1. 緒論
1.1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 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明示兩公約之締約國有管制仇恨 性言論之義務。然而從條文中並無法明顯看出 ICCPR 所認定仇恨性言論之標準為 何?又什麼樣的言論方屬於各締約國有義務管制之仇恨性言論?本文試舉五個例 子說明討論仇恨性言論管制議題時所可能碰到的問題。
《案例 1》
美國奉行白人至上以及種族主義的社團 3K 黨,於美國一名黑人家門口 焚燒十字架,6並舉標語要求其離開美國。
《案例 2》
2005 年,丹麥日德蘭郵報於丹麥刊登 12 張影射穆罕默德為恐怖份子之 漫畫。7
《案例 3》
4 See Kitsuron Sangsuvan, Balancing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39 N.C.
J. Int'l L. & Com. Reg. 701, 726-34 (2014).
5 See Dr. Yaman Akdeniz, Governing Racist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sponse, 56 U.N.B. L.J. 103, 109-12 (2007).
6 R.A.V. v. City of St. Paul, Minn., 505 U.S. 377, 379-81 (1992).
7 Said Ahmad and Abdol-Hamid v. Denmark, CCPR/C/92/D/1487/2006 (2008)(Human Rights
Committee),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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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學者於德國演講,推崇希特勒之暴行,否認納粹大屠殺,並明白表 示若將猶太人消滅,德國人將可復興。8
《案例 4》
新加坡的大學生於新加坡,透過網路散佈反對馬來西亞人以及反穆斯林 之言論和標誌。9
《案例 5》
台灣的公務員於台灣發表質疑 228 事件死傷數目之言論、10強調自己是 高級外省人,台灣人「臺八子」、「倭寇」、11或者認為大陸與外籍新娘造成國 內人口素質的下降。12
在處理仇恨性言論管制爭議時,第一個面臨到的問題是到底哪些言論方屬仇 恨性言論?其次則是仇恨性言論是否應予以管制?13此兩個問題彼此互為牽連,
蓋若一國根本不欲管制仇恨性言論,自然不會去思考仇恨性言論的定義問題;若 欲管制仇恨性言論,則需就仇恨性言論之內容予以定性,確認那些為言論方屬於 仇恨性言論再進一步決定是否管制。
若採取了仇恨性言論應予管制之立場,此時應用管制標準於具體個案時,又 會產生兩種論述途徑:第一、根本的認定特定言論不屬於仇恨性言論,因此無須 管制;第二、雖然該言論屬於仇恨性言論,但於利益衡量後(如:為了保障言論 自由)認為無須管制。各國在討論仇恨性言論是否應予管制時,因對仇恨性言論 之定義有不同的理解、或是對於言論自由或是族群平等價值保障程度的不同,可 能採取不同的論述途徑。
8 BVerfGE 90, 241-Auschwitzlü ge,轉引自翁乙仙(2012),《從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論仇恨性言
論之管制》,頁 8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 Public Prosecutor v. Koh Song Huat Benjamin, SGDC 272(2005)(District Court of Singapore).
10 EtToday 東森新聞雲網站,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222/26621.htm(最後瀏覽日期:
14/05/2014)。
11 自由電子報網站,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4/today-fo4-4.htm(最後瀏覽日 期:14/05/2014)。
12 TVBS 網站,http://news.tvbs.com.tw/entry/485334(最後瀏覽日期:14/05/2014)。
13 是否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學說爭議可參本文第 3 章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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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所列舉的例子為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政府不得以管制仇恨性言 論為由對於言論進行管制,故《案例 1》中之言論類型,法院雖然認為可能為仇 恨性言論,但政府亦不能予以限制。14至於台灣目前並沒有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立 法,故《案例 5》之情況原則上不會被處罰,但是否意味著該等言論即非 ICCPR 所認定之仇恨性言論?而丹麥、德國、新加坡,雖有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立法。不 過在《案例 2》的情況下,丹麥政府並沒有對之加以處罰,故依據丹麥之標準該 言論並非是仇恨性言論。15德國則認為《案例 3》中表示支持納粹的言論,本身 即屬仇恨性言論而應予處罰。16在《案例 4》中,新加坡甚至以叛國罪對發言者 加以處罰。17
上述五個案例中,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的認知以及管制與否的態度皆不相同。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則明白地要求締約國應對仇恨性言論予以管制,因此在
國際法的層次上,不論各該內國法秩序以及憲政價值的選擇,各締約國應有對於 仇恨性言論的管制義務。不過,就仇恨性言論的定義,似乎無法從 ICCPR 的條文 文字即獲得解答。此問題涉及到全球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的定義或內容是否有統 一的認知?ICCPR 對於仇恨性言論的理解是否有統一的標準?舉例而言,若有民 眾於丹麥、德國或是新加坡發表《案例 1》白人至上之言論或《案例 5》中質疑 228 死傷人數之言論,是否同屬 ICCPR 下所應受到管制的言論類型?同理,《案 例 3》支持納粹的言論若於新加坡發表,是否還屬於 ICCPR 下各締約國有義務管 制之仇恨性言論?此問題牽涉到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所要求之仇恨性言論管制 義務判斷標準,是在於言論本身?或是必須要搭配特定的情境脈絡、各國的文化 背景綜合判斷?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所課予締約國管制仇恨性言論之義務,究 竟是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單一標準認定仇恨性言論,以落實 ICCPR 作為最低限14 R.A.V., 505 U.S. at 391-96.
15 Said Ahmad and Abdol-Hamid v. Denmark, CCPR/C/92/D/1487/2006 (2008)(Human Rights Committee),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DER/G08/412/14/pdf/G0841214.pdf?OpenElement.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16 翁乙仙(2012),《從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論仇恨性言論之管制》,頁 8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
17 Koh Song Huat Benjamin, SGDC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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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人權保障之精神;或是容許各締約國對仇恨性言論類型有不同的認定(多元標 準)?18
第三個問題,也就是本文問題的核心,即在資訊時代下網際網路所產生之 時空壓縮特性,19發言者得透過網際網路讓訊息快速地傳遞到其他國家,此時應 如何認定該言論是否為仇恨性言論?是否有可能會有同樣的言論於一個國家屬於 仇恨性言論,但另外一個國家卻不是的情形?20此時各國應該如何管制?
舉例而言,若一名美國基督徒於美國透過網際網路發表《案例 3》之支持納 粹言論,或是《案例 4》中之反回教徒之言論,該言論分別於德國和新加坡被接 收,此時該言論於德國和新加坡是否屬於仇恨性言論?該等國家又應否予以管制?
又或者是在德國的德國人於德國網路上發佈《案例 3》之支持納粹的言論,而此 言論被散佈到新加坡,則新加坡政府是否應認為該言論為仇恨性言論?假設台灣 通過禁止否認 228 事件之法律,此時有網路使用者於美國散佈否認 228 事件之言 論,則對於台灣而言,該言論是否為仇恨性言論?又應如何管制?
如何於同一個國家內判斷何種言論屬於仇恨性言論本身即有其困難,再加上 網際網路得以去脈絡化的讓言論傳遞,即讓仇恨性言論的判斷和管制上更加艱難。
此時不禁應思考,當原本存於各國脈絡下的仇恨性言論透過網際網路產生跨國性 的流動時,各國所採用之管制標準是否還要與網路時代前所採擇之標準相同?是 否應考量網際網路的特性而於全球採取單一的管制標準?或是尊重各國的文化差 異而維持多元標準?又或是因網路世界早已無法依靠地理疆界劃分主權,考量網 路仇恨性言論在全球各地皆有可能造成傷害,因此跨國的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其 實僅剩下單一標準而無其他選擇之可能?
18 ICCPR 所採取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參本文第 3 章之討論。
19 葉俊榮(2010),〈超越資訊公開-當代資訊法制之挑戰與發展趨勢〉,陳愛娥(等著),《資訊法 制、土地規劃與損失補償之新趨勢》,頁 100-101,台北:行政法學會。
20 Sangsuvan, supra note 4,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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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判斷與管制問題
發言地 言論類型 接收地 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問題
美國 《案例 1》 德國 新加坡
台灣
1. 美國不管制支持納粹之言論,也不管 制反對回教徒之言論。則此種言論類 型,分別散佈到德國或是新加坡時,
各該國家應否管制?
2. 假設台灣通過禁止否認 228 事件之法 律,若此種言論於美國發表,台灣政 府應如何管制此言論?
《案例 3》
《案例 4》
《案例 5》
德國 《案例 3》 新加坡 德國管制支持納粹之言論,此言論散佈到 新加坡時是否還屬於仇恨性言論?新加坡 政府應否管制?如何管制?
台灣 《案例 5》 丹麥 德國 新加坡
假設台灣通過禁止否認 228 事件之法律,
此言論對於各該國家是否屬於仇恨性言 論?各國政府應否管制?如何管制?
《表 1: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問題表》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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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問題為,ICCPR 之締約國應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對於仇恨性言論進行 管制?結論性意見雖建議我國制定刑法管制仇恨性言論,但是否刑法為 ICCPR 下管制仇恨性言論的唯一手段?網路世界之仇恨性言論管制與真實世界之管制手 段是否又會有所不同?
上述四個問題,皆為研究仇恨性言論管制時必然會面對到的問題。目前我國 之文獻討論,僅停留在仇恨性言論應否管制以及何種言論於我國屬於仇恨性言論 之討論階段。21但並沒有立於 ICCPR 以及網際網路之脈絡下討論仇恨性言論之管 制議題,故此部分於我國為一個尚未開發之研究領域。然而,我國目前既已將 ICCPR 納入我國法體系,自有深入了解 ICCPR 之必要。基於上述問題意識,本 文欲以 ICCPR 為核心討論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議題,依序討論下列三個問題的:
第一、探求 ICCPR 於真實世界中,判斷仇恨性言論言論的標準(單一標準 或多元標準)為何?各國又應採用何種管制手段加以管制?
第二、探求 ICCPR 於網路世界仇恨性言論言論之管制標準,是否與真實世 界相同?
第三、各締約國在面對網際網路之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時,應採取如何的管 制模式,方能回應 ICCPR 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