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結論-「寧枉勿縱」與「寧縱勿枉」之價值選擇
3.1.3.2 反對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理由
反對管制者則是認為管制仇恨性言論將增加言論自由受侵害的風險,且無法 達成其欲達到的目的,故並非促進族群平等的恰當手段。
3.1.3.2.1 管制目的無法達成
反對管制者認為從實然面的角度觀察,認為管制仇恨性言論並無法達到消弭 種族歧視之目的。344因為即使是主張管制種族仇恨性言論的學者也承認並非所有 的種族仇恨性言論都應立法禁止,若無法全面根絕種族仇恨言論,則是否能夠根 絕種族主義令人懷疑。345何況,種族仇恨性言論並非和種族仇恨理論劃上等號。
禁止人民發表仇恨性言論,不必然會扭轉人民的所思所想,如此一來仇恨性言論 管制之立法,頂多只有象徵性的效果。346
其次,有學者觀察種族仇恨言論的實踐情況,發現原先欲保護少數、弱勢的 種族之法律,卻反過來成為優勢族群打擊這些原來要保護對象之工具。347即有論 者認為美國 Chaplinsky 案以低價值言論作為仇恨性言論管制之方法,對少數種族 而言是相當危險的。因為少數種族自己就是最有可能是主流種族貼上不理性標籤 的一群人,其言論也會被看待為不理性的低價值言論。348舉例而言,1974 年英國 國家學生聯盟(the British National Union of Students)本欲制訂規則遏止種族主義 組織在校園內散佈其言論,結果反而是以色列裔或錫安教派信徒(Zionist)被處 罰居多。349
再者,有認為管制仇恨性言論反而增加種族主義者言論之曝光率,甚至創造 出主張仇恨性言論者被處罰是為言論自由犧牲之形象。如此一來,將會激化弱勢 團體與主流團體間的衝突。350舉例而言,在 R.A.V.案審理期間,輿論、媒體都把
344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40。
345 同前註。
346 同前註。
347 See Kretzmer, supra note 291, at 510.
348 See Kenneth L. Karst, Boundaries and Reason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Subordination of Groups, 1990 U. ILL. L. REV. 95, 114 (1990).
349 See Nadine Strossen, Regulating Racist Speech on Campus: A Modest Proposal?, 1990 Duke L.J. 484, 549-61 (1990).
350 See Kretzmer, supra note 291, at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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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作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而 R.A.V.則是本案的受害者。社會反而對於院子裡 被燒十字架的 Jones 一家人則不聞不問,絲毫沒有因為仇恨性言論的管制而對於 族群平等的議題有所體悟。351
3.1.3.2.2 管制仇恨性言論將造成行政濫權
管制仇恨性言論亦可能造成政府濫權,此問題與仇恨性言論定義不確定之問 題相關。就算承認團體利益存在,也很難去認定到底什麼樣的言論是對於特定團 體造成傷害,哪些只是單純的冒犯。352再者,若定義不明確,將產生政府「選擇 性執法」的情形。當政府僅針對少數族群對於優勢族群的仇恨性言論執法,但卻 不對多數族群對於少數族群的仇恨性言論進行制裁,無疑讓少數族群的地位更雪 上加霜。353
3.1.3.2.3 管制仇恨性言論將導致滑坡效應
反對仇恨性言論管制者,亦擔心滑坡效應之產生。354由於仇恨性言論的管制,
涉及到政府對於言論觀點的選擇,若允許政府直接干預言論的內容,將開啟了政 府思想檢查的大門。355此時是否也可以允許政府以相同的方式禁止歧視女性、同 性戀或禁止提倡墮胎、共產主義之言論?隨著例外越開越多,原先管制種族仇恨 性言論的正當性會降低,也將大幅增加政府濫權的可能性。356
3.1.4 小結:立基於不同價值觀下之仇恨性言論管制論述
從上述說明可以發現,仇恨性言論管制的爭議就結論而言雖然可以簡單區分 為支持與反對的二分法。但其中涉及到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的定義、憲政價值取 捨以及政策層面等多面向之考量。立基於不同的基礎,即會對仇恨性言論管制之 目的以及容許性產生不同的認知。357在諸多因素中,憲政價值或是憲政理論的選
351 Id. at 509-510; 吳典倫,前揭註 22,頁 41-42。
352 See Kretzmer, supra note 291, at 490-91.
353 Id.
354 Id. at 490-91.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40。
355 Kretzmer, supra note 291, at 490-91;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40。
356 Id.
357 參本文第 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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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對於仇恨性管制之論述其實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力。當立於不同憲政理論,於論 辯仇恨性言論管制與否時自然會產生不同的結論,且很難取得共識。
從本章的討論中可以發現,若以個人主義式的言論自由觀為核心價值,其會 給予予言論自由較大的空間,以避免造成寒蟬效應。故在判斷仇恨性言論所造成 的傷害時會要求較具體明確,且不承認團體利益受憲法所保障。並會認為國家必 須讓人民自我統治,不宜介入言論自由市場篩選言論,任何觀點的言論,皆應讓 其在言論自由市場裡競逐。在此說之下,會特別強調「管制實效性」以及「政府 是否會濫權篩選」兩因素。由於仇恨性言論有其定義性的困難,此將給予政府太 多的裁量空間,容易造成選擇性執法,此時管制時效自然就大大的降低。358因而,
若採取個人主義的式言論自由觀點觀察仇恨性言論管制議題,即容易認為國家僅 有在對於個人造成實質的傷害或社會動盪等無涉觀點採擇的情況下,方能管制仇 恨性言論。惟如此一來仇恨性言論實已無特殊之管制地位。
當價值取向稍往族群平等的理念靠攏,對於仇恨性言論所造成的傷害之認知 亦會有所不同。惟其論述基礎仍是立基於自由主義之下,只是盡可能的與個人主 義式的言論自由觀作調和。359採取平等主義式的言論自由觀之論者,不僅承認群 體利益得作為政府的管制之目的,在「管制實效性」以及「政府是否會濫權篩選 言論」亦不會過於苛刻的認定。此立場下甚少正面回應仇恨性言論管制實效性以 及是否會造成政府濫權之問題,但該等論者應亦清楚此等問題存在,只是在價值 選擇上傾向對弱勢族群之保障以及追求族群平等之價值。360故在肯認管制必要性 後,該如何避免濫用仇恨性言論管制法律仍是尚待克服的問題。361
若立基於群體主義之憲政價值,看待仇恨性言論管制時即會採取截然不同的 觀點。因為在群體主義之下,群體利益當然的是憲法所保護之標的。362當維持族
358 參本文第 3.1.2.1.1。
359 參本文第 3.1.2.1.2。
360 Matsuda 教授即明白表示在言論自由與平等權之間,其會選擇平等權。See Mahoney, supra note 276, at 360.
361 舉例而言,南非在很早即有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立法,但皆被白人用作於打壓黑人之工具。
Gilbert J. Marcus,Racial Hostility: the South African Experience,in STRIKING A BALANCE:HATE SPEECH,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NON-DISCRIMINATION 208-22 (Sandra Coliver ed, Article 19, International Centre Against Censorship and Human Rights Centre, University of Essex 1992).
362 參本文第 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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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平等、促進族群間的調和與寬容已經為其憲法採擇為優先維護之憲政價值,甚 至比起言論自由之保障更為重要時,在個人主義言論自由觀底下認為管制仇恨性 言論所生之種種問題即不是其首要的考量。363此時「管制實效性」以及「是否會 造成政府濫權」不足以作為反對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理由。因為,管制仇恨性言論 本身就是一個價值宣示,不論是否能夠有效控制仇恨性言論之數量,其立法本身 就已經傳達了一種族群平等的理念,至於政府是否濫權,那亦是管制後,制度設 計上尚待克服的問題。
在上述三種不同的憲政價值取捨中,對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容忍度以及管制強 度即會有所不同。其中個人主義式的管制強度最弱、群體主義式之管制強度最高。
在出發點不同的情況下,對於仇恨性言論管制所生之各種問題(如:是否造成傷 害?是否容易造成濫權?)即會給予不同的評價。故在討論仇恨性言論的管制議 題時,很難僅就管制與不管制之二分法去衡量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優劣以及對於 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是否有所不足。
上述各種價值觀根本上的差異,亦反應在現在世界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之理 解以及管制態度之上。美國、歐洲、亞洲以及其他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社會、
文化背景,各國所奉為圭臬之上位憲政價值亦不相同,在應否管制仇恨性言論?
又該如何管制?之問題上皆會有截然不同的態度。
363 如:新加坡,可參考 Thio, supra note 287。
《圖 2:仇恨性言論管制強度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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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為了避免族群間衝突,促成族群平等,諸多國際條約仍欲在各國 歧異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之下,尋求管制仇恨性言論之最大公約數。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即是在全球管制仇恨性言論的聲浪中應運而生。雖然各國對於仇 恨性言論的管制態度,散佈在仇恨性言論管制光譜上之不同的端點。但其皆願意 簽訂 ICCPR,並逐步建立管制仇恨性言論的立法。相對而言,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的存在,也讓各國可以放手去對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至於 ICCPR 如何在仇 恨性言論管制多元的管制光譜下,調和出各國都能接受的標準,將於下一部分琢 磨。
3.2 ICCPR 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
雖然學說對於仇恨性言論之管制與否有相當大的爭議,但 ICCPR 最終還是做 出了要求各締約國管制仇恨性言論的選擇。ICCPR 的執行機制,聯合國人權事務 委員會透過不同之監督機制,促使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人權事務委員會主要有 四個任務,分別為:審查國家報告、處理個人申訴案件、提出一般性意見、處理 締約國對於其他不履行公約義務之締約國所提起之申訴案件。364由於委員會至今 未處理過締約國所提起之申訴案件,加上委員會審查國家報告後所提出之意見亦 較為紛亂無具體、深入的見解闡釋,故在此部份僅針對個人申訴案件以及一般性 意見部分進行介紹。至於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各國國家報告之意見,僅會在本文 第 3.3 介紹完各國目前的仇恨性言論管制立法實踐後,於結論部分做回顧式的討 論。
目前人權事務委員會至今處理到涉及針對第 20 條第 2 項之一般申訴案件共有
目前人權事務委員會至今處理到涉及針對第 20 條第 2 項之一般申訴案件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