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6.2 研究建議

6.2.8 具體修法建議

基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之特別保護必要性,以及其對於陪同偵訊 制度之特別需求,未來應仿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別法規,

將陪同偵訊制度之規定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中。

本文綜合上述研究建議,草擬條文如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6 條之一:「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陪 同人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第 1 項)。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 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第 2 項)。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第 3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6 條之二:「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前,檢察官應主動 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陪同人在場。」

表 6 研究發現與研究建議對照表

七、結論

「家庭」在社會大眾的想像中,原本應該是一個最為安全且幸福的環境,更 是每一個人生命中永遠的避風港。然而因家庭暴力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悲劇,總不 時地出現在社會新聞的報導中;而官方統計數據中,家庭暴力事件的通報件數更 是連年攀升,在在凸顯出目前我國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與普遍性,也促使社會 大眾重新去思考「家庭暴力」這個原本在過去一直被視為是私領域的問題,並開 始正視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本質。

過去受到傳統家族主義觀念之影響,家庭暴力事件被視為是加害人與被害人 之間「微不足道」的「家務事」,外人不應該介入他人的家務事,被害人亦不應 到處「張揚」這樣的「家醜」。這些舊有觀念深深地影響著社會大眾對於家庭的 認知,以及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亦對家庭暴力事件或其被害人形成許多根深蒂 固的負面迷思,使得家庭暴力被害人的處境更顯劣化。此外由於家庭暴力係發生 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此一要素亦使得家庭暴力事件和一般暴力犯罪事件有 著本質上的不同,不僅具有隱密性、持續性及權利控制關係等特性,被害人亦會 因為對加害人有經濟或情感上之依賴,或者受到長期持續受暴以及社會對於家庭 暴力迷思的影響,而在生心理與行為上產生更為嚴重的影響,削弱其向外求助之 意願及能力。

近年來,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各項家庭暴力保護服務的施行與宣導,

以及社會觀念的變遷,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被害人願意透過司法程序來面對其所 遭遇之家庭暴力問題。然而受到過去「法不入家門」觀念的影響,相較於社政、

教育、醫療等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司法體系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起步較 晚;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於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 之當事人,故被害人處於一個較為被動的角色,多以「證人」之身份參與刑事訴

訟程序。若刑事司法人員未能瞭解家庭暴力行為及其被害人之特殊性,則很可能 在發現真實及調查證據的過程中,不慎忽略被害人之感受,使被害人反而受到二 度傷害。特別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被害人很可能因為受暴後身心狀況尚未平復、

對於司法程序及法庭環境不熟悉,以及偵查不公開之封閉環境等因素,而產生恐 懼或無助的感受,導致其無法在偵查程序中完整陳述或為權利的主張,進而影響 其法律上權益及後續審判之結果。

為避免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受到此等負面影響,陪同偵訊制度應運而生。此 一制度期待透過陪同人在被害人接受偵訊時從旁提供支持,使被害人能夠充分陳 述及行使權利,而免於在偵查程序之過程中受到二度傷害,亦更有助於偵查系統 實現「發現真實」之目的。由於目前家庭暴力事件防治法中並無設有接受陪同偵 訊之相關規定,所以除了家庭成員間所發生之性侵害事件,其被害人接受陪同偵 訊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之規定外,其餘家庭暴力刑事事件之被害人 接受陪同偵訊之依據,即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之規定。

然而目前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之規定相當空泛,未能具體規範陪同人之 權限及地位,立法理由中似乎亦未能完整認識陪同人之功能,以及陪同偵訊制度 對於被害人之重要性。在家庭暴力被害人對於陪同偵訊制度有特別需求性之情況 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是否足以達成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偵查程序 中之權利保障,實有疑義。故本文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家庭暴 力及其被害人之特殊性,以及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之特別保護必要性;

再透過質性研究方法,向相關實務工作者進行深度訪談,以瞭解陪同偵訊制度之 實施現況及實務工作者之相關認知,並藉由探究被害人對於接受陪同偵訊之需求 取向、陪同人在實然面及應然面所能發揮之功能,以及目前陪同偵訊制度之困境 的問題,重新思考陪同偵訊制度之目的、功能,以及未來制度之健全方式。

研究發現,目前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規定之方式過於彈性,導致檢

察系統認為被害人是否得接受陪同偵訊,屬於檢察官職權認定之事項,而全權由 檢察官自行判斷被害人是否有接受陪同之必要性。故實務上不乏檢察官以偵查不 公開或被害人無陪同必要性等理由,拒卻被害人陪同偵訊請求之案例。縱使陪同 人得以進入偵查庭中進行陪同,尚可能必須面對其席位無法被置於被害人身旁,

或者陳述意見之權利受限等狀況。

此外,從研究資料中亦發現檢察官和社工員對於陪同人於陪同偵訊時所能發 揮之功能,在認知上存有落差。這樣的落差凸顯出實務工作者對於陪同人所得發 揮之功能尚未能有更為完整的認識,進而影響其等對於陪同偵訊制度之認知與態 度,亦使現行陪同偵訊制度難以完全落實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的。

而陪同人於偵查程序中之地位不明此一事實,更使得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 權利以及陪同人之權限,皆難以受到檢察系統之重視,讓陪同人無法完全發揮保 護被害人,並輔助其進行偵查程序之功能。

基於上述研究發現,本文以為在陪同人此一角色之存在已於法有據之現況下,

首先應透過肯認「陪同人」之法定地位,以及尊重同人之陳述意見權限,讓陪同 人更能有所本地為被害人爭取或倡導權益保護,並透過意見之陳述實質有效的陪 同功能,進而平衡被害人在刑事訴訟地位低落之劣勢。檢察系統並應認識到接受 陪同偵訊制度要屬被害人之權利,陪同人更不在偵查不公開限制之列,故檢察官 僅得於陪同人在場有妨礙偵查進行之虞時,始得拒絕其陪同偵訊,而不得以偵查 不公開或被害人無保護之必要性為由,拒絕被害人陪同偵訊之請求。

此外,社政系統及檢察系統皆應對於陪同偵訊之目的,以及陪同人所得發揮 之功能有更完整的認識,並應各自提昇專業能力,加強彼此之間的相互合作及溝 通。如此一來,無論是檢察系統在面對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請求以及陪同人權 限之行使,或者社政系統在提供被害人陪同偵訊服務時,皆能建立更為正確的專

業態度,使陪同偵訊制度得以落實,並最終達成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

家庭暴力事件對於被害人本身及其家庭,乃至於整體社會都造成莫大影響,

而亟需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等不同網絡的通力合作才能建構出一個最 為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與支持系統。而家庭暴力事件及其被害人之特性,使得家 庭暴力被害人在偵查程序當中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性,其對於陪同偵訊亦有強烈之 需求。司法網絡中之檢察系統,若能體認到陪同偵訊制度對於被害人在偵查程序 中權益保護之重要性,並進而能夠尊重陪同人地位和功能,則將使陪同偵訊制度 得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與施行,雖然宣示了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問題 之理念,但公權力不能僅在形式上介入私領域,而必須正視此種案件之特性及其 被害人之需求,以提供被害人一個更為友善的訴訟環境。爰此,本文針對此一議 題提出前開建議,期待未來能夠透過陪同偵訊制度之健全,減輕家庭暴力被害人 在偵查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的可能性,並使其訴訟程序之權益獲得充分保障,終 能於司法程序中獲得重生之支持力量。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籍

1.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與案例彙 編,內政部出版,臺北(2011)。

2. 王瑞香,〈基進女性主義-女性解放的根本契機〉,《女性主義理論與流 派》,顧燕翎主編,女書文化出版,臺北(2000)

3. 周月清,《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巨流出版,臺北(1995)

4. 林美薰等,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內政部出版,臺北(2009)。

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4 版,元照經銷,臺北(2006)。

6.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5 版,元照經銷,臺北(2007)。

7.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10 版,新學林出版,臺北(2011)。

8. 柯麗評、王珮玲、張錦麗,《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巨流出版,

臺北(2005)。

9. 海蒂.哈特曼,〈馬克思主義和女性主義不快樂的婚姻:導向更進步的

9. 海蒂.哈特曼,〈馬克思主義和女性主義不快樂的婚姻:導向更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