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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陪同偵訊制度之問題

5.2 受訪者為檢察官之資料分析與討論

5.2.2 現行陪同偵訊制度之問題

1.由家屬擔任陪同人之問題

原則上由家屬擔任陪同人並無太大的問題。畢竟家屬陪同之功能多在提供被 害人情緒支持,亦無須符合專業資格之要求,但由於家屬和被害人間具有親屬關 係,有時可能為了希望讓偵查方向對被害人有利,而出現干擾被害人證述之行為;

或者在偵訊過程中因為檢察官之訊問內容或被害人之陳述內容而引起情緒之波 動,讓檢察官還必須當庭安撫或制止家屬之情緒。此外,有時也會因為有家屬在 場,讓被害人反而對於陳述案件事實感到有所猶豫。

「他一直想要誘導,或者是喔…PUSH 這個應訊人去照他想要設定的故事情節版本去 講,這是一種妨礙…」(P1-4)

「有時開庭時還需安撫或制止家屬情緒…」(P2-8)

「我們發現受訊人他難以啟齒某一些東西,然後,但是那個是涉及到他想講,可是他 那種東西也許很難堪,他不好講,他不希望他的兒子女兒知道這一段…」(P1-4)

「在家內性侵害案件時,有時家人(父母親)在,被害人(小孩)反而不敢陳述事實…

兩小無猜,卻陳稱遭強制性侵…」(P2-8)

「我覺得干擾到像剛剛講的已經在幫他做一些圓謊的動作,我是覺得不適合…」(P3-5)

2.由社工員擔任陪同人之問題

受訪檢察官 P1 認為在偵查程序中,社工員的陪同功能主要在於情緒支持,

和民事保護令庭之陪同社工能夠就保護令核發內容,陳述其專業意見的角色不同,

在沒有特別專業需求或門檻的情況下,由社工員擔任陪同人之現況並無特別的問 題。

「那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的陪同,是放在民事的保護令那個章節裡面。他是讓 法院有更多的管道知道,喔,我要怎麼處理這件家暴案件,跟我們偵查中的那個陪同 不一樣。」(P1-6)

受訪者檢察官 P2 則肯認社工員具有專業性,能夠比親屬發揮更多陪同制度 應有的功能。不過由社工員擔任陪同人在現實實務上有兩個困境,首先目前社工 員可能因為接案量太大,導致有些社工到庭陪同時,並不瞭解整個案情的經過,

變成只是單純的陪同被害人,而無法發揮陪同人應有之功能。其次是社工員之專 業度仍有待提昇,因為受訪者時常遇到社工員過度信賴被害人,在陳述意見時只 是單純轉述被害人之陳述,而沒有自己專業意見的判斷。由於存在此二主要問題,

因此受訪檢察官 P2 認為由社工員擔任陪同人,目前只能在少數的家庭暴力個案 中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大多數時候只能發揮情緒支持,減輕被害人緊張、焦慮之 功能。

「有時候我寧願…由社工來陪同會比較好,因為至少社工有他的專業性啦。」(P2-3)

「社工的部分因為他們接案量過多,所以他們常常來開庭的時候,並不了解整個案情 的經過,那如果不了解案情的經過他就單純的陪同而已,並沒有辦法發揮…呃…陪同 制度的功能啦,那就是說如果社工的案量可以減少一點,讓社工對每個案件了解更加 透徹的話,我認為社工的陪同是有他的正面的必要性,那但是因為我們目前第一個接 案量多,第二個社工的態度的問題啦,所謂社工態度,因為大部分的社工他都是信任 被害人,所以他就沒有再去做一些分辨說被害人講的是真的是假的,那當是用這種心 態來陪同偵訊的時候,他講的話跟社工,社工講的話跟被害人講的話是一模一樣,那 其實這個變成他只轉述被害人所講的話,並沒有辦法看到他的專業…」(P2-4)

5.2.3 陪同人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所能發揮之功能

依據研究者對檢察官深度訪談結果之整理與分析,發現檢察官認為家庭暴力 防治社工員在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時,可發揮情緒安撫與支持、輔助被害人完整 陳述、協助理解檢察官意思、反應被害人身心狀況、發現證人、保護被害人之人 身安全、專業意見表達、提供支持系統等八種功能,以下針對各種功能逐項呈現 之。

1.情緒安撫與支持

受訪者均肯認陪同人能夠發揮情緒安撫與支持之功能,且認為這是陪同人在 偵查程序當中所能發揮之最主要功能。因為被害人很可能在接受訊問過程中,情 緒受到影響,而檢察官坐在訊問台上無法給予即時適切的安撫,因此若有陪同人 從旁安撫被害人情緒,表達支持,較能夠幫助被害人平撫心情以繼續進行證述。

「陪同人當然是希望他能夠真的給被害人一些適當的情緒支持。那他在…喔…面對偵 訊的時候,談到那些讓他覺得很痛苦或不堪的…細節的時候,可以…喔…很平順的去 做一個陳述,然後真的…談到很難過的時候,也有一個家人可以安慰他,我們希望是 這樣。吼,畢竟旁邊就有一個人可以,比如說摟摟他,或者是…這個拍拍他,是最好 的。我們在台上沒有辦法,也不適宜做這樣的事情…」(P1-8)

「如果說他現在情緒很不穩,我們看不出端倪,比如說,不知道為什麼他突然就哭了,

喔,很多時候他們情緒會失控突然就哭了,我們會等,然後等的時候我們會…看一下 這個陪同人,陪同人可能就會安撫他,媽媽妳不要傷心啦,然後檢察官問妳這個啊,

妳可以…」(P1-3)

「大部分陪同的部分他最多是一個安心的狀態,就是讓被害人安心的狀態的這種情形 比較多。」(P2-4)

「陪同人…回到原始點,他就是情緒安撫…」(P3-6)

2.輔助被害人完整陳述

陪同人和被害人相處的時間較長,對於案件事實可能事先已經聽被害人轉述

過,或者對於被害人和加害人之相處情形有所知悉,因此在被害人陳述能力較弱 的時候,陪同人較能夠理解被害人所要表達的內容,而能夠代為向檢察官解釋。

或者在被害人對於案件事實陳述有所遺漏時,陪同人可以從旁提醒,讓被害人的 證述能夠更加完整,檢察官亦更能快速地掌握案件的全貌。

「碰到年紀大的啦,或者是說不曉得該如何陳述一些過程,或者說譬如有些人精…精 神障礙,喔,智能障礙,那當然是會有這樣的一個幫助。」(P1-4)

「嗯…那個人講的時候沒有辦法講很清楚然後…陪…那個陪訊人突然講說『可是那一 天他不是有對你做一個什麼嗎?』他提醒他式的。然後那個這時候,這時候又不是屬 於誘導。他那個時候,受訊問人他就啊對,就開始,就把他…把那個東西講出來的時 候,當然這是有一些幫助啦。」(P1-4)

「在他講話不是很清楚的時候,有時候他的用字遣詞講得不是很清楚的時候,他也能 夠適時的去把他的意思去釐清。」(P1-8)

「因為其實陪同人跟…被害人他有相當親屬關係,或是關係上面是比較親密的,對整 個案件的…的一些知悉的一定是比檢察官來得清楚,對,那假設被害人在陳述上面有 漏了…漏了什麼,漏講到什麼東西,然後…這個時候陪同人適時的…呃,有一件什麼 什麼的沒有講嘿,我是覺得這好,這就真實的發現,事實的發現,釐清來講的話他是 有正面效應的。」(P3-5)

「如果說有漏未陳述的情形,或者說幫助他記憶的回復上面來講的話…因為其實有時 候…呃…陪同人他在案發一開始的時候是第一個跟…或是很早被害人接觸,被害人那 時候講的話他都還記得,因為其實也許被害人處於很混亂的情形之下,那他其實可以 幫他整理他當初的一些情形,那到事後的時候其實被害人有些東西基於也許有一些混 亂或怎麼樣,他…他在當時的狀況之下他知道被害人其實講過什麼話,那些東西幫他 重新釐清次序來講的話,是有正面的一些加分效果…」(P3-5)

3.協助理解檢察官意思

若被害人因為個人因素或身心狀況以致無法理解檢察官問話之意思或用語,

陪同人可以向被害人解釋檢察官的意思,或以被害人熟悉的語言翻譯檢察官所訊 問的問題,讓被害人能夠確實理解檢察官之意思,以做出相應的回答。

「比如說如果說當事人他是講特定方言,比如說客家話,或者說台語,但是檢察官的 台語不輪…輪轉,或也不會講客語,然後我們可能講國語,然後他聽得半懂似懂…那,

他的輔助人,他的陪同人會把檢察官的問題用…被害人…就是來應訊人聽得懂的話跟 他講,這重複我們的話,跟他確認懂不懂我們這個意思,吼。所以是這種情況。」(P1-3)

4.反應被害人身心狀況

相較於檢察官,陪同人通常對於被害人更為認識,所以若在訊問過程中察覺 被害人身心狀況有異時,可以即時向檢察官反應。

「因為比如說他在輔佐的時候,發現他情況很糟,他就跟檢察官講說他現在可能沒有 辦法再講下去了…」(P1-8)

「他就說喔我妹妹已經被打不只五、六次了,對,長期已經忍耐,對,這個的話我會 了解他的狀況,然後我會詢問他那需不要需社工或社會局的介入,或是有一些要需要 輔佐怎麼樣的,因為其實這樣子幫助我們了解說他那一個…那一個婦女,受暴婦女,

他在這個情況之下,他的發生是一而再再而三,因為有時候他沒有…沒有報案,我們 沒有…我們看不出來情況紀錄是有撤回的,可是就輔佐人…陪同人他就說,陪同人來 講因為他是所見所聞,他妹妹被打了,五次十次他都知道,他一直忍耐,對,那那傷 勢他也看到,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嗯…是有助於我們幫助他說需不需尋求其他的一 個社會救助一個系統…」(P3-9)

5.發現證人

若陪同人在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的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該陪同人對於案件之 待證事項有所見聞,則可將該陪同人轉列為證人,以協助案情之釐清。

「他如果也是剛好目擊到這個事情的時候,馬上在當庭就可以轉為證人,吼,讓我們

「他如果也是剛好目擊到這個事情的時候,馬上在當庭就可以轉為證人,吼,讓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