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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主要乃採文獻回顧法、比較法研究,以及質性研究的深度 訪談法。

文獻回顧法係指透過蒐集現有與本研究相關之學術文獻,以瞭解研究主題目 前之研究程度及其相關議題,並使研究者形成研究之基本概念。本研究將藉由整 理相關文獻,如專書、期刊及碩博士論文等文獻,以瞭解我國目前陪同偵訊制度

運行之現況及困境。

本研究亦將透過比較法研究,先蒐集國外相關立法例,再比較國內外之陪同 偵訊制度及陪同人之地位或功能有何不同,或可提供我國陪同偵訊制度於未來修 法之參考方向。

在質性研究方法部份,本研究希望能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蒐集所需之研究資 料,以瞭解目前陪同制度在刑事偵查階段之施行現況、相關實務工作者所面臨之 困境,以及未來針對此一制度應如何改善之方向。由於實務工作者為實際經歷此 一制度之當事人,其感受、經歷及見解,將有助於本研究對於陪同制度之瞭解,

以及提供未來修法之方向。因此本研究擬以質性研究法(qualitative research),

對相關實務工作者進行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ing)。

質性研究係指不以數字或統計分析簡化研究過程中所蒐集到的資料,而以

「融入被研究者的經驗世界中」之方式來體會、詮釋被研究者之經驗與現象的意 義;換言之,研究者必須在自然的情境中,透過與被研究者密切的互動過程,以 及例如研究、訪談、觀察等資料收集方法,對於研究者自身所研究的社會現象或 行為,進行全面且深入式的理解20。有論者提出,在下列五種情境屬於較為適合 使用質性研究方法之情形:一、進入一個不熟悉的社會情境;二、當研究情境較 不具控制或權威;三、研究的概念或理論仍處於初步建構的階段;四、強調被研 究者的觀點對研究結果詮釋之重要性;五、為了界定新的概念或形成新的假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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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研究欲透過相關實務工作者之主觀經驗(即親身接觸偵查中陪同制度 之經驗)瞭解目前陪同制度實施之現況與困境;此外,由於目前檢察實務對於偵

20 潘淑滿,質性研究:理論與應用,頁 18-19(2003)

21 簡春安、鄒平儀,社會工作研究法,頁 133-134(1998)

查中陪同人之參與程度仍採取較為保守之態度,因此雖然目前陪同人陪同被害人 接受偵訊之機會逐漸增加,但礙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陪同偵訊制度在國內 文獻及研究當中,仍然極度缺乏有系統之論述,因此本研究適合採取質性研究以 蒐集研究所需之資料。

質性研究中,一個主要的資料收集方式就是深度訪談。深度訪談係研究者透 過與受訪者進行雙向式的溝通與對話,以針對特定受訪者收集與研究有關的資料,

進而對研究的現象有全面性的瞭解22。本研究期望透過實際對檢察官以及社工員 的深度訪談,深入瞭解陪同偵訊制度在實務上實際運作之情形,因此採用半結構 式的訪談法(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先針對欲探討之主題擬定訪談大綱,

在訪談進行過程中,再視受訪者之反應適度地調整訪談問題,以期能充分呈現社 工員及檢察官之認知及經驗,獲得更為確實之研究資料。

1.3.2 質性研究對象與取樣

本研究依據所欲探討、分析之主題,以在其實務單位中曾實際參與或經歷陪 同偵訊工作之專業人士為訪談之對象,包括:服務於臺北、苗栗地區有從事家庭 暴力服務且有陪同偵訊經驗的家庭暴力防治社工員,以及服務於臺北地區有偵查 家庭暴力案件經驗之檢察官等兩種專業人員作為研究對象。

在研究抽樣的策略方面,基於研究對象之可及性,以及時間、經費限制等因 素 , 故 取 樣 的 方 式 採 立 意 取 樣 ( purposeful sampling ) 中 之 便 利 性 取 樣 法

(convenience sampling),主要透過研究者個人網絡當中之關鍵資訊提供者,尋 找合適且能夠提供豐富資訊的受訪者。在取得受訪者的聯絡方式後,研究者以電 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聯繫受訪者,詢問其受訪意願,待受訪者同意接受訪談後,再 將訪談大綱及訪談同意書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受訪者,並和受訪者約

22 潘淑滿,前揭註 20,頁 138。

定訪談進行之時間及地點。最後本研究共計訪談 7 位受訪者,其中檢察官 3 位,

社工員 4 位。基於研究倫理,為完全隱匿受訪者的個人身份,因此以下將以代號 來表示受訪者身分,受訪者分別為社工員 S1、S2、S3、S4,以及檢察官 P1、P2、

P3,其基本資料如表 1 所示:

表 1 受訪者基本特性

訪談編號 性別 工作年資 家庭暴力 防治工作年資

S1

女 8 年 8 年

S2

女 4.5 年 4.5 年

S3

女 8 年 10 月 5 年 1 月

S4

女 5 年 5 年

P1

女 18 年 12 年

P2

男 12 年 12 年

P3

女 8 年 3 年

1.3.3 質性研究資料分析方法

本研究依據質性研究的特性,並參照研究目的及相關文獻之內容,將所蒐集 資料依照下列方法進行整理與分析:

1.將訪談資料謄錄為逐字稿

在訪談過程中,研究者使用錄音筆錄下訪談的過程,並用紙筆記錄受訪者在 訪談過程當中的非言語表達方式,如表情、姿勢、聲音等。於訪談完成後,研究 者將錄音記錄謄寫成逐字稿。逐字稿內容並包括非言語的訊息,亦即將受訪者之 特殊表情與肢體表達以括號方式置入該段言語之中,以增加整體研究資料之信 度。

2.資料轉譯

在逐字稿完成後,研究者先分別閱讀以社工員為訪談對象,以及以檢察官為 訪談對象的逐字稿,利用開放譯碼(open coding)階段分別對這兩類資料的內容 重點做摘要性的描述,以形成核心主題。接著從中進行主軸譯碼(axial coding)

與選擇性譯碼(selective coding)手續,將前階段所形成之主題予以分類、整合,

進而組織成為本研究之概念架構,最後再以相關文獻理論作為概念分析之輔助,

以完成資料的轉譯與分析23

1.3.4 質性研究倫理與研究限制

1.研究倫理

研究者為避免相關研究倫理議題之發生,在聯絡受訪對象時,皆預先告知研 究目的、內容及訪談所需時間,以及研究者之身份、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並附 上訪談大綱及訪談同意書,以確切取得受訪者之同意。

在進行訪談前,再次告知受訪者訪談同意書之內容及訪談進行方式,讓受訪 者充分瞭解其有在研究過程中隨時停止受訪、拒絕回答特定問題,或者於事後撤 回訪談資料等權利。此外,會特別向受訪者解釋必須全程以錄音筆錄下訪談過程 之目的,而錄音檔及訪談資料亦僅供研究者用於學術研究之用,僅研究者本人與 研究審查委員始得檢閱。若受訪者需要研究者提供後續所轉譯之訪談資料逐字稿,

研究者亦可將逐字稿交給受訪者做再次的確認。待受訪者完全瞭解並同意錄音之 目的後,研究者始以錄音方式紀錄訪談過程。

23 所謂開放譯碼(open coding)係指從研究者所收集之文本資料中找出關鍵字、關鍵事件或主 題,並加以註記;主軸譯碼(axial coding)則係對於不同資料予以歸納或比較,以建構出主軸的 概念;選擇性譯碼(selective coding)則為資料分析的最後一個階段,係指資料分析完成後,研 究者從中選擇能夠彰顯研究主題之主軸概念,以作為研究問題詮釋的根據。參見潘淑滿,前揭註 20,頁 325-327。

在研究成果的呈現部份,為恪守保密原則,研究結果皆以匿名之方式呈現,

以保護受訪者之隱私權利。且受訪者亦以客觀的立場進行資料的分析及研究結果 之報告,以期做出對研究資料最為忠實之詮釋。

2.研究限制

(1)關於研究對象之限制

在研究對象方面,由於採取便利性抽樣方式,加上研究者本身時間與資源之 限制,因此訪談對象僅限於服務於臺北、苗栗兩地且符合研究條件之實務工作者,

且受訪人數僅有七人。有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現況及運作模式,其實在全臺 各縣市間存有差異,而本研究結果僅能呈現七位分佈於北部之受訪者的實務經驗,

未能推論其他全國各地實務工作者之經驗,在資料之豐富性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此外,根據研究者個人進行訪談後之感想,願意接受訪談之受訪者,通常對 於家庭暴力防治業務都具有相當大之熱忱,並對防治工作抱有積極之態度,因此 對於相關研究活動亦會特別的支持,進而願意接受訪談。本於許多受訪者有著這 樣的特質,可能對於研究結果有所影響。

又由於本文所研究之對象係針對所有的家庭暴力案件,而未針對不同類型之 家庭暴力案件(如親密關係暴力、兒少虐待、老人虐待等)做個別之探討。惟不 同類型之家庭暴力案件對於陪同偵訊制度之需求性,或者在接受陪同偵訊過程所 可能遭遇到之問題可能有所差異。本文由於將研究重心放在整體家庭暴力事件中,

陪同偵訊制度執行與落實等相關問題之探討,故無法呈現上述各種不同類型之家 庭暴力案件間的差異性,而有待未來後續研究將此一研究問題予以細緻化。

(2)關於研究者本身之限制

在研究者本身方面,由於研究者本身尚無相關實務經驗,雖然盡力嘗試透過

請教相關實務工作者意見,以及從相關文獻和訪談資料中瞭解相關實務現況,但 仍可能在文獻資料的蒐集,與訪談資料及分析過程中有不夠完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