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受訪者為檢察官之資料分析與討論
5.2.4 陪同人於偵查程序中之地位
受訪者認為雖然有陪同制度之規定,但規定並不具體,所以陪同人的角色定 位很模糊,沒有一個明確的地位。且實務上檢察官多依職權允許陪同人在場,而 未特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的規定,因此原則上陪同人就是陪同被害人 在場之人,而無刑事訴訟程序上之特別定位。而由於陪同人係陪同被害人進行偵 查程序,有時亦能夠發揮輔助被害人的功能,故其地位至多和輔佐人有點類似,
但就權利及訴訟上地位而言仍不相近。
「他就是刑事訴訟法 248 條之一的那個,在場陪同之人。喔,他如果…可以…陳述些 現場狀況的時候,他就會轉換成為證人。」(P1-5)
「我…我目前認為陪同人就是陪同人啦,對,那如果真的要給他一個法…法律地位的 話,最多是成為輔佐人而已啊,跟被告的地位是一樣,被告可以找輔佐人的地位是一 樣的,對。」(P2-4)
「那剛剛講說其實刑事訴訟法 248 條之一,雖然說有這樣規定,可是我們很少會特意 把他拿出來用,然後也不會有一個陪同人這樣的角色。」(P3-1)
「講比較明確點就是有些檢察官甚至 248 之一有時候我們會 PASS 過去,沒有注意到 說…呃,這個其實可以來…因為那個是得,他不是應,對,所以那…如果是得的話,
那種情況下我們還是要看案件而定,更何況,因為刑事訴訟沒有陪同人這個角色存在,
所以說,我們更不會…更不會去把這一塊很…很區隔出來就是說這個隨行陪同偵訊,
沒有把他分立出來。」(P3-3)
「刑事訴訟法確實就我認知上來講…甚至我問其他同事還有法官來看的話,他是變成 是一個很…很不明確的地位,筆錄上面確實沒有陪同人,你要記關係人好像又不是,
家屬…怪怪的,我們會列為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證人,沒有陪同人…」(P3-5)
受訪檢察官 P2 則認為若從陪同偵訊制度之應然面以觀,若社工員能夠排除 接案量過大以及專業度不足之困境,而就個案案情深入瞭解後,針對被害人之狀 況做出專業的意見陳述,讓檢察官能夠有更多的資訊去研判案情的話,則具有社 工員身份之陪同人在定位上就會有點類似專家證人,而可以在程序上賦予其較多 的權利或更明確的地位。
「像社工人員他…有去了解整個案情,把整個案情交代很清楚,那我會認為他就有點 類似半個專家證人,他講出來的東西再加他的經驗,他可以去研判出一些…呃…一些 結論出來,然後…對整個事實的發現是有幫助的,那我認為他在法律上的地位,我認 為他可以受到不一樣的對待啦。」(P2-6)
5.2.5 對於陪同偵訊制度之建議及期待
1.現行陪同偵訊之規定是否有修改之必要
受訪檢察官 P1 認為沒有修法的必要,因為目前檢察官對於這種婦幼案件都 會積極維護被害人之權益,就算沒有陪同偵訊之規定,實務上也還是會允許,因 此現在的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即可作為被害人得接受陪同偵訊的基礎規定,
則毋需再修法以保持檢察官個案判斷之彈性。
「我個人倒覺得不需要。因為我們…我們偵查裡面,呃…只要有刑事訴訟法 248 條之 一,就是說必要的時候可以有醫師在場、社工在場、家屬在場,喔…其實,應該就足 敷使用。也不用太去說,在家庭暴力裡面說偵…偵訊中也可以申請陪同。因為…現在 好像…我再查一下,刑事訴訟法事實上應該就夠用。刑事訴訟法那個條文,因為我們 事實上就算沒有條文…條文在規定,實務上都已經在這麼做了。然後你說還要再去修 法,好像似乎不要,因為他並沒有被阻擋。因為現在越來越多這種婦幼,像性騷擾啊,
有時候也會放寬,現在大家都很怕保護被害人的這個規定我們做得不夠,只要不妨害 我們大概都會。」(P1-7)
受訪檢察官 P1 並提到其實即使法條沒有規定,但受訪者本身也會援引相同
概念來適用,以保障被害人之權利,所以並沒有修法的必要。但相對地,在沒有
「這種陪同是否一定要陪,其實有時候在個案上面認定上不容易,要辦了以後才知道,
喔,所以,而且你也不知道說陪同人究竟是什麼咖,對,這個是一個很頭痛的問題,
所以我倒認為說…呃…如果有的話,要設計也要設計出一個…呃,就是有彈性的一個 制度,就得的制度不是應的制度」(P2-6)
「我覺得可以個案去看啦,那…要建立一個制度的話我覺得也不妨啦,對,可以,因 為如果說就利益來講的話,就剛剛講情緒的穩定,或者是說補充陳述上面他回憶記憶 回復,呃…在來就是在陳述上面來講的話幫他去釐清那個事實的話,他有他的一個正 面的效益在,但是就我剛剛說的,如果說他有妨礙偵查的情形例外的話,我會覺得說…
呃…這個…這個…情形的話…檢察官的話去會用比較…擔心在偵查的一個狀態下被 干擾,就證詞的可信性來講的話會被影響的狀態,我覺得說那就原則上可以,但是如 果例外狀況之下我會採否定的一個看法,對。」(P3-6)
2.關於陪同人之資格及其影響
受訪檢察官 P1 及 P3 認為陪同人並不需要具備特殊資格,重點在於能夠和 被害人之間有信賴關係,並對於案情有所瞭解,就足以發揮受訪者心目中陪同人 的功能,因此特殊專業訓練或取得相關證照並不是重點。
「因為在偵查這一段,不太涉及到非常專業的那一塊,所以我覺得陪同人重點是,被 陪同人能夠接受的就好。那,不但能接受而且能夠去安撫他情緒的就好。那就是他跟 反而是被陪同人跟陪同人之間有那層信賴關係,有那種情感上的依屬關係最重要。那 個不見得是專業證照…」(P1-8)
「目前我看起來是還好,對,反而是我覺得是跟…跟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還有案情的了 解或是一些…」
但若係由社工員擔任陪同人時,受訪者還是會希望社工能夠接受相關的訓練,
除了瞭解偵查程序之目的外,並對於被害人受暴之經過及整體狀況有充足的瞭解,
以在偵查程序中提出其專業意見,供檢察官參考。亦只有在其能夠發揮這樣的功 能時,才能夠賦予其和一般親屬陪同人不一樣的法律地位及更多的權限。
「如果是社工的陪同,我當然是希望他有受過訓練啦,對,受過訓練之後他才知道說 他所有掌控的重點在哪裡,所要陳述的內容是什麼…」(P2-5)
「呃,如果他具備有相關證照,有專業身分的話啦,我倒認為說…呃…他的法律地位,
就我感覺是不一樣的。」(P2-5)
「那你就把他說…用他的觀察,或他的專業的…的一些情形來看他們要陳述他們以社 工的角色來…來陳述的意見,對,如果是用這個角度來看,OK,對,就是社工他們 有輔佐很多被害人的一個個案經驗嘛,對不對,他們表示的意見當然…就他們專業上 面來講,他們經歷…他們就說這個被害人確實在長期的一個家暴一個狀況之下怎麼樣 怎麼樣,然後陳述他們一些…所見所聞,那我覺得不妨啊,對,因為他們畢竟是社工 不是家屬,那講的東西應該有他們…嗯…專業上面他們訓練,然後他們的個案他們有 比較,那說出來的東西當然是較自己…如果是被害人的親友來講的話…那個…公正客 觀一點,嘿,因為有他們專業訓練的一個基礎在,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是 OK。」(P3-8)
3.賦予檢察官告知義務
由於目前檢察官並無義務事先或主動告知被害人有選任陪同人接受偵訊之 權利,在被害人不熟稔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可能不瞭解自己有這樣的權益。此外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的規定相當空泛,亦不是所有檢察官皆熟悉有這樣 的規定,因此若能加強檢察官對於陪同偵訊制度的認識,並賦予其主動告知被害 人得接受陪同偵訊之義務,可以對於被害人於訴訟程序中之權利更為強化。
「我覺得其實,是可以廣泛的讓…檢察官知道,就是讓所有司法人員知道就是說,給…
就是,要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 248 條之一啦,就是被害人他有必要的時候要讓他的家 屬,吼,或者是一定親等內的人,或者是社工在場陪同,然後,嗯…讓他們知道法條 上規定我們在實務上的時候也要尊重這樣的規定,遵照陪同人的意願跟被陪同人的意 願,然後在我們的法庭裡面…就是能夠大家…呃,很順利的進行就好…」(P1-9)
「制度修法上面來講的話,嗯,告知,就是說主動告知啊你可以請陪同人這樣子的情 形,嗯…我覺得也無妨,對,因為…因為不知道,他不知道申請,不知道申請或是不 知道跟檢察官要求這種狀況是非常多的,就像我剛剛講的,我甚至沒有…我不曾主動 告知,那這樣子的話去做改善也可以…」(P3-9)
4.社工員專業度之提昇
社工員具有其專業身份,並受有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相關訓練,應發揮比一 般親屬陪同人更大之功能。只是在面臨社工接案量過大及專業度有待提昇之現況 下,在多數的家庭暴立案件中,社工員還是只能扮演和一般陪同人一樣,僅有單 純陪同之功能。故受訪者期待社工員在排除現有困境後,培養出專業的輔助能力,
讓被害人可以受有更多的支持,亦能協助檢察官對於案情的釐清。
「還是要從社工本身的那個…本質學能,還有他的接案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個制度 才能發生…才能讓他實質起來有成效啦。」(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