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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庭暴力之迷思與影響

2.3 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殊性

2.3.1 對於家庭暴力之迷思與影響

家庭暴力此一議題在近十多年來,逐漸地獲得社會大眾的注意,然而由於家 庭暴力問題存在的歷史悠久,隨之而來地就是許許多多未經證實,卻根深蒂固烙 印在社會大眾心中的刻板印象與迷思(myth)。在我國傳統社會中,最常聽到的 諸如「小孩不打不成器」、「夫妻床頭吵、床尾和」、「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不 外揚」等傳統觀念,不僅淡化了家庭暴力行為的惡性,甚至使得社會對於家庭暴 力事件當中之被害人產生誤解,進而降低被害人向外求助的意願。

關於家庭暴力的迷思,不斷地隨著時代演進而逐漸改變。當中有一些迷思開 始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而被破除,但也有一些迷思,即便已存有科學數據足以反 駁之,卻依舊深植於大眾心中。像這些不切實際的迷思,不僅阻礙著家庭暴力防 治工作的進行,也會導致家庭暴力事件之嚴重性,以及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保護必 要性被低估,反而助長了暴力事件之發生,並持續弱化受暴被害人脫離暴力關係 之能力。而當社會大眾乃至於從事法律相關實務工作者,若仍對家庭暴力案件或 其被害人存有如是之迷思,則可能有礙於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的推動,以及弱化家 庭暴力被害人在社會上與法律上之權益與地位。因此唯有瞭解並擺脫這些關於家 庭暴力事件,以及關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迷思,才有可能真正介入家庭暴力問題 之核心,並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更加友善的訴訟制度與環境。關於家庭暴力的迷 思不勝枚舉,美國學者 Schornstein 整理出其中最常見的十二點迷思如下60

迷思一:被害人是自己故意去引起加害人的暴力行為

60 SHERRI L.SCHORNSTEIN,DOMESTIC VIOLENCE AND HEALTH CARE:WHAT EVERY PROFESSIONAL

NEEDS TO KNOW 24-30 (1997).

許多人認為加害人是因為受到被害人的挑釁或激怒,才會因而對被害人做出 暴力行為,又暴力行為係由被害人所引起,那麼被害人自應就該暴力行為負責。

像這樣「責怪被害人」的想法不僅缺乏邏輯,也會使得被害人隨之自我責怪,而 降低其求助能力。此外,有時候當被害人發現自己無論做什麼,都還是會受暴時,

他可能會因為缺乏安全感而執意要做出某些事情,來確認自己還擁有掌控自己生 活的能力,但有些時候,被害人的這些行為會被解讀為刻意要激怒加害人以招致 暴力行為相向61。其實以上的解讀都是無法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所導致的錯誤結 論,引起暴力行為的既然是加害人本身,因此加害人才是真正該為暴力行為負起 責任之人。

迷思二:被害人喜歡被虐待,否則他可以選擇離開

社會大眾常常將家庭暴力被害人貼上「受虐狂」的標籤,認為被害人有被虐 的傾向,會在自己被毆打、攻擊或者被傷害的過程當中獲得快感。然而事實是,

並沒有人喜歡被虐待,被害人無法離開暴力關係的原因通常相當複雜,可能係對 於加害人在情感上或經濟上有所依賴,或者對於子女、家庭與婚姻問題有所顧慮,

亦可能因為長期受暴而產生了習得無助感或被毆配偶症候群,導致其沒有能力

(或自以為沒有能力)離開加害人。

迷思三:若被害人離開加害人,則暴力行為就會停止

許多被害人在離開加害人的當時,或者離開之後,反而更可能會遭受到加害 人的暴力行為。由於家庭暴力行為和權力控制相關,當被害人表達出要離開的意 願時,加害人除了可能感覺到被遺棄,亦可能為了想要維持原本的權力控制關係,

而以暴力手段,甚至是殺害被害人的方式來阻止被害人的離開,或者對於已經離 開的被害人為持續的騷擾、虐待行為,所以許多家庭暴力被害人反而是在離開加

61 柯麗評等,前揭註 8,頁 41。

害人的過程當中遭到加害人殺害62。因此「被害人若離開加害人,暴力即會終止」

的迷思係錯誤的,事實是,若被害人離開加害人,有時反而會引發更激烈的暴力 行為,讓被害人陷入更嚴重的危險之中。這個現象也能夠解釋上述迷思二當中,

為何某些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被害人無法離開暴力關係。

迷思四:家庭暴力只是家務事

家庭暴力所耗費的社會成本之高是許多人原先所難以想像的,一個家庭暴力 事件的發生,往往同時需要警政、司法、醫療、社政等不同網絡的資源來支援,

而倘若不同網絡間的溝通平台又不夠順暢時,其成本亦會增加。此外許多兒童或 青少年,雖然未遭受到暴力,但因目睹暴力行為發生,很可能對其心理狀態產生 影響,甚至在未來複製其所目睹的暴力行為,而亦有賴社政、教育及醫療單位的 介入。而家庭暴力,既然是一個暴力行為,則不應因其所施以暴力的對象為家庭 成員,而改變該暴力所具有的犯罪本質。因此在面對家庭暴力的犯罪本質,以及 其隨之而來所耗費之龐大社會成本,吾人不應再將其視為家務事,而應正視其為 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迷思五:酒精和藥物濫用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

酒精和藥物的使用,可能使得家庭暴力行為的情形加劇,但事實上使用酒精 或藥物並不是暴力行為的成因。畢竟酒精和藥物本身並不會使人變得有暴力傾向,

更不是所有使用酒精和藥物的人,都會針對家庭成員為暴力行為。而同樣地,許 多加害人在未服用酒精或藥物的時候,還是會對家庭成員為暴力行為,所以酒精 和藥物的使用只是一個被拿來正當化加害人自制力下降、變得具有暴力傾向的錯 誤迷思,而並不是家庭暴力事件發生之真正原因。

迷思六:家庭暴力只發生在低社經地位的家庭成員間

62 同前註,頁 40。

事實上家庭暴力事件在各個社會經濟與各個教育水平階層中都可能會發生,

差別在於可能社經地位較低的被害人,其身邊的支援體系不足,導致在暴力事件 發生後,這樣的被害人只能向公部門尋求援助或者庇護;而在社經地位較高的被 害人,一來可能其自身的支援系統較為充足,二來為維護自己的形象可能更不願 揭露其受暴之事實,才導致在社會大眾的印象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社經地位較 低的家庭中。從目前媒體中層出不窮的名人或豪門家庭暴力事件,不難瞭解家庭 暴力並不會只發生在特定社經地位或教育程度之人的身上,而係可能發生在任何 人的身上。

迷思七: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的機率很低

雖然許多人認為家庭暴力不是一個普遍的問題,或者實際發生之案件量並不 多。然而若以我國為例,縱使先不論由於家庭暴力事件之隱密性所導致難以確切 量化之根本特質,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統計數據,光是在 2011 年一整年的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總數即有 10 萬 4,315 件,若對照同年間警察 機關受理刑事案件之類型,家庭暴力案件之通報數量僅次於在所有刑事案件當中 占最大宗之竊盜案件(2011 年之總發生件數為 11 萬 6,831 件)63。由此可知,家 庭暴力事件不僅發生機率不低,甚至更是社會中一個相當嚴重之問題。

迷思八:女性和男性一樣暴力

根據統計數據,確實亦有女性向男性施暴的情形存在,然而家庭暴力事件中 加害人之性別在比例上相當懸殊,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 2011 年之統計數據為例,在 8 萬 9,200 位通報加害人中,加害男性總數為 7 萬 237 人

(占 78.7%),而加害女性總數為 1 萬 5,170 人(占 17.0%),男性加害人為女性

63 參見警察機關受(處)理刑事案件—月別統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網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2595&CtUnit=1740&BaseDSD=7&mp=1(最後點 閱時間: 2012 年 6 月 20 日)。

加害人之 4.6 倍,顯示家庭暴力加害人中,男性加害人之數量遠多於女性加害人。

此外,由於男性在體能上的先天優勢,即使在赤手空拳施予暴力時,往往會比女 性加害人在施暴時造成更大的傷害結果。此外,研究指出男性與女性使用暴力之 動機多有不同,男性攻擊其伴侶時,動機往往是其不滿意自己伴侶的言行舉止,

為了展現自己有控制的能力及權力故予以施暴,而女性使用暴力多是為了自我防 衛(self-defense)以阻斷加害人對自己的暴力攻擊64

迷思九:受暴婦女會一再地被施暴者吸引

有認為,受暴婦女就是天生會被施暴者吸引,所以即使這樣的婦女離開了現 時會虐待她的伴侶,她仍舊會再去尋找下一個會虐待她的人作為伴侶。然而事實 上,許多受暴婦女由於自身的受暴經驗,會導致無法確定自己的擇偶能力,在擔 心又會遇上會施暴的對象,再加上之前受暴經驗的陰影,受暴婦女往往對於再度 開展一段新的親密關係感到畏懼,更遑論去刻意尋找會對其施暴的伴侶。其實若 受暴婦女得以成功脫離家庭暴力關係,她們通常會更加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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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暴力行為只是單一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許多人認為家庭暴力行為的產生通常是單一事件,可能只是加害人一時無法 控制自己的情緒所致,因此被害人應原諒加害人的一時狀況不佳才上演的脫序行 為。然而實際上,家庭暴力行為很少會只出現一次,而是會一再地發生,而且暴 力的強度會不斷地加劇。若沒有其他的外力介入,通常這樣的暴力行為並不會自

許多人認為家庭暴力行為的產生通常是單一事件,可能只是加害人一時無法 控制自己的情緒所致,因此被害人應原諒加害人的一時狀況不佳才上演的脫序行 為。然而實際上,家庭暴力行為很少會只出現一次,而是會一再地發生,而且暴 力的強度會不斷地加劇。若沒有其他的外力介入,通常這樣的暴力行為並不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