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殊性
2.3.3 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權利保護之重要性
透過瞭解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性以及被害人受暴後之特殊狀態後,更能夠掌握 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真正的需求。亦即,除了針對一般的被害人提 供其於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保護措施外,更應特別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其所 需之保護措施,以確實保護其於訴訟程序中之權利。例如,社會大眾乃至於實務 工作者可能仍對於家庭暴力事件或者其被害人存有不正確之迷思,這些迷思可能 會影響到對於被害人之評價,甚至被害事件是否存在之心證,而應予以屏除。而 針對被害人以女性居多、通報案件類型以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為大宗之情形,刑事 訴程序應更加具備性別敏感度,且不應因為被害人已成年,遽認為其必然有自主 能力及判斷能力,而忽略其保護的重要性。
此外,由於家庭暴力之隱密性及隱私性,容易造成被害人羞於向外求助的心 態,長期下來可能嚴重影響被害人之心理及情緒狀態,甚至影響其認知及行為,
導致被害人可能出現憤怒、孤立、無助、恐懼、自卑、不信任、否認等種種負面 情緒或心理狀態,因此可能導致其對於尋求法律途徑以救濟之態度消極或反覆,
例如不願意訴諸法律,或者僅願意聲請保護令,而不願意提起刑事告訴;又或者 雖提起刑事告訴,但其後又選擇撤回告訴等種種消極或者反覆之行為。而在刑事 訴訟程序中,被害人亦可能出現猶豫、恍惚、無法做出明確陳述,或者在陳述時 反覆、斷斷續續等狀態。故在偵查、審理過程當中,司法人員應理解被害人之態 度及行為可能係受到暴力行為所影響,以避免以個人主觀成見來評價被害人或系 爭家庭暴力事件。又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方式亦應考量被害人可能沒有能力爭取
自身權利之特性,而讓被害人有權利接受第三人之陪同偵訊或陪同出庭,或者讓 被害人獲得關於案件相關之資訊,以減輕其不安或不信任感,以避免其再次受 害。
由上述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定義及特性描述,可以發現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 需要許多不同之防治網絡通力合作才有可能成功,從社政單位、警政單位、司法 單位、醫療單位、教育單位,到戶政單位等等,皆屬於家庭暴力的防治網絡成員 之一。也因此,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不僅對於被害人及其所屬家庭造成傷害,亦 會耗費大量社會成本及資源,而應特別受到重視。而在司法系統部份,若能夠瞭 解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性,以及被害人之特殊心理狀態時,除了更能夠發現事實的 全貌外,更能夠真正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地位與權利,而建 構出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需求與保護的友善訴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