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研究建議
6.2.7 社政及檢察系統應各自提昇專業能力,並加強相互合作及認識
1.社政體系部份
基於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社工員得於偵查中陪 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社工員的工作場域從原本的社政環境擴大至刑事 司法系統中,於是社工員不僅必須設法和檢察體系建立關係,以推動家庭暴力防 治及被害人保護工作,並必須陪同家庭暴力被害人接受偵訊,提供被害人與偵訊 程序相關之實質協助,因此社工員必須具備足夠的訴訟知識,以及熟悉檢察系統 之運作及文化,才能夠勝任其職責。
而社工員在進入檢察系統進行被害人服務工作時,目前時常面臨和檢察系統 間權力不對等,以及專業不被瞭解而未受到尊重之困境,此一困境除了必須再經 由加強檢察系統人員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的重視,以及增加和社政系統 間的對話機會外,社政系統本身亦必須對於保護工作之內涵建立清楚共識,並提 升社工員之專業知能,方能使社工員在進入檢察系統時,其提供被害人服務的角 色及功能被彰顯,並受到檢察官的認同。
蓋目前實務上存有社工員因接案量過大,無法確切掌握個案之狀況,導致在 陪同偵訊時,並無法在過程中展現其專業角色,發揮其倡導被害人權益保護之功 能。研究亦顯示部份檢察官認為社工員並不見得完全瞭解被害人之狀況,或者所 陳述之意見只是在複述被害人之意見,而無自己專業意見之評估,自然會讓檢察 系統質疑社工員之專業,而感受不到社工員之陪同和一般親屬之陪同有何差異。
從訪談資料中能夠發現,社工員在偵查程序中的介入,若能充分發揮其專業功能,
除能比一般親屬陪同人更能夠維護及倡導被害人的訴訟權益,使其能夠在身心狀 況穩定、人身安全無虞且資訊充分的狀況下接受偵訊,亦能作為被害人與檢察官 間之溝通橋樑,使偵查工作進行更為順利,提昇案件處理之品質。則社工員既然
具有自己的專業,又能在陪同偵訊過程中發揮其專業功能,則在擔任陪同人角色 時,不應將自己限縮在提供情緒支持或在場陪伴被害人之角色,而更能夠倡導被 害人權益,並促使檢察系統注意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及態度152。
據此,社工員應提昇自我專業知能,並更加掌握被害人之情況,俾於偵查程 序之過程中,能更為積極地展現其專業角色,並透過陳述意見權之行使,倡導被 害人訴訟權益或為被害人之狀況提供檢察官專業意見,以協助被害人爭取更有利 的訴訟判決結果,亦同時能協助偵查工作進行得更為順利。
2.檢察體系部份
家庭暴力事件及其被害人有其特殊性,且無論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或者家 庭暴力被害人於案件發生後所產生之連鎖性危機問題,都有賴社政、警政、司法、
衛生、教育等不同網絡的通力合作才能根本解決。其中,司法系統之表現傳達了 國家對於犯罪事件之態度以及對犯罪被害人地位之回應,而其中刑事司法系統更 象徵著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若被害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後,反而卻再度受創,
則必然會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系統之觀感,以及產生對於司法程序之不信任感,亦 偏離了「回復社會因為犯罪而受損的法和平性」此一刑事訴訟目的。
檢察系統為司法體系之一環,是被害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後首先遇到的司法 單位,而偵查程序中之證據調查活動與被害人處境,更係影響案件之後是否能有 效起訴之重要關鍵,因此檢察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認知程度」,以及「與其 他網絡建立合作關係之態度」,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否能夠落實之兩大關鍵。
就檢察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認知程度」而言,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殊性對 於被害人受暴後之身心狀態帶來和其他暴力事件被害人相當不同之影響,在被害
152 王燦槐,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司法流程中的角色-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之評析,亞 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第 1 卷第 1 期,頁 122-123(2005)。
人身心或生活狀況尚未復原之前,許多被害人在面對訴訟程序之初,可能受到對 於司法程序之畏懼或創傷之影響,影響其證述之情形。若檢察官未能瞭解家庭暴 力事件之特殊性,以及此類事件對於被害人在生心理、認知、情緒上可能造成之 深遠負面影響,則可能會低估被害人對於保護措施之需求程度。以陪同偵訊制度 為例,在目前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尚未受到足夠重視之情況下,檢察官多 係按照對被害人之第一印象以及既有之偵查資料判斷被害人是否有陪同之必要 性。然而家庭暴力被害人因落入暴力循環關係而產生習得無助感,或者對於權力 反射性的產生無助弱勢的自我形象感,這些內心狀態不見得會直接反應在被害人 之外表。相較於檢察官,陪同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生命歷程更有所認識,因而對 於其接受陪同偵訊之需求更為瞭解。若能透過重視陪同制度此一保護服務,讓被 害人在獲得支持系統的同時,看見除了繼續停留在暴力關係以外的其他可能性,
如此一來將更有機會切斷暴力循環,降低被害人再度受害的風險,在犯罪預防上 亦有其意義。因此檢察官若能強化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及被害人特性之認知,對家 庭暴力被害人之處境有更多的尊重及同理心,致力在訴訟經濟與防免被害人二度 傷害之間求取平衡,將更能夠強化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訴訟權利之保護,亦有助 於達成回復法和平性之目的。
至於檢察官對於「與其他網絡建立合作關係之態度」,亦關乎家庭暴力防治 工作能否落實。法務部發布之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第四點中規定:
「檢察官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注意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是否無虞,例如:被害人 是否仍與被告同住、有無繼續受害之可能、有無接受診療之必要等;必要時,並 主動聯絡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協助。」由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可能在法律、
心理、醫療、社會支持皆有所需求,故檢察官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於必要時 應主動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被害人。而檢察系統對於此一聯繫動作是否願意採 取積極之態度,又聯繫時能否迅速提供被害人所需之資源,皆和檢察系統是否能
和其他網絡建立良好互動有關。司法系統既然亦是防治網絡的成員之一,則檢察 官必須意識到自己對於家庭暴力事件而言,扮演著防治者與網絡參與者之角色。
於維護程序正義之同時,應善用相關網絡體系之力量及資源,來增進被害人之服 務措施。
刑事司法系統相較於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刑事司法 系統必須同時兼顧發現實體真實、建制法治程序與維持法和平性等刑事訴訟目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時,無法像其他網絡在立場上能夠完全專注在被害人身 上,而必須在程序正義、訴訟經濟以及被害人保護這些看似衝突之目標間求取調 和。此一權衡之工作相當困難,必須是具備高度的專業能力與態度的司法人員才 能夠兼顧,但也因為這些目標及價值之專業性,讓司法系統以外之人員難以立即 理解。在無從瞭解司法系統之考量及立場下,其他網絡體系人員自然會將自己與 刑事司法系統互動之負面經驗,與刑事司法人員較熱衷於發掘證據,而忽視被害 人訴訟權益保護之形象加以連結,特別是不公開之偵查程序,其難以接近之封閉 性更會強化其他網絡人員上述負面之概念形成,讓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整合更加 困難,被害人跨網絡保護工作亦難以銜接。
不同網絡體系具備了各自的專業與倫理價值,而在面對家庭暴力防治及被害 人保護工作時,若檢察系統能借重其他網絡體系之專業,來補足法律系統所無法 提供之功能,則不僅能保護被害人,被害人穩定之狀態更有助於司法程序之進行。
以與社政體系間之合作為例,目前實務上最常提供陪同偵訊服務之專業人員即為 社政體系中的社工員,若能透過與社政體系建立有效率之溝通平台,讓社政體系 理解檢察體系偵辦工作進行之知識背景及目標,則社工員不僅在提供被害人陪同 偵訊服務時能更有方向,亦能扮演被害人與檢察官之間的溝通橋樑,讓被害人不 會因為缺乏資訊而對檢察官或偵查程序過程產生誤解,造成二度受害的感受。而 若檢察官能透過與個案陪同社工員保持良好互動,多瞭解被害人的各項資訊,則
更能掌握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或者人身安全維護將能採取更 為妥適的措施。故檢察官應正視自己防治者與網絡參與者之角色、瞭解其他防治 網絡之專業,進而透過與其他防治網絡之合作及善用其資源,來增進對於被害人 權益保護之措施。
綜上所述,若檢察官能夠更加重視、理解家庭暴力事件及其被害人之特殊性,
以及積極與其他防治網絡建立溝通以運用其資源,則將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更為
以及積極與其他防治網絡建立溝通以運用其資源,則將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更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