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家庭暴力事件之特殊性
2.3.2 家庭暴力事件及其被害人與一般暴力事件及其被害人之不同
由於家庭暴力事件有著與一般暴力犯罪事件截然不同之本質,而又因為家庭 暴力事件之特性,讓家庭暴力事件中之被害人亦有著與其他犯罪事件被害人不同 之特殊性。這些特性可能導致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中特別容 易產生所謂第二次被害的可能性,或者產生無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自己主張權
利之結果。因此,在討論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之權利保護時,必須充分瞭解家庭 暴力事件以及其被害人之特殊性,才能建構出更合乎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刑事訴訟 程序之需求,並真正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的刑事訴訟制度。
1.加害人與被害人之性別比例存有差異
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系統 2006 年至 2011 年 間之統計數據可以發現,我國家庭暴力事件中之通報被害人及通報加害人之性別 分布在比例上有所差異:在通報被害人的部份,最近六年間被害女性總數為 36 萬 6,944 人(占 75.85%),為男性被害總數 10 萬 8,129 人(占 22.35%)之 3.4 倍,
顯示家庭暴力被害人以女性居多。而在通報加害人的部份,最近六年間加害男性 總數為 36 萬 135 人(占 80.6%),為女性加害總數 7 萬 1,458 人(占 16.0%)之 5.1 倍,顯示家庭暴力加害人中,男性加害人之數量遠多於女性加害人。
由統計數據可知,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加害人與被害人,在性別比例的分布上 存有明顯的差異,若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制度面上未能意識到這樣的差異性,則無 法建構出具備性別敏感度之支持系統。
表 2 2006 年至 2011 年我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性別統計67
2.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violence)為家庭暴力事件中之主要類型
在社會大眾的想像當中,可能認為兒童或者青少年由於身心發育尚未健全,
且無論在社會地位或者家庭關係中均屬於弱勢之地位,因此兒少虐待事件應為所 有家庭暴力事件中之大宗。然依據 2006 年至 2011 年間之統計資料數據,家庭暴 力事件通報類型中,六年間之通報案件總數為 51 萬 7,813 件,其中親密關係暴 力(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件數總計為 30 萬 394 件(占 58.0%),
兒少保護事件為 17 萬 586 件(占 20.8%),老人虐待事件為 1 萬 5,016 件(占 2.9%)。
統計資料數據顯示「親密關係暴力」在近六年來之比例上,占家庭暴力事件 總數的 54.4%至 62.3%,由此可知「親密關係暴力」實為家庭暴力事件中最主要 的類型;而親密關係暴力中,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有(或曾經具有)配偶關係或 事實上夫妻關係,這樣的關係除了較為持久外,彼此間更通常存有愛情及信賴關 係,因此當暴力事件發生時,對被害人除了身體上受到傷害外,對於其心理所受 之創傷程度亦不容小覷69,而應特別受到重視。此外,由於兒童或青少年身心發 展尚未健全,家庭暴力問題對於兒少之未來成長及人格發展影響甚鉅,且加上其 年齡及地位之限制,多無自救之能力,因此社會多能肯認公權力對於兒少虐待事 件之積極介入;然而當暴力發生在親密關係之間,由於大部分親密關係暴力當中 之加害人及被害人多已成年,因此社會大眾乃至於相關實務工作者,皆容易先入 為主的認為親密關係暴力中之被害人其保護必要性較低,而當此類被害人留在暴 力關係而未離去時,亦會被認為其既已成年而有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則對於暴 力事件的發生,或者停留在暴力關係等現象亦為可歸責之對象。換言之,當面臨 親密關係暴力之被害人時,本文前述社會觀念對於家庭暴力之迷思則會增加。此 一現象對於已成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實屬不利,亦有礙於實務工作者面對此類被
69 柯麗評等,前揭註 8,頁 7。
害人時之態度及認定其於程序中之保護必要性,故應特別謹慎避免產生這樣的刻
71 Deborah Tuerkheimer, Recognizing and Remedying the Harm of Battering: A Call to Criminalize Domestic Violence, 94 J. Crim. L. & Criminology 959, 962-64 (2004).
手段72,因此家庭暴力並不像其他因加害人一時憤怒所引起之暴力事件,只要加 害人冷靜下來,或者被害人順應加害人之要求後即可弭平,而是會一再地持續下 去。而從被害人決定要脫離受暴關係,至加害人決定不再施暴為止這段時間,更 是被害人真正處於危險之階段73,若被害人本身無法意識到此一事實,則難以脫 離暴力關係;而若實務工作者無法瞭解家庭暴力行為此一特殊之本質,也難以用 正確的態度來面對被害人,並給予被害人真正所需要的支援。
權力控制關係會造成惡性循環,使得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由於在虐待關係 之中受到生理、心理或者性方面的控制,導致被害人不斷地變得更加無助,失去 自信與希望,漸漸相信自己沒有任何的權力。在被害人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的情 況下,由於加害人運用各種手段控制被害人,使其陷於孤立無援的處境,導致被 害人時常因恐懼而不敢求助,甚至放棄許多其於法律上應有之權利74。此外,司 法系統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而言,又是另一種權力關係的展現,畢竟在進入司法 系統後,司法工作者是使用權力者,在司法場域中具有權威形象,因此被害人可 能會對於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感到遲疑或恐懼75,若司法工作者未能瞭解被害人 這種特殊的心理狀態,而對其加以批判,或以一般案件之被害人之狀態來推測被 害人之心態或行為模式,無疑是對被害人強加另一次的控制與暴力,而成為對被 害人之二次傷害。相反地,司法工作者若能意識到家庭暴力行為上述的本質、尊 重被害人的感受,才能夠成為被害人脫離暴力關係以獲得重生之支援系統,而協 助被害人瞭解暴力行為之意義以及看清自己的處境76。
72 黃翠紋,前揭註 49,頁 287。
73 陳世杰,中美家庭暴力事件有關保護令制度之比較研究,中原財經法學,第 8 期,頁 283(2002)。
74 高鳳仙,諮商與調解在家庭暴力事件之法律界限,應用心理研究,第 33 期,頁 3(2007)。
75 參見王珮玲,家庭暴力犯罪化對司法系統的衝撞,應用心理研究,第 33 期,頁 15-16(2007)。
76 林美薰等,前揭註 65,頁 A24-A26。
4.家庭暴力事件之隱密性
家庭暴力事件由於是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因此暴力事件發生之地點多在 家中,較具有隱密性而難以有外界的監督。此外,由於家庭成員彼此間相處時間 長,可能在日常生活的相處過程中,即因摩擦導致暴力行為一觸即發,而難以預 測暴力事件之發生。
基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地點之隱密性,以及此類事件之即發性,因此在蒐集 相關民事或刑事案件之證據上有所困難。加害人與被害人時常是家庭暴力事件之 唯二目擊證人,且被害人可能慮及與加害人之間存有親屬或配偶關係,或者受暴 之後伴隨而來之羞恥感等各種主、客觀因素,導致許多被害人沒有意願出庭對質 或作證。此外,被害人若係遭受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則尚有外顯之傷勢可證明其 確實受到侵害;然而被害人若係遭受到加害人施予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由於此種 侵害手段之態樣多元,且較難有具體事證證明侵害之存在,再加上家庭暴力事件 之隱密性質,使得舉證變得更為困難77。
5.被害人對加害人有經濟或情感上之依賴
由於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因此若加害人為家中經濟來 源,或者是控制家中之經濟資源分配者,則被害人可能因為在經濟上依賴加害人,
而選擇忍受加害人之暴力行為。縱使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並無經濟上之依賴,惟其 與加害人之間互為家庭成員之關係,因此被害人可能對於加害人在情感上有所依 賴,可能顧及彼此間之情誼,擔心加害人可能因此面臨牢獄之災,而不願意訴諸 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或者可能會在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因為面對加害 人或者其他親友的勸說或哀求,而決定撤回告訴。若能理解被害人此一特質,才
77 張亞婷,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101-102(2002)。
能夠瞭解並體諒被害人有時會在司法程序中表現出退縮或者猶豫不決之態度。
6.家庭暴力對被害人心理與行為產生重大影響
若被害人遭受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則在生理上會受有損傷,這是一般大眾較 能夠想像得到關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可能會受到的傷害方式。然而家庭暴力被害人,
由於和加害人具有家庭成員關係,甚至可能與其同住在一個屋簷底下,除了面對 生命或傷害之威脅,也可能遭受加害人在精神上或者性方面之虐待。在不斷面對 一個關係和自己如此親近之人的侵害,以及在相處中摸索生存之道的過程,可能 會讓被害人經歷驚恐、憤怒、難以置信、極度悲傷等情緒78。嚴重者甚至可能出 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習得無助感、被虐配偶症候群,或 創傷後壓力失調(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等症狀,而開始發生認知 扭曲、喪失對自己的信心、及極度絕望與沮喪等精神不穩定的症狀。
家庭暴力行為會對於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造成許多嚴重影響。在生理上,除 了受身體上侵害所造成之外傷,被害人可能會產生頭痛、睡眠失調、性功能失調、
沒胃口等情形;被害人也可能進而出現各種諸如憤怒、無助、恐懼、憂鬱、否認、
自卑等負面情緒。此外,被害人可能會出現意圖自殺或殺人、濫用酒精或藥物、
無法專心,甚至虐待或疏忽自己的子女與動物之行為。被害人亦可能為了自我解 釋暴力事件之發生,而有認知觀念扭曲的情形,例如自我否定、確信自己無法脫
無法專心,甚至虐待或疏忽自己的子女與動物之行為。被害人亦可能為了自我解 釋暴力事件之發生,而有認知觀念扭曲的情形,例如自我否定、確信自己無法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