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受訪者為社工員之資料分析與討論
5.1.3 陪同偵訊時所遭遇之困境
1.遭到檢察官拒絕其陪同
(1)社工員時常遭到檢察官拒絕其陪同偵訊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僅規定被害人「得」接受陪同人陪同其進行 偵訊,但對於何種情況下檢察官得限制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並無規範。從 訪談資料中發現,雖然從條文的文義以觀,接受陪同應該是被害人之權利,而原 則上應予以准許,但實際上受訪者多有遭到檢察官拒絕陪同之經驗。而相較於社 工員,被害人之家屬更難以進入偵查庭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
「其實陪同偵訊我們不一定能夠進去,那性侵的部份大部分可以,那可是…如果是 像…呃傷害案件的話,就要看我們遇到的檢察官。」(S1-2)
「我印象中有遇到一個(傷害案件),就是被害人也想要我們陪,就是陪偵的部份,
然後我們去了,那檢察官其實態度不是很好,然後他就說你們要事先聲請,所以還是 讓社工員離開。」(S1-2)
「我有開過兩三次傷害,那是不同檢察官就是有的讓我進去,有的沒讓我進去。」(S2-3)
「我陪的經驗比較少家屬可以進去的…」(S2-5)
「有的檢察官其實他會聽到社工要陪同他會說 ok;那有的就是說『那沒關係妳就是 在外面等,我有需要的時候會叫妳』;那當然還有一種就是說『應該不需要,就是讓 個案自己進去就好了』,對,所以有各種回應這樣子。」(S3-2)
「因為通常有傳票的人才能進去,所以如果親屬沒有傳票或是說檢察官認為不需要的 話,其實他也很難進入整個、入庭進入到偵察庭裡面。」(S3-5)
(2)檢察官拒絕社工員陪同之理由
檢察官拒絕社工員陪同之理由多為偵查程序不公開,或者以被害人無人身安 全之虞,而無陪同之必要性。
偵查不公開
「在我過去的工作經驗裡面其實常遇到就是檢察官會說偵查不公開這件事…」(S3-4)
被害人無人身安全問題
「有一些檢察官他可能比較、審理比較多的案子,他們就會說如果相對人也有到的話,
就會覺得我們可以陪同,那有的是他們會覺得相對人沒有到,可能沒有一些危險性,
就不會讓我們進去。」(S2-1)
「有一些檢察官是因為相對人沒有去,那他就覺得那社工你陪著進來他也沒有什麼安 全的疑慮這樣。那我去開過刑庭的部份,社工可以進去比較多是相對人有到,然後檢 察官或法官覺得安全上面,或者是他可能情緒會被相對人引起一些比較激動的情緒,
他才會讓社工陪進去。」(S2-5)
(3)社工員對檢察官拒絕陪同行為之因應措施
面對檢察官時常拒絕社工員之陪同偵訊之現實,社工員會透過先向書記官聯 繫,表達其希望能夠陪同出庭之原因及被害人之需求,以事先徵得檢察官之同意;
亦有受訪者係透過對於相關陪同規定之瞭解,在檢察官拒絕陪同時,引用法條的 規定,請求檢察官答應其陪同之請求。
「會先跟該股的書記官做聯繫說『因為個案的需求是什麼,所以我們社工希望可以提 供出庭陪同的部份…』對,因為也要看檢察官同不同意…」(S3-2)
「後來我們有去找到一個刑事訴訟法裡面 248-1 其中有一條…就是最後面是社工人員 是可以在場的,但是因為它是『得』,所以其實也只能用這一條去跟檢察官說其實有 這一條,是不是允許我們進去,如果他不允許我們其實也沒有辦法入庭,因為那個是
『得』不是『應』,所以就會比較有困難。」(S3-4)
但其中一位受訪者也表示,其個人經驗是這兩年來檢察官對於社工員陪同偵 訊之態度有好轉,因此若社工員表達希望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檢察官多會允 許。
「其實這兩年改變很多啦,現在這兩年的檢察官也都會讓社工員去陪同了,倒是幾年 前家暴的意識還不是這麼的好的時候,就會有拒絕的狀況,這兩年比較少聽到。」(S1-4)
2.陪同偵訊時無法陪在被害人旁邊
在陪同偵訊時,社工員即使能夠陪同被害人進入偵查庭,但不一定能夠陪在 被害人旁邊,有時會依檢察官之指示坐在旁聽席。
「陪偵的時候,社工人員不一定可以在當事人旁邊,有可能會是在後面的,然後或者 是檢察官覺得…嗯當事人的情緒太波動了,才會讓社工上前去安撫他。」(S1-1)
「一般…有的時候會直接站在個案旁邊,有的檢察官是允許的,那有的檢察官就會請 我們坐在旁邊,像證人等候的那個席位上面。」(S3-3)
「開庭中我們其實會陪在裡面,如果法官或是檢察官允許的話,如果可以的話我們是 會坐在他旁邊,除非法官或是檢察官有其他的想法的時候,我們就會坐在那個旁聽席 那邊…」(S4-3)
3.陪同人於訴訟程序中之地位及功能不明
(1)陪同人角色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定位不明
由於陪同人在刑事訴訟法程序上之定位並不明確,因此連帶地使得陪同人之 功能、權限亦沒有一個清楚的規範,於是在實務上就產生社工員在陳明欲陪同被 害人接受偵訊時,可能輕易地遭到檢察官拒絕;或者在陪同偵訊時,社工員所能 陳述意見之時機及範圍,也完全取決於承辦檢察官之見解。陪同人在訴訟程序上 定位不明,使得社工員在陪同被害人進行偵訊時,有時會感到較無著力點,而難 以完全發揮陪同人之功能。
「因為它沒有、在法律上面它其實沒有對這個(陪同人)有明確的一個規範,比如他
可以做什麼、做到什麼程度…」(S3-8)
「法官檢察官不同意你就是不行啊,那可能輔佐人寫了一個聲請狀之後就是可以有這 個身分,那我們還沒有什麼書狀說我們要聲請誰誰誰陪同,就沒有…即使他說了,也 不會因為這樣的歷程就沒有問題,就是還是別人去決定我們會不會出現在那個場域裡 面。」(S3-8)
(2)檢察官未能真正理解陪同人之角色及功能
受訪者的意見顯示,檢察官似乎未能真正理解陪同人之角色及功能,以及陪 同偵訊之目的,導致面對社工員陪同偵訊之請求態度較為保守。例如檢察官可能 會認為若被害人沒有人身安全問題時,即無陪同之必要性,或者認為社工員會一 味站在被害人之立場而干擾訴訟程序。
「檢察官那邊的話,有時候是看起來好像因為相對人不在所以我們不用進去,可是因 為婦女他們因為有的第一次去法院,有些又是傷害的部份,又聽到檢察官好像要問問 題就是會很緊張。希望他們(檢察官)可以知道說我們陪同的目的是什麼,因為我覺 得他們好像覺得我們陪同…好像就是他們有危險我們才要陪,可是不是全部都是這 樣。」(S2-8)
「或者是說其實他們(檢察官)對於社工這樣的角色其實都還不是這麼清楚…」(S3-7)
「他們就是會害怕說,而且他們就是會對社工不了解,就會覺得社工就是一味的偏袒 案主或是被害人…」(S4-7)
「那就要看檢察官法官對我們熟不熟悉、了不了解,如果他不了解他就會覺得我們是 站在被害人那一方,所以最好不要進來,因為進來你可能會干擾我整個審理的程序,
或者是有的檢察官或檢查事務官,他怕我們進去可能是因為我們可能在補充意見的時 候,說了一些案主他可能表達的部份,他可能覺得這已經干擾到我的心證的部份或是 證據收集的部份…」(S4-7)
在檢察官未能真正理解陪同人之角色及功能,以及陪同偵訊目的之現況下,
部份受訪者表示會感受到檢察官之所以不希望社工員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其中 一個原因是因為不希望偵訊過程中,有第三者監督檢察官開庭的情形。
「那當然也許對他來說…也許他是不是認為社工除了情緒安撫之外,還有一個就是去 監控他整個開庭的程序,我說到監控是因為我們做社工的…一定會為了個案的權益發 聲,那即使我們在庭上我們沒有說話,但是我們就像我們剛剛說的,我們會觀察,然
後把一些狀況可能共通會出現的一些狀況…我們會提出來做討論,那某種程度上會不 會也讓他們覺得是有壓力的,然後就做了這樣的決定…」(S3-7)
「他會覺得說如果在訊問的過程中口氣比較兇或是不好,可能社工會有不同的想法,
就是講監督角色,他們會比較擔心或害怕,對啊。」(S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