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陪同制度的研究,大致可從法律學及社會學兩大領域出發。其中,
法律學相關文獻相當地少,通常是介紹性的敘述,少數則能探討陪同人之功能及 程序地位,但並無針對整體陪同制度建立之研究。而社會學關於陪同制度的討論 則相對較多,但通常著重在社政體系面臨進入司法體系的困境,以及社工員角色 理論的探討。而既有文獻多著重在陪同出庭的討論,而較少觸及陪同偵訊此一議 題,因此以下將從文獻中回顧有關陪同制度之研究,以瞭解陪同制度目前在國內 發展之現況,並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及研究發展:
1.關於陪同人於訴訟程序之地位討論
許潔怡所著「刑事訴訟程序中兒童證言之研究—以證言可信度為中心」24一 文,在探討刑事訴訟程序中,保護兒童證人之相關制度時,針對陪同偵訊或出庭 人員之訴訟程序上地位此一議題,作者認為出席之輔導相關人員之陳述,若係協 助兒童證人陳述意見,或擔任兒童證人與檢察官或法官間之溝通橋樑者,應定位 為「輔佐人」之角色;然若其陳述涉及案件之相關細節或是專業意見,則宜將輔 導人員列為「證人」或「鑑定人」,命其具結後始同意其陳述,若有需要並得詰 問,以保障被告之對質權。此外,作者並認為宜將輔佐人制度擴及至「所有」有 關兒童證人之案件,使其家屬有權自任輔佐人,或得選任專業輔佐人陪同應訊,
而非僅限於特定類型案件。本文贊同該文作者擴大陪同人之權利,以及確立其程
24 許潔怡,刑事訴訟程序中兒童證言之研究—以證言可信度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 碩士論文(2008)。
序上地位之見解,但由於目前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僅限被告或自訴人得選任輔佐 人,且被告及自訴人為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被害人則否,因此直接將 陪同人定位為被害人之「輔佐人」,其於實務上之可行性仍有待商榷。此外該文 之重點在兒童證人之保護,然在本文所欲研究之家庭暴力事件中,有許多被害人 為成年人,該文中之兒少保護之法理是否能解釋成年保護之目的,仍有待後續研 究之充實。
陳柏均所著「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與詰問」25一文,在探討我國性侵害犯罪 陪同人之資格、權限與陳述意見之範圍時,透過比較法研究方法,認為雖不宜逕 將陪同人定位為輔佐人,但我國之陪同人除有安撫被害人情緒、針對被害人身心 狀況請求法院允許被害人休息、協助法院瞭解被害人供述真意等功能,因此我國 之陪同人角色不應限縮為僅有消極作用之角色;而關於陪同人陳述意見之範圍應 限縮為「與犯罪被害事實無關之陳述」。惟該文討論之對象為性侵害犯罪之陪同 人,且重點並非著重於陪同偵訊整體制度之建立。
吳燦所著「性侵害被害人證言之補強」26一文中,指出法律社會工作者從陪 同人之角度介入被害人保護工作,得藉由心理諮商或精神醫學等專業佐證被害人 證詞之有效性或憑信性,有協助發見真實之功能。若社工或輔導人員就其輔導被 害人之經歷陳述,則為證人;而醫療或心理衛生人員若係對於被害人與待證事實 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提出專業意見,則為鑑定證人或鑑定人,均得為判斷被害 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謝協昌所著「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保護-以性犯罪被害人之 權利保護為中心」27一文中,從比較法研究方法出發,介紹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
25 陳柏均,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與詰問,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26 吳燦,性侵害被害人證言之補強,臺灣法學雜誌,第 167 期,頁 188-192(2011)。
27 謝協昌,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保護-以性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護為中心,國 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
序中接受陪同人、輔佐人或代理人等司法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協助制度,而探討了 陪同人之資格限制、協助時機、功能及權限等議題,並提出得參照被告輔佐人之 設計,增設被害人輔佐人之設置建議,以賦予被害人有自行選擇陪同人、輔佐人 或代理人的權利,確保其權利受到保護。
2.關於社工員陪同偵訊或出庭時之角色、功能與困境之討論
王鴻英所著「司法體系中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28一文中,指出人口販運 被害人在接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偵訊過程中,可能因壓力或負面情緒導致無法清 楚陳述證詞,甚至排斥與偵查機關合作,若能透過社工員提供陪同偵訊之服務,
除能保護被害人權益外,更有利於偵查工作之進展。而實務上法院系統的經驗法 則時常無法與被害人之弱勢處境相符,讓被害人反而受到二度傷害,凸顯出陪同 制度對於特殊弱勢被害人訴訟上權利保護之重要性。
杜瑛秋所著「婚暴社工員陪同出庭過程的專業角色與功能之探討」29一文中,
以質性研究焦點團體訪談的方式,進行了分別由社工人員、受暴婦女、律師以及 法官組成之四種焦點團體訪談,探討社工陪同出庭的過程及其應扮演的專業角色 和功能。研究結果發現:四個焦點團體認為婚暴社工陪同出庭時可扮演的角色共 計有十三種,其可具備之專業功能則有二十種,但不同焦點團體之間對於婚暴社 工在陪同出庭時可扮演之角色與功能的認知卻有所差距,這樣的認知差距造成社 工人員之角色衝突及角色負荷等角色壓力。此外,由於陪同人在法律上無明確的 地位,進而使社工員在陪同偵訊時,無法在司法網絡中受到其他司法專業人員的 認同與重視,亦為社工員帶來角色不明確之角色壓力。該文研究範圍僅限於陪同 出庭的部份,但對於陪同人之功能和角色之研究結果可作為本文研究之參考。
28 王鴻英,司法體系中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檢察新論,第 11 期,頁 133-147(2012)。
29 杜瑛秋,婚暴社工員陪同出庭過程的專業角色與功能之探討,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 文(2004)。
吳姿瑩所著「性侵害被害人在刑事審判程序中之經驗及社工功能之研究:以 成年女性被害人為例」30一文,以向被害人、檢察官、法官及社工進行深度訪談 之方式,探討社工員在性侵害成年女性被害人刑事審判程序中所發揮之功能,及 其困境與因應方式,並提出未來應賦予社工員於陪同出庭時法定輔佐人之地位,
使社工員能有更多權限來為被害者爭取訴訟上之相關權益保護。
吳秉正所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陪同出庭專業角色實 踐經驗」31一文,透過訪談八位服務處社工員來瞭解其陪同出庭之經驗,以及其 陪同出庭專業角色之實踐情形,進而探討現行陪同制度所規範之陪同人角色與社 工員實際參與實務時所扮演之角色間是否存有落差。研究發現社工員對於能否陪 同、陪同時之位置,以及得否陳述意見備感限制,而須取決承審法官之態度,故 期待未來修法時能賦予社工員關於上述事項之決定權,使其得以實踐其陪同出庭 之專業角色。
胡芳靜所著「司法與社工人員在處理婚暴案件中角色與期待之研究」32一文,
透過訪談六位法官及八位社工員,探討法官及社工員處理婚姻暴力事件時所扮演 之角色,以及對於彼此專業角色之認知與期待,並發現法官與社工員過度侷限於 自己的專業領域,而對於彼此在婚姻暴力案件中所扮演角色的認知不足。
賴月蜜及許瑋倫所著「I AM READY 目睹暴力兒童證人法庭服務成效評估研 究」33一文,向 55 位有接觸兒童證人經驗之專業人員(含社工員、家事調解委 員、律師、法官)及曾接受陪同服務之家長及兒童進行焦點座談與個別訪談,從
30 吳姿瑩,性侵害被害人在刑事審判程序中之經驗及社工功能之研究:以成年女性被害人為例,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31 吳秉正,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陪同出庭專業角色實踐經驗,國立屏東科 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碩士論文(2010)。
32 胡芳靜,司法與社工人員在處理婚暴案件中角色與期待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碩 士論文(2006)。
33 賴月蜜、許瑋倫,I AM READY 目睹暴力兒童證人法庭服務成效評估研究,發表於「邁向優 質服務—社會工作專業的對話與省思」研討會(2012)。
回顧 2008 年至 2010 三年間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與臺北、士林、
板橋等三個地方法院合作試辦的「I AM READY 目睹暴力兒童證人法庭服務」之 成效及經驗,分析「陪同出庭服務」對於保護兒童證人訴訟程序權益的必要性與 重要性,並從法制面及社政面提出關於目睹暴力兒童證人陪同服務之修正建議。
3.小結
由以上討論可知,法律學相關文獻當中,並無討論陪同制度之專文,多僅係 在探討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地位或擔任證人時應有之權利保護措施時,附 帶提及陪同制度可作為維護被害人訴訟程序權益之一種具體措施,故對於現行陪 同制度之落實現況以及缺失並無做出整體性之檢討;而相關社會學文獻則有透過 實證研究之方式,探討目前社工員陪同出庭所遭遇之困境,以及從應然面及實然 面詮釋社工員在擔任陪同人時所能發揮之功能。但由於此類文獻多從社政體系之
由以上討論可知,法律學相關文獻當中,並無討論陪同制度之專文,多僅係 在探討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地位或擔任證人時應有之權利保護措施時,附 帶提及陪同制度可作為維護被害人訴訟程序權益之一種具體措施,故對於現行陪 同制度之落實現況以及缺失並無做出整體性之檢討;而相關社會學文獻則有透過 實證研究之方式,探討目前社工員陪同出庭所遭遇之困境,以及從應然面及實然 面詮釋社工員在擔任陪同人時所能發揮之功能。但由於此類文獻多從社政體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