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自古以來即存在的現象,其成因錯綜複雜,舉凡文化、經濟、家 庭、人格特質因素等皆對於家庭暴力之產生有所影響。在亞洲社會中由於男尊女 卑之父權思想盛行,男性被認為擁有適度管教其妻子之權利,而許多受虐婦女在 面對暴力虐待行為後,仍舊選擇留在暴力關係之中,而未離開施暴者。針對這樣 的現象,二十世紀初期的心理學家甚至以「受虐狂理論」(masochism)解釋受暴 婦女留在施暴者身邊之行為,即認為受暴婦女係暗中享受因受虐而得的快樂,故 不願離開施虐者39。像這樣將暴力行為發生的原因歸咎在受暴婦女身上的理論,
不僅無法確切瞭解受暴婦女之處境,反而還會使受暴婦女更難獲得社會支持的力 量以脫離暴力關係。因此這樣的理論在一九七○年代後期遭到揚棄,並開始將受 暴婦女視為虐待行為之被害人40。事實上,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相當多元,個案 狀況亦多有所不同,因此應認為家庭暴力的發生是在多重因素交錯及互動下所產 生之結果。本節茲將相關家庭暴力成因理論整理如下,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基礎:
2.2.1 習得無助感理論(learned helplessness theory)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 Lenore Walker 博士於 1979 年提出「習得無助感理論」及 暴力週期理論(cycle theory of violence),主張受暴婦女會經歷特定的虐待週期
(a battering cycle),而此週期共分為三個階段:壓力增加階段(tension-building stage)、劇烈虐待事件(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及溫情懺悔之親愛行為(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41。
39 K. Daniel O'Leary, Through a Psychological Lens: personality traits, 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levels of violence, in CURRENT CONTROVERSIES ON FAMILY VIOLENCE 7, 12 (Richard J. Gelles &
Donileen R. Loseke eds.,1993).
40 高鳳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頁 4(1998)。
41 LENORE E.WALKER,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 91(3rd ed. 2009).
在第一階段中,受虐婦女會盡量淡化一些輕微的毆打事件,不僅拒絕承認自 己受到不當對待,更認為暴力事件是因為自己應該受到虐待,或者施暴者係受到 如工作不順、酗酒等外在因素影響才會發生,並相信施暴者會改善其行為。在此 階段中每一次輕微的毆打事件都會附帶產生增加壓力的效果,當所增強的壓力變 得無法控制時,則會進入第二階段的劇烈虐待事件中。在此階段,施暴者會因為 憤怒而無法控制自身行為,而受暴婦女大多採取不反抗之態度。緊接而來的第三 階段中,施暴者會展現出一種親愛及懺悔的態度,乞求受暴婦女的原諒,並運用 各種方法示好以承諾其不會再犯之誠意。有些受暴婦女會因此相信施暴者將有所 改變,願意與其維持關係,進而撤回控訴、放棄分居或離婚等。然而一旦輕微的 虐待事件再次發生時,就會重新開始另一個虐待週期42。不過,並非所有家庭暴 力皆會依循此一循環理論之順序發生,有些家庭暴力行為之初始並沒有壓力增加 期,或者是在暴力行為後,沒有出現懺悔期,而只有暫時性的停止家庭暴力行為
43。
受暴婦女在循環的暴力週期中受到重複地虐待,使其深陷在上述的暴力循環 當中,而逐漸喪失自我保護和謀生的能力,開始表現出順從及低自我評價的傾向。
直到充滿「習得無助感」後44,受暴婦女將變得消極被動、對外來的援助力量感 到遲疑,最後並將無助感普遍化,而認為自己無論如何都無法改變現況,亦無法 阻止暴力行為的發生;當受暴婦女落入此一狀態後,將無法感知到自己有逃脫暴 力關係的可能性,並會在心理上接受自己無法在經濟上和情感上獨立於施暴者,
亦不信任司法系統能夠有效地回應其問題45。
42 高鳳仙,前揭註 40,頁 5-9。
43 Mary Ann Dutton, Understanding Women’s Reponses to Domestic Violence: A Redefinition of Battered Woman Syndrome, 21 HOFSTRA L.REV. 1191, 1208 (1993).
44 林志潔,「復仇的女王蜂?精神異常的弱女子?—由女性主義法學方法評析最高法院相關裁 判」,發表於「第三屆學術與實務之對話:刑法修正後衍生之爭議問題-最高法院 96/97 年度實 體法裁判評釋」研討會,頁 17(2008)。
45 Martha R. Mahoney, Legal Images of Battered Women: Redefining the Issue of Separation, 90 MICH.
受暴狀況再更嚴重者,甚至可能會產生「被毆配偶症候群」(Battered Spouse Syndrome),即除了亦產生習得無助感等症狀外,受暴者會過度敏感的對可能再 次發生的暴力,進行過度防衛或自保的準備,以致於鋌而走險攻擊施虐者46。
2.2.2 交換/社會控制理論(Exchange/Social Control Theory)
交換理論認為人類的互動關係源於對「報酬」(rewards)的追求以及對「懲 罰」和「成本」(punishment and costs)的避免。當人與人之間若能一直給予彼 此相互對等的報酬,則他們之間的互動關係就會持續下去;反之,若當雙方付出 的報酬不再對等時,互動關係就會中止。然而,家庭成員間雖然也會有這樣的互 動關係,但更為複雜的是,很多時候即使對等性已經消失了,家庭成員間的互動 關係還是無法因此而中止。由於使用暴力會付出一定的成本(例如:被害人的反 擊、招致遭逮捕的下場、地位的喪失…等),故此論假設,若行使暴力行為的成 本低於可獲得的報酬時,該家庭成員就非常可能會在家中使用暴力47。
社會控制理論則導出,當缺乏對家庭關係有效的社會控制時,家庭暴力行為 就很容易會發生,因為行為人不僅會因此不再有必須遵守社會秩序之壓力,甚至 會認為他的暴力行為是被默許的,這樣的結果會使得加害人使用暴力時,所必須 付出的成本大幅降低48。據此,若能藉由強大的社會控制力量(如公權力之介入 或社會對於暴力行為之譴責)來增加行為人使用暴力的成本,即可消除其使用暴 力之誘因。以我國為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及實施即是對於家庭暴力行 為的正式公權力介入,亦同時確立了社會對於暴力行為譴責之觀念,是為一強大 的社會控制力量,能提高犯罪加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之成本,進而達到防止家庭
L.REV. 1, 38-39 (1991).
46 張瑞芬,前揭註 37。
47 Richard J. Gelles, An Exchange/Social Control Theory, in THE DARK SIDE OF FAMILIES:CURRENT
FAMILY VIOLENCE RESEARCH 151, 157-58 (David Finkelhor et al. eds., 1983).
48 Id.
暴力行為發生的效果49。
2.2.3 女性主義觀點:父權觀點與社會文化觀點(Feminism Patriarchal/Cultural Perspective)
八○年代中期起女性主義研究興起,改變了以往從臨床個案(精神分析學派)、 社會制度影響(社會學習論、資源理論、社會文化論)等角度來檢視家庭暴力之 觀點,使吾人對於「對女性為暴力行為」一事有了全新的瞭解,此論也逐漸成為 解釋對女性暴力行為之主流觀點50。
女性主義學者普遍認為,社會上「性別不平等」及「男性支配女性」之現象 才能解釋同時發生在不同社會文化的女性受暴情形,其中以基進女性主義的論點 最具代表性。基進女性主義基本上認為男性對女性暴力是「父權制度」(patriarchy)
下的「正常」產物51。所謂的「父權制度」係指男人間一套具有物質基礎的社會 關係,不同階層、種族、民族的男人在階層性的父權社會中相互依賴連結,共享 支配宰制女人的關係52。由於婦女從幼年起被訓練去接受一個男女有別、並將公 共權力分派給男性領域的社會制度,再透過學校、教堂、家庭等機構將男性支配 女性的意識型態合理化,最終使女性接受這樣的性別角色規定,並服從父權制度
53。透過這樣一個系統化的宰制、剝削、壓迫婦女的社會結構,男性藉由對女性 身體的控制來維持其在社會上的優勢地位,亦成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形式54。縱使 在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成立後,國家公權力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過程中,亦
49 黃翠紋,刑事司法人員在處理婚姻暴力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處理策略之探討(上),警學叢刊,
第 29 卷第 6 期,頁 286-287(1999)。
50 陳芬苓,前揭註 7,頁 255-258。
51 同前註,頁 257。
52 海蒂.哈特曼,「馬克思主義和女性主義不快樂的婚姻:導向更進步的結合」,女性主義經典:
十八世紀歐洲啟蒙,二十世紀本土反思,顧燕翎、鄭至慧主編,頁 328(1999)。
53 王瑞香,「基進女性主義-女性解放的根本契機」,收錄於: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顧燕翎主 編,頁 127(2000);褚杏子,前揭註 18,頁 174。
54 海蒂.哈特曼,前揭註 52,頁 326-327;陳芬苓,前揭註 7,頁 257。
時常站在男性的一方,透過合法機制的運作強化原有「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 價值觀,而成為父權體制的共犯結構55。
過去在面對家庭暴力問題時,焦點多放在於被害人所受到之身體上之不法侵 害,一般人對於家庭暴力的想法往往侷限在「身體傷害」、「經常性的」、「對 被害人做出生命威脅」的行為,而這樣的觀察方式,自然限制了對家庭暴力問題 所能了解的深度。事實上,諸如限制被害人取得金錢管道、摧毀受虐者的私人財 產物品、持續的羞辱、貶損對方人格或者嘲諷對方、性虐待等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方式,除了可以讓施暴者更加能夠控制被害人外,也能讓被害人持續的處在一個 恐懼的狀態中56。在這種虐待關係中,久而久之,施暴者所需要做的暴力行為越 來越少,卻更加能夠控制整個家庭的行為。而受害者天天為了生存而奮鬥,甚至 不會意識到這樣的自我箝制(self-censorship)的進程。而此種自我箝制過程的刺 激,有一部分是由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責任」所觸發,女性在我們的社會當中,
被教導要去關心他人、要為了周遭的他人做出最好的決定,即使這樣做的結果可 能會貶損他們自己的需求。當生活中發生任何不好的事情,施暴者就藉由持續的 責怪女性來加強這樣的社會訊息。而結果就是女性會更加的想要扮演好完美的老 婆、母親、家庭主婦的角色57。
綜上所述,女性主義觀點緊扣著「性別」(gender)及「權力」(power)之 概念,作為詮釋家庭暴力成因之論理基礎58,然這樣的論點在解釋婚姻暴力時,
或許會是很好的分析方式,但在解釋同性伴侶間之暴力行為59,或者其他型態之
或許會是很好的分析方式,但在解釋同性伴侶間之暴力行為59,或者其他型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