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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工員所提供之陪同偵訊服務

5.1 受訪者為社工員之資料分析與討論

5.1.1 關於社工員所提供之陪同偵訊服務

1.事前訓練

(1)關於陪同偵訊工作之事前訓練

四位受訪者皆為來自民間團體的社工員,由於進行陪同偵訊工作時,社工員 必須進入法院這個他們原本所不熟悉的場域。為瞭解社工員在此項工作之專業性,

以及和一般不具專業身份之陪同人(如被害人之家屬)不同之處,故請教了受訪 者在事前會針對陪同偵訊工作接受哪些相關訓練。發現受訪者在開始接下陪同偵 訊工作之前,其所屬機構皆會安排相關訓練課程,課程內容除了說明社工員在陪 同偵訊或出庭時,及其前後階段所應扮演的角色及工作內容外,亦會安排相關法 律課程,讓社工員除了認識一些陪同個案時所可能用到的法規,以及法庭規則和

訴訟流程。

「應該是說我們社工一進來到職之後就會有就是…正式接案之前會有一段訓練,那可 能是兩週到一個月的時間,那包括就是一些課程,那我們會安排資深的社工,或是督 導,親自幫社工員一對一的…做這樣的訓練…」(S1-1)

「我那時候進到基金會,陪同出庭的部份就是前輩帶著我們,比較沒有就是所謂的教 育訓練或是講座、課程,所以前輩帶著我們出庭陪同大概一兩次,然後我們就要上手 了,但是我知道現在新進的社工,他們在要出庭陪同前,我們基金會是有一套課程會 跟他們說明說出庭前中後社工所扮演的角色,跟在裡面所要提供的服務跟內容這樣 子。」(S4-1)

除了要接受課程訓練之外,由於法院畢竟是社工員原先所不熟悉之場域,因 此基本上機構並不會讓沒有陪同經驗之社工員,直接自行陪同被害人進行偵訊,

而是會由其他已經有過陪同經驗之社工員帶領,進行前幾次的陪同偵訊工作,也 能夠確保向被害人提供的服務品質。

「那…除此之外就是,如果他是之前沒有過工作經驗的,那後兩週他就會跟著其他的 社工員做實地的見習,那會安排如果剛好有社工員要陪同出庭的話,就會帶新人過 去…做觀摩。然後還有除了…陪同出庭、陪同偵訊之外,像一些外展的見習也會在那 段時間…就是一起去,那如果說在他開始接案之前,剛好都沒有見習的機會的話,那 至少在他第一次陪同出庭的時候,會有資深的社工或督導會跟他一起去…這樣子。」

(S1-1)

「如果他是第一次進入或是第一次接觸出庭陪同這樣的工作的話,會有一個經驗比較 豐富的人帶他,原則上不會讓他第一次的時候就自己進入到那個場域裡面去。」(S3-1)

(2)相關法律知識之事前訓練

由於在進行陪同偵訊工作,社工員會接觸到關於法院訴訟程序或者被害人所 提出一些和法律規定相關之問題,為能使陪同偵訊工作之進行更為順利,以協助 被害人完成整個訴訟流程,受訪者亦提到在事前訓練的部份,也會包含法律知識 的課程教育訓練,平時也會透過相關法律議題文章之研讀,以及和司法實務工作 者之交流,來加強社工員法學知識。

「我們會有一些法律的課程,像是家事的一些法規或是刑事傷害的一些基本的權益這

樣,那工作坊和研討會的部份就是如果外面有開一些課程我們會去上,對,那像有時 候,像○○法院那邊我們有個服務處嘛,那我們有時候就會跟法官辦一些茶會,就是 跟法官或是裡面的一些就是工作人員做一些交流這樣。」(S2-1)

「那我們會透過觀察或討論的歷程去做多一點的,比如說相關法律的了解這樣子,那 當然對於有一些相關的法律議題的文章的部份,或者說是我們過往我們整理出來的一 些資料的部份,可能都會給社工做參酌或先行閱讀的部份,對,那還有一些就是相關 的法律課程的部份我們也會去參加。」(S3-1)

「我們並沒有限定說妳每年一定要去上多少(時數),但原則上我們去外訓(外部的 教育訓練)的同事回來都要做比如說外訓記錄的摘記,有時候還要做一些回饋或是說 分享的部份。」(S3-1)

並不是所有受訪者都對於陪同偵訊或出庭之相關法規非常熟悉,若在社工員 之事前訓練當中,能夠加強此塊知識之灌輸,那麼在社工員進行陪同偵訊工作時 若受到阻礙,可能較能夠據理力爭,以主張自己陪同被害人之權限,亦保障被害 人受陪同之權利。

「陪出的話就是依據家暴法嘛,那不過家暴法的部份,他其實是只有講保護令的開庭,

他並沒有提到離婚訴訟,對…離婚訴訟、家暴案件他可以陪或是怎麼樣,他其實並沒 有…。陪偵的部份,其實陪偵…呃…在性侵的部份他也只是泛訂了就是可能心智障礙 者跟未成年的兒少,那如果是成人的、性侵的被害人,他其實並沒有在法律上強制要 求要社工陪同,那傷害案件的話,其實更沒有。」(S1-2)

而其中一位受訪者提到該機構之社工員時常遇到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為由 而否准他們陪同偵訊之要求,而他們後來就自行找到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的 規定,每當遇到檢察官再拒絕他們的陪同時,他們就會指出此條規定來向檢察官 爭取陪同之機會。這樣的例子除了能夠看見社工員於其提供服務之過程中培養出 應用法律之經驗外,更說明若對於和陪同偵訊工作相關之法律能有多一點的瞭解 時,則更能夠向檢察系統爭取其陪同之權限。

「我知道家暴防治法裡面有寫說社工可以陪同、性侵害防治法裡面也有,因為我們有 時候也會陪性侵害的個案,再來就是在我過去的工作經驗裡面其實常遇到就是檢察官 會說偵查不公開這件事,所以後來我們有去找到一個刑事訴訟法裡面 248 之一,其中 有一條就是最後面是社工人員是可以在場的…」(S3-4)

2.接獲陪同偵訊通知的管道

若係一般家庭暴力事件,主要是由被害人主動告知其主責社工員自己即將接 受偵訊,而自行表達希望由社工員陪同偵訊之意願。因此如果被害人不清楚有這 樣的資源,或者不瞭解自己有受陪同之權利時,而未向主責社工聯絡時,社工單 位也不會知道個案要開庭的訊息。故受訪者在與被害人聯繫時,也會提醒被害人,

若有這樣的需求可以通知社工員陪同其進行偵訊。

「可能就是他(社工)自己已經在服務中的案件,然後他…案主告訴他的。」(S1-1)

「我們服務的對象、個案,他們如果覺得需要陪同的話,我們會跟他們說:如果你們 需要可以主動跟我們講,那我們接到的時候我們一開始都會問他們說你們有沒有聲請 保護令啊,或者是離婚,會比較多是陪保護令、離婚跟傷害,那有一些恐嚇或妨害自 由也有,然後再來的就是夫妻間的性侵害就是妨害性自主的部份,對,這幾個就是我 們會看家暴中心傳過來的單子,像報案三聯單什麼的,就會看它上面勾了什麼就去問 他說你這個知不知道之後是需要開庭的,因為很多婦女他們都不知道保護令是需要開 庭的,然後個案跟他們確認後就會問他們說有沒有需要我們陪他們,那有的人一開始 會覺得說不用,然後後來才又打電話來說需要這樣。」(S2-1)

「我們通常都會跟個案聯繫的時候,會跟他們說請他們要開庭的時候先告訴我們,我 們會排定時間然後提供出庭陪同的服務這樣子。」(S3-1)

「如果案主有出庭陪同的需求,通常他在家暴中心會有自己的主責社工,那他會告訴 自己的主責社工說他有陪同出庭的需求…」(S4-2)

若地方法院檢察署有和民間社會工作機構合作設置關於家庭暴力事件之服 務處,則檢察官在開庭時,若認為被害人之情形不適宜單獨接受訊問,或者有需 要社工員之陪同時,會即時將個案轉介給服務處社工,請服務處社工陪同被害人 進行偵訊。

「當然是就在法院內部設點的服務處的社工的話,可能一個就是法官或者是檢察官他 們會轉介,認為這個個案他有出庭陪同的需要,或是說甚至出庭前可能要跟他做一些 說明的部份,他們就會做一些轉介…」(S3-1)

此外,若法院內所設置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接獲被害人現場請求幫助,服

務處的社工員也可以向被害人提供陪同偵訊之服務。

「然後或者是來自於就是法院的家暴服務處,那可能家暴服務處的社工有接到那個申 請人的…可能申請人去他們那邊申請保護令或者去那邊做諮詢,然後他們就是拿到了 可能要開庭這樣的資訊,他就會打電話來跟主責社工確認說,那主責社工有沒有要陪,

那如果主責社工剛好那天時間沒有辦法陪的話,那可能服務處那邊就會評估是不是由 他們陪這樣子。」(S1-1)

「那當然後續慢慢比如說家暴事件服務處它比較盛行了,那大家比較知道這樣的單位,

大家就會自行求助…」(S3-1)

「如果說是跟家庭暴力事件有關的話,其實可以轉介到各地方法院的家暴事件服務處,

他們也可以提供出庭陪同的服務…(S4-2)

3.被害人對於陪同之需求

家庭暴力及其被害人有其特殊性,因此被害人對於向加害人提起告訴一事,

往往有諸多猶豫,容易因為感情、經濟或家庭因素而決定不再追究。若沒有外在 的支持系統給予足夠的支援,讓被害人認清暴力行為循環之現象,被害人往往難 以離開暴力關係。

「因為家暴案件其實很特殊,進去…真的進到告傷害的並不是那麼多,然後很可能他

「因為家暴案件其實很特殊,進去…真的進到告傷害的並不是那麼多,然後很可能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