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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

「彰化男子黃○○不滿外出喝酒被同居女友林○○叫回家,兩人爆發激烈爭吵,黃男 竟負氣抱起兩人親生的十個月大女兒,丟入高溫約七十多度的煮麵湯鍋,導致女嬰全 身百分之八十四燒燙傷,搶救四天後宣告不治…」1

「台中一男童 4 個月大時遭伯母以三秒膠灌耳鼻、以藥水摻入調乳器讓不知情家人沖 泡牛奶;1 歲時被發現頭顱遭插 3 根金屬針;台中高分院認定是伯母所為,今天依殺 人未遂罪判刑 6 年。」2

「一名狠夫與結褵 6 年的妻子打離婚訴訟,不滿法院將 3 歲女兒監護權判給妻子,昨 趁探望女兒時,竟當著女兒面,當街朝妻子潑灑硫酸,並猛刺妻子腹部,刺到刀鋒斷 裂,造成妻子全身 18%二度灼傷、腸子外露命危…」3

家庭是每個人出生後所接觸到的第一個環境。在社會大眾的既定印象中,家 庭應該是一個最為安全且充滿溫馨的地方,不僅是每個人情緒支持的來源,更撫 育了每一位家庭成員對抗外在世界4。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卻幾乎每天都能 從新聞媒體或報章雜誌中,看到類似上述幾則不幸的報導。這些由家庭暴力行為 所造成的悲劇,不僅凸顯出目前臺灣社會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與氾濫,更是一再

1 「父扔嬰入沸鍋 無期定讞」,蘋果日報網站,2011 年 3 月 11 日,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311/33241330/applesearch/(最後點閱 時間:2012 年 7 月 31 日)。

2 「針插侄頭顱虐童案 二審判 6 年」,Yahoo 奇摩新聞網站,2012 年 2 月 24 日,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E9%87%9D%E6%8F%92%E4%BE%84%E9%A0%AD%E9%A1%B1%

E8%99%90%E7%AB%A5%E6%A1%88-%E4%BA%8C%E5%AF%A9%E5%88%A46%E5%B9%B 4-130711831.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7 月 31 日)

3 「狠男當女兒面 潑酸砍妻」,蘋果日報網站,2012 年 7 月 29 日,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29/34402034/(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7 月 31 日)。

4 沈慶鴻,解讀婚姻強暴的另類觀點,輔導季刊,第 33 期第 1 卷,頁 4(1997)

地提醒著我們不應受制於傳統觀念中對於「家庭」的定義,而忽視了家庭內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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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被視為「私領域」之議題。此一迷思長期以來根深蒂固烙印在社會大眾的心中,

使得家庭暴力事件被認為是外人所不宜干涉亦不嚴重的家務事,亦使得司法體系 秉持著「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床頭吵、床尾和」、「法不入家門」等傳統觀念 及父權思想,一貫地對家庭暴力事件採取寬容或輕忽之態度7。而家庭暴力被害 人同樣受制於此種傳統父權思想,既羞於將受暴事實訴諸公權力,又企圖維護家 庭關係表面的和諧,於是不願也不能獲得社會及司法系統之支持,而陷於家庭暴 力行為之無盡迴圈之中。

我國過去社會未能理解家庭暴力案件中,長期受暴之被害人所可能產生之特 殊精神及心理狀態,於是對於深陷暴力關係卻未能離去之受暴被害人,社會責備 其係自食其果,為家庭暴力關係之共犯;對於因過度防衛或自保而攻擊施暴者之 受暴被害人,則冠以其冷血復仇者之形象,忽略其等身心因長期受暴所受影響之 事實。直至民國七○年代後期,家庭暴力問題才開始受到注意,但仍未能獲得重 視。也因此,早期政府或民間團體對於受暴婦女的服務主要係以志工關懷的方式 為主,而無法提供具有結構性的服務制度,提供服務之方向亦較著重於個人的自 我調適,而非進行制度改革8。直至 1993 年發生之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後,對 於社政單位支持系統之不足、婦女缺乏自救意識、司法系統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不 重視,以及社會對於家庭暴力犯罪本質之不瞭解等種種議題之檢討,才使得家庭 暴力問題以及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處境才開始受到重視。

1998 年,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以及婦女團體之努力下,以一個幾乎可說 是「倉促成軍」之方式,臺灣制定了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9。該法以美國

7 陳芬苓,「私領域公問題-性侵害與家庭暴力的結構因素探討」,臺大社工學刊,第 4 期,頁 247(2001)

8 柯麗評等,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頁 25-26(2005)

9 潘淑滿,「婚姻暴力的性別政治」,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 15 期,頁 222(2003)。

模範家庭暴力法(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10為藍本,除係 一跨越不同領域的綜合立法,包含程序法、福利法、家事法及刑事法,以防治家 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目的,更首度強調了對家庭暴力問題之公權力的介入 以及家庭暴力犯罪化(Criminalization)的策略,正式宣告我國「法入家門」的 時代來臨11

根據實證研究,家庭暴力與社會支持有關,因為被害人在受暴初期會傾向於 先向其個人的社會網絡求助,因此當被害人開始轉向專業機構求助時,表示其個 人社會網絡已經缺乏存在性與有效性12,亦即被害人已無法憑一己之力脫離暴力 關係,而迫切需要社會支持之力量助其一臂之力。再加上社會變遷下家庭功能不 彰、犯罪被害保護意識的提昇,以及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的處理策略等理由,研 究發現「法律」是在所有正式支持系統中,對於被害人最有效的管道13

近年來,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各項家庭暴力保護服務的施行,以及 社會觀念的變遷,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被害人選擇以進入司法程序的方式,來面 對其所遭遇之家庭暴力問題,或藉此尋求其人身安全或自身權利之保護。然而受 到過去「法不入家門」觀念的影響,相較於社政、教育、醫療等其他家庭暴力防 治網絡,司法體系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起步較晚;而在案件進入司法系統後,

司法系統人員可能在發現真實及發掘證據的過程中,不慎忽略被害人之感受,使 被害人反而遭受到第二次的傷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多數家庭暴力被害人 往往對法律規定以及司法程序不熟悉,在被害事件發生後,很可能因為心理創傷、

情緒失控,或者對於司法程序的陌生及權威的畏懼,而無法於程序中完整陳述其

10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 (1994).

11 韋愛梅,「台灣刑事司法系統對家庭暴力的回應與現況」,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第 6 卷第 1 期,頁 136(2010)

12 同前註。

13 周月清,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頁 120(1995);韋愛梅,刑事司法系統回應 家庭暴力事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75-77(2009)

經歷及感受,以致影響其法律上權益。特別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除了其時點較 審判程序階段更接近案件發生之時,被害人對於遭受暴力行為之衝擊可能尚未平 復;而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使得偵查程序對於被害人而言,有更強烈的封閉性及 權威感。在缺乏資訊及支持的情況下,將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對於司法程序及人 員的恐懼感與無助弱勢的自我形象感。這些負面要素很可能導致被害人證述之情 形受到影響,亦容易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不僅有害於發現真實此一目的之實踐,

亦未能保障被害人訴訟程序中之權益。

此時,若能透過一般陪同人在被害人接受偵訊時從旁提供支持,或者透過具 有專業身份之陪同人提供專業之協助或評估等相關服務,將能有效舒緩被害人之 壓力,達到培力(empower)被害人之效果;換言之,若能妥善建構陪同偵訊制 度,使陪同人得以充分發揮其功能,並且使被害人能獲得陪同人之實質有效陪同,

則不僅有助於司法系統發現真實的目的,更能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不因司法程序 之過程受到第二次的傷害。

家庭暴力事件有其特殊性,蓋家庭暴力對於被害人之生心理狀態、家庭關係 以及整體社會都會造成莫大影響,且需要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等不同 網絡的通力合作才能根本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因此,在司法網絡中之檢察官偵訊 程序部份,若能體認到陪同偵訊制度對於被害人權益保護之重要性,並進而能夠 尊重陪同人角色和功能,以及加強陪同偵訊制度之落實,則能建構一個對家庭暴 力被害人更加友善的訴訟環境,亦能使司法網絡和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網絡銜接得 更通暢,以協力達成防治家庭暴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