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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2 研究目的

家庭暴力之防治需要社政、警政、司法、衛生、教育等不同網絡通力合作才

能發揮最大的功效,其中司法體系被認為是實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關鍵角色14, 也因此社政單位多期待司法能扮演「更積極的防治者、網絡參與者、甚至是領導 者之角色」15,然而許多文獻都指出,在所有防治網絡當中,「司法系統」係其 中表現最弱,或最為無法符合被害人之需求與期待之網絡16。檢察系統既係司法 系統之一環,又是被害人因家庭暴力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最先接觸到的司 法單位,則基於其防治者及網絡參與者之角色,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責無旁貸,

而應於偵查程序過程中注意家庭暴力被害人訴訟權益之維護,以構築一個能夠妥 善保護被害人之偵查環境,使被害人能避免再次受害並平復其因家庭暴力所受到 的心理傷害。

家庭暴力被害人願意走出暴力關係,進而尋求司法體系支持之行為已屬不易,

然而若司法體系仍維持過去父權體制之思想,以及無法屏除傳統對於性別、家庭 之舊有觀念,正視家庭暴力行為之犯罪本質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之特殊精神及心 理狀態,則被害人不僅無法獲得司法系統的支持,反而可能因為其特殊處境遭受 忽視,而在司法程序中受到第二次傷害17,甚至因為對於司法不信賴而產生的自 我放棄心態或自毀行為,形成第三次的傷害18。此外,由於家庭暴力事件中之暴 力行為態樣有輕有重,亦不乏精神上虐待之暴力型態,在並非所有家庭暴力事件 都會造成被害人受有明顯重大的身體上傷害之情況下,使得家庭暴力行為之嚴重 性被低估,導致檢察官可能連帶地低估了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接受保護措施之必

14 王麗容,「保護令是保護傘?也是防彈衣?民事保護令之成效評估」,發表於「2003 年台灣社 會學會年會暨『邁向新世紀的公平社會—社群、風險與不平等』」學術研討會,頁 7(2003)。

15 柯麗評等,前揭註 8,頁 230。

16 陳芬苓,前揭註 7,頁 261-263;楊維倫,法官審理家庭暴力罪案件之量刑及其影響因素探討,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頁 2-3(2007)。

17 林裕順,犯罪被害人不等於訴訟邊綠人-簡評最高法院九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三一號,臺灣 法學雜誌,第 167 期,頁 184(2011)。

18 褚杏子,婚姻暴力下女性被害者之研究-以女性主義觀點出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87(2000)。

要性。此外,家庭暴力事件中多數被害人為成年人19,在實務上時常被認為此類 被害人有獨自參與偵訊程序而無陪同人陪同之必要,導致許多家庭暴力事件被害 人無法獲得如兒童被害人保護或者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保護同等的重視。而此一關 於保護制度上的落差是否合理,實為值得探討之議題。

由於過去對於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議題之研究中,少有與此一主題相近之文獻,

因此研究者希冀能透過此一研究,達成下列研究目的:

1. 透過瞭解陪同偵訊此一制度目前在實務上之落實情形,以探討此制度在 實務操作上和現行法律規定之間的落差;

2. 探討陪同人在家庭暴力事件之偵查階段所能發揮之功能及其所遭遇之 困境;

3. 瞭解檢察系統、社工員雙方對於陪同人此一角色的想法與期待;

4. 具體建議之提出,除達成保護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權益之目的外,亦希 望能藉此提昇司法系統和其他防治網絡間的合作品質。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欲探討之研究問題包括:

1. 陪同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2. 陪同人之功能;

3. 檢察官與社工員間對於陪同人此一角色之認知及期待是否具有落差;

4. 陪同人在訴訟程序中應有之定位,及應有之權能。

基於上述,研究者將先整理與陪同偵訊制度之相關研究及文獻,其次則透過 對具有相關實務經驗檢察官、家庭暴力防治社工員的訪談與分析,瞭解不同身份

19 以 2011 年為例,在總計 9 萬 4,150 位被害人中,0 歲至未滿 18 歲之被害人共有 2 萬 2,094 位,

占所有被害人之 23.5%;18 歲以上之被害人則有 6 萬 4,686 位,占所有被害人之 68.7%(其餘 7,370 位為年齡不詳),其中又以 30 歲至未滿 40 歲之被害人最多,計有 2 萬 108 人,占所有被害人之 21.5%。參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http://dspc.moi.gov.tw/ct.asp?xItem=2917&ctNode=776&mp=1(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8 月 19 日)

對陪同人及陪同制度之觀點及期待是否有所不同。接著,則討論陪同人之功能及 其法律上定位,探討其應具備之權能。最後,研究者將對陪同人之功能及定位,

提出實務運作之建議與檢討之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