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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過質性研究方法,與實務工作者進行深度訪談,瞭解其對家庭暴力事 件中陪同偵訊制度的觀察及經驗,並進一步發現實務上陪同偵訊制度目前所遭遇 的困境與實務工作者之期待等,以下分別敘述之。

6.1.1 陪同偵訊制度施行現況

1.得陪同偵訊之情形

社工員多有遭到檢察官拒絕陪同偵訊之經驗,且相較於社工員,被害人之家 屬更難以進入偵查庭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而社工員遭到檢察官拒絕陪同偵訊之 理由多為偵查程序不公開,或者以被害人無人身安全之虞,而無陪同之必要性。

而檢察官則有認為對於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應有更多的保護,因此只要陪同 人之在場不會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者,則對於其陪同偵訊之請求應盡量允許。但 亦有檢察官認為除非被害人未成年或是智能障礙等之情形,否則原則上希望避免 有陪同人在場,使偵查環境單純化。採此見解之檢察官認為,其實很多被害人並 沒有接受陪同偵訊的必要性,而檢察官原則上會和被害人站在同一陣線,而盡量 替被害人著想,因此只要檢察官能多注意被害人之情況,以柔性方式進行訊問,

即可達到保護被害人之目的。若開庭時發現被害人真的表現出相當恐懼或緊張的 狀態,或者情緒很不穩定,而有接受陪同偵訊之必要時,檢察官還是會允許其接 受陪同人的陪同偵訊,甚至主動幫忙轉介社工來陪同。

2.陪同偵訊聲請方式

由於刑事訴訟法及其和陪同偵訊相關之特別法規均無規定被害人或陪同人 應如何向檢察官做陪同偵訊之請求,因此目前陪同偵訊並無制式的聲請程序。實 務上多是被害人或其親屬、社工員進入偵查庭後,當庭直接向檢察官請求希望接 受陪同偵訊,檢察官再就個案之狀況決定是否要允許該請求。而面對檢察官時常 拒絕社工員之陪同偵訊之現實,有些社工員會透過先向書記官聯繫,表達其希望 能夠陪同出庭之原因及被害人之需求,以事先徵得檢察官之同意;亦有受訪者係 透過對於相關陪同規定之瞭解,在檢察官拒絕陪同時,引用法條的規定,請求檢 察官答應其陪同之請求。

3.檢察官中止陪同人繼續陪同偵訊之事由

實務上陪同人經允許而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後,檢察官在偵查程序過程中止 陪同人繼續陪同偵訊之情形主要有二,一為陪同人有妨礙被害人作證之情形,包 含陪同人之在場使被害人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及陪同人刻意干擾被害人證述內容 之情形;二為檢察官從陪同人陳述意見之內容發現該陪同人對於待證事實有所見 聞,而應轉列為證人之情形。

4.關於陪同人得於陪同偵訊時陳述意見之權限

檢察官原則上會允許陪同人陳述意見,也會主動詢問陪同人是否有意見要陳 述,但檢察官有權視情況禁止陪同人陳述意見。而陪同人得陳述之內容及範圍,

係由承辦檢察官於個案中判斷,在適度範圍內安撫被害人之情緒、透過翻譯或解 釋來協助被害人理解檢察官之問題、反應被害人身心狀況,或提醒被害人所遺漏 事項等情形,檢察官會予以允許。但若意見內容和案件本身太不相關,或是已經 影響到訴訟程序進行時,檢察官則會予以制止。此外,雖然陪同人可以適度地輔

助被害人為陳述,但還是不允許讓陪同人替被害人表達和案情相關之陳述,以維 護被害人證述之可信性。

而檢察官認為陪同人在偵查程序所陳述之意見多為情緒安撫、協助理解問題 或從旁提醒,對於案情並無實際的幫助,加上未經具結亦無從採為證據之用,故 多不會將其記入筆錄。亦有受訪檢察官表示,有時會視情況將陪同人所補充之意 見記入筆錄作為自己偵查方向之參考。

社工員則反應在陪同偵訊過程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多,但有些檢察官會在 偵查結束之前,問社工員是否有要補充意見。而其陳述意見之經驗,除了反應被 害人之身心狀況、輔助被害人陳述、提醒被害人所遺漏之事項等外,由於其和被 害人可能會有比較多的接觸及瞭解,因此有時會回應檢察官對於被害人相關資訊 之問題。

6.1.2 實務工作者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的認知

對於是否允許陪同人陪同偵訊,目前實務上檢察官有很大的裁量權限,因此 檢察官多依據個案之狀況來判斷其陪同之必要性,再據以決定是否允許陪同人陪 同被害人接受偵訊,因此並不會特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之規定。

此外,亦不是所有社工員皆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一的規定,但知道有 此一法律規定的社工員則會據此嘗試說服檢察官,讓其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

6.1.3 現行陪同偵訊制度之問題

檢察官認為由家屬擔任陪同人時,有時會有陪同人干擾被害人證述之情形;

或者在偵訊過程中出現情緒波動,讓檢察官還必須當庭安撫或制止家屬之情緒。

而由社工員擔任陪同人時,因為其專業身份,應能比親屬發揮更多陪同制度應有 的功能。但由於目前社工員接案量過大,且專業度仍有待提昇,導致只有在少數

的家庭暴力個案中發揮其應有的專業功能。

社工員則認為其於陪同偵訊時所遭遇之困境,主要有:一、時常遭到檢察官 以偵查不公開或被害人無安全問題等理由拒絕其陪同偵訊;二、陪同偵訊時不一 定能夠陪在被害人旁邊;三、陪同人於訴訟程序中之地位不明,而檢察官未能真 正理解陪同人之角色及功能。

6.1.4 實務工作者對於陪同人功能之認知存有落差

根據訪談資料,發現檢察官和社工員對於陪同人於陪同偵訊時所能發揮之功 能,在認知上存有落差。受訪檢察官和社工員均肯認陪同人具有情緒安撫與支持、

輔助被害人完整陳述、協助理解檢察官意思、反應被害人身心狀況,以及提供支 持系統此五種功能。

然而除了此五種功能之外,受訪檢察官還認為陪同人具有發現證人,以及保 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之功能,若陪同人具有如社工員之專業身分者,則另有針對 個案表達其專業意見之功能。而受訪社工員未提出此三種功能之原因主要為:一、

社工員多認為轉列證人並非其原本協助個案時所期待扮演的角色,亦和自己擔任 社工員的工作有所衝突,故對於擔任證人一事感到排斥;二、雖然社工員對於被 害人之人身安全也會特別注意,並會和被害人討論安全出庭之計畫,但在現行實 務中社工員本身之安危也是相當值得關注之議題,再加上社工員和被害人之間並 未具有緊密之親屬關係,因此社工員並未將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列入其可發揮 之功能中;三、社工員在陪同偵訊時能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多,且得陳述之內容 及範圍因承辦檢察官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故可能因此未提到自己有提出專業意見 之機會。

而受訪社工員則認為自己在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時,除了上述五種功能外,

還可以發揮訴訟流程及法院環境介紹、為偵訊進行模擬練習、避免被害人在司法

程序中第二次受害、後續程序之提醒與告知、資源連結等五種功能。而受訪檢察 官未提出此五種功能之原因可能為:一、對社政體系之服務性質與工作內涵不夠 瞭解;二、認為家庭暴力案件相較於其他如性侵害等婦幼案件而言,其在司法程 序中第二次受害之可能性較低;三、當中部份社工員陪同人所能發揮的功能不會 直接立即在偵查庭中發生效果,因此檢察官未能將其所帶來之成果,與陪同人之 功能做直接連結。

而從這樣的認知落差也可以發現,實務工作者除了應該對於陪同人所得發揮 之功能有更完整的認識外,亦應對於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之專業與職責進行有 所瞭解,如此一來彼此之間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平台,亦才能透過團隊的分工合 作,讓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更加周全。茲將受訪檢察官及社工員對於陪同人於 陪同偵訊時所得發揮之功能相同及相異之處臚列如下表:

表 5 陪同人於陪同偵訊時所能發揮之功能 受訪者

異同 檢察官 社工員

相同點

 情緒安撫與支持

 輔助被害人完整陳述

 協助理解檢察官意思

 反應被害人身心狀況

 提供支持系統

相異點

 發現證人

 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 專業意見表達

 訴訟流程及法院環境介紹

 為偵訊進行模擬練習

 避免被害人第二次受害

 後續程序之提醒與告知

 資源連結

6.1.5 陪同人於偵查程序中之地位不明

雖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特別法規設有陪同偵訊制度之規定,但規定並不具體,

所以陪同人的角色定位模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地位,故對於檢察官而言,陪同 人主要就是一個在場陪同之人,至多和刑事訴訟法中輔佐人的角色有點類似。若 陪同人具有專業身份,能針對被害人之情形或反應做出專業意見陳述,則定位上 可能會有點類似專家證人。

而因為這樣地位不明的現況,社工員認為其所具備之陪同人的角色及功能並 未被檢察系統正確的認識,在無法充分發揮其專業功能的情況下,專業自信也難 以建立,甚至讓部份社工員感到自己被檢察官當成一個企圖監督檢察官偵訊過程 的監督角色。若能將制度明確化,讓陪同人有更堅強的在場依據,則一般陪同人 更能發揮保護被害人之功能,而具有專業身份之陪同人則能發揮及專業功能來輔

而因為這樣地位不明的現況,社工員認為其所具備之陪同人的角色及功能並 未被檢察系統正確的認識,在無法充分發揮其專業功能的情況下,專業自信也難 以建立,甚至讓部份社工員感到自己被檢察官當成一個企圖監督檢察官偵訊過程 的監督角色。若能將制度明確化,讓陪同人有更堅強的在場依據,則一般陪同人 更能發揮保護被害人之功能,而具有專業身份之陪同人則能發揮及專業功能來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