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受訪者為社工員之資料分析與討論
5.1.6 對於陪同偵訊制度之建議及期待
1.社工員之安全
家庭暴力事件之加害人時常認為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之社工員,煽動被害人 離開加害人,並破壞其與被害人之間的家庭關係,故可能將報復行為對象轉向至 陪同人的身上。因此除了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外,陪同人之人身安全亦應一併受到 重視。
「我覺得社工員安全需要被考慮進去,因為我們其實都很在乎被害人的安全嘛,然後 所以其實現在很多的法官、檢察官也都會同意說…在呃…就是開庭結束之後,讓被害 人先走,然後這時候社工就會趕快要帶著那個被害人離開。可是其實那個配套措施其 實不是很完整,有的時候…還是有一些檢察官跟法官要社工員出庭的時候去簽名…簽 在報到單上。那其實報到單他們閱卷也閱得到啊!」(S1-5)
2.當事人自主性之顧慮
家庭暴力事件之態樣輕重不一而足,而每個被害人因應受暴事件之能力亦有 所不同,因此在賦予被害人訴訟上權利的同時,亦應該同時顧慮當事人之自主性。
若被害人有能力自行因應家庭暴力事件之訴訟流程,或極度不希望社工員介入的 話,被害人應有拒絕社工員陪同的權利。
「我覺得有時候真的要顧慮到當事人的自主性啦,他們有時候並不是那麼沒有能力,
還有他們也真的不想這些事情太多人知道。像現在在推的家暴的服務,幾乎當事人都 沒有拒絕的權利啊,這個是必須要思考進去的。」(S1-6)
3.陪同偵訊制度之健全
(1)陪同人聲請陪同之程序明確化
由於目前並沒有規定陪同人聲請陪同的一個程序,若能有所規範,陪同人要 聲請陪同被害人偵訊時較能有所依歸。
「我覺得是可以列,但是不要說硬是要規定一定要陪同,就是說可以是一個去聲請的 部份。」(S2-5)
(2)檢察官拒絕陪同應有明確合理之原因
雖然刑事訴訟法上第 248 條之一規定被害人得接受陪同人陪同其偵訊,但實 務上社工員多有遭到檢察官拒絕其陪同之經驗,因此受訪者均認為檢察官在拒絕 社工員陪同時,應有更為明確且合理的理由,否則會讓社工員感受到能否陪同偵 訊之標準不一,而完全繫於承辦檢察官之習慣。
此外,社工員與被害人之接觸時間較長,故相較於檢察官,社工員對被害人 之瞭解更為全面,對於被害人究竟是否有受陪同偵訊之必要性亦更為清楚。因此 若要限制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社工員亦應參與評估之過程,或者其評估 之意見應受到檢察官之尊重,才能真正維護被害人權益,並合乎陪同偵訊制度立 法意旨。
「像在聲請要陪同的部份,有些法官不讓我們進去可能會有些理由這樣,可是我們有 想要陪同的話可能也是會有一些理由嘛,那如果說,我覺得那個標準很不一定,就是 希望說可以有一些明確的原則說我們怎樣的狀況可以進去,怎樣的狀況不可以進去這 樣子…」(S2-8)
「但因為有時候我覺得個案他的焦躁不安其實會影響到他整個開庭的歷程,所以我會 覺得其實是需要看狀況…社工是不是入庭對於這部份是不是有一些條件的限制,或是 說有什麼樣的考量是可以讓社工進入的,而不是只是在於說檢察官自行評估或是認為 有沒有這個需求這樣子。」(S3-6)
「在個案評估上,或是在出庭陪同的這個部份是不是有可能以我們的意見,也不是說 以我們的意見為準,就是說如果我們評估個案有需要的話,是不是就可以讓我們提供 這樣的一個服務,因為有時候整個服務歷程裡面我們會看到個案的一些狀況,但是這 個可能是檢察官或是法官他在幾次的,因為他們大部份都是單次單次嘛,我是說今天 頂多一個小時或是一個多小時,甚至有的庭只有 20 分鐘,那你就去判定一個人是不 是需要這樣的服務,那我會覺得是不是我們也有權限去提出來說個案什麼樣的狀況,
所以請讓我們出庭陪同的部份或是說發言的部份…」(S3-9)
(3)不應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社工員陪同偵訊
社工員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訊係為保障被害人於偵查程序當中之權益,且基於 社工倫理,社工員在偵查結束後亦不會向第三人透漏偵訊內容,而在偵訊過程中 亦不會干擾訴訟程序,因此不應在偵查不公開所限制之對象之內,否則陪同制度 的規定等於形同虛設。故縱使日後修法之後對於陪同人之陪同偵訊權限有所設限,
亦不應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社工員陪同偵訊。
「蠻不合理啊,有什麼好…有什麼好拒絕的啊(苦笑),而且其實社工員在裡面,如 果…就是你不希望社工員發言的話,社工員其實也不會一直要講話,所以你就讓社工 員在旁邊可以提供案主一些支持,也幫忙…就是整理整個偵訊的狀況,我覺得對當事 人來說是好的。」(S1-4)
「我覺得其實社工有社工自己的倫理,倫理守則部份也有保密的原則,那其實開庭結 束之後我們不會去告訴別人、告訴媒體或是告訴其他人說這個個案的狀態、開庭的過 程、調查的證據如何如何,所以這部份我想是跟立法的緣由是一致的,所以其實如果 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這個部份拒絕社工提供出庭陪同服務我覺得是比較不合理的。」
(S4-6)
4.陳述意見權利之明確化
應規範陪同人得陳述意見之內容及範圍,讓社工員在陪同偵訊過程中陳述意 見時,有法律上的依據,才不用在當場和檢察官進行溝通或協調。
「我會覺得是不是我們也有權限去提出來說個案什麼樣的狀況,所以請讓我們出庭陪 同的部份或是說發言的部份…」(S3-9)
「如果法條上是沒有規定的話,我覺得是立法可以增列啦,我覺得是 ok 的,就是比 較有一個法源依據,讓法官還有檢察官知道說我們是有發言的權利,對,就比較不會,
要怎麼說,比較不會因為開庭過程中,因為社工發言了讓法官或檢察官覺得不適當或 者是說間接對案主有一些負面的影響這樣子,對我覺得如果有法源依據進來的話,法 官和檢察官就會比較清楚,那本來社工就有這個權利,就不需要再去溝通協調這部份。」
(S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