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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國家制度發展之借鏡

5.2 抽象及集中式違憲審查國家

5.2.2 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5.2.2.2 匈牙利

5.2.2.2.1法規範基礎

匈牙利同樣採取抽象及集中式的違憲審查模式,設置憲法法院處理法規範牴 觸憲法(fundamental law)之問題,憲法法院法(Act CLI of 2011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265第 45 第 1 項266明確規定,經憲法法院廢止(annulment)

的法規範(legal regulation or provision)自裁判公布時起方停止適用,易言之,

在規範層面匈牙利明顯採取廢止而非撤銷理論,而且違憲法規範以向後失效為原 則,與奧地利的法制相同。憲法法院法第 45 條第 3 項267更特別強調,除了促成 違憲宣告的原因案件(同條第 2 項)以及以系爭違憲之刑事性法規範為裁判依據 的確定案件外(同條第 6 項),法規範雖經憲法法院宣告牴觸憲法,但並不影響 判決公告前適用該法規範所產生的權利及義務關係。規範層面如此明確、維護違 憲審查前既存的法秩序狀態,在比較法上相當少見。

至於違憲法規範之溯及失效以及定期失效相對而言則應為例外,惟此二種類 型雖未經明文,但是憲法法院法第 45 條第 4 項268提供了正當化的基礎,其規定 當憲法法院認為讓違憲的法規範向後失效,會發生牴觸憲法的情形,或者是在一

265 英譯版本:http://www.mkab.hu/download.php?d=64.(最後聯覽日:2016 年 5 月 3 日)。

266 “The annulled legal regulation or provision thereof shall cease to have effect on the day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decision on annulment in the Hungarian Official Gazette and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from that day; a legal regulation which has been promulgated, but has not yet entered into force shall not enter into force. ”

267 “Apart from the case set forth in paragraph (6), the annulment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does not affect the legal relations originating on the day or before the decision was published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sulting therefrom.”

268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may depart from paragraphs (1) to (3) when deciding on the repeal of a legal regulation contrary to the Fundamental Law or on the inapplicability of the annulled legal regulation in general, or in concrete cases, if this is justified by the protection

of the Fundamental Law, by the interest of legal certainty or by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terest of the entity initiating the proceedings.”

般性或個案性上出現無法適用的狀況,則基於維護憲法、法安定性的考量或對促 發本案之個案其特別重要的利益,則可對於違憲法規範的時間效力問題另為決定。

雖然適用上有相當的要件限制,但亦有學者認為,憲法法院在選擇立即失效以外 的效力諭知方式時,並不需要詳細說明原因269

對於違憲法規範向後失其效力的原則,則曾有人民向憲法法院起訴挑戰270, 針對 1989 年第 32 號(XXXII)法案的憲法法院法第 43 條(與目前的憲法法院 法第 45 條第 1 項採取相同的規範方式),主張僅有讓違憲的法規範溯及失效產生 救濟的效果,方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法安定性,避免出現以違憲法律所形成的法律 關係仍繼續存在的矛盾狀況。憲法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安定性屬於憲法保障之法 治原則的一部分,而法規範經審查後被認定違憲,其結果仍然必須是以法安定性 之追求作為導向,不能予以忽視,此較無效原則的貫徹更為重要。法規範變動時 必須考量到眾多的法律關係,包含根基於違憲法規範所發生者在內,從比較法的 角度觀察,為維護法安定性採取的方式可能是透過規定法規範生效後可被提起違 憲審查的期間相對短暫、將違憲宣告的結果限於僅能讓違憲法規範向後失效、雖 賦予憲法法院宣告無效的權力但不允許影響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在憲法 法院法並未對於法規範可提交違憲審查的期間限制的情況下,第 43 條對於被宣 告違憲之法規範其之時間效力進行規範,即是一種必須的調和及限制,雖然是以 立即向後失效為原則,但亦允許憲法法院審酌個案的情形後,選擇例外的溯及失 效或是定期失效,力求法安定性的追求,並且,運用定期失效來避免法規範的真 空有其正當性存在。最後,判決中重申對業經終結法律關係的介入,必須是基於 其他與法安定性相互競爭(competing)的法治原則考量方可,因此,憲法法院

269 See Tímea Drinóczi, Temporal Effects of Decisions of the Hungarian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THE EFFECTS OF JUDICIAL DECISIONS IN TIME 95-96 (Patricia Popelier, Sarah Verstraelen, Dirk Vanheule and Beatrix Vanlerberghe eds. 2014).

270 DECISION 10 OF 1992: 25 FEBRUARY 1992.

法僅規定因適用違憲法規範而遭受判刑者,倘於憲法判決公布後其處罰仍在執行 中,方產生救濟的效果,是一種妥適權衡各種相互衝突的憲法原則後之結果。

5.2.2.2.2代表案例

在適用定期失效的具體案例上,憲法法院則曾宣告(37/1992(VI.10.))使 電台以及電視台受到部長委員會(the council of minister)監督的法規範,牴觸憲 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包含溝通自由及言論自由在內),國家必須維護新聞自由,

蓋其為散布、形塑觀點、蒐集資訊以及影響個人意見形成所不可或缺的管道,憲 法僅容許國家對於新聞媒體的外部性限制,禁止對內容介入及採取審查制,人民 應有機會自由辦報,國家並應提供程序性以及實體性的保障。因此,系爭法規範 因為未包含任何可以避免政府利用其在核准執照上的權限,進而影響節目內容之 程序上、實質上以及組織上的機制而違憲。憲法法院考量倘宣告系爭法規範立即 失效,將導致新聞媒體缺乏任何的監督機制,同時也意謂除去對政治活動的法律 限制,對於表意自由的傷害會較目前更為嚴重,因此運用定期失效宣告的方式,

一方面避免法規範真空困境的出現,另方面則課予國會積極立法的義務,力求法 安定性的維護,甚至於判決中提醒國會若未於失效期限屆至前制定新法,則將再 延長失效期限。有趣的是,失效期限屆至時,國會竟然真的未遵期制定新的法律 以規範新聞媒體,憲法法院只好再透過判決(17/1993(III.18.))表示系爭違憲 的法律將只會在對於電台以及電視台管制之新法律生效日方失效,相較於定期失 效類型,此種效力諭知的方式被學者稱為情況設定類型(condition-setting)271。 由上述個案的發展情形可見,匈牙利的司法違憲審查不但在制度面上相當側 重法安定性,且在實際運作上,憲法法院亦不願意自己去處理違憲法規範失效後

271 See Tímea Drinóczi, supra note 269, at 97-98.

所產生的法律真空問題,先是運用定期失效諭知,再者縱使是已經逾越憲法判決 所諭知的失效期限,憲法法院亦僅是消極的選擇再給予政治部門寬限的時間。定 期失效原於理論上所具有的督促、施加壓力功能,在結合條件、情況設定後,期 限的意義實已淪為取決於政治部門何時完成修法任務。

另外,縱使是在憲法法院宣告法規範違憲而溯及失效的案件中,也可以發現 法安定性的側重明顯優於受損害個人權利的回復,在 2012 年的法官退休年齡調 降案(33/2012(VII.17.))中,憲法法院認為法官法律地位及待遇法(Act CLXII of 2011 on the Legal Status and Remuneration of Judges)第 90 條以及第 230 條規 定法官強制退休的年齡,違反憲法中對法官獨立性的保障,憲法要求法官僅能基 於法定之理由以及踐行法定程序方能被解職,並授權由國會制定基本法(a cardinal Act)的方式具體化,然而形式上立法者並未在基本法中規定,而是在法 官法律地位及待遇法中,準用社會安全退休福利法中之規定,以作法官一般退休 年齡的依據,在實質上因系爭違憲法律是直接影響法官原本期待、預見的強制退 休年齡(70 歲),應該有適當的過渡期間以及逐漸調整機制,避免危及憲法中司 法獨立原則下相當重要的法官不得任意被迫去職的要求。在時間效力上,憲法法 院考量到已經有相當多數的法官因系爭違憲法律之施行而去職(總計達 274 位), 且持續會有法官的職務受到影響,所以決定例外的宣告系爭違憲法律溯及自其生 效之日時喪失效力,而此決定能夠被個案當事人之重要利益與法安定性的需求所 正當化。然而,儘管如此,先前適用系爭違憲法律而使法官去職的命令仍然不會 因此失效,必須由受影響的個別法官再向勞動法庭起訴主張,蓋法官的免職是直 接根據總統的命令。論者批評憲法法院並未在本件違憲裁判中提供足夠的救濟效 果,例如應該清直接表示因系爭違憲法律而去職的法官應該回任,或是要求總統

必須廢棄以系爭違憲法律為根據的免職令272

5.2.2.2.3檢討

學者認為,匈牙利在 1989 年設立憲法法院時,之所以採取向後失效作為法 規範經宣告違憲後之的效力原則,有其歷史背景因素,因為既允許事後違憲審查 且又賦予人民可在不涉自己利益的狀況下起訴(actio popularis)的情況下,共產 時代所制定的眾多法規範,勢將大量湧入憲法法院成為待審理的案件,倘採取宣 告違憲即溯及失效,將影響以其為基礎所形成長達數年、數十年的法律關係,對 法安定性而言無疑是過於嚴重的衝擊,因此,司法違憲審查的功能主要在於修復

(repair)法律體系而優先於提供個案救濟273,向後失效的原則才能讓憲法法院勇 於進行違憲審查。在 2012 年憲法以及憲法法院法修正後,憲法法院則更進一步 採取定期失效宣告處理違憲法規範,理由雖然同樣是法定性的維護,但是多了另 個促使國會制定新法規範的考量。總結而言,正是因為有多種效力類型可資運用,

且法規範經宣告違憲的結果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縱使諭知溯及失效,除刑事性 法規範以外,亦不影響既存的法律關係,所以司法違憲審查權方運作的較為積極,

但是對於作為例外的定期失效以及溯及失效運用,學者也坦言憲法法院所持理由 並不明確274,惜未見該國對此議題有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