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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期失效違憲宣告類型之實踐檢討

3.1 概況統計

3.1.2 法令性質

2 款,將其解釋為系爭條文所指之「法律或命令」予以受理審查99,惟大法官迄 今未曾對於違憲之判例或決議給予定期失效。

雖然聲請對象都被歸類為「法律或命令」,然而定期失效僅會發生於國會通 過之法律及行政權所制訂之命令,並不包括司法權所做成之判例及決議100,考其 差異,應是導源於司法權被認為並不具有抽象性法令的形成權,其權力的行使侷 限於個案之裁判,故雖然違憲審查者擴張解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明訂之聲請標 的,但並未改變判例及決議之本質,從而也不必擔心違憲宣告後會對於法安定性 產生嚴重影響,因此自毋庸特別給予較為緩和的效力宣告類型。

另外,根據學者之研究,大法官除了對於抽象之法令會使用定期失效的違憲 宣告外,大法官於釋字第 261 號就第一屆中央民代是否受任期限制之問題,變更 釋字第 31 號之見解,認定為能反映民意及貫徹民主憲政原則,第一屆中央民代 至遲應於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前終止行使職權,此期日離解釋作成之時間長達 一年半,廣義而言,亦屬於一種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就作為第一屆民代職權行 使之正當基礎而言)101

故整體而言,定期失效此違憲宣告類型,在歷來的大法官解釋中,主要被使 用於法令的審查上102,其他爭議類型雖然並非於本質上不可能出現(如權力分立 議題),但是一方面因案例數量過少,另方面因非本文所討論的課題,故即予以 排除。

在計算上,如果單一一號解釋所涉及之法令為複數,且分別為法律以及命令,

99 吳信華(2008),〈憲法訴訟─「訴訟類型」:第二講─「人民聲請釋憲」:各項程序要件(上)〉,

《月旦法學教室》,69 期,頁 33-37。

100 葉俊榮,同註 12,頁 340。

101 葉俊榮,同註 12,頁 372。文中另提及司法院釋字第 282 號解釋,其也被歸類為「附期限憲 法解釋」之類型,惟其是對於立法者課予新規範之制定義務,而無宣告既存之法令失效,故在概 念上難以納進本文所討論的「定期失效」,而偏屬「定期生效」。

102 李惠宗,同註 19,頁 8。

則本文統計上會將其分別於法律、命令之類型中計算一次,而其中屬於此種情形 的解釋有三號,分別為釋字第 450 號、第 524 號及第 710 號,因此雖然截至釋字 第 732 號為止,共計有 72 號解釋使用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但是在本文的分析 上,因重複計算之故所以會有 75 件解釋,特此敘明。

基本上大法官對於違憲法令適用定期失效宣告,是以法律為大宗,占全部解 釋數之 64%,命令部分則僅占 36%,而其中又集中於辦法、規則及細則此三種類 型。另外,可以清楚觀察到的趨勢是與憲法相牴觸的命令性質法令,27 件中有 14 件亦即超過半數者是出現於釋字第 500 號(擇此時點是因該時點約為政黨輪 替前後,政治環境有重大變動)之前,而僅有 5 件是出現在釋字第 700 號後。相 反的,法令標的性質為法律者,受定期失效違憲宣告者多數是出現於釋字第 500 號後,在 48 件中占有 36 件,比例高達 75%。本文對於此現象的解釋是,由於過 去法制較不完備,許多影響、限制人民權利之法令皆是逕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然而隨著立法院審議功能的強化以及法律保留原則的確立,行政命令性質之法令 已經漸取得法律之授權,或是直接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取而代之,定期違憲宣告數 量在法律及命令兩者間所呈現出之相互消長現象103,即是如實反映出台灣法治的 變遷。

前述推論尚可以從對屬行政命令性質之法令,其所被宣告為違憲的理由中之 分析而獲得佐證,以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或是租稅法律主義為由,

亦即應改以法律規定或是於法律中明訂授權依據,宣告行政命令與憲法相牴觸而 諭知定期失效者,計有釋字第 289 號、第 313 號、第 380 號、第 390 號、第 402 號、第 423 號、第 443 號、第 454 號、第 524 號、第 586 號、第 598 號、第 619

103 大法官早期對於與法律保留原則有所違背之行政命令,除以定期失效的宣告方式緩和衝擊外,

更經常適用相當矛盾之宣告方式來達成,如釋字第 270 號解釋中認為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 規範國營事業退休之事宜,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但又要求此事項應速以法律定之。

號、第 638 號、第 640 號、第 657 號、第 658 號、第 707 號、第 710 號、第 724 號與第 730 號共 20 件,比例高達 74%,同時能夠觀察到的是,就涉及法律保留 原則之行政命令性質法令,其發生在釋字第 500 號之後者反而較之前者為多,本 文認為此是因為隨著立法權審議功能的加強,違憲審查者對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以 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也逐漸提高,故向來寬鬆的授權不再受到允許,轉而更嚴 格限制行政機關法令形成權之範圍

〈表二〉定期失效違憲宣告標的之法令性質

384、392、436、450

104

、452、491、

523、524

105

、535、549、551、558、

573、580、588、613、616、631、

636、641、645、649、653、654、

663、664、666、669、670、677、

680、687、694、696、702、708、

709、710

106

、711、716、718、731

48 64%

313、390、402、598、638、704 6

454、457、586、640 4

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