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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期失效違憲宣告類型之實踐檢討

3.1 概況統計

3.1.5 失效期限長短

大法官對於違憲法令所諭知之失效期限呈現相當多樣的形貌,首先在期限的 類型上,大法官主要採取兩種模式,第一種是諭知一定長度之期間,以月與年兩 種單位為主,第二種則是訂定一個特定的失效日期,後者通常在計算違憲法令的 存續時間上會出現個別的天數114

除定期間及定期日外,另外尚有較為特殊者,如釋字第 558 號宣告國家安全 法規定國民入境一律須經許可,對於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違反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遷徙自由,然其僅謂系爭違憲之法律應於立法機關針對入出境事務 制定相關法律規定施行時起方不予適用,簡言之,大法官未宣告立即失效而給予 存續的期限,然該期限並未確定,而是完全取決於立法者之作為,本質上已與單 純違憲宣告相去不遠,僅是形式上似對於違憲法令之效力問題與一個期限相為連 結115,但究其實際此實為邏輯上所必然,期限並不具有任何意義;釋字第 631 號 亦有相似的狀況,其認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未要求通訊監察書由法官所核發,違

114 有論者稱前者為「定期間失效」,後者則為「定期日失效」,參:楊淑卿,同註 24,頁 56。

115 陳春生大法官即未將釋字第 558 號納入定期失效的分類,參:陳春生,同註 54,頁 19。

反憲法第 12 條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惟其僅要求系爭規範於解釋作成當時,

已完成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第 5 條所訂之施行日起方失效,換言之,雖將 效力與期限相為連結,然究其實際毋寧為配合政治部門之作為而已。本文雖然認 為此兩者比較近似附失效條件而非失效期限之違憲宣告解釋,然由於學理上多未 將之特別分類,故爰予以劃歸為較近似的,本文所探討之定期失效違憲宣告類型 中一併處理(因其仍有試圖對於違憲法令之效力為非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之表 示)。

截至目前為止,所出現最長失效期限者為釋字第 649 號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及釋字第 707 號就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分別給予長達三年 之失效期限;次長者則約為二年半,發生於釋字第 613 號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組織法一案中。相對而言,歷來宣告期限最短者則為釋字第 677 號就監獄行刑 法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後之次日午前釋放,大法官於認其違憲後僅給予 17 天的失效期限;次短者則為釋字第 664 號就少年事件法對逃學與有逃家之虞 的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部分宣告違憲,亦僅給予立法者約一個月之緩衝期 間。

整體而言大法官所訂之期限長度,主要集中於六個月(9%)116、一年(44%)

117、一年半(4%)118、二年(32%)119此四大類別,可發現長短差距甚大,然而能 觀察出的趨勢為六個月及一年半的失效期限,已逐漸不再受到大法官之青睞,目 前最主要者為一年期及二年期。另方面,實務上曾出現過之其他較特別的失效期

116 釋字第 218 號、第 423 號、第 443 號、第 457 號、第 588 號、第 638 號解釋

117 釋字第 300 號、第 313 號、第 366 號、第 367 號、第 373 號、第 380 號、第 390 號、第 402 號、第 450 號、第 452 號、第 454 號、第 455 號、第 523 號、第 586 號、第 598 號、第 616 號、

第 619 號、第 636 號、第 640 號、第 641 號、第 645 號、第 657 號、第 669 號、第 687 號、第 694 號、第 702 號、第 709 號、第 711 號、第 716 號及第 724 號解釋。

118 釋字第 251 號、第 324 號、第 384 號解釋。

119 釋字第 224 號、第 289 號、第 365 號、第 392 號、第 436 號、第 491 號、第 524 號、第 530 號、第 535 號、第 549 號、第 551 號、第 573 號、第 580 號、第 653 號、第 658 號、第 663 號、

第 666 號、第 670 號、第 680 號、第 696 號、第 704 號、第 708 號及第 710 號解釋。

限者,為釋字第 718 號所訂之約九個月、釋字第 654 號所訂之三個多月及釋字第 613 號所訂之約二年半,以及前述未訂出明確期限或者可說是根本無期限可言之 釋字第 558 號及第 631 號。

而若進一步結合審查之標的分析,雖然大法官歷來所作成之定期失效宣告中,

期限最短之三者其標的皆為法律;但是在六個月長度的定期失效宣告案件中,則 有 83%屬於命令之性質;一年為期之定期失效宣告案件中,53%是針對法律,47%

則是針對命令;而於二年長度的定期失效案件中,77%是針對法律,僅 23%是針 對命令。綜而言之,應能夠歸納出定期失效期限之長短,原則上與標的性質關係 密切120,大法官傾向給予法律位階的違憲法令更長的失效期限。而若進一步檢視 被諭知二年失效期限中關於命令之案件(釋字第 289 號、第 658 號、第 704 號與 第 710 號),將發現其共通處皆在於是因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而 受到違憲之宣告,因此更精確而言,二年的期限其實是預留給立法部門而非行政 部門。分析至此,可獲致之結論是,只有在涉及法律的修正與制定,司法者才會 給予相對而言較長的失效期限。

120 惟亦有論者則認為違憲標的是法律或命令與期限之長短無關,參:許玉秀(2006),司法院釋 字第 613 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頁 12-13。

〈表四〉定期失效違憲宣告解釋所訂之期間長短

釋 字 數 量 比 率

三年 707、649 2 3%

(約)二年半 613 1 1%

二年 710、708、704、696、680、670、

666、663、658、653、580、573、

558、551、549、535、524、491、

436、392、365、289、224

23 32%

(約)一年半 384、324、251 3 4%

一年 731、730、724、716、711、709、

702、694、687、669、657、645、

641、640、636、619、616、598、

586、523、455、454、452、450、

402、390、380、373、367、366、

313、300

32 44%

(約)九個月 718 1 1%

半年 638、588、457、443、423、218 6 9%

(約)三個月 654 1 1%

(約)一個月 664 1 1%

17 天 677 1 1%

未定期 631、558 2 3%

72 100%

作者自製

說明:劃底線者為標的中至少有一者涉及行政命令性質之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