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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訪者的取樣

本研究初始的取樣方式是根據研究目的,以立意取樣(purposively sampling)

來進行;為了能夠獲得最大強度的資訊量,受訪者的篩選標準如下:

(一) 學位:獲有諮商或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位者,且學歷獲得教育部認可。

(二) 執照:基本上,選擇在台灣通過國家心理師執照考試者作為訪談對象。惟,

考量部分遊戲治療師因為某些原由尚未取得國內心理師證照,但是仍有豐 富且優秀的專業能力,為了避免有遺珠之憾,則若無執照者,則需要有五 年以上的遊戲治療經驗,且其專業能力獲得機構肯定、並持續聘用者,也 列入本研究訪談的邀請名單之中。

(三) 實務經驗:取得碩士學位之後在台灣至少從事全職或兼職兒童遊戲治療經 驗二年以上經驗者。

在研究初期,為了尋覓適當的受訪者,研究者努力經由師長、同儕、同事、

期刊、網站等媒介,透過電話、網路電子郵件、或者當面詢問等方式,將本研究 取樣需求的訊息散播出去,找尋符合受訪資格的台灣兒童遊戲治療師,並將所得 的回饋訊息加以整理,建立可能受訪者的名單。然後再以電話方式邀請受訪者參 與研究,並且說明本研究的動機與目的、研究倫理規範、並回答受訪者的相關困 惑、提供訪談大綱,同時也檢核受訪者是否符合本研究取樣標準,確認之後就積 極邀請接受訪談。為了使訪談過程能夠順利進行,在受訪者答應受訪後,就會立 刻寄發邀請訪談資料(詳見附錄一),協助受訪者進一步了解本研究的性質,並 得以事先思考訪談大綱。待一切就緒後,再敲定彼此方便的訪談時間和場地。

隨著研究的進展,研究者也以滾雪球的方式邀請受訪者,每次訪談受訪者之 後,請受訪者推薦其他可能的受訪者,並煩請其代為洽詢是否願意接受訪談、或 者由研究者自行洽詢。此外,為了使本研究結果的理論建構具有足夠的深度和變 異性,建立出具有足夠歧異性和稠密度的理論建構,在進行數次訪談並且完成初 步分析之後,就改以採取理論抽樣,針對理論的缺漏、尚未回答的問題、尚未發 展完成的概念來引導資料蒐集的方向,並且避免過度蒐集資料。亦即,繼續抽樣

的考量不僅只是增加新的受訪者,更重要的是能夠對當下的理論建構有所貢獻,

因此在抽樣過程會不斷地重新檢視舊有的資料、資料蒐集與分析過程所產生的參 與者回饋、研究日誌與現存文獻(Fassinger, 2005;Strauss & Cobin, 1990,1998),

作為理論抽樣時選取對象的考量。

二、 受訪者概述

研究者根據研究需要,共徵得九位遊療師接受訪談,試將背景資料彙整如下:

(一) 性別:女性有 8 位,男性有 1 位。

(二) 年齡:20~29 歲有 1 位,30~39 歲有 6 位,40~49 歲有 2 位。

(三) 主修:全部皆有諮商心理學/諮商教育碩士學位以上的訓練背景﹔此外,曾 有社會工作訓練背景者有 1 位、臨床心理學訓練者有 1 位、教育研究 訓練背景者有 2 位。

(四) 學歷:取得博士學位者有 1 位,博士候選人有 5 位,碩士有 3 位。其中有 3 位的碩士學位是在美國取得。

(五) 學派:認同單一學派者有 4 位,其中 3 位認同兒童中心學派,1 位認同精神 動力學派;屬於折衷取向者共有 5 位,每位都受到兒童分別學派的影 響,整合另外取向者包括精神動力與認知行為。

(六) 遊戲治療執業機構:有社區(福)機構經驗者共 7 位,有小學執業經驗者共 4 位,有開業診所經驗者共 1 位,有醫療體系經驗者共 3 位;其中對 家長有收費的執業經驗者共 4 位(含醫院掛號費)。

(七) 遊戲治療年資:時間從 3~13 年﹔其中 3-5 年者有 4 位,5-10 年者有 3 位,

10 年以上者有 2 位;其中 3 位在美國取得學位者,都有與西方兒童進 行遊戲治療、並進行家長工作的經驗。

(八) 訪談時間:每一位受訪者都接受 2-3 次的面對面訪談,合計時間約 4~7 小時 的訪談。

為了進一步掌握受訪者背景與本研究議題的關聯性,以下簡述受訪者在訪談 之前的相關生命經驗與專業體驗,以及參與本研究前後的立場:

(一) 受訪者 A

A 主要的工作內容是遊戲治療的實務工作,雖然沒有特定的接案對象,但是 對家暴、寄養兒童、教養機構兒童等有相當豐富的協助經驗。此外,A 也從事家 長親職成長團體、遊戲治療相關主題工作坊的帶領並且固定在大專院校兼課。基 本上,A 在美國學習遊戲治療的過程中,常有機會討論多元文化諮商的議題;在 成長過程,A 受到華人權威教養經驗的影響頗深,對此議題的個人與專業省思也 頗為豐富;A 除了提供本研究諸多文化省思的要點,同時也深切感受到參與本研

究,有助於提升個人權威教養生命經驗與治療理念的連結。

(二) 受訪者 B

B 為某社區機構的專職諮商師,並且兼任該機構的社工業務。目前約有一半 的工作量在從事遊戲治療實務工作,雖然沒有特定的案主限制,但是經常可接觸 到家暴與性侵害的受害兒童案主;此外,B 也曾從事與遊戲治療有關的研究與翻 譯工作。在個人的生命經驗裡,B 成長於母親高度的權威教養下;有關多元文化 諮商方面,B 在國外求學時曾經修習多元文化諮商課程;從事遊戲治療初期雖然 殊少有文化考量,但是隨著在台灣實務工作的經驗增加、以及參與本研究過程的 引發,對本研究議題的文化敏感度有顯著提升,並且為本研究提供豐富的文化省 思歷程之訊息。

(三) 受訪者 C

C 目前在醫療機構擔任心理師,遊戲治療是 C 在協助兒童案主的方式之一,

基於工作時間與負荷、兒童就診的方便考量,C 通常將遊戲治療安排在寒暑假,

接案的對象並沒有特定性。C 從小成長於父母寬鬆管教、自我獨立的環境,因此 C 的教養觀點頗能與西方現代教養接軌;在美國求學時,多元文化諮商被列為必 修課程;在目前的實務工作上,基於醫療訓練的背景、以及對於學派的認同,C 強調治療理念的普同性與問題解決取向的策略,因此在治療理念與介入策略上並 不主張文化差異的考量與調整。

(四) 受訪者 D

D 目前為小學輔導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兒童遊戲治療、教師與家長諮詢。

接案對象主要源自校內同仁的轉介,因此案主主訴多樣化;由於小學生在學校就 學時間長達六年,因此 D 頗能善用階段性治療目標的規劃與追蹤的功能。雖然 D 沒有修習多元文化諮商專題的課程,但是由於從小成長於典型客家家庭,不僅對 於權威教養有豐富的體驗與省思,在諮商專業的發展過程中,對自我與人我關係 中的權威/順從模式也非常的關注。參與本研究的過程中,也激發 D 進一步思 索、整理出台灣遊戲治療所宜有的文化考量要點。

(五) 受訪者 E

E 是在進修博士課程之後,才開始學習並從事遊戲治療工作。從成人諮商轉 到兒童遊戲治療的原委,除了觀察到介入最有效的兒童階段反而分配到最少的資 源,促其想要投入兒童諮商的領域,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 E 從小到大,在權威 教養的氣氛下,總是習慣自我抑制,爾後諮商專業訓練使其獨立自我的特質慢慢 發展,為了讓自己鬆弛個性上的嚴謹性、更具彈性,遊戲治療的遊戲要素剛好符 合 E 的專業發展需求。E 曾經修習多元文化諮商課程,也看重台灣遊戲治療文化 考量與調整;透過本研究的互動,也引發 E 對文化考量的進一步省思。

(六) 受訪者 F

F 目前為小學輔導人員,兒童遊戲治療為其主要的工作內容。接案對象主要 源自學校老師的轉介,因此案主主訴頗為多樣化。F 雖然沒有修習多元文化諮商 專題的課程,但是在修課過程中卻不乏接觸、討論的機會。在生命經驗裡,F 從 小就在母親的權威教養下成長;但是在伴侶關係與專業學習過程中體驗到「自我 關注」之後,轉而認同遊戲治療的教養理念,不僅在自己教養子女過程中力行以 子女為本位的教養理念,並且從遊療實務的回饋中,確認治療理念與技術的普同 性,因此並不主張多元文化諮商的觀點。

(七) 受訪者 G

G 在擔任小學輔導人員期間,因為工作需要開始學習遊戲治療,爾後在社福 機構與醫療體系擔任心理師,這兩個機構的遊療案主主訴分別為家暴與過動兒。

G 從小到大就是深受權威教養之苦,大學學習諮商過程中不斷參與團體,才使得 內在自我獲得滋養而茁壯;雖然幼年的權威教養之成長經驗構成 G 學習遊戲的 挑戰,但也使其敏感於台灣案主的「自我關注」之需求,因而在治療理念與案主 家長價值需求之間尋找折衷、雙贏的策略。G 曾修習多元文化諮商課程,看重 要台灣遊戲治療文化考量與調整,參與本研究之前,認為自己的觀點已經相當西 化,但是透過本研究的參與,也思索出具有啟發性的觀念。

(八) 受訪者 H

H 目前在大專院校擔任教職,當年為了克服兒童案主的專業瓶頸,於是將遊 戲治療做為博士進修的重點之一。H 成長於傳統客家家庭,具有豐富的權威教養 之體驗與省思。H 雖然沒有修習多元文化諮商專題的課程,但是在修課過程中卻 對此議題有豐富的討論,並曾有此議題的出版品。不管是實務與研究,H 都相當 注重多元文化的觀點,雖然認為對台灣兒童案主實施遊戲治療比較不需要文化考 量,但是在家長介入則須有適當文化調整策略。透過本研究的對話,也提供 H

H 目前在大專院校擔任教職,當年為了克服兒童案主的專業瓶頸,於是將遊 戲治療做為博士進修的重點之一。H 成長於傳統客家家庭,具有豐富的權威教養 之體驗與省思。H 雖然沒有修習多元文化諮商專題的課程,但是在修課過程中卻 對此議題有豐富的討論,並曾有此議題的出版品。不管是實務與研究,H 都相當 注重多元文化的觀點,雖然認為對台灣兒童案主實施遊戲治療比較不需要文化考 量,但是在家長介入則須有適當文化調整策略。透過本研究的對話,也提供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