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障礙就業服務場域的轉變歷程
第二節 制度建構時期(1996-2005)
四、 多元並存的庇護就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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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社會模式的主張,強調障礙者應是社區中的一份子,故無論其就業需求為 何,皆應透過輔導與訓練機制的協助,提供障礙者能夠依其意願選擇不同服務 形式的機會,並藉由連續性、多元性與結構性方案內容的設計,使障礙者能夠 以就業的形式參與在社區與社會生活之中,是一種透過就業服務員的支持協助 所進行的「先安置後訓練」服務邏輯;另一方面,傳統的職業訓練,提供的則 是一種「先訓練後安置」的階層式服務型態,關注於計畫的不同階段中,機構 內部所提供之職業重建專業服務(如職能治療、職業訓練及就業安置與輔導 等)對於障礙者職業能力獲得改善的成效,通常是施行於受到高度保護與控制 性的環境底下,由專業人員及組織所提供的一種特殊就業服務模式。
身保法時期庇護工場的設置理念受到上述兩種服務邏輯的影響,既被要求 符合「社區本位」中關於「先安置後訓練」的服務邏輯,以及社區化與小型化 的原則,強調障礙者能夠在實際的工作場所中發展出相應的職業能力,並以其 作為就業安置的最終職場。它卻同時也是一種「機構本位」的工作方案,經營 者關注的是障礙者職業與其他生活能力的強化成果、機構經營的成本效益、以 及是否合乎政府對於就業轉銜成效的要求。對於因不同目的而設置庇護工場的 身心障礙組織而言,庇護工場制度的多元性雖有助於經營者的策略性操作,能 夠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而採取不同的服務型態,但也因為此類服務的提供皆同 樣以「庇護工場」為名,模糊的制度定位不免受到社會大眾的質疑。
四、 多元並存的庇護就業模式
事實上,庇護工場這類具保護性質的服務型態,在民間機構過去的實務運 作過程中並不陌生。因為考量到成年障礙者的就業需求,部分非營利組織很早 就已經發展出許多相似的概念實體90。然而,究其服務的細部規範與施行方式而 言,則是一直到身保法以後,公部門才開始在推動社區化就業服務之餘,關注 到重度障礙者的就業需求,而著手研擬相關的規定。但正如同前文所述,一方 面由於國內庇護工場的制度化源自於社區化就業服務的不足與局限,另一方面 則因為不同性質之機構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的多元性,造成當時庇護工場的意義 與定位也跟著呈現多元化的發展。從而,這種服務模式雖在1990年代起獲得公 部門與身心障礙團體大量的資源投入,但於此同時,工場的運作也深受制度化 的過程中,涵蓋了許多如庇護與融合、就業與訓練、營利與非營利、事業經營
90 如 1968 年國內第一間由民間所自行辦理的職業重建機構:「友好復健技藝社」,或者是伊甸 社會福利基金會於 1983 年創辦時所推動的「福利工廠」,以及 1992 年台北市第一間採行開放 式工作環境的「陽光洗車中心」都是當時發展相當完善的庇護就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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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係指「以提供十五歲以上生活能力缺損但具工作意願,而工作能 力卻有不足之身心障礙者,給予生活及工作訓練之場所」。
其次,以復健治療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庇護工場,如衛生機關底下所附設 的「職能治療工作坊」,則是根據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設置:
「所稱精神復健機構指提供病人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社交技巧及日常生活處 理能力之復健治療,以協助人逐漸適應家庭及社會生活之機構」。並且於1994 年訂定的「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中亦指出,其中社區復健中心 包含有「庇護性工作場」,障礙者於其中接受以「社區」為基礎的職能復健與 產業治療。
最後,則是以「就業」為取向的庇護工場,其主要隸屬於各級政府設立之 勞工主管機關。與前兩者明顯不同的是,相較於隸屬在社政或衛政單位底下的 庇護服務,經常會將服務對象視為學員或住民,而向障礙者收取少許費用。相 反的,勞政單位所主管之庇護工場,其中障礙者的勞動身份較獲得重視,庇護 員工多少能夠自勞動力的付出中,獲取部分工作收入或薪資。然而即便如此,
實際上關於勞動薪資與權利保障的相關規範,在此時期間仍舊未能有實質、一 致的標準。因此,也時常出現有社政主管之庇護工場一方面向服務對象收取費 用的同時,另一方面又向勞政主管機關領取補助的雙面受益情形(周怡君、賴 金蓮 2009)。此外,不同的法律定位,也造成同一管理單位下的庇護工場,可 能因服務對象性質的不同而出現有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發生(周惠玲、唐昌豪 2007)。
因此,雖然這種多元的制度規範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讓承辦就業服 務業務的身心障礙團體,依據其組織性質及目標服務對象的能力與需求,而策 略性的選擇適當的工場經營型態,對於障礙族群中普遍存在的差異性而言,是 值得肯定的作法。然而,在不同性質之庇護工場所涉及的設立標準、設置目的 及經費來源不一的情況下,這種多元性卻也是經常導致社會大眾認知不足的主 因,進而造成公部門在行政管理層面的混亂、辦理機構經營的困難、甚或危及 到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李崇信 2002)。
此外,在經營管理、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三者之間的競合關係,也使得當 時多數由第三部門組織所辦理的「過渡型」庇護工場,在整體職業重建服務系 統內部的運作過程中,成為一種另類的職業訓練管道或就業安置場所。由於制 度模糊空間的存在,加上政府部門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認知的不足,造成 庇護工場營運的正當性基礎始終不夠穩固,從而在2005年爆發的「喜憨兒事 件」後,迫使相關單位必須在各方壓力下迅速做出回應。而勞委會在當時所選 擇採取的主張,也進一步促成庇護工場在後續的發展方向上,逐步邁向成為一 種更加強調經營管理導向與營利思維的身心障礙者就業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