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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障礙就業服務場域的轉變歷程

第三節 系統轉型時期(2006-2015)

一、 身權法對於職業重建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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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系統轉型時期(2006-2015)

延續前文關於國內職業重建服務發展所面臨到的挑戰與困境,為了追隨世 界趨勢,使相關服務能更加符合國內障礙者的需求,殘障聯盟自2004年起和行 政部門合作,針對不合時宜的法令規範進行討論,並邀集國內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組成「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研修小組」。在歷經三年多次會議的草案修改以及 各地區說明會的共識凝聚後,最終於2007年提出了身保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同 時將其更名為「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盟訊 2007)。

一、 身權法對於職業重建制度的影響

不同於舊法消極的保護觀點,身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積極保障身心障礙 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各項基本權益,並延伸身保法關於全人及生涯服務的理 念,進一步強調政府須依照障礙者「需求評估」的結果,提供他們適當的福利 與服務選擇,促進自立發展的可能性。從而,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進 一步也新增了如金融、法務、警政、體育、文化及採購法規等行政單位的權 責。其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的增列94,以及「優先採購及服務辦法」的施行,即 試圖達到以公部門資源協助民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營運的目的,藉 此鼓勵更多身心障礙者能夠實際投入在生產活動與服務提供的行列之中。95

從而,身權法全文也自舊法的75條大幅擴增為109條,整體而言,本次修 法內容與就業服務相關連的重點大致上包含有下面兩項變革:

(一)ICF新制與職業重建服務系統的整合

首先,新法在身心障礙類別的更動,主要是將原先以疾病名稱所分出的十 六類,改為採行「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八大分類系統96的方式來進行身心障

94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購買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並另行訂定優先採購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95 然而,目前這項辦法的實際執行狀況,仍將針對庇護工場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協助混為一 談,各政府機關只要採購任一者的產品或服務之金額,達到該機關總採購額的 5%,即可符合 規定。因此,這也使得各機關會在庇護工場與福利機構間選擇,而庇護工場在勞雇關係限制 下,相對於福利機構來說生產成本通常較高,故致使庇護工場業者不見得能夠完全獲益於此一 政策,這樣的資源競爭問題也已經引起許多非營利組織經營者的反彈聲浪,特別是經營有庇護 工場的機構團體。

96 分別為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3.涉及聲 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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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者的鑑定,藉此大幅調整過去經醫師鑑定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就能擁有的 套餐式服務型態,改經由專業團隊針對障礙者進行需求的評估與鑑定,以提供 合適的個別化與多元化服務選擇。在此,ICF分類系統指的是由「國際健康組 織」(WHO)所建立的一套整合有生理、個人及社會環境的綜合分類系統,意 在結合身體結構與功能上的障礙、個人從事活動的能力和參與情形,以及環境 對個人健康的影響等因素,來考量個別對象的整體健康狀態。因此,ICF將「障 礙」定義為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參與、情境因素彼此之間動態關係下的產 物。從而,具備有全人觀點、重視環境因素與全方位適用等特質(吳明宜、陳 靜江、賴淑華等人 2010)。

因此,身權法的修改以ICF作為制度變革的理論依據,事實上試圖改善的 是國內長期以來受到醫療模式所主導的服務輸送流程,欲將原先以醫療單位為 主的單向鑑定型態,轉變為以包含有專科醫師、治療師、特教老師、社工員與 職業評量員等多元專業人力結合下所進行的綜合評估機制。這樣的制度變動也 進一步體現在障礙就業服務之中,如在需求評估團隊中加入職業評量員,提供 障礙者職能評估的專業建議。另外,職重個管人員在制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以 前,也將參考需求評估中服務對象的意見進行規劃。同時,新的身心障礙分類 系統也進一步影響「職業輔導評量」的實施方式,ICF新制背後所欲落實的全面 性觀點,從而有別於過去所著重的個人生、心理特質,轉向強調施測者應同時 關注於身心障礙者與環境互動的特性,並且選擇使用情境式的評量方式,以避 免身心障礙者能力與表現之間的落差狀況。

然而,專業評估團隊的多元化組成,雖促成不同類型的專業工作者得以進 入到服務流程之中,但如何能夠確保一個橫越不同機關與業務職場的跨部會協 調聯繫機制得以設置與運作,仍是現階段落實ICF新制於各類服務內容中首先面 臨到的難題。對此,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也紛紛針對當前ICF新制 的實施狀況,以及其與職業重建系統之間的整合問題提出觀察與建議。

如「南區職評資源中心」在2010年的委託報告中,即以「國際健康功能與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應用在勞政政策之探討」為題進行研究,指出國內職 業重建專業人員在實際執行專業評估的過程裡,多半受限於現行法規而落於被 動接受轉介的狀況。一方面,需求評估的執行大多是在社政機關底下,由社工 人員透過訪視唔談的過程,獲取障礙者針對障礙就業服務之相關需求的表達內 容。同時,職業重建專業的介入往往是在接受轉介輔導進入體系內部以後,才 能針對前述的建議進行服務計畫的安排與規劃。而即使是重建專業人員獲邀在

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其功能;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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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階段時就進入到團隊內部,也往往會因目前評估工具的勾選題項過度 傾向於社政服務,而無法獲得服務對象的其他實際需求(周怡君 2015)。換句 話說,在現行的服務流程設計中,並不容易獲得障礙者對於職業重建服務需求 的真實狀況。而另一方面,在評估時程限制、經費資源分配不足與不均等情形 的影響下,職業重建專業與障礙者就業服務的選擇,也經常成為需求評估新制 下受到邊緣化而不被重視的一環。

從而,王育瑜與謝儒賢(2015)進一步認為,雖然鑑定評估新制的實施目 的在於落實ICF所涵蓋的全面性觀點,主動提供符合障礙者需求的服務,但受限 於國內現有專業人才、服務資源的不足與缺乏整合機制的影響,迫使障礙者在 評估過程中逐漸喪失其主體性,而使這套新制度的實踐成為公部門進行資源分 配的「社會控制」工具。並且,讓身心障礙服務的供給與輸送,也再度因專業 工作者與障礙服務對象之間無法避免的權力與決策關係,而難以突破「醫療 化」與專業邏輯宰制的界線(邱大昕 2011)。從而,原先試圖透過「工具」的 創新以貼近障礙者服務需求的目標,在國內實務操作的過程裡,搖身一變成為 障礙者服務取得的門檻與資格審查的機制。

為了配合新制的規劃,並增進職業重建服務的轉銜品質與執行效率,一個 能夠整合並協調不同部門單位的單一窗口繼而也成為身權法的改革重點。對 此,勞委會同步在2007年5月起,先後於台北市97、新北市、桃園縣及彰化縣等 四處地方政府試辦「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服務,2008年起則進一步將此制度逐 步落實於國內各縣市勞工單位的規範之中。從而,此舉同時也宣告了我國職業 重建服務內容的建置,大致上已完成了對於國外制度的仿效階段。而如圖六所 示,單一窗口與個案管理模式的引進,也正式取代了過去在制度建構期間所暫 時採行的多重開案管道(即包含勞政單位以及公私立重建機構所設立之受理窗 口)。隨著單一服務窗口的設立逐步完善,以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一職 的加入,原有的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輔導評量員等職業重建專業人員的角色與 功能也跟著有所調整。

97 事實上,台北市早在 2005 年 9 月,就已在率先試辦「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創 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一職,以引進完整的「個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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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業服務內容的變革

除了上述關於障礙分類系統與職重系統的整合面向外,在就業服務規範內 容的設計,亦有若干重大條文的變動,這其中包含了三項關鍵的內容修訂,分 別如下列所述(王雲東 2008):

1. 首先,為求增加一般勞動市場的就業率,勞委會針對公、民營機構僱用 身心障礙者的定額比例規定進行了修正,此為自1990年訂定有定額僱用制度 以來的首次變動。在公家機關的部分,將其所應僱用障礙員工人數由原先的 百分之二,調整至總員工人數的百分之三,並且同時降低適用門檻為至少34 人即需符合僱用規定。而在私立機構的部分則僅調降適用門檻為67人以上,

僱用總人數仍維持百分之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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