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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二、 大型身心障礙組織的轉型與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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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我們也可以在上述的整理中進一步觀察到,不同階段中制度邏輯的 變遷,亦經常伴隨有新行動者的加入。如第一個階段裡就業服務場域中主要的 管制機關為社政單位(即當時的內政部),到了第二個時期,則隨著場域內部 治理結構的變革,而新增有衛政及勞政單位,並且,在職業重建服務制度的理 論框架下,有系統地將相關的專業者社群及其制度規範進行整合。最後,則配 合以勞政單位為首的制度變革,進一步將就業服務價值與經營管理績效相互連 結,繼而在職業重建單一窗口的資源分配機制下,向外連結如衛政單位旗下的 小作所,經濟單位所主管的特例子公司等另類的就業職場,作為政府對於社會 發展邏輯的實踐。

二、 大型身心障礙組織的轉型與發展模式

為了呼應第四章關於環境特質的討論,筆者也進一步在研究的後半部,將 分析的對象自場域層次的制度邏輯變遷,轉移至組織層次的非營利身心障礙組 織,探討組織領導在行動與決策面向上,如何受到不同階段環境特質的影響。

除此之外,為了進一步瞭解社會企業概念模式對於組織的影響效果,筆者特別 將研究分析的對象,設定在其中擁有優勢資源的大型基金會組織。試圖說明這 些相對擁有能動性的傳統行動者,近年來如何在自身組織特質的基礎上,認知 與實踐「社會企業」此一概念模式,從而影響他們在組織決策與行為選擇上的 發展方向。並且,這些組織行動者對於社會企業的實踐行為,又是如何影響整 體場域的變遷。

從前文的整理中,可以發現到,有鑒於國內職業重建服務系統的設置,很 大的程度上是建立在非營利障礙組織所提供的服務能量。因此,不僅場域內部 制度環境的變化,源自於非營利組織率先發起的革新行動,他們也在制度化的 過程中,逐漸發展成為職業重建相關服務內容的主要供給者,而承擔起資源輸 送與整合的多數責任。如回顧國內身障就業政策的發展歷程,這套服務輸送系 統背後,最初的雛形是由存在於身心障礙組織內部的專家學者,自國外引進並 受到當時大多數組織領導的青睞,用以排除傳統慈善福利邏輯而提出的支持性 就業服務理念。該概念模式的推廣雖在公部門有關單位的支持下,快速於國內 各地開展出一系列相應的配套措施與服務規範。然而,這套創新制度所主張的

「社會模式」觀點,卻也在引進國內的在地化交融過程中,由於缺乏足夠相對 應的專業服務資源,加上專業者社群為了符合政府對於障礙者就業促進的績效 要求,而在實踐層面上呈現目標漂移的狀況。

一方面,改良後的「社區化就業服務」,在專家學者考量當時貧乏的就業 服務資源條件下,將目標對象由原先的中、重度轉移至輕、中度的障礙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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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也縮短了就業服務員所需提供的輔導與支持時數;另一方面,受到社會福利 民營化風潮的影響,社區化就業服務所欲達成的擴大障礙者社會參與目標,也 進一步成為政府用以縮減福利支出的正當性基礎。這樣的制度化特色進而也促 使職業重建服務系統的規劃,雖圍繞在以「社區化」作為首要的服務發展目 標,但實際的執行方式卻是一套融合傳統職業訓練服務邏輯的就業促進政策。

從而,早期由民間先行辦理的庇護工場,作為具備多種重建功能的機構式服 務,在正式化(formalization)成為職業重建服務系統中的一環後,卻反而由於其 模糊的制度定位,成為當時新、舊制度邏輯衝突交鋒的結構性交匯處。

對此,我們可以從個案對象的組織發展歷程中,觀察到傳統非營利障礙組 織與場域環境變遷之間的關聯。並且,從中歸納出這類組織行動者的轉型趨勢 如何與之相互呼應。如本文所分析討論的伊甸與喜憨兒基金會,是兩間先後成 立於 1980 及 1990 年代的大型身心障礙組織,作為當時障礙就業服務場域內部 的新進挑戰者,他們分別代表的是國內兩種不同時期的權利倡議運動模式,對 應的是制度場域的浮現與正式化(formalization)的階段。從而,各自的核心使命 與組織經營策略,以及面對環境變遷時所採取的回應行動,皆對於後續成立的 身心障礙組織經營者具有深遠的影響力。

兩者雖同為服務型的非營利障礙組織,但在不同的成立背景影響下,伊甸 選擇以社會運動的參與作為最初用以回應制度環境的手段,就業服務內容的供 給,則為組織領導對抗傳統慈善福利邏輯時所採取的策略行動;喜憨兒則是在 追求社會服務形式與內容的創新過程裡,進一步凸顯並強化了當時存在於場域 層次之中,新、舊制度邏輯之間的矛盾與衝突,進而影響了場域內部的制度邏 輯變化。故 1990 年代中期以來公私協力服務內容的開展,源自於前者及其同時 期的其他組織所投身的權利運動,積極介入的政治行動的成功所帶來的影響效 果,促成了服務型身心障礙組織的功能分化與發展,1990 年代成立的身心障礙 組織繼而能夠在獲得政府經費與政策的大量支持下,延續前一時期對於社會模 式制度邏輯的追求,進一步與政府共同構築多元的服務支持系統,並且發展出 跨越部門疆界的合作關係,建立非營利組織與企業之間互惠關係的可能性。然 而,2000 年初期「喜憨兒烘焙坊」的成功,卻也預告了第三部門內部逐漸興起 的管理主義潮流,開啟非營利障礙組織經營者不同於以往的轉型挑戰與契機。

因此,在本文所劃分的第三階段中,奠基於民營化服務輸送系統的成熟,

以及勞政單位的介入與主導,就業服務價值和經營管理績效之間的連結,從而 成為場域內部社會發展邏輯浮現的關鍵。公部門不僅透過購買式契約內容中各 項評鑑指標與審核項目的建立,來達成庇護工場企業化轉型的政策目標,更藉 由營利事業單位及其相關經營管理人才的引進與投入,試圖扭轉障礙就業服務 場域內部的非營利組織文化。同一時間,國家角色的轉變也進而藉由職業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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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與需求評量工具的介入,提高障礙者接受就業服務的門檻。從而,在資源 有效分配的前提下,勞政單位一方面透過制度規範的枷鎖不斷限縮公部門提供 就業服務的範疇,另一方面則也同時鼓吹企業化轉型的好處,強化組織就業服 務能力與經營管理績效之間的連結性。關於障礙者勞動力投資與發展的重責大 任,繼而也就透過外包的福利服務輸送系統,轉移到這些提供有就業服務內容 的非營利身心障礙組織身上。

因此,一種用以獲取資源而各自表述的社會企業概念模式,被期待成為扭 轉現況的創新策略,自障礙就業服務場域之中浮現。「六六事件」作為場域內 部系統轉型的關鍵分水嶺,從而也促成了非營利障礙組織在勞政單位的安排 下,被迫面向市場來獲取商業資源,並進一步在共同追求「社會企業」的價值 理性行動中,為求有效整合不同制度邏輯施加的需求與壓力,而發展出兩種不 同轉型方向的混合體(hybrids):

(一)混合型 NPO 組織:在此,指的是在非營利組織的架構下,配合障礙就業 服務與商業模式的設計規劃,同時提供有單項或多項重建服務內容的運 作模式。在國內的法律規範下,混合型 NPO 組織可能是經營有庇護工場 的地方型社團法人協會、或者是連鎖化與多角化經營的全國性財團法人 基金會,也可以是同時兼具有兩者的非營利組織。典型的案例如本文所 描述的個案:喜憨兒基金會旗下所設置的各項服務,如烘焙坊、概念餐 廳、農場等。經營者通常必須發展出屬於自身的品牌文化與組織認同,

才能有效調動不同部門行動者的資源,並在獲得多元利益關係人的正當 性前提下,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為了能夠進一步 深化跨部門的合作關係,這類型的 NPO 組織,也逐漸出現有另行成立一 獨立法人單位的發展趨勢。如陽光、伊甸等大型的非營利身心障礙組 織,皆表示未來有意朝向另外創辦社會企業法人或公司法人的方向邁 進,但目前有鑒於社會企業相關法規尚未有實質的具體規範,故仍處於 觀望整體環境與評估籌備的階段。

(二)結構分化型 NPO 組織:這裡所指涉的第二種轉型與發展方向,則是那些 由服務型非營利組織,以及透過其領導階層的連結,而另行創設之營利 事業單位的集合體。雖然台灣目前尚未有「社會企業」的專屬法律定 位,但部分非營利組織的領導者,為了進一步回應來自於障礙就業服務 場域內部的資源競爭壓力,並強化組織的經營管理能力,進而在公益創 投概念的影響下,發展出此類特殊的「結構分化型組織」,將社會服務 邏輯與商業邏輯分派至兩種鬆散連結而獨立運作的法人單位。在國內典 型的案例則有如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與第一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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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協作機制,透過兩個不同法人之間的相互支援,一方面在基金會底

部門協作機制,透過兩個不同法人之間的相互支援,一方面在基金會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