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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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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試圖以國內職業重建服務系統所開展出的「障礙就業服務場域」作為 主要的研究範圍,為求解釋提供就業服務項目的非營利組織經營者,如何回應 多元的制度邏輯與需求,故以場域中經營有庇護工場或其他商業活動的非營利 身心障礙組織作為本研究的主要分析對象。由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提供係 屬於我國職業重建制度的一環,而本研究為針對障礙組織所處環境進行分析,

故主要參考行政院勞動部與各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所制定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 服務系統,並依據該制度所開展出的治理結構、關係系統與相關的組織行動者

(Scott 1995),用以作為本研究組織場域的構成要素。

根據現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四章,「就業權益」專章中第三十三條的 規定,台灣的職業重建服務內容應包含有:「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 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 務」。上述各項服務除了由各級勞工主管機關透過「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窗口」

的建置執行外,「必要時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如同法第三十五條的內容指 出:「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一、職業訓練機 構。二、就業服務機構。三、庇護工場。」並且,「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 合設立54」。亦即在現有的規範性制度中,上述各項職業重建服務的實施,除了 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單獨設立外,申請設立之機構亦可視情況受政 府委託辦理來共同經營。因此,公部門在其中不僅作為場域內部的管控機關,

亦同其他組織行動者,提供有部分職業重建相關的服務內容與產品。

場域的組成除了上述依據職業重建服務內容所規範出的制度生活領域外,

由於不同職業重建服務的施行,必然會與系統中的其他組織、方案或計畫相互 連結。舉凡如「庇護工場」的就業服務執行流程,就必須在「職業重建個案服 務窗口」的受理申請與職業重建專業人員的轉介輔導下,經由「職業輔導評 量」的評估程序後方可進入。在整體流程中必然包含不同行動者的介入、參與 及協調,考量有障礙者的生、心理狀況與社會環境的條件許可、政府的管制規 範、以及工場雇主的經營需求等綜合性的評估後始能完成。故場域的組成亦包 含了不同組織行動者之間互動生成的關係系統,其中充滿著各種的訊息交流與 互動模式,並且存在有行動者之間的支配結構及共謀合作關係。

54 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第 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 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 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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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障礙就業服務場域的結構化最早可以追溯至 1980 年所制定的「殘障福 利法」,奠定障礙者在醫療復建、特殊教育、職業訓練等服務內容的基礎,之 後歷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於職業重建系統的初步建置,到「身心障礙權 益保障法」的發布施行,場域中各種制度規範的建立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以 及不同行動者的陸續加入,而逐漸發展出一個分裂(fragmented)且適度集中化 (moderately centralized)的場域特質,行動者需要面對存在於其中彼此衝突的多元 制度需求(Pache and Santos 2010)。整體而言,障礙就業的相關服務規範在

「身權法」通過後,相較於 2007 年修法以前,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建構出的障 礙者職業重建系統,雖已有明確的主管機關與法律定位,但在內部多元且分屬 於不同部會之各項服務內容皆有其核心運作邏輯的狀況下,不同服務制度之間 的整合,以及資源分配運用的合適性仍有待釐清,而存在許多理想與現實之間 的落差。因此,公部門組織雖然在就業服務輸送系統中扮演主要的資源供應者 與管制機構,但也由於提供就業服務的主要資源:「身心障礙就業基金」管理 規範的特殊性,使相關的專業者社群與倡議型組織在「遊戲規則」的制定上,

仍保有相對的自主性。並且,也由於第三部門近年來漸趨激烈的資源競逐現 象,帶動非營利組織內部興起管理主義與商業化發展的趨勢。因此,運作於場 域中的行動者,不僅需要受限於各政府部門對其所施加的制度壓力外,也往往 需要符合其他相關專業規範的要求,維持其組織運作的正當性與價值承諾,以 獲取生存所需的資源與支持。

從而,對此一過程的描述與分析說明即為本文的研究目標之一。筆者將在 後面的章節中,針對上述場域結構化過程中不同階段所存在的制度邏輯及行動 者之間的互動進行討論,故在此僅先就場域的主要構成部分做說明,藉此歸納 出障礙就業服務場域中主要的四種組織行動者類型:

一、公部門組織:

在此所指涉的公部門組織,主要包含有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社政與勞政 單位,參與在就業服務相關政策的經費預算與管理規範的設計、規劃與監 督,如立法院常設的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等。

二、非營利身心障礙組織:

主要討論的對象為,由家長團體、障礙者自(互)助性組織及各種專 業工作者所組成,經營有身心障礙相關服務業務的「服務型非營利組 織」,如「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等,

其中部分大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亦經常伴隨著組織的成長而逐漸發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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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服務與倡議的雙重功能特性;另外,也包含有那些以障礙相關福利服 務議題推動作為主要成立目標,持續進行政策倡議與監督等業務的「倡議 型非營利組織」,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55」、「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 會」。

整體而言,本文所指涉的非營利障礙組織56,前身多為障礙者家長、慈 善或宗教性團體,可以依據組織成立時所設定的核心目標,進一步細分 為:就業服務、照顧服務與政策倡議三種類型。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部分 較大型的組織行動者,經營的服務內容通常相當多元,往往也是該地區身 心障礙職業重建系統中的主要服務提供者,為大多數「就業服務機構」、

「職業訓練機構」與「庇護工場」背後的經營者。它們是場域中發展歷史 悠久的傳統行動者,也是本文主要的個案分析對象。

三、專業者社群:

亦即那些參與在場域中的各類職業重建專業人員57所成立組成的相關協 會與團體,包含有學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特殊教育人 員等不同類型的專業工作者。其中如辦理有「職業輔導評量」的「社團法 人台灣職能治療學會」,以及「社團法人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等團 體。此外,近年來隨著場域內部經營管理邏輯的引進,也出現許多涉及在 商業領域之專業經理人與相關學者專家團體的加入。如致力於跨部門資源 連結與政策倡議的「中華組織發展協會58」、或者是具學術機構背景的「台 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等,這些團體的加入也為障礙就業服務場域帶 來嶄新的思維,而衝擊到部分既有的「遊戲規則」與傳統的組織行動者。

四、社會企業型公司(簡稱社會公司):

55 前身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簡稱殘盟,於 2015 年正式更名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 盟」。

56 在 Oliver(1990)所區分的五種障礙組織類型(typology)裡,分別為:

(1)Partnership/patronage;(2)Economic/parliamentarian;(3)Consumerist/self-help;(4)Populist/activist;(5)Umbrella/co-ordinating。本文所指的社會福利基金會或社團法人,較接近 第一類的身心障礙組織,多以慈善(charitable)為目的,提供有相關服務與專業諮詢角色的組織。

而倡議型聯盟團體如「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則相當於第四類。

57 其中涵蓋有就業服務員、職業輔導評量員、職業訓練(師)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及督 導等專業人員。

58 中華組織發展協會是由一群具有企業、財務、非營利組織等實務工作者與學者共同組成,於 2010 年 5 月正式成立的組織。創辦宗旨為「促進各類組織之現代化、理性化、永續化及精緻化 之發展,並善盡社會責任與發揮公益精神」,組織目標則為:「希望透過各業界不同的專業與 資源,協助與促進各類型組織之間的發展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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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者承接有政府相關就業服務資源的

「營利事業體」。不同於傳統上從事各類身心障礙服務供給的非營利組織 行動者,亦有別於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一般企業。此處所指涉 的社會公司,組織的法律型態為公司法人,除了可以由社會企業家自行創 辦外,亦包含有由創投公司、企業或非營利組織所出資成立的「公益創投 型獨立企業」,他們多半是此場域中的新進挑戰者。由於它們的經營目的 仍主要在於盈利事業的維持與發展,故在組織的內部團體組成上,多為具 商業背景的專業經理人所主導,其服務的經營內容方面也通常較為單一,

傾向於關注在障礙就業服務中的某一特定區塊或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