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 障礙就業服務場域的制度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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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的關注焦點有二,一為探討國內身心障礙領域中,就業服務場域的 制度變遷歷程,其二則為非營利的身心障礙組織面對環境變遷時採取的應對策 略。因此,在本研究的最後一章裡,將依序針對上述兩項研究問題作出回應。
首先,在場域制度變遷的部分,筆者根據次級文獻資料的整理,輔以訪談 資料,將場域區分為三種主要的變遷階段,分別為:福利服務時期(1980-1995)、制度建構時期(1996-2005)、以及系統轉型時期(2006-2015)。並 且,也進一步針對近年來社會企業概念模式的浮現背景做說明,指出該概念背 後所立基的制度邏輯,是一種強調福利服務與經濟發展並重的社會發展邏輯。
其次,在關於組織行動者的回應行動部分,本文則參考個案對象與近期浮現的 社會公司的發展近況,進一步歸納出兩種大型非營利身心障礙組織的發展與轉 型模式,即混合型 NPO 組織與結構分化型 NPO 組織兩種類型。以下依序針對 上述的兩項研究發現做說明。
一、 障礙就業服務場域的制度變遷
首先,在針對場域環境變遷的部分,本文的關注焦點在於,討論台灣身心 障礙領域裡,就業服務場域的制度變遷歷程。從而,為了要指出身心障礙者就 業服務模式的轉變,以及背後哲學觀點的演變過程,筆者在前半部文獻回顧的 部分,試著整理歐美重建服務的發展歷史,說明庇護工場的轉型與社會企業概 念的浮現過程。其中,我們進一步可以發現障礙就業服務模式的變革,反映的 是特定時空背景下,社會大眾對於「障礙」概念的態度。同時,身心障礙組織 的運作模式也受到制度環境等脈絡因素的影響而出現不同的行動邏輯與發展特 質。從而,「社會企業」作為一個「理念型」的概念指標或光譜集合體,隨著 各地區福利體制的差異,而各自有其所欲指涉的實體對象。
因此,筆者接著在本文第四章的部分,進一步將焦點轉向國內,並以「障 礙就業服務場域」作為本研究主要的分析範圍,試圖回顧該場域結構化的不同 階段,進而提出其中制度邏輯變遷的三個主要時期,分別為:福利服務時期
(1980-1995)、制度建構時期(1996-2005)、以及系統轉型時期(2006-2015)。在這三個階段中,第一個時期的劃分主要是以「殘障福利法」的頒訂 作為場域結構化發展的源頭,進而討論該階段末期起,於場域內部湧現的非營 利身心障礙組織,以及他們所倡議主張的社會模式觀點,如何進一步在第二個 階段中,與傳統的慈善福利邏輯相互競逐。從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出 爐,作為開啟第二階段場域變遷的劃分依據,雖主要是以社會模式觀點作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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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化(formalization)服務輸送系統的理論基礎,但此時期關於新、舊制度邏輯的 共存現象,卻也進一步引發後續一連串行動者所無法掌控之事件序列的發展,
進而在第三個階段裡,隨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施行,場域整體的治 理結構才逐漸朝向以社會發展模式作為主要的制度邏輯,規劃並整合相關的就 業服務資源。
在此,關於場域層次不同發展階段的比較,筆者進一步依據場域結構化的 程度、制度邏輯的特質與變遷機制、服務輸送系統的運作模式、以及其中行動 者的類型做比較,如表十八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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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95)
Emerging: Highly fragmentation, centralized, informal
Formalization:
Moderately fragmentation and centralized, formal
Mature:
Centralized, formal
制度邏輯 慈善福利、社會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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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我們也可以在上述的整理中進一步觀察到,不同階段中制度邏輯的 變遷,亦經常伴隨有新行動者的加入。如第一個階段裡就業服務場域中主要的 管制機關為社政單位(即當時的內政部),到了第二個時期,則隨著場域內部 治理結構的變革,而新增有衛政及勞政單位,並且,在職業重建服務制度的理 論框架下,有系統地將相關的專業者社群及其制度規範進行整合。最後,則配 合以勞政單位為首的制度變革,進一步將就業服務價值與經營管理績效相互連 結,繼而在職業重建單一窗口的資源分配機制下,向外連結如衛政單位旗下的 小作所,經濟單位所主管的特例子公司等另類的就業職場,作為政府對於社會 發展邏輯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