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得被害人承諾的定位

CHAPTER  3   得被害人承諾

3.2   得被害人承諾的定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得被害人承諾的定位

得被害人承諾的定位,即承諾與同意有否需要區別,並位於犯罪判斷階層哪 一部分,在討論推測承諾時,不可能忽略可能作為上位概念的得被害人承諾,而 得被害人承諾在通說意義上又跟得被害人同意有所不同。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同 意(Einverständnis)以及阻卻違法的承諾(Einwilligung)依照 1953 年 Geerds 在基 爾大學的博士論文所述,兩者在意義上是不同的,此一看法後來成為了通說,直 到近來為止,兩者的不區分說又成為主流看法。

3.2.1   承諾與同意區別說  

區別說認為,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和阻卻違法性的承諾有不同的意義,首 先在同意部份,因為有些構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須以被害人不同意為前提,如果 被害人同意,那麼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是一個不破壞法益的行為。例如:強制性 交罪、強制罪、侵入住宅罪等等,只要被害人對於行為是同意的,就沒有實際破 壞法益的情況發生,例如經過雙方合意的性交行為,不會該當強制性交的構成要 件;房屋主人邀請客人入房喝茶,客人也不會有侵入住宅的疑慮,此類情形,因 為構成要件的外觀或本質含有被害人的意願,所以法益的破壞與否必須參酌被害 人意思,才能決定構成要件有沒有該當的可能119。只要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典型 的侵害行為就會轉換為社會接受的一般行為120,自始就不破壞法益。

阻卻違法的承諾是指被害人對該法益有處分權,但是該罪在構成要件的層次,

並沒有透過條文參酌被害人意願,所以判斷構成要件該不該當,並不必處理被害 人的意願,換句話說,構成要件的設計上,並不在於保護被害人的意思,而是有 別於被害人意願的保護法益,就算被害人允許侵害,也只能算是阻卻違法性的承 諾,而非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之所以可以阻卻違法是因為保護被害人的自我決 定權,才例外使得侵害不具有不法121。例如毀損和傷害,在構成要件的規定中,

並沒有考量被害人的意思,被害人針對財產和身體的處分,不能排除構成要件的 該當,僅能阻卻違法。亦即,這類的侵害行為實際造成法益的損害,之所以不屬 於不法,是因為對於個人自主權的尊重,而不是因為沒有法益遭受侵害,相對於                                                                                                                

119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初版,2006 年,頁 267;林東茂,《刑法綜覽》,六版,2009 年,

頁1-­‐136。  

120   Jescheck,  AT,  5.  Aufl.,  1996,  S.  372f.  

121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十版,2008 年,頁 36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得被害人同意自始沒有受到法益侵害,兩者在三階層犯罪判斷體系的排除位置並 不相同。

在區別說的論述下,同意和承諾被看作是兩種不同內涵的被害人意思,其所 處犯罪判斷理論階層位置不同,背後代表的意義也不同。一般來說,承諾被看作 是法律層面的被害人意思表示,同意則是事實層面的被害人意思表示122。依照通 說,同意和承諾的區別可分為以下數點123:第一,同意和承諾所要求的能力不同,

承諾既屬規範上的評價,承諾能力即應該具有充份成熟的判斷力;同意牽涉的是 事實,其僅需要自然的意思能力,例如 8 歲小朋友處分自己的玩具車、糖果和處 分自己的身體評價即不同,小朋友具有清楚判斷其所有物的自然意思能力,但其 並不具備足夠的承諾能力;第二,同意不要求無瑕疵,但承諾則否,同意具有瑕 疵,並不影響同意的有效性,常見瑕疵包含錯誤、強制、詐欺,相反的一旦承諾 有所瑕疵,則會失去承諾的有效性,無法阻卻違法;第三,因為兩者所處的犯罪 判斷階層不同,排除的是構成要件該當或是阻卻違法,會因為是同意或是承諾有 所不同,因此,對於同意或是承諾的誤認,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3.2.2   承諾與同意不區別說  

而認為毋須區別同意與承諾的不區別說,主張兩者本質相同,都是阻卻構成 要件該當,並不應該在違法性階層討論被害人意願,而應該在構成要件層次統一 處理。首先,對於法益侵擾的認知改變,在客觀歸責理論所帶動的目的理性理論,

成為刑法理論典範的同時,法益侵擾概念產生流動,以往純客觀的法益侵害判斷,

在客觀歸責理論容許風險的概念下,出現了即便破壞法益也可能不屬於刑法要加 以制裁的行為,以往這一類的判斷會留待違法性階層處理,但是客觀歸責理論的 出現,改變部分例外的判斷時點,過去構成要件單純處理法律指稱的法益破壞,

現在判斷法益有沒有破壞,則必須觀察其行為是不是製造,並實現法律所不容許 的風險,例如火災之中,沒有退路的受害者,將小孩從四樓丟下的行為,以往可 能會透過違法性或罪責排除刑法制裁,但客觀歸責理論最大的價值,在於一個實 現的風險,可能例外的是一個社會所允許的風險,因此有學者提出,社會期望的 丟嬰行為,並不該當構成要件該當行為124

                                                                                                               

122   林東茂,《刑法綜覽》,六版,2009 年,頁 1-­‐137。  

123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初版,2006 年,頁 267-­‐268。  

124   李聖傑,〈風險變更之結果客觀歸責〉,《中原財經法學》,7 期,2001 年 12 月,頁 63-­‐7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論者指出,對於法益侵擾概念的改變,有利於將被害人自主的概念引進,因 為在尊重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對於法益的破壞並不是一種侵擾,而會被看作是 被害人對於自己法益支配的實現,對於法益的保護,從現實概念的完整性改變成 對於法益關係的支配地位。在如此的假設之下,有助於形成虛擬的自主支配,在 推測承諾的情形,就可以主張該決定來自於以往個體的意願,是對於個體自主支 配的實現而非對於個體法益的破壞125。對於不區別說而言,經過被害人許可的行 為,並沒有製造或是實現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反而應該被看作是被害人對於生 命的自主決定展現,既然是法益不曾遭受破壞的自主類型,在得到被害人許可的 情形之下,都該被看作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消極構成要件要素,也因此所有的 被害人意願都是在構成要件層次處理,一律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也一律沒有任何 的法益侵擾。

在不區別說的被害人自主保護論下,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經過被害人的允許,

在評價上就可以視為被害人自己的行為,既然被害人同意該行為的施行,同時被 害人也對於行為結果有所承擔,因此法益所發生的改變,都是被害人自主的實現,

行為人在此時僅僅作為被害人實現目的之手段126

再者,在一般的阻卻違法事由中,採取的判斷基準皆是利益衡量,以低價法 益換取高價法益,以法益值作為判斷的標準,在特殊情形則允許微量高價法益的 犧牲換取大量的低價法益,換言之就是優越利益衡量,除了法益值之外加入法益 量的思考。無論如何,在多數阻卻違法事由之中都是採取利益權衡來進行價值衡 量,以判斷該法益侵害是否例外地受到社會允許。但是被害人意願涉及的不僅是 利益衡量而已,還有被害人的自主,在爭議案件,所謂的利益衡量勢必和自主形 成的衡量相違背,是以被害人承諾或同意所考量的,在違法性一元論的思考下,

並不相符127。另外,根據法益根本沒有遭到侵擾的理由,在此,根本沒有利益的 損失可以作為利益權衡的判斷對象。

另外,區別說也沒有提出有力的理由說明,為什麼有些是同意有些是承諾?

更沒有提出具體的主張描述,為什麼同意和承諾兩者必須要有不同的要件?只因 為不同所以不同,是完全沒有論證基礎的,Geerds 所觀察到兩者在刑法上的存在,

進而做出的分類,只能說是對於既有現象的描述,並沒有對於既有現象提出一個                                                                                                                

125   黃郁珊,〈被害人許可對於犯罪成立之影響-­‐以承諾與同意他人的危害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頁 33。  

126   黃郁珊,同前註文,頁 36。  

127   黃郁珊,同前註文,頁 3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有力的區分主張,因此不區別說認為承諾與同意無需區別,且兩者都是在於排除 構成要件該當的消極構成要件要素。

3.2.3   小結-­‐以自主與自主條件建構區別說  

本文認為無論是區別說或是不區別說,都沒有確切的處理到為什麼有些犯罪 要在構成要件層次規定被害人意願的字樣,但有些分則犯罪類型則隻字未提。或 是兩者不區別的話,要件要如何設定?是承諾的要件或是同意的要件?不同犯罪 類型的同意要件,是不同還是相同?亦或是被害人自主的刑法定位也都沒有敘述。

更奇怪的是既然無論採那一說,任一種個人法益的犯罪條文都不可避免面臨(一)

在構成要件層次,(二)在違法性層次,檢驗被害人的自主意思,為什麼不一致 性的在條文規定或是一致性的默許為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要素?

區別說認為有些犯罪本質就含有被害人的參與意思,所以部分犯罪類型,被 害人的意願會在構成要件處理,同時卻不排除讓其餘個人法益犯罪,可以使用得 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不區別說主張兩者在本質上是同樣的,都是被害人的許可,

因為尊重個人的自主決定權,所以在法益的損害判斷上,必須加入價值的判斷,

法益的破壞不一定是法益的侵擾,相反的,是在實現被害人的生活選擇。但是不 區別說完全忽略構成要件條文的規定,條文有沒有考慮被害人意願是一項客觀的 判斷,為什麼有規定的和沒有規定的都共有這項構成要件要素?到底自主是不是

法益的破壞不一定是法益的侵擾,相反的,是在實現被害人的生活選擇。但是不 區別說完全忽略構成要件條文的規定,條文有沒有考慮被害人意願是一項客觀的 判斷,為什麼有規定的和沒有規定的都共有這項構成要件要素?到底自主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