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方文化產業到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發展
從 1995 年文建會主導的「地方文化產業」政策,到 2002 年的「文化產業」
政策及 2008 年「文化創意產業」政策,這些政策雖都是推動地方文化往產業加值 和產業化的方向發展,但是在產業範疇和目的上卻是不同層次的。地方文化產業 政策發展的緣起是 1991 年文建會邀請在日本推動鄉村社區振興著有成效的宮崎 清教授來台指導社區發展傳統工藝。宮崎清強調地方傳統工藝的精神本於「人心 之華」。亦即地方工藝的價值來源,是傳統文化中的生活態度以及對生態和自然的 尊重,因此,當我們要推出動人的地方工藝產品,我們必須先保存傳統文化精華
(宮崎清, 1999; 藍麗春,邱重銘,王俊傑, 2009)。
1996 年時任文建會副主委的陳其南教授對地方文化產業的定義是「完全依賴 於創意、個別性也就是產品的個性、地方傳統性、地方特殊性,甚至是工匠或藝 術家的獨創性,強調的是產品的生活性和精神價值內涵。……手工藝、生活工藝才 是文化產業。(陳其南, 1996)」黃世輝(2001,p. 17)闡釋「文化產業」的操作 型定義為:「以社區居民為共同承擔、開創、經營與利益回饋的主體,以社區原有 的文史、技術、自然等資源為基礎,經過資源的發現、確認、活用等方法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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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的,提供社區生活、生產、生態、生命等社區文化的分享、體驗與學習的產 業。」
「地方文化產業」政策由當年文建會在「社區總體營造」精神下提出,與寫 村史的運動匯流,目的在培養人民主動的參與公共事務,重建社區認同,而地方 文化產業化的經濟策略只是手段(蔣玉嬋,2006)。然而政策的論述亦呈現地方文 化產業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將文化與藝術活動及產品做為地方產業來發展,最終 是要提振地方的經濟(王俐容,2005)。然而,由文化部門領導的政策在產業推動 上並沒有實質的策略,也欠缺與經濟、產業部門的整合。而且地方文化產業發展 的對象限於傳統的、鄉村型的初級產業,如傳統工藝、農產加工或地方特產(台 灣經濟研究院,2003)。相較於此,2002 年以後的文化產業或文化創意產業概念,
文化產業的範疇擴大,且不限於地方或社區的生產組織與分工,而是更向產業化 模式的行銷經營方向傾斜。
到了仿效英國「創意產業」政策的「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則清楚地導向 了經濟論述。此時正逢臺灣想要朝向知識型高價值的產業升級,文化創意產業被 期待帶動國家經濟發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所進行的《挑 戰 2008 國家發展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的報告顯示:
現今行政院出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過去「文化產業」相 比較,除了擴大產業範圍,更重要的是政府以策略引導帶動產業 轉型加值,並且不只從文化的角度切入產業,而是將文化直接轉 換成產業部門,把文化和設計、創意發展加入國家發展政策之中。
無疑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是當前的世界趨勢。「文化創意產 業」完全改變過去生產製造的概念,整個產業鏈可以沒有任何實 體,例如知識,既可以是資本、原料,更可以是產品。同時,文 化和創意產業也可以提高傳統產業的價值(台灣經濟研究院,2003,
P.2)。
2010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通過公告施行,列舉的產業項目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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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除了視覺、音樂、表演藝術、廣播、影視、廣告,也涵括了文化資產、工藝 及數位內容、生活設計文化(建築、產品、視覺傳達、設計品牌時尚、創意生活)
的範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目標是增加在地就業人口和創造產值,是以產業 的生產邏輯和行銷運作來提升經營效益。從 2002 年發展至今,文化部下設文創發 展司,專職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往知識密集產業轉型升級的重點。
2012 年文化部成立後,主掌「文創產業」的文創發展司則全力導向文化的產 業化發展,關注的是輔導產業研發、上下游產業的鏈結與創新、市場流通拓展、
多元資金統籌、文化科技應用、通路拓展、人才培育,近來強化文化經濟專業的 中介功能,並完備產業支援體系及投資機制。文化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策 略重心在投資、產業研發、市場拓展、產業鏈及跨界整合,很明顯地,聚焦在產 業化環境的建置,以便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在強調產業化的經濟論述時,雖然不 忘提及文化公民權、美學環境及文化價值等關心文化藝術的社會、美學、文化價 值的論述,然而在實際執行上是否能在產業發展的經濟價值和其他價值之間避免 比重失衡,導致文化意義的簡化或空洞化,以及文化生產工具被操控的問題,是 政策執行時應該考量的(王俐容,2005)。
國內對文化創業產業的研究,大多數是從產品產業面來探討產品的附加價值、
產品行銷、市場策略,以及產業的空間群聚、產業網絡等。其次,也從民眾參與、
文化特性、地方行銷、社區學習的角度探討文創產業(詳附錄二)。 國內研究對「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評論可分為三方面。
首先,是從 1995 年提出的「地方文化產業」到 2002 年以降的「文化創意產 業」政策,台灣從地域性和自給自足傾向的區域發展,演變為更高經濟規模的產 製。兩個政策都想運用挹注於產品文化符號意義之特殊性,帶動地方經濟振興。
文化與產業未必互斥,但是如何盤整和分配資源,要將發展重心放在文化藝術上 還是產業化上,則仰賴主事者的價值判斷。王偉綱(2013)指出政府在經濟的理 性計算立場上又扮演推動文化及社會整合的中介角色。但是兩者在文化的定義與 強調的價值上有明顯的落差。「地方文化產業」是在「社區總體營造」的精神下,
以人類學式的文化概念,挖掘、保存與活化地方特色文化為主;而「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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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則是將生產文化象徵符號的產業都涵括在內,以文化和創意的加值提高產業 的價值,促進產值和就業人口的提升。在價值的排序上,前者重視社區認同、文 化凝聚和地方自治的文化及社會價值,而以產業為手段;而後者則將文化象徵符 號的生產視為產業部門,是以創意和文化藝術為號召,進行經濟和產業規模化的 目的,是以經濟價值為主(王偉綱,2013 ; 王俐容,2005)。政策的論述中,「文 化」由政治社會論述轉向經濟論述,使用的語彙也從「文化補助」轉為「文化投 資」,換言之,經濟論述主導文化產業的內涵(王俐容,2005)。文化部成立後,
更將資源投入資金挹注、產業研發、市場流通等產業環境整備上,「文化創意產業」
政策事實上是經濟政策。
其次,許多學者對以經濟價值主導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在面對文化藝 術發展時之功利主義傾向多有疑慮,甚至指出「文化創意產業」和 Adorno 和 Horkheimer 批判的「文化工業」難分軒輊。如何避免落入「文化工業」的陷阱,
亦即透過生產標準化和流通技術理性化的原則,以文化商品的消費取代了人們可 以從文化藝術中獲得自由、創意的心理需求,而人的主體性在這過程中被消弭,
成為商品生產的附庸,則是在發展地方文創產業的人們應該有所自覺和避免的。
在產業化操作下,是否能及如何保留文化藝術本真性、孕育成長的時空需要及長 遠視野?是否危害文化創意產業永續發展的社會根基?(王偉綱,2013 ; 王佳煌,
2015)
再則是政策主導下的資源分配和發展重心,導致文化藝術自主發展被破壞的 疑慮。「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在執行上,偏重具有產值或提升就業人口的藝文類種,
整體的社會論述和法規、經費的支持,優先受惠的是哪些創作或產品?而其他的 則沒有或少有政府支助,引發資源分配的公平性的問題,也影響文化藝術發展的 環境。例如台灣文化產業的補助集中在影視、音樂加上科技電玩數位內容等具有 外銷潛力的範疇。學者認為娛樂或文化工業導向的產業,本身有其產業結構、產 業鏈、經營模式,在市場邏輯與生存壓力之下,業者本來就會想方設法,力求生 存與壯大,如果無法競爭就會被自然淘汰,無須政府挹注資源(王佳煌,2015)。 漢寶德認為政府應該致力的是向精神提升發展的文化產業(漢寶德,2014)。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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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在都會區成立文化創意園區,而在農村社區由民眾自發推動的 文創產業群聚卻在尚未成氣候前,難以獲得政府青睞。
而且由政府主導扶植的文創產業,賦予文化正當性的論述,從教育體制、商 業管道和媒體影響大眾的價值判斷,也會造成文化藝術價值和品味的單一化和均 質化,嚴重消弭了民眾對藝術文化的開放想像。沒有產業效益的文化藝術之地位 則可能受到貶抑,在經營生存上遭遇政府不同部門間法規及管理的干涉。例如台 北市「地下社會」另類音樂空間的營業存續議題(王偉綱,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