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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紐曼主教的宗教教育思想

二、 都柏林天主教大學教育實踐

紐曼任都柏林天主教大學前後共七年,自 1851 年 11 月 12 日至 1858 年 11 月 12 日,前三年是沒有任何學校的校長,後四年則實質上是一個教育機構

(institution)的院長而非大學校長,學校最早設在都柏林市的一棟別墅中,於 1854 年招入 20 個男孩,雖然環境不如紐曼在《大學之理念》一書中所言般的理 想,但紐曼認為形成大學的學風有兩個要素,一是人和環境造成的影響,另一個 是紀律(discipline)或法律(law),他認為紀律或法律是由幾個方面組成:(一)學院 和學校的行政管理機構;(二)課程和學位考試;(三)入學和學位授與等校園中相 關的儀式和服裝(A.D Culler 1965:156-157)。紐曼大學宗教教育的實際執行可分 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行政管理制度和學院

行政管理制度大致延襲比利時魯文大學(Louvain),由校長(rector)、校務諮詢 會議(Rectorial Council)以及學校評議會(Senate)等三部分組成。

名稱 組成 職掌

校長 一人 校園中最高的領導和代表

校務諮詢會 議

副校長、各學院院長 為校長的諮詢和支援機構,無任何公 共活動,每月開會一次。

學校評議會 由副校長、秘書、教授 (professor)、導師(tutor)代 表,院士(fellow)組成。

設計課程、考試主題、題型,授與學 位、開除、陳情和致詞,指定委員會 成員和列席代表聽取說明,對大學出 版進行審查。

(A.D Culler 1965:156-7)

相較於牛津大學只是一個學院的集合,形成鬆散的組織以及大學中實際執教 的教授和導師卻無任何有效的權力,此一制度改善了這兩個問題。

大學共設立五個學院,有法學院、科學院、工學院、醫學院、人文藝術學院,

(Academical License 或 B.A)

(Satisfactory License)

18 歲

世紀東方史(25)中世紀到現代史 (26)現代史(27)傳教史。

以上四種主題中每種之中選一。

相當於碩士 或博士

(Fellow)

21 歲

(A.D Culler 1965:160-162)

(三)、教師分級制度

紐曼的理想是採取牛津的教授(professor)、導師(tutor)、私人教師(private coach) 三級,但紐曼更動一些不同的名稱中,原來導師的職稱變成第三級,改第二級為

所以必需有教堂。紐曼說:「教會的目的不是在擺場面,而是從事實際的工作」

(Newman1991:435),何謂實際的工作呢?紐曼以為論辯教育的種種措施是否 能減少犯罪,以及違法的人是否多數都受過相當的教育,是不恰當的。沒錯,使 人成為國家的善良份子是教會的任務之一,但是教會有更神聖的工作,紐曼認為:

如果教會的各種儀禮,宣講,經文,與訓誨等等的總目標是在乎上帝拯救的 選民,在乎不僅以人為準則,而且以上帝為準則地培養那真正善良的靈魂,

並使之臻於圓滿;在乎那不僅是有用的事物,而是真實與聖潔的事實;又如 果為要那些依據較低級動機行事的人施行教化,竟得降低基督教的標準,而 關於對真理的指陳,除非實際能使人改變為善,便將被認為是使人墮落:那 麼教會毋寧是在它既經拯救了那少數人之後,便算盡天職了;然而,如果它 藉由上帝的恩而始終依據那高一等的目的,使大多數人也受到約束,受到感 化,並且有所覺悟,那末,它可說比盡天職更勝一籌了。(Newman1991:437-8)

在紐曼的看法,教會不僅培養人成為良好的國民,並且是以上帝為準則地培 養那真正善良的靈魂,並使之臻於圓滿,但是如果要降低基督教的標準來施行教 化,或者改變對真理的詮釋,這並非教會初衷,教會的理想和實際的工作要達到 的乃是依據高一等的目的使大多數人受到約束、感化與覺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