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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二二八事件與民營製造業的轉折

為解決戰後經濟混亂與物價上漲的問題,長官公署延續日治戰時的經貿管制政策,但由 於行政效率不彰,以及公務人員的貪彰枉法,致使管制的成效有限,徒增人民的困擾,進而 導致民間不滿情緒的積累與高漲。最後,因為1947年2月27日台北市專賣局違法1查緝私煙釀 成衝突,終於爆發全國性的二二八事件。事件發生時,嚴重影響民營製造業的發展,管理階 層與技術人員皆有傷亡,日產標售亦遭受波及而延期開標。事件後,當局為回應二二八事件 處理委員會的要求,因而在經濟政策上作出適度的調整,製造業的發展又進入另外一個階段

。 

第一節 二二八事件前的政經背景

陳儀攜帶大批的中國官員蒞任,並不准台灣人民參預任何重要的官方任務,以便對台灣 實行有效的剝削,使台灣民族感覺又被一戰勝者所統治。2由於不當的管制政策,致使百業 蕭條,物價飛漲,失業嚴重。3在民生日用產品生產不足的情況下,而經濟管制的項目又日 漸增多,導致販賣與走私專賣違禁品也就更加猖獗。以下試從當局內部的經濟政策切入,探 討二二八事件發生前的社會與經濟背景。 

一、接收日產貪污與標售日產不公

1、接收日產成為結構性貪污的溫床 

國治初期,來台接收的中國官員與黨政單位,互相爭奪日產,4承辦官員或透過爪牙來        

1  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根據閩台監察使楊亮功的調查報告,是因為專賣局緝私組查緝員葉德根(福建閩侯)

、盛鐵夫(浙江永嘉)、鍾延洲(江西瑞金)、趙子健(安徽合肥)、劉超群(四川瀘縣)與傅學通(廣東 焦嶺)等6人查緝私煙不當所引發,查緝員清一色全是中國人,對台灣婦人林江邁施暴。1947年4月3日由台 北地方法院推事方石城任審判長,推事邢匡與馮正樞陪審,判傅學通殺人處死刑,傷害部份無罪;葉得根傷 人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其餘4人均獲判無罪。論傅學通之罪行,所犯之罪當不致死刑,但法官以其「引起全 省極大騷動,人民死傷以千百計,財物損失以億萬計,犯罪所生損害之重大,殆無出其右者,論罪科刑,自 應盡法以繩,故置傅學通於大辟,」實為慘酷之至。蔣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 341。本報訊,〈傅學通等案判決書全文〉,《台灣新生報》,第528號(1947年4月6日),第4版。 

2  美國國務院編,中華民國外交部譯,《美國與中國之關係──特別著重一九四四年至一九四九年之一時期》

(出版地不詳:中華民國外交部,1949年),頁181。 

3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市: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4年),頁405。 

4  三青團私自接收日產,陳儀想藉此將該團解散,經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冀中勸阻及建議,才化解危 機。李翼中,〈帽簷述事〉,收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頁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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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爭奪。5常見同一處日產,被貼滿各種不同單位的接收封條,上級機關經常運用勢力任 意徵收下級機關接收的財產,而且上下級機關之間也時常發生爭相接收日產的情形,6露骨 的暴露出中國接收人員爭權奪利與貪婪的一面。因此,台灣人創辦的報刊才會經常揭露當局 官僚的醜陋行徑。 

歷來研究接收官員的貪污,幾乎都屬結構性的貪污,由上到下,由地方到中央,而且是 一整串的貪污,不是單純的由一兩個人來從事或進行,官員彼此之間皆有裙帶關係,皆會相 互協助與掩護,形成接收官員習慣性的聚斂財富,中國貪腐集團籠罩著台灣各各層面,以下 試舉幾件與接收有關的案件為例: 

李卓芝盜用公款謀取私利案:李卓芝除利用職權佔用兩輛汽車外,更佔用數幢洋房,

一幢做公館,兩幢做生意。在其擔任紙業印刷公司總經理時,曾把公司幾部大機器廉價標售

,預估市價約1千2百萬台幣,李卓芝暗中挪用公款40萬元標買下來,然後再以高價出售,

謀取私利。待其改調台北專賣分局長時,繼任者發現賬目有問題而向其追討,李卓芝以5萬 元行賄,冀圖接任者不要追究。繼任者將賄款與事由,簽專呈送長官公署請示辦理。長官公 署秘書葛敬恩為李卓芝的岳父,乃擅自批示將賄款5萬元繳存合作金庫。惟事被陳儀知道,

陳儀將李卓芝訓斥一頓,因李卓芝有葛敬恩說情,74月25日藉病辭分局長職務。8 

       

5  中國接收專員李欣龍,由於語言不通,在台灣收養私人爪牙林隆治,利用監理的責權來威脅日本經營者,為 其達到貪污的目的。陳紹英,《一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手記》(台北市: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頁144。 

6  王永慶,《生根‧深耕》(台北市:王永慶,1993年),頁2。 

7  唐賢龍,〈台灣事變內幕記〉,收錄《台灣文獻匯刊》第6輯第12冊(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4年),頁 100‐103。張琴,〈台灣真相〉,收錄陳興唐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台北市:

人間出版社,1992年),頁141。張琴即胡允恭(1902‐1991),中國安徽壽縣人,為文卻自稱是「不折不扣 的中華民國台灣省人民」。1922年考入國共甫聯合創立的上海大學,192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45年陳儀出 任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時,任命胡允恭為宣傳委員會委員。二二八事件爆發時,其利用職務之便,親赴全 台各現場掌握許多第一手資料,1947年3月25日完成〈台灣真相〉一文,用筆名張琴發表在黎澍主編的共產 黨地下刊物《文萃》(第3年第3期,1947年4月7日)上,文中分析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與經過,並說陳儀 昏庸,用人不當,致使台灣人民深受其害。但造成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國民黨特務系統欺壓與剝削台灣人民,

事件後又派軍隊到台灣屠殺台灣人民,這個罪責應該由國民黨反動派承擔。陳儀閱讀此文後感概說:「共產 黨有是有非,責任分明。國民黨和老蔣無是無非,自己犯下滔天的罪惡,反把一雙血手向別人臉上塗擦。」

中國黨派間的惡鬥,倒楣的卻是台灣人。參見胡允恭,〈陳儀在浙江準備反蔣紀實〉,《傳記文學》,第52 卷 第 1 期 = 總 308 期 ( 1988 年 1 月 1 日 ) , 頁 18‐19 。 百 度 百 科 , 「 胡 允 恭 」 ,

http://baike.baidu.com/view/336627.htm,2010年5月25日瀏覽。 

8  中央社本市25日訊,〈台北專賣分局‐‐歐陽正宅繼任局長〉,《民報》,第198號(1946年4月26日),第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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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 專賣局長任維鈞刊登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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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局長任維鈞利用職權謀利案:專賣局預定1946年7月1日配銷生啤酒,台北市餐飲 公會業者為獲得指定配銷,莫不爭先恐後向專賣局申請。6月18日專賣局邱局員向烹飪商業 公會會長杜媽思表示,指定啤酒配銷需要2千元的運動費,會長與會員商量後,乃提交2千 元給邱局員。6月30日專賣局台北分局林股長與江局員至大千酒家向杜媽思「借款」1萬元

,杜老闆唯恐配銷事受影響,不得已乃交予賄款。林股長並謂,每配銷啤酒一桶,須另支付 權利金50元,杜老闆以為太貴,討價後降為30元。9《民報》將此事刊登在報紙上,陳儀閱 報大怒,命任維鈞要與《民報》打官司,任維鈞遲不作答,陳儀見其心虛,怒說:「你既不 敢與《民報》打官司,便不應該在各報登啟事,

10迫使人家檢出你底貪污的證據來」,「你趕快 回去自殺吧!」深知為官之道的任維鈞,先請假 兩星期,同時間接請託顧問沈盟訓向陳儀說情。

兩星期後,不但不自殺,而且亦不肯辭職,依然 如往昔地到局內辦公,11成為台灣最出名的貪污 英雄。 

由上述貪污與賄賂案件,使台灣人歡慶「光

復」的熱情急速冰凍,歡迎「同胞」的一盆熱火瞬間熄滅,希圖「祖國」建設新台灣的期待 也完全喪失。當8月3日中國閩台區接收處理敵偽物資工作清查團蒞台,12台灣人因接收後的 過度失望,關心世事的神經已然麻痺,關於清查團的工作與任務,其實並不注意。當清查團 團長劉文島招待報人於中山堂,輿論見其態度的真摯與表情的誠懇,才鼓勵人民協助清查團 處理有關接收日產舞弊的事件。13密告人如不諳中文者,可寫日文密告;口頭密告如不熟北 京話,亦可用台語與日語。14結果清查團接到384件,其中日產房屋問題28件、地權問題17

       

9  本報訊,〈大千酒家被索1萬元‐‐緝私變成敲詐機會〉,《民報》晨刊,第316號(1946年7月16日),第2版

。 

10  《民報》於1946年7月11日略加批評專賣局的舞弊百出,豈知專賣局從13‐15日在《台灣新生報》刊登廣告,

要求民報於3日內自行更正,否則應負法律責任,意圖以聲明來掩蓋天下人的耳目。《民報》遂將該局貪污 罪證,刊登報上以為答覆。〈展望台〉,《民報》晨刊,第307號(1946年7月11日),第2版。台灣省專賣 局,〈台灣省專賣局啟事〉,《台灣新生報》,第263號(1946年7月14日),第1版。 

11  唐賢龍,《台灣事變內幕記》,頁108‐109。張琴,〈台灣真相〉,頁141。 

12  中央社本市訊,〈優良者予以表揚,不良者依法處罰‐‐閩台接收敵偽物資清查團,劉文島等一行五名昨抵台

〉,《民報》晨刊,第352號(1946年8月4日),第2版。 

13  社論,〈對清查團的認識〉,《民報》晨刊,第357號(1946年8月7日),第1版。 

14  中央社本市10日訊,〈清查團準備完成,密告已達廿餘件〉,《民報》晨刊,第366號(1946年8月1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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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檢舉隱匿物資案63件、接收舞弊案64件、日產處理案92件,15以接收舞弊與日產處理佔 最多。由於清查團在台時間有限,收到的非法檢舉案件又需轉送法院,無助於解決台灣人的 冤屈。上述的陳情與密告案件,未見當局查辦,仍是石沉大海,16致使台灣人墜落更深一層 失望的深淵。 

其中,關於檢舉貿易局長任維鈞、專賣局長于百溪貪污的罪證確鑿,劉文島要求陳儀要 將二人移送法辦。9月13日行政長官陳儀函覆劉文島,表示其已接受清查團的建議,一方面 對任維鈞及于百溪予以行政處分,另方面則移送法院處理。179月17日陳儀正式停止任維鈞

其中,關於檢舉貿易局長任維鈞、專賣局長于百溪貪污的罪證確鑿,劉文島要求陳儀要 將二人移送法辦。9月13日行政長官陳儀函覆劉文島,表示其已接受清查團的建議,一方面 對任維鈞及于百溪予以行政處分,另方面則移送法院處理。179月17日陳儀正式停止任維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