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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讓的權利。561947年2月10日日產處委會修正規則為「參加投標不限人數,以超過底價最

       

53  本報訊,〈省日產標委會,4日舉行標售投票〉,《民報》,第487號(1946年11月5日),第4版。 

54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請行政院修正該省標售規則第15條(1946年12月25日)〉

,頁365。 

55  此優先順序是日產處委會在1946年12月31日第9次委員會討論「未售出企業,擬重行招標」中所作的議決,

會中並未提及要讓售與投標高於底標者,為使標售日產不因人數限制迅速脫售,所以接著討論要修改「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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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者為得標。」57只是受影響的8單位中,有4單位是以讓售方式處理,另4單位則以重新公 告標售處理。58 

當局為獎勵有經營企業經驗的人來標購日產,「日產標售規則」訂有優先承購權的辦法

:「其標價與最高標價之差額,企業在百分之十……准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購。」凡具有業務 經驗、專門技術與經營能力者皆可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則有優先承購權。但申請者眾,通過 者少,以優先承購權標得日產者,更屬鳯毛麟角,讓有心經營但缺乏資金的企業家對當局感 到相當失望。二二八事件後,1947年8月7日日產清理處才修正放寬為標價差額的20%以內

,以提高優先承購權的得標機會,但審核決定權仍掌控在日產清理處手中,放寬標購差額,

並無助提高標出的機會。同時,以往非法將台日合資企業一律標售,亦修改放寬優先承購,

凡本國人股份占總額50%以上者,其原屬日本人之股份,按照全部財產總額,估計其股權 之現值讓售與全體股東,不願讓售者再行標售。59 

由以上的日產公告與標售情形可知,當局未將「標售底價」與「保證金額」的資訊公告

,降低標出日產的機率。當時民間並不缺乏游資,對日產的標售也沒缺席,只因為當局不願 將接收到較好的官營事業開放民營,致使游資不投資到生產製造事業,而投資於報酬較製造 業為高的商業。由於資委會提出四項接管原則,60建議當局在考量全中國工業的平衡發展下

       

請行政院核示該省接收日資企業讓售辦法(1946年12月3日)〉,收錄薛月順編,《台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 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363‐364。 

57  本報訊,〈投標日產‐‐改為超過底價為得標〉,《民報》,第584號(1947年2月14日),第3版。長官公署 秘書處編輯室編,〈修正台灣省日產標售規則第15條條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春字第35期

,1947年2月12日,頁547。 

58  中山太陽堂株式會社台北工場、台灣織物株式會社、桑田產業株式會社、台灣機械製作所4單位以讓售方式 處理。另外大亞橡膠工業株式會社(第16批)、高砂鉛筆株式會社(第8批)、株式會社協和商行(第8、

17批)、朝日堂製菓所(第8批)4單位則重新公告標售。讓售參見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編,

《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頁54。公告見《台灣新生報》,第8批1946年2月19日

;第16、17批1946年8月12日。 

59  本報訊,〈日企業3百單位即將標售歸民營‐‐優先權差額已修改放寬〉,《全民日報》,第24號(1947年7月 30日),第3版。本報訊,〈積極清理日產‐‐加速標售及放寬優先範圍,有台股企業以讓售為原則〉,《台 灣新生報》,第643號(1947年7月30日),第4版。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編,〈台灣省日產標售規則〉,《台 灣省政府公報》,秋字第35期,1947年8月9日,頁546‐547。 

60  考察團提出接管的四項原則為: 

一、發展台灣工業,宜以適應當地天然資源及原料供給條件為原則,不必應有盡有,儘量建設。一方面糾正重 工業過度發展,致與輕工業失卻平衡之錯誤,一方面不必使台灣自給自足,樹立經濟割據之條件。

二、考慮已有工鑛事業之規模與基礎,分別緩急輕重,予以恢復。故接辦事業範圍,自當以規模宏大、基礎隱 固及需要殷切、破壞不大之工礦為限,不必全部恢復,更不必定其全部計劃工程。

三、為顧及國防關係,並為全國經建事業之平衡發展起見,除必要之破壞修復及所費無多之未竣工程,免致「

功虧一簣」外,不宜對台灣作鉅額之投資。

四、應以糖業及電業為建設核心,由糖業推及有關之副產品化學工業及輔助工業,由電業推及電化電冶工業,

再有餘力,始顧及其他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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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台灣工業的獨立自立;除了不對台灣工業作巨額的投資與建設外,亦不維持台灣自 立的工業體系。61負責實際接管的陳儀當局,為掌握台灣更多的經濟資源,因此制定「接收 日人財產處理準則」9條,以使在台接收的各種大大小小的製造業,可以不必符合官業經營 的原則。或許比較能夠說明,何以當局沒有積極的將日產開放民營,以及戰後的台灣製造業

,幾乎大都是官營事業的理由。 

至於在中國的接收情形又是如何?中國民間亦期望蔣政權給予後方廠商以優先購買或承 租的權利,並降低價格,分期付款,藉以彌補業主在戰爭時期所遭受的損失。當局雖然注意 及此,也盡量以標售或讓售的方式轉讓給民間經營,不過由於規定的條件嚴苛,民間受惠的 甚少。62有些人甚至阻擾或反對日產轉讓民營,不是出之為官僚資本辯護,就是不瞭解在當 時的民營事業是進步的經濟行為。輿論要求當局必須放棄歧視民營企業的態度,責由國家銀 行盡量放貸民營企業。63 

蔣政權在台灣與中國的接收都出現歧視民營企業的態度,因此台灣的企業家才會慨嘆:

「難道政府真的不要民營工廠了嗎?」64因此極力呼籲與建議當局要重視民營企業的發展。 

第三節 國治初期民營製造業的開展

戰爭結束,台灣人無不歡欣鼓舞,希望為建設新台灣而努力,因此有籌集民間資本而創 立的大公企業,以及由日產標售後成立不少的台灣人企業,都是希望能在此新時代來臨時,

做些有意義的事情。陳儀將接收的日資企業收編成官營事業,起初台灣民間並沒有太多的反 對,但是認為當局應該要有精密的計畫,充分的準備,評估有無推行的力量,然後才能慎重 其事的來從事發展。65同時,台灣人也期待日本人在台的官營事業和民營企業能回歸到台灣 民間,讓台灣人可以在經濟上有所發揮,為台灣的發展做出貢獻。66日產的標售,即為台灣 人提供一個可以展現經營企業的舞台。 

       

資源委員會經濟研究室編,〈台灣工礦事業考察總報告(1946年2月1日)〉,收錄陳雲林編,《館藏民國檔案 匯編》第79冊(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7年),頁89。

61  有學者認為,中國歷經八年抗戰,戰後政局動盪,無力援助復興台灣經濟所需要的資本,台灣才會必須依 靠自身的力量謀取經濟的重建。但由〈台灣工礦事業考察團報告〉的接管原則,即可明瞭真實情況並非如 此。潘志奇,《光復初期台灣通貨膨脹的分析》(台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0年),頁11‐12。 

62  笪移今,〈中國經濟危機的出路〉,《觀察》,第1卷第9期(上海市,1946年10月26日),頁9。 

63  笪移今,〈中國經濟危機的出路〉,《觀察》,頁10。 

64  林火旺,〈為民營工廠呼籲〉,《公論報》,第31號(1947年11月24日),第3版。 

65  社論,〈檢討省營事業〉,《民報》,第114號(1946年2月1日),第1版。 

66  林憲口述‧戴國煇訪問,〈丘念台與2‧28前後〉,《人間》,第18期(1987年4月5日),頁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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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由於當局不遵守官營事業的經營原則下,同時又延續日治時期的專賣事業,大大 的限縮民間發展的空間。一方面,輿論與民意機關批評接收官營政策的不當;另方面,民營 企業家則努力發揮創業精神,希望在製造業的各領域中有所突破與斬獲。只是隨著大環境的 逐漸惡化,民營製造業面臨到更嚴峻的考驗,創業的家數才會巨幅萎縮。以下試著說明民間 對民營製造業的認知,接著敘述台灣人在創立新事業與標購日產後的經營發展情形,以明國 治初期民間製造業開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