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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月10日陳儀下令解散處委會及各地分會,處委會自3月1日成立至3月10日,設立不到 十天,即慘遭流血屠殺與鎮壓解散,存在的時間並不長,而要處理的問題又很急迫,因此對 於所提出的處理原則,並未能進一步擬具較詳細的具體意見。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中國監察院派楊亮功與何漢文赴台查辦事件;3月17日更派國防部 長白崇禧、蔣經國處長等20餘人前來台灣宣慰。4月14日白崇禧上改進意見簽呈給蔣介石,

2084月24日監察院長于佑任將楊亮功與何漢文的建意案亦上呈蔣介石。209其中以白崇禧的建 議深受蔣介石重視,成為日後改革經濟措施的主要原則。 

4月22日行政院會決議撤銷行政長官公署,依照省政府組織法成立台灣省政府,任命魏 道明為台灣省政府委員兼主席,210違反國際法將台灣納入中國的一省。5月15日正式撤廢長 官公署,16日成立台灣省政府,由魏道明出任第一任主省席。就職時宣布實行四項新的政 策,以謀求台灣社會秩序的安定。211同時為回應二二八事件中各界的要求,乃依據白崇禧 所擬意見推動改革,並參酌各方提供意見予以改善,適度的調整陳儀時期的經濟政策及組織

。 

一、標售縣市營日產與開放官營事業

二二八事件處委會提出的「32條要求」,第16與17條分別主張「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 人,由本省人擔任」與「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 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212白崇禧在改進意見中則建議:「極力減少公營企

       

1948年2月28日)》,頁34。張炎憲主編,《王添灯紀念輯》(台北市: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2005年),頁82‐83。陳君愷,〈三十二條處理大綱〉,張炎憲主編,《二二八事件辭典》,頁29‐31。 

207  「例如撤銷警備總部,國軍繳械,跡近反叛中央,決非省民公意,又如撤銷專賣局,固為商人所喜,然工 會則不贊成,殊不足以代表本省人民利益。」〈改革省政要求初步達成,今後厥在恢復社會秩序,處理委 會昨日發表聲明全文〉,《台灣新生報》,第501號(1947年3月9日),第2版。 

208  白崇禧,〈白崇禧呈蔣主席4月14日簽呈〉,收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38‐244。 

209  于右任,〈于右任呈蔣主席4月24日呈〉,收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63‐264。 

210  行政院第784次例會決議。參見本報訊,〈政院決議台省改制,魏道明任省府主席〉,《中央日報》,第 6777號(南京市,1947年4月23日),第2版。 

211  四項政策為:一、解除施行兩個月又六天的戒嚴令;二、結束各地現正進行的清鄉工作;三、廢除新聞、

圖書及郵電的檢查;四、撤銷交通及通訊機構的軍事管制。中央社台北16日電,〈魏道明宣佈新政‐‐解除 戒嚴廢除新聞檢查,結束清鄉撤銷交通管制〉,《中央日報》,第6801號(南京市,1947年5月17日),

第2版。 

212  本報訊,〈三十二項要求‐‐處委會已向陳長官提求〉,《人民導報》,第426號(1947年3月8日),第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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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之範圍,輕工業儘量開放獎勵民營。」213楊亮功與何漢文的調查報告亦建議,當局「除 對於國防需要,及重要大規模之企業,應由國營或省營外,其他中小以下之工礦企業,應盡 量撥歸民營。」214行政院召集各部會研擬的實施辦法亦建議:「民生工業之公營範圍,應 儘量縮小一點」,「糖、紙兩項屬於民生工業,應發行股票或分廠陸續出售。」215 

由於國民黨在報上批評民政機構接收官營事業是違法,216因此中國官僚只能提出縮小 官業的經營範圍、開放輕工業與中小工業民營,與出售大企業股票,217來應付台灣人的訴 求。二二八事件時未聞有要求撤銷官營事業者,民意機關也有反對劃官營為民營之舉。218 台灣人延續「國有民營」的理念,要求官業的主管應該由台灣人擔任,官業應該要由台灣人 來負責經營。此種要求,具體展現出省參議員王添灯的理念。王添灯曾陳請當局將接收的日 產製茶事業交由茶葉公會承辦,219因此在二二八時才會提出官業應由台灣人經營的要求。

220二二八事件處委會之所以沒有提出官業民營化的請求,或許是擔心官業在民營化的過程

,少數資本家或中國江浙財團壟斷與操縱官營事業的經營,對台灣經濟將造成不利的影響。

官僚的立場仍是維護當局繼續壟斷官業的經營權,只建議將輕工業與中小規模的企業開放民 營,完全漠視台灣人提出改革官營事業的處理辦法。 

       

213  3月17日白崇禧抵台,立刻對外公佈:「民生工業之公營範圍,應儘量縮小,公營與民營之劃分辦法,由經 濟部及資源委員會迅速審擬,呈報行政院核定施行。」4月7日在國民黨的中樞紀念週中亦提出:「重工業 照中央規定,應歸國營或與省合營,輕工業則盡量開放,獎勵民營。」白崇禧,〈國防部佈告(1947年3 月17日)〉,收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台北市: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1992年),頁497。中央社南京7日電,〈前日中樞紀念週中,白部長報告詞全文〉,《台灣 新生報》,第531號(1947年4月9日),第2版。白崇禧,〈白崇禧呈蔣主席4月14日簽呈〉,收錄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40。 

214  蔣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406。 

215  行政院召集內政、國防、財政、經濟、銓敘等部,及資委會擬議實施辦法第七項指出:「關於民生工業之 公營範圍,應儘量縮小一點,資源委員會經辦事業中,有糖、紙兩項屬於民生工業,應發行股票或分廠陸 續出售,參加民資承購人並暫以台胞為限。省營事業,大多均屬民生工業範圍,究應如何處理,擬催該省 迅行擬具公營事業範圍實施辦法呈院核定後,再飭遵照辦理。附原則四項:(一)凡重工業及民力有所不 勝者,應以國營或國省合營為原則,如石油礦、銅礦、鋁鑛及電力業、燒鹹業等;(二)凡已接收之工廠

,不得停工,應使繼續生產;(三)凡公營之輕工業,應儘量售與民營;(四)各項公營事業,人民仍得 依法經營之。」蔣夢麟,〈蔣夢麟呈蔣主席3月25日簽呈‐‐處理台灣事件辦法建議案簽復鑒核由〉,收錄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23。 

216  中央社台北9日電,〈台二二八事件處理委會,公然提出非法要求‐‐圖組民政機構接收公營事業,陳儀決秉 既定方針處理〉,《中央日報》,第6733號(南京市,1947年3月10日),第2版。 

217  蔣夢麟,〈蔣夢麟呈蔣主席3月25日簽呈‐‐處理台灣事件辦法建議案簽復鑒核由〉,收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23。蔣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

,頁412。 

218  作者不詳,《陳公洽與台灣》(出版地不詳:南瀛出版社,1947年8月20日),頁124。 

219  本報訊,〈本省茶葉公會要求承辦接管茶業〉,《人民導報》,第115號(1946年4月28日),第2版。 

220  茶葉公會理事長為王添灯,處理大綱又由王添灯草擬,自然會順此脈絡提出其對官營事業的意見,而此意 見亦獲得處委會的同意,更可突顯當時台灣民間對官營事業的改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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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委會之所以提出「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乃因長官公署於1947年1月核 准公營事業委員會組織章程,221以加強官營事業的聯繫與配合,整理成具系統化與制度化 的官營事業。2222月21日成立公營事業委員會,223組織成員清一色幾乎為中國人。224處委會 對官營事業的理念即然是「國有民營」,進一步當然就會要求設置由民意產生的監察委員會

,由民意來監督官營事業的資源分配,而非任由中國官僚集團操控官營資源的分配。二二八 事件後,5月31日魏道明廣播要撤銷公營事業委員會,225設立不到半年的公營事業委員會則 走入歷史,226同時也徹底消滅台灣人對「國有民營」的理想。 

1947年2月16日國防最高委員會通過經濟緊急措施方案,決議將部份官營事業讓售民營

,以充裕國庫;2273月6日確定出售中紡與中華兩家公司。228長官公署有意比照中國紡織公 司資產出售的原則,要將台灣紙業及水泥兩公司70%的股份讓售民營。由於兩公司是由資 委會與省當局合作經營,資委會以官營事業大體規模龐大,而且需要甚多資金,由民間認購

,甚不容易。水泥事業係重工業,尤與台灣各種基本工業及交通建設關係密切,似應維持原 狀。至於紙業公司,資委會雖宣稱已擬定出售股票辦法,將對台灣人優先出售。229只是當 全國經濟委員會函請資委會提交具體辦法時,最後並未見有提出任何辦法來。 

       

221  命名為「台灣省公營事業委員會」,2月10日改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營事業委員會」。長官公署秘書 處編輯室編,〈台灣省公營事業委員會組織規程(1947年1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春 字第13期,1947年1月18日,頁194‐195。長官公署秘書處編輯室編,〈為公營事業委員會奉准改為台灣省 行政長官公署公營事業委員會請查照(1947年2月10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春字第34期

,1947年2月11日,頁541。 

222  本報訊,〈公營事業系統化,省署特設委員會〉,第561號(1947年1月20日),第3版。 

223  長官公署秘書處編輯室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營事業委員會通報(1947年2月21日)〉,《台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公報》,春字第44期,1947年2月22日,頁701。 

224  主任委員由陳儀兼任,委員8名,秘書、主任、課長、專員、課員及辦事員共22名。其中只有一名課員柯朝 煌是台灣人,其餘皆為中國人,以福建籍的佔多數。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職員通訊錄》(台北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1947年5月),頁144‐147。 

225  查《台灣新生報》報導當時的廣播內容,並未見魏道明提到要撤銷公營事業委員會,此說係根據《陳公洽

225  查《台灣新生報》報導當時的廣播內容,並未見魏道明提到要撤銷公營事業委員會,此說係根據《陳公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