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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的經營項目,使企業朝向更多角化的經營發展。如展南拓殖株式會社與日東紙業株式會社 擴充製茶與製紙的項目。亦有結束經營後,將工廠改作其它用途繼續使用的,因而突破大環 境的限制,創造出另一番的事業,如吳火獅標購的老田寮茶工廠。何氏兄弟則利用投機的手 段標購得日東紙業株式會、株式會社新營紙板製造所與興南窰業株式會社,再將前二者合併 到永豐餘集團裡,在民營造紙業開創出一片天地。展南拓殖株式會社雖然為當時台灣資本額 最大的公司之一,本可帶動民營製造業往前發展,奈何黨政惡鬥與人事糾葛,使公司業務快 速萎縮,而未能獲得充分的發展。 

四、民營企業萎縮與官營事業膨脹

長官公署對日產製造業的處理原則,影響台灣民營製造業的發展非常深遠。就單位數而 言,製造業接收483單位,將123單位標售民營,佔總接收單位的25.5%;將360單位編成官 營,佔總接收單位的74.5%。再就總金額來看,總金額有8億8千萬餘元,158其中有1億4千萬 餘元被標售民營,只佔總製造業接收金額的16.6%,得以延續企業的經營型態;另有7億4千 4百萬元被整編成官營事業,卻佔總接收金額的83.4%,企業經營的型態則完全改變,不再 具有民營的性質。再就接收單位的平均數,亦可以明顯的發現,兩者之平均數相差頗大,官 營事業是民營事業的1.7倍,都是較具規模的企業。 

表2-9 日產民營製造業之總資金額與單位數比較表

單位:台幣千元

總計 日資企業標售民營 日資企業整編成官業

總計 單位數 時間 底價總額 單位數 平均數 時間 總資本額 單位數 平均數 799,380 408 1946.9.1-12.31 54,699 48 1,140 1947.4.30 744,681 360 2 93,331 75 1947.1.1-10.31 93,331 75 1,244

892,711 483 148,030 123 1,203 744,681 360 2,069

       

158  總金額是將標售民營與收編官營的金額相加,標售民營是以底價為計算單位,日產標售委員會在訂定底價 時,均將底價提較資本額高出1‐13倍不等的價位。但收編官營是接收時的資本額,並未提高倍數。以此二 種金額相互比較,有些不太妥當,但限於資料的完整性,只能暫就公告底價做為計算的基礎,日後若有找 到清算資料的資本額,則能進一步做深入的研究。不同產業類別的提高倍數不同,從清算到公告開標,時 間均不超過一年,舉例如下:天燃水門汀株式會社資本146,250元,公告底價1,974,000  ,提高12.5倍;台 灣自轉車更生株式會社資本193,000元,公告底價1,436,000元,提高6.4倍;南成製革工業會社資本180,000

,公告底價347,000元,提高0.92倍。由比較「日產清算委員會清算日產企業結果」與報紙公告標售底價而 得。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台灣省統計要覽》,第3期,1947年3月,頁138‐141。附錄1‐2「當 局接收日產企業各批標售概況表(第1批至第4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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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附錄 1-1「日產製造業整編成官營事業概況表(1947 年 4 月)」與附錄 1-3「當局標售日產企業各批清單表(第 1 批至 第 40 批)」。

說明事項:一、官業包括國營、國省合營、省營與縣市營四種屬性。

二、民營金額以公告底價為計算數值,標售批次只計算到 1947 年 9 月第 17 批,因為從 1947 年 11 月第 18 批開始,當 局開始標售縣市營企業,如果繼續統計第 18 批之後的標售,資本將會有重覆計算的問題,故不再統計。

再就輕重工業而言,以單位數而言,製造業接收總數483單位,其中輕工業單位數有 300個,佔總數的66.1%;重工業單位數有183,只佔總數的34%。以總金額而言,製造業接 收總額為8億9千餘萬元,其中輕工業有5億9千元,佔製造業接收總額的72.1%;重工業的金 額有3億餘元,只佔28%。輕重工業的單位數與金額數的比值,約為3比1。長官公署無論在 輕工業或重工業方面,其標售給民間經營的比重,遠比整編成官營事業的比重皆來得低,從 單位數與金額數來觀察,都得到相同的結論。 

表2-10 日產民營製造業之輕重工業比較表

單位:台幣千元

項 目

總 計 日資企業標售成民業 日資企業整編成官業 總 計 輕工業 重工業 總 計 輕工業 重工業 總 計 輕工業 重工業 總金額 892,711 590,800 301,911 148030 119,567 28,463 744,681 471,233 273,448 百分比 100 72.1 28.0 100 80.8 19.2 100 63.3 36.7 單位數 483 300 183 123 91 32 360 209 151 百分比 100 66.1 34.0 100 74 26 100 58.1 41.9

資料來源:附錄 1-1「日產製造業整編成官營事業概況表(1947 年 4 月)」與附錄 1-3「當局標售日產企業各批清單表(第 1 批至 第 40 批)」。

說明事項:一、官業包括國營、國省合營、省營與縣市營四種屬性。

二、民營金額以公告底價為計算數值,標售批次只計算到 1947 年 9 月第 17 批,因為從 1947 年 11 月第 18 批開始,當 局開始標售縣市營企業,如果繼續統計第 18 批之後的標售,資本將會有重覆計算的問題,故不再統計。

若依照蔣政權劃分民營企業經營的範圍,則輕工業應該劃給民間經營,民間有能力經營 重工業,當局的法令並沒有限制。由此可知,民營製造業在外來政權的統治之下,並未得到 應有的扶植,反而是受到重重的打壓,官營事業才會在各製造業別中都有其影子。 

民營製造業發展到國治時期,光就日產製造業這部份而言,就萎縮了一大部份,萎縮的 部份即轉變為官營事業,為突然膨脹的官營事業所取代。長官公署將本屬民營的棉紡織、捲 煙與製糖等輕工業亦劃入官營範圍內,此種短視近利的經濟政策,雖然可以暫時貼補財政虧 空於一時,但於整個國民經濟,則害多於利。159資委會接受事業常以有利可圖與否為取捨 標準,有利可圖的輕工業台灣糖業公司則收歸官營,基礎不佳的重工業金屬冶煉與電工器材

       

159  張培剛,〈論國營事業的價格政策〉,《經濟評論》,第2卷第3期(上海市,1947年10月18日),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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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予接收,160之後則改由工礦處接收整編成台灣工礦公司的電工業、工礦器材與鋼鐵機 械等分公司。接收的結果,讓台灣民營製造業大量萎縮,遠比日治時期小很多。 

日治時期,日本人在台灣經營的民營企業,進入國治時期完全被長官公署接收。接收後

,一部份被標售開放民營,另一部份則被整編成官營事業。被標售為民營企業的,仍然維持 民營的經營型態,但被整編成官營事業的企業,則不再具有民營的屬性。日資民營企業在台 灣經過50年發展才形成為數甚多的製造業,進入國治時期即大量萎縮,而官營事業卻一夕 間突然膨脹,台灣變成官業比重大於民業的經濟體。 

陳儀尚未前來台灣接收之前,早已主張台灣的「重要產業,要收回公營」,161並且向 前來台灣接收的行政官僚宣示。當陳儀當局前來台灣接收,除根據「台灣接管計畫綱要」將 日資企業接收,亦需根據「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將接收的日資企業依照官營事業的 經營原則來收編,但陳儀又制定「接收日人財產處理準則」,以延續接管計畫的接收原則,

造成違反官營事業的經營原則。因此,資委會與長官公署則能不分輕重工業,一律將日資企 業整編成官營事業,造成民營企業的大幅萎縮。 

1940年代是台灣民營製造業發展的關鍵年代,台灣歷經日本殖民統治與中國的接收統 治,前者由國家的力量扶殖日資企業發展,而後者則接收所有官營與日資民營企業當做戰爭 賠款,整編成官營事業,官營資本幾乎完全侵入與獨佔各製造業的經營領域,當局僅將極少 數的日資企業標售民營,使得台灣民營製造業的發展整個萎縮。日本殖民政府將煙葉、釀酒 與火柴等民營事業收編成專賣事業,長官公署承襲總督府的專賣政策,繼續實行限縮民營事 業在專賣領域的發展空間,儘管蔣介石在中國已經取消專賣制度,長官公署仍繼續實行專賣 制度,實不合理。162 

長官公署為侵奪台股股東的經營權,才將部份日資企業標售民營。對於由台灣人集資籌 設的大公企業,則百般刁難。中央資委會在考量大中國的經濟發展均勢,規劃減少對台灣經

       

160  陳翠蓮,〈「大中國」與「小台灣」的經濟矛盾──以資源委員會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資源爭奪為例

〉,收錄張炎憲、陳美蓉、楊雅慧編,《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台北市: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 金會,1998年),頁70。 

161  陳儀演講/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編,《日本統治台灣的經過》(重慶市: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1945年3月

),頁48。 

162  1944年12月16日廢止食糖專賣,改征統稅。1945年1月下令裁撤各專賣機構,鹽稅改由鹽務機關徵收。至 於捲菸與火柴仍開徵統稅,由稅務署辦理徵收業務。4月17日才廢止專賣事業管理局局組織條例,及菸類 與火柴專賣暫行條例。但專賣事業管理局一直延續到6月5日才結束。何思瞇,〈抗戰時期專賣事業史料選 輯〉,《國史館館刊》,第10期(1991年6月),頁57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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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的投資下,長官公署則為掌握台灣更多的資源,才會在標售日資時侵奪台股投資的權益。

在各方利益相互較勁下,最後才會導致二二八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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