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合資的企業分成佔半數以上及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台股佔半數以上,公司經營權原本就屬於 台灣人,當局只佔一小部份的股份而已,小股東竟然可以公開將整間公司標售,根本就是違 法行徑。至於台股股份佔半數以下,理應有優先議價權,但當局只讓小股東有優先標購權,

並通融讓小股東申請保留股份;待整間公司公開標售無法出清時,其次再讓售給小股東;如 果順利標售出去,小股東沒有事前申請保留,則只能拿到標金。陳儀當局為掌控台灣更多的 資源,露骨的透過標售辦法清算台灣人的股權,以避免中國黨政軍機構標得的台灣企業中有 台股的參與,藉合法標售來將台股股東趕離原有的產業。 

投資或持股超過半數的台灣人,大都會主動向當局申請保留,否則公司一旦被標售,只 能拿到標售後的價款,事後將完全喪失對公司的經營權。透過標售規則中可申請優先承購權 的規定,積極且想經營工廠的人則申請保留或參與標售,被動且未提出申請的股東,最後只 能得到長官公署「發還台股股東應得價款」57而已;消極且完全未向當局主張權益的股東,

其股權則被當局侵吞掉。當局在接收日產時,儘管訂有標售規則,惟國民黨當局官員在處理 時,可以有極大的裁量權,亦可通融保留小股東的股份,法令充其量只是任由中國官僚玩弄 與擺佈而已,無法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準則。 

總體而論,日產除被貪官污吏搜刮與略奪外,就連黨政機關亦來與人民爭購,另外投機 資本家也藉由標售謀利。人民不禁覺得,大企業都已經被接收整編成官營事業,黨政機關還 來與人民爭標日產,使得勤苦員工與有心經營的小資本家異常失望。公告未能依法公告,標 售亦採出清整間公司的原則,未能符合公平的原則保留台股股份,實為踐踏台股股東與投資 者的權益。中國相較於日本殖民統治者,充其量只是假藉命令而遂其所欲的外來統治者而已

。故每標售與標出一個單位的日產,就逐漸積累員工、股東或投標者的不滿情緒。開標在各 縣市舉行,不滿的情緒也就遍及各縣市。日產貪污與處置不公,變成是促進二二八事件燎原 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延續戰時體制中的經貿管制

       

57  台灣省政府,〈台灣省政府電報行政院標售第1批至第14批日產企業價款繳庫情形(1947年8月1日)〉,收 錄薛月順編,《台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台北縣新店市:國史館

,1996年),頁37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38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公布國家總動員法,585月5日政府勅令台灣、朝鮮與樺太同時 實施動員法,59開始將各種物資的流通進行管制。60日本引爆太平洋戰爭,1942年國民黨政 府才開始實施國家總動員法,集中運用全國資源以對抗日本的侵略,61除加強官營事業的建 設以增加生產,又實施食糖、食鹽、煙葉與火柴4種商品的專賣,但在戰爭結束前,已結束 其中3種的專賣。62來台接收的陳儀,延續總督府在戰時實施的經貿管制政策,以繼續實踐 其在福建未完成的理想。管制政策主要是從貿易、專賣、及官營事業等方面著手,以便管控 物資流通、金融流向與商品價格。以下試就貿易、專賣及官營事業三種管制政策加以說明。 

1、貿易管制 

陳儀甫接收台灣,10月30日宣布糧食禁運出口。11月20日,長官公署將接收的台灣重 要物資營團設置成貿易公司,由于百溪任總經理,于瑞熹任協理,專門負責辦理進出口業務

。物資營團是戰時統制台灣貿易的主要單位,主要經營進出口、投資企業、販賣商品與承辦 運輸,原本由8個不同商業團體63分掌握不同領域的統制,當局接收後重組成貿易公司,更 高度且全面的掌控國內外的貿易往來。 

11月30日宣布禁止砂糖私運出國,以達到對砂糖的徹底管制。1946年1月更進一步管制 專賣品的進出口,包括菸、酒、鹽、火柴、樟腦、度量衡等,規定非有專賣局許可,一律禁 止進出口。2月11日貿易公司改稱貿易局,64但受限於航運與匯兌不通,仍繼續管制食糖出

       

58  法律第55號。近衛文麿,〈國家總動員法(1938年3月31日)〉,《台灣總督府府報》,第3253號,1938年

(昭和13)4月13日,頁47‐49。 

59  勅令第316號。近衛文麿,〈國家總動員法ハ之ヲ朝鮮、台灣及樺太ニ施行ス(1938年5月4日)〉,《台灣 總督府府報》,第3273號,1938年(昭和13)5月7日,頁19。 

60  李奕慶,〈國家總動員〉,「台灣大百科全書」,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3468,

2010年7月6日瀏覽。 

61  薛化元,〈國家總動員〉,許雪姬總策劃,《台灣歷史辭典》(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年

),頁717‐718。 

62  1944年12月16日廢止食糖專賣,改為征收統稅。1945年1月裁撤各專賣機構,鹽稅由鹽務機關徵收,捲菸、

火柴仍辦統稅,由稅務署徵收。4月17日才廢止專賣事業管理局局組織條例,及菸類與火柴專賣暫行條例。

但專賣事業管理局一直延續到6月5日才結束。何思瞇,〈抗戰時期專賣事業史料選輯〉,《國史館館刊》

,第10期(1991年6月),頁579‐580。 

63  八個單位是:台灣重物資營團、三井物產株式會社、三菱商事株式會社、南興公司、菊元商行、台灣纖維 製品統制株式會社、台灣織物雜貨卸賣組合及台灣貿易振興會社。台灣省貿易局編,《一年來之台灣貿易 局》(台北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1946年11月),頁2。 

64  但在1946年2月7日《台灣新生報》的新聞中,卻出現「台灣貿易公司於2週前,奉令改為貿易局。」故王育 德在編「台灣史年表」時,將貿易公司的改名日期定在2月6日。貿易公司之所以提早宣稱改名,或許與其 管理的業務屬公務範圍,但其單位名稱卻不像管理單位,而像是商業團體的公司名稱有關,故改名以期改 變外界對其壟斷貿易的惡劣形象。于百溪,〈台灣省貿易局公告〉,第129號(1946年2月16日),第1版。

中央社6日本市訊,〈台灣貿易公司奉命改貿易局〉,《台灣新生報》,第106號(1946年2月7日),第2版

。王育德著、黃國彥譯,《台灣‧苦悶的歷史》(台北市:前衛出版社,1999年),頁25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口,僅允許食米自由買賣,國內製成品仍須透過貿易局出口。654月又提出「暫行禁運出口 材料清單」,包括鋼料、鐵板、銅、鋅、鉛、鋁、水銀、電線、生橡皮、電動機、發電機、

變壓器、變壓器油、焊條、錫塊、硫酸等各類五金、基本工業材料及戰略用物資,皆禁止出 口。7月20日長官公署再管制黃麻出口。66幾乎民營各製造業所需的各種原料、材料與設備

,或多或少都受到管制進出口的影響。陳儀在福建推行的統制政策,在台灣又再度重現。 

長官公署公布的進出口管制規定,所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並非中央管制內物品,駐台海關 並未馬上依令配合辦理,67因此市面仍流通各種管制商品。8月5日廢止查禁私運食糖辦法,

民營製糖業者始可自由貿易。68貿易局除原本辦理的進出口貿易業務外,又兼有指導人民經 營貿易奠定民生經濟基礎的任務;雖名為公營業務機構,但其性質純為一商業組織,其應用 資金,遵循一般商業模式向台灣銀行週轉通融。69惟自日本投降至1946年3月止,台灣對外 貿易由於船隻缺乏及匯兌不通,貿易局壟斷全部的貿易;4‐8月止,貿易由於匯兌有限制的 開放,民間對外貿易的拓展尚有制限。709月至年底,民間貿易公司已能自由進出口,貿易 局已無法完全統制台灣的對外貿易。71 

台灣與中國貿易雖然不再課徵關稅,但卻由中央派駐台灣的海關徵收「統稅」,稅收直 接撥入中央政府預算,此種取之於台灣用於中國的手段,與日本殖民統治的財稅政策毫無差 別。72 

2、專賣獨佔 

1945年11月1日,長官公署展開對台灣總督府的接收工作,專賣局由任維鈞負責辦理,

除將「台灣總督府專賣局」改為「台灣省專賣局」之外,仍延續樟腦、菸草、酒類、度量衡        

65  中央社6日本市訊,〈台灣貿易公司奉命改貿易局〉,《台灣新生報》,第106號(1946年2月7日),第2版

。 

66  李文環,〈戰後初期台灣關貿政策之分析(1945‐1949)(上)〉,《台灣風物》,第49卷第4期(1999年 12月),頁155。 

67  李文環,〈戰後初期台灣關貿政策之分析(1945‐1949)(上)〉,頁153、156。 

68  廢止1946年1月15日公布的「台灣省查禁私運食糖出省辦法」。本市訊,〈食糖禁運昨日廢止,今後運出不 受限制〉,《台灣新生報》,第286號(1946年8月6日),第5版。長官公署秘書處編輯室編,〈台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令(1946年8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秋字第33期,1946年8月7日,頁519。 

69  台灣省貿易局編,《一年來之台灣貿易局》(台北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1946年11月),

頁1;貿易局,〈台灣光復後之貿易設施〉,《台灣銀行季刊》,創刊號(1947年6月),頁213。 

70  善後救濟總署台灣分署經濟技正室,《台灣省經濟調查報告》(台北市:善後救濟總署台灣分署,1947年5 月),頁58。 

71  薛月順,〈陳儀主政下「台灣省貿易局」的興衰(1945‐1947)〉,《國史館學術集刊》,第6期(2005年9 月),頁211‐212。 

72  李文環,〈戰後初期台灣關貿政策之分析(1945‐1949)(上)〉,頁1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與火柴5種專賣。 

1946年1月17日專賣局廢除石油專賣,73仍延續戰時統制實施配售。石油供應由經濟部 台灣區特派員辦公處石油事業接管委員會成品經售處主持,各地油商不能自由買賣,國內用 油均需透過經售處供應。741946年6月1日中國石油有限公司成立,7月1日廢止油料配給制度

758月1日經售處業務移交該公司台灣營業所接辦。統制時,石油供應不足,故黑市油價至 於高昂;解除統制後,台灣公營貿易團體自上海購運油料,國內外商人亦大量進口石油,價 格慘跌,市場波動至為劇烈。76 

接收初期,無水酒精中的工業酒精歸專賣局管制;至於燃料酒精的分配,1946年1月10 日交由工礦處礦務科主辦,台灣石油販賣接管委員會則負責承銷。777月1日廢止酒精配給制

接收初期,無水酒精中的工業酒精歸專賣局管制;至於燃料酒精的分配,1946年1月10 日交由工礦處礦務科主辦,台灣石油販賣接管委員會則負責承銷。777月1日廢止酒精配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