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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民營製造業的開展

長官公署時期,日資民營製造業被陳儀當局整編成官營事業,導致官業頓時膨脹而民業 迅速萎縮的情形發展,當局雖將部份日產標售民營,究竟對促進民業的發展如何,則有待觀 察。至於由台灣人成立的新公司,或標售日產而轉變成民營的公司,其發展情形如何,則是 本章節要探討的重點。 

第一節 日資民營企業整編成官營事業

陳儀當局將日產收編成官營,其收編情形與經過,實有待進一步的觀察。擬由整編官營 事業與延續專賣事業,以呈現日資民營製造業被外來政權收編的經過,和限縮台灣民營製造 業發展空間的歷史。 

一、日資民營企業整編成官營事業

接收日產製造業的單位,主要是由經濟部所屬的資委會與長官公署的工礦處主導接收,

分不同時間逐漸整編入官營事業。以1947年4月為時間分界點,1總共收編360單位成為官營 事業,分別整編成國營、國省合營、省營與縣市營四種官營性質的事業。其中,國營、國省 合營、省營三種官營事業合計有268單位,佔總數的74.4%,其餘則為縣市營事業。官營事 業收編資本總額至少在7億4千4百餘萬圓以上。2其中國營、國省合營與省營三種事業的資本 總額7億2千4百餘萬圓,佔總數的97.2%。另外還有92單位亦被整編成縣市營企業,佔總數 的25.6%;收編的資本總額為2千餘萬元,佔總數的2.8%。再就每單位的平均資本額觀察,

則以國省合營最多,平均在1千萬元以上;其次是國營,平均也至少在6百萬元以上;再其 次則是省營,平均則不到1百萬元;最小的是縣市營企業,平均只有22萬餘元而已。由此可

       

1  單位數與資本額會因不同時間點而有很大的差異,之所以取1947年4月30日為時間點,是因為此時台灣農林 公司與台灣工礦公司正式成立,兩公司包括為數眾多的製造業,而且也牽涉到1954年兩公司開放民營的數量

,故取此時間點為基準。如果不事先說明統計的時間點,則會如同劉進慶在統計台灣工礦公司與台灣農林公 司的單位數時,因整編時間點不詳,故在統計工礦與農林公司的數量時,與實際出現不小的誤差。翁嘉僖先 後亦曾嘗試重編,但仍延續劉進慶的疏忽。參見劉進慶著、王宏仁、林繼文、李明峻譯,《台灣戰後經濟分 析》(台北市:人間出版社,1995年),頁27。翁嘉禧,《台灣光復初期的經濟轉型與政策(1945‐1947)

》(高雄市:高雄復文圖書出版社,1998年),頁124‐125。翁嘉禧,《二二八事件與台灣經濟發展》(台 北市: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頁104‐106。 

2  資本額僅就接收之原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計算,專賣局原屬公產,故無資本額資料。小部份公司的股本登錄 在日本總公司或接收人員未據報造冊,因此雖有公司單位,亦無資本額可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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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相對於國省經營的官營事業,縣市經營的企業規模既小,資本額也不大,呈現出的是分 散化與零細化的經營。儘管如此,陳儀當局仍將其劃撥成官營事業。 

表2-1 日產製造業整編成官營事業資本額統計表(1947年4月)

官營屬性 資 本 額 單位數 每單位

平均資本額 官營事業名稱 總額 百分比 數量 百分比

國 營 93,135,952.94 12.5 15 4.2 6,209,064 中國石油、台灣鋁業 國省合營 425,535,327.00 57.1 41 11.4 10,378,910

台灣肥料、台灣碱業、台灣機械造 船、台灣紙業、台灣糖業、台灣水

省 營 205,339,580.31 27.6 212 58.9 968,583

台灣工礦、台灣農林、農林處林務 局林產管理所、台灣醫療物品、專 賣局

縣 市 營 20,670,412.68 2.8 92 25.6 224,678

台北市、台中市、台東縣、台南 市、屏東市、花蓮縣、高雄縣、台 北縣、高雄市、台南縣、基隆市、

台中縣、新竹市當局 總 計 744,681,272.93 100.0 360 100.0 2,068,559

資料來源:附錄 1-1「日產製造業整編成官營事業概況表(1947 年 4 月)」。

按被收編的製造業別來區分,在收編的360單位中,以食品飲料業佔最多,總共有109 家,佔總收編企業的30.3%;其次是金屬製品業,總共有54家,再其次則為化學製品業與其 他工業製品業,總計皆為42家。在收編的7億4千餘萬元的資本額中,以食品飲料業及化學 製品業被收編的佔最多,分別佔50.6%及9.0%,食品業至少佔一半以上,其中主要為整編 台灣糖業公司而來。若將製造業再按輕重工業區分,就收編總家數360單位而言,輕工業有 209家,佔58.1%;重工業有151家,佔41.9%。再就收編的資本額而言,輕工業資本額有4 億7千1百餘萬元,佔63.3%;重工業資本額有2億7千3百餘萬元,佔36.7%。無論就家數或 資本額而言,當局不但收編重工業,就連輕工業也一併收編,而且家數與資本額都遠比重工 業多。 

長官公署並未遵守官營事業不應介入輕工業的原則,幾乎製造業各領域都可以發現官業 資本經營的縱跡。某些業別中,可能有非製造業的公司整編進製造業,3但數量並不多,其 產值劃入製造業的範圍,故無區隔的必要。亦有某些製造業別的數量可能被併入不同的業別

,例如官營接收的機械設備業有東洋鐵工株式會社、木戶農機具製作所與吉田鐵工所等是屬 於機械設備業,但因被整編進工礦公司鋼鐵機械分公司4內,該公司有32單位,營業項目以

       

3  例如台灣糖業公司中的東亞礦業株式會社,或台灣紙業的冷水堀炭礦,均屬礦業,而非製造業。 

4  本文為避免混淆,將工礦與農林公司下的子公司均稱為「分公司」,但一般亦可簡稱為「公司」,此係根據

「公營事業組織通則」第2條規定:「屬於工礦的12個有限公司,屬於農林的5個有限公司,均分別合組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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