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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書寫「用語」的限制,以及對書籍的禁燬,往往被學者視為是清代前期政治 的重要特色。清初順、康、雍三朝對士人書寫的控制,是出於統治漢人士民、避免 滿漢衝突、抑制漢人「排滿」思想的政治需要。乾隆時期,滿漢之間的文化差異已 迅速拉近,而清政權無論在帝國的疆域、皇帝的權力與威望方面都已發展到顛峰的 階段,抑制漢人的排滿言論的必要性,似乎也已日益降低,實施文字獄的必要性也 已不再如順、康、雍三朝時迫切。

雖然乾隆時期清廷不再有抑制漢人排滿言論的迫切必要性,但事實上,乾隆朝 卻是清代文網最密的時期。就文字獄的數量而言,清初順治、康熙、雍正三朝近百 年間(1644~1735)的二十餘起文字獄,雖然次數上多於前代,但扣除以朝中朋黨 鬥爭為本質的文字獄之後,實際為數並不多。且康、雍二朝的文獄雖或株連甚廣,

但次數上,與乾隆朝相比實在稱不上頻繁,且其中也有數起文獄是官吏欲以文字罪 人而被康、雍二帝以「斷章取義」、「多事苛求」直接駁回之例(如康熙二十二年(1683)

何之杰案、雍正七年(1729)宋在詩科場案)。至於乾隆朝的文字獄,無論從次數和 性質來看,乾隆朝的文字獄都遠勝於清初的順治、康熙、雍正三朝。據葉高樹《清 朝前期的文化政策》一書之統計,順、康、雍、乾四朝一百三十九起文字獄中,順 治朝六起、康熙朝九起、雍正朝十二起,而乾隆一朝(1736~1795)即有一百一十 二起3,且事實上數目遠不止此。僅僅乾隆一朝(1736~1795)六十年之間,文字獄 竟有百餘起4,文網之密令人咋舌。

2 乾隆《御製文三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集部第二四0冊),卷八,

頁 622,〈十全記〉。

3 葉高樹《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台北:稻鄉出版社,2002 年 7 月),頁 254~268。

4 據葉高樹《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之統計,清代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文字獄共一百三 十九起,其中乾隆朝即佔了一百一十二起。詳見葉高樹《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頁 254~268。但 實際上數目不只於此。

除此之外,在文字獄的性質方面,清初三朝的文字獄也比乾隆時期更為單純。

順、康、雍時期的文字獄事件,有部分是以糾舉「排滿者」、整肅明遺民的反清思想 為主。這一類文字獄,多出於清官方以限制「文字」的使用,以控制漢人的思想言 論而起。雖然清初順、康、雍三朝,官方並沒有對詩文著作在「用語」加以明確的 條文規範,但社會上士民避諱「夷、虜」的情況卻十分普遍,官方與士民之間,多 有著避諱使用「夷」、「虜」等字的不成文默契5。這顯示著清初三朝確實對於士民之 言論思想有所約制。

儘管清初三朝有限制士民思想的傾向,但官方真正「以文字罪人」並引起獄訟 的文字獄事件並不多。從康、雍兩朝的文字獄事件看來,有不少文字獄與其說是純 粹「以文字罪人」或限制士民思想,不如說是朝中的政治鬥爭藉著興文字獄的形式,

來打擊政治上的異己。這種藉文字罪人以報私怨的情況,在雍正年間特別頻繁。不 僅朝中大臣往往將文字獄視為打擊政敵的手段,甚至,連雍正自身也時常以興文字 獄的方式,整肅朝中部分權臣及不利於自己的政治勢力。康、雍兩朝這種以文字獄 行官僚勢力鬥爭之實的情形,略舉數例如下:

1.康熙五十一年十月間,陳鵬年〈重游虎邱〉詩案。表面上看來,此案緣於陳 鵬年詩中有悖逆譏刺之句,事實上則是兩江封疆大員的滿漢朋黨之爭。這次的事件 是由兩江滿人總督噶禮發動,希望藉此以打擊江蘇巡撫張伯行。對於此事的具體經 過,羅麗達於〈清初江南地方行政上的滿漢政治衝突──張伯行、噶禮互參案研究〉

曾有詳細考證6,此不贅述。此案的性質,若以純粹「限制漢人文字用語、思想」的 角度來解讀,將導致歷史詮釋上的失真。因此,這個事件並不宜籠統地以文字獄來 概括詮釋。

2.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汪景祺《西征隨筆》,與雍正四年三月錢名世案。

這兩件文字獄案,都與雍正與權臣年羮堯之間的政治鬥爭密切相關7

5 清初官方並未明文規範詩文用語,但社會上官方與士民避諱使用「夷」、「虜」等字的情況,卻十 分普遍。因此,雍正十一年(1733)四月二十八日己卯,雍正便曾特定下諭,令士民刊寫書籍不必 避夷虜等字。事見《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己卯上諭,頁 696~

697。

6 羅麗達〈清初江南地方行政上的滿漢政治衝突──張伯行、噶禮互參案研究〉,新史學,7 卷 3 期,

1996 年 9 月。

7 汪景祺文字獄,事見《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六)、《朱批諭旨》、《掌故叢編》第二輯、蕭奭

《永憲錄》卷 3~4、吳振棫《養吉齋餘錄》卷四、汪祺《讀書堂西征筆記》、《清史列傳》卷十三。

汪景祺於雍正二年赴陜西謁年羮堯,其〈上撫遠大將軍、一等公、川陜總督年公書〉中稱年為「詞 林之真君子,當代之大丈夫」、「宇宙之第一偉人」、「聖賢豪傑備於一身」。雍正二年五月,著《讀書 堂西征筆記》,於時政多有抨擊,並譏聖祖謚法、雍正年號,言「正」字有「一止」之象,前代如正

3.雍正四年(1726)九月查嗣庭典試案。雍正懲治此案,表面上是緣於禮部左

不過,即使康、雍兩朝發生過數起與朝中政治鬥爭、朋黨傾軋相關的文獄,但

17 年 1752 楊烟昭字迹卦圖悖誕案 杖斃

沈德潛國朝詩別裁 翰林逐一檢刪校訂

游光輝投遞逆札案 凌遲處死,家屬緣坐

祝庭諍續三字經案 戮尸、子處斬

786

53 年 1788 賀世盛篤國策案 處斬

57 年 1792 從翁方綱

議,令各省限 期查繳刪本 經書。

由上表可知,乾隆朝的文字獄不僅就次數而言遠勝於清初三朝;從性質來看,

涵攝範圍也較廣,犯案原因可說是十分瑣碎。乾隆時期對言論禁制之嚴,可說是前 所未有。從文字獄的種類、性質來看,也比清初順、康、雍三朝更為複雜。其中除 了少數具有政治鬥爭性質的文字獄之外,無論是批評時政、詆毀程朱、邪教妖言、

挾怨誣告、潛謀叛逆、犯諱大不敬、收藏禁書,甚至連瘋顛妄言、繙譯不當、詩風 萎靡等等,都成了乾隆時期「以文字罪人」的整肅對象。

不過乾隆主政初期,文字獄其實並不頻繁,對犯案者之懲處也不嚴厲,往往僅 銷毀其書而不深究。甚至在乾隆元年(1736)二月,御史曹一士上書亟言雍正時期 興文獄致使士民挾睚眦之怨而攻訐私書的流弊之後,乾隆也曾一度依循曹一士之 議,嚴禁以文字罪人15,並於同年三月至五月間展開一連串寬免雍正朝文字獄(汪 景祺、查嗣庭、曾靜張熙諸案)緣坐親屬的政策。16但,自乾隆十六年(1751)孫 嘉淦偽稿案後,乾隆一改執政初期對文字獄寬緩的態度,轉而積極檢查民間文書的 刊行與私人著作的用語,藉此以控制官民輿論與思想。因此乾隆十六年後,幾乎年 年皆興文字獄,甚至於一年數起。

另外,從乾隆朝干犯文字獄者的民族身分來看,也與清初順、康、雍三朝明顯 有別。順、康、雍三朝的文字獄對象,幾乎全針對漢人而來──由此也可以證成清 初三朝文字獄,主要是滿洲官方藉以管制漢人的攘夷思想、政治輿論與朋黨往來的 方式,而文獄也是清官方統治漢人的民族政策之一環。因此基本上,清初三朝文字 獄的性質,與其說是文化政策,不如說是清廷統治漢人的民族政策。

15 乾隆元年二月十七日辛巳,因御史曹一士奏請查比附妖言之獄并禁挾仇誣告事,亟言雍正朝興文 獄之流弊,將使天下告訐不休。得旨,從曹一士之奏。嗣後於大清律例中增一新例。《大清律例匯輯 便覽》,(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 年),第十一冊,頁 4278:「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者,除顯有逆跡,

仍照律擬罪外,若只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確實悖逆形迹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 反坐,至死罪者,分別已決未決,照例辦理。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

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16 乾隆元年三月初六庚子,赦雍正朝汪景祺、查嗣庭緣坐親屬。赦免前朝汪景祺、查嗣庭文獄諸人。

乾隆元年五月十八辛亥,寬免雍正朝曾靜、張熙案緣坐親屬。事見《高宗純皇帝實錄》。

反觀乾隆時期文字獄的懲治對象,雖然就其民族身分來看,仍以漢人居多,然 而同時也出現了滿人因干犯文字之禁而為官方所懲治的情形,且干犯之理由無奇不 有。如乾隆十三年(1748)阿克寬誤譯皇妣案,滿臣阿克寬因將「皇妣」誤譯為「先 太后」,而處以斬監候17;又如乾隆十九年(1754),奉天所發生的世臣詩稿案,則 是因世臣之詩作內容「萎靡」,而著處革職流邊18。除了上述二例之外,乾隆二十年

(1755)重臣鄂爾泰之姪鄂昌詩句案,以詩作〈塞上吟〉中有怨望之語而賜其自盡,

嗣後並通行曉諭部院八旗務以清語騎射為務,「如有與漢人互相唱和,較論同年行輩 往來者,一經發覺,決不寬貸!」19

雖然從數量上來看,乾隆朝百餘起文字獄裡,滿洲人所犯的文字獄事實上只佔 了相當少數。但,滿人文字獄從無到有,也顯示出清代文字獄的性質,到了乾隆時 期已有所變化。這意味著乾隆時期的文字獄,不再只是官方藉以控制漢人結黨、排 滿、反清言論的民族政策,而是擴大、延伸為控制整體國家士民言論思想的政策舉 措。

綜上所述,無論就文字獄的性質、文獄犯案者的身分來看,清初順治、康熙、

雍正三朝文字獄的性質都與乾隆時期有別。清初文字獄基本上可視為清廷民族政策

雍正三朝文字獄的性質都與乾隆時期有別。清初文字獄基本上可視為清廷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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