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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上之夷夏:王夫之的國族認同與夷夏觀

傳統《春秋》學對「華/夷」問題的定位,多傾向於將華夷之大別定位為名物 與典章制度上的文化問題。如僖公二十二年《左傳》:「初,平王之東遷也,辛有適 伊川,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杜預《集 解》云:「被髮而祭,有象夷狄。」43 杜預《集解》以服飾形式來論夷夏之別;胡 安國《春秋胡氏傳》也引述二程「《春秋》之法極謹嚴,中國而用夷禮則夷之,韓子 之言深得其旨」之說,認為夷/夏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禮」44。以禮儀、名物、

典章制度等文化行為來作為華夷之間的分判標準,是傳統《春秋》學華夷觀最主要 的詮釋路向。王夫之在詮釋《春秋》的華夷問題時,雖然在傳統華夷之辨裡加上了 血緣、地域等意涵,但他同時也依舊繼承傳統《春秋》學以文化判別華夷的論點,

認為「文化」與「禮」也是華/夷之間的判準之一。王夫之《春秋家說》卷上〈莊

42 王夫之《春秋家說》,卷上,頁 174~175,〈僖公〉。

43 孔穎達《左傳注疏》(嘉慶二十年阮元刊本,台北:藝文印書館,1981 年),頁 247。

44 胡安國《春秋胡氏傳》,〈述綱領〉,頁 1。

公〉云:

立人之道,仁智而已。仁顯乎禮,智貞乎義。故夫禽獸者,仁智之介然或存 者有矣,介然之仁弗能顯諸禮,介然之智弗能貞諸義,斯以為禽心。夷狄之 仁,視禽廣大矣;夷狄之智,視禽通明矣,亦唯不義無禮,無以愈於禽也,

斯以為狄道。雖然,義以貞智,智以立事;事以備功,功以免敗。是故狄之 免於敗也,必有功矣。功必因智,智之俶叛於義,則亦以召敗而堕功,其功 免於敗,則其義猶參差遇之也。若夫介然之仁,不準諸禮,而亦有以動愚賤。

故狄雖假義,終必棄禮,棄禮以為功,是之謂狄。45

王夫之認為夷狄同樣也有「仁」與「智」,「視禽廣大矣」、「視禽通明矣」。不過,夷 狄雖在仁、智方面遠勝於禽獸,卻「不義無禮」,因此「無以愈於禽也」。夷狄與華 夏之不同,就在於「禮」。夷狄之所以為夷狄,即因其仁智並不準於禮,所以終究「無 以愈於禽」。

《春秋家說》卷上〈莊公〉條中又云:

《春秋》之狄,荊、吳、徐、越、杞、莒者,惟其亡禮也。僭王,盜行也。

亡禮,盜行也。有狄之道,則必有盜之行,狄故盜也。何也?以狄為道,則 盜行而不知其盜,蕩然蔑禮,斯以僭王矣。其僭王也,不能並其典章儀物而 僭之。枵然自大,視虞夏商周之王,猶其王也。介然之仁足以聚人,介然之 智足以立事,事立人聚,抑或因介然之義以輔其智,免乎桀紂幽厲之敗,遂 進而爭虞夏商周之功,自信以王,因自王焉。若夫夏之時,殷之輅,周之冕,

虞之《韶》,且惟恐不利其介然之仁智而決去之,斯狄之所以為狄,而《春秋》

之狄之以不疑也。

諸侯之僭,猶中國之盜也,所僭者猶禮也。荊、吳、徐、越之僭,非直盜也,

狄也,禮亡故也。禮亡,則杞、莒雖不僭也,而亦狄也。禮者,人之所獨安,

禽之所必昧,狄之所必不知,而欲去之。藉其知禮,而狄可進矣。故《春秋》

有時進荊、吳,而僭王之罪且姑置之。嗚呼,禮亦重矣!禮之蔑也,禍成於 狄,則欲捄狄禍者,莫禮急也。功能驅狄,而道不足以弘禮,其驅之也必復。

悲夫!此劉基、宋濂、陶安、詹同所由功虧於管仲,而不足望周公之末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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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王夫之《春秋家說》,頁 145~146,卷上,〈莊公〉。

46 王夫之《春秋家說》,頁 145~146,卷上,〈莊公〉。

王夫之認為,《春秋》所言之「夷狄」,都有「亡禮」與「僭王」之行。因其「僭王」,

所以其行為「盜之行」,《春秋》也因此種行為「蕩然蔑禮」、「盜行而不知其盜」,而

「夷狄之」。王夫之雖認為血緣與地域為區別華夷的重要條件,但在文化行為表現─

─「禮」──上,同樣也是華夷有別:「禮者,人之所獨安,禽之所必昧,狄之所必 不知,而欲去之」。一旦諸夏「僭王」、「亡禮」,則視同背離華夏文化制度,而自甘 淪為夷狄。他以杞國為例,說明這種華夏被視為夷狄的情況:「吳楚僭號,杞淪夷,

情異而罪同,《春秋》兩狄之,其科一也。」47杞亡禮,背離了華夏的文化制度,因 此《春秋》「狄之」,認為身為諸夏之杞國已「淪夷」。這顯然是以文化行為作為華夷 之判準,如《春秋家說》卷上〈僖公〉「杞淪夷」:「狂以動於惡,憊以棄夫善,皆君 子之所絕。」48

同時,他也提到《春秋》中「夷狄」,若能接受華夏的名物典章禮儀制度、認同 漢文化,則「藉其知禮,而狄可進矣」,因此《春秋》中「有時進荊、吳,而僭王之 罪且姑置之」。由此段文字看來,王夫之顯然認為《春秋》中所書「通於中國」的「夷 狄」,可透過「知禮」、接受漢文化的典章制度而為「華夏」所認同。

「禮」是由名物、典章、倫理等雜糅而成的一種行為價值規範,對於倫理、是 非、行止之宜否等,應都屬於廣義的「禮」的範圍。上文所引《春秋家說》的觀點,

乍看之下,王夫之似乎肯定華/夷之間的身分可以透過文化行為的轉變(「知禮」、「亡 禮」)而得以互換。不過,在王夫之針對血緣種族問題來分析華/夷之別時,他又將 血緣種族論述與道德觀等文化表現結合起來,提出「非我類者,不入我倫」49、「仁 以自愛其類,義以自制其倫,強幹自輔」50等觀點,認為仁義等價值規範,只適用 於「自身」、「我族」,而不適用於「異族」這個「他者」。這使得他的華/夷理論,

同時涵蘊血緣種族與文化行為兩個層次──華夷之間因其種族血緣有別,因而有有 其不同的倫理規範,彼此之間的文化規範並不能相互適用,亦即不須用華夏之道德 規範來制約異民族。但在上述所引的《春秋家說》〉〈莊公〉條裡,他卻又強調「藉 其知禮,而狄可進矣」,顯然又肯定夷狄可以藉由接受漢文化的典章制度而「進矣」, 進一步走向漢化,並為華夏所認同。兩處所反映出對夷夏認同的理解,事實上有所 矛盾。

47 王夫之《春秋家說》,頁 171,卷上,〈僖公〉:「狂以動於惡,憊以棄夫善,皆君子之所絕。故吳、

楚僭號,杞淪夷,情異而罪同,《春秋》兩狄之,其科一也。」

48 王夫之《春秋家說》,頁 171。

49 王夫之《春秋家說》,卷中,頁 228,〈宣公〉。

50 王夫之《黃書》,頁 538,〈後序〉。

這樣的矛盾,導因於被詮釋之文本與詮釋者自身之間的立場差異,亦即《春秋》

文本與王夫之的詮釋立場之間的差異。由於清初特殊的歷史背景,《春秋》一方面成 了清初遺民士人承載民族想像與華夷論述的共同載體,因此他們藉著重新詮釋《春 秋》中之華夷,以尋繹民族意識的經典根據,並從而重建並強化了民族想像。但另 一方面,清初遺民士人固然利用《春秋》以展演自己的民族觀點,在詮釋的過程中,

也不得不受《春秋》經典文本對「夷夏」定義的制約。因此,王夫之《春秋》學中 華夷論述的矛盾,應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而產生。由於《春秋》經傳本身肯定「夷狄 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異民族是可以藉由文化上的漢化,而被華夏文化所認同,並為

《春秋》所肯定的。所以作為一部詮釋著作,王夫之的《春秋家說》裡也有「藉其 知禮,而狄可進矣」的觀點,乍看之下,似乎他也承認「夷狄」可以透過「知禮」

而漢化。

但,《春秋家說》裡「藉其知禮,而狄可進矣」的「華/夷可易」論調,究竟是 不是王夫之本身的華夷觀?抑或是因為《春秋家說》作為一部詮釋性的著作,必然 在某些論點上會受到《春秋》文本本身的制約?為了釐清這一點,在探討王夫之是 否確實肯定夷狄可透過「禮」而漢化時,除了他的《春秋》學著作外,應以王夫之 其他著作中對類似事件的評述加以比較,比較能看出王夫之自身對「華/夷身分是 否可以透過文化行為而改變?」的看法。王夫之《讀通鑑論》中,曾對北魏孝文帝 的漢化政策如此評述:

拓拔宏之偽也,儒者之恥也。夫宏之偽,欺人而遂以自欺久矣!欲遷雒陽,

而以伐齊為辭,當時亦孰不知其偽者,特未形之言,勿敢與爭而已。……宏 之習於偽也如此,固將曰聖王之所以聖,吾知之矣,五帝可六,三王可四也。

自馮后死,宏始親政,以後五年之間,作明堂,正祀典,定祧廟,祀圜丘,

迎春東郊,定次五德,朝日養老,修舜禹周公之祀,耕籍田,行三載考績之 典,禁胡服胡語,親祠闕里,求遺書,立國子大學、四門小學,定族姓,宴 國老庶老,聽群臣終三年之喪,小儒爭豔稱之以為榮,凡此者,典謨之所不 道,孔孟之所不言,立學終喪之外,皆漢儒依託附會,逐末舍本,雜讖緯巫 覡之言,塗飭耳目。是為拓拔宏所行之王道而已。尉元為三老,游明根為五 更,豈不辱名教而羞當世之士哉?……視宏之所為,沐猴之冠、優俳之戲而 已矣。備紀宏之偽政於史策,所以示無本而效漢儒附託之文具,則亦索虜欺 人之術也,可以鑒矣。51

51 王夫之《讀通鑑論》上冊,卷 16,頁 545~546。

從《讀通鑑論》對北魏孝文帝拓拔宏漢化政策的評論來看,王夫之對拓拔宏的漢化 是否定的。其原因固然在於孝文帝部分政策的可議之處「欲遷雒陽,而以伐齊為辭,

當時亦孰不知其偽」、以「尉元為三老,游明根為五更,豈不辱名教而羞當世之士」,

因而批評其漢化之「非誠」。但,王夫之批評拓拔宏漢化政策,背後真正的原因,應 仍在拓拔氏的「索虜」身分上。因此,拓拔宏雖然「禁胡服胡語」,並透過「作明堂、

正祀典、定祧廟、祀圜丘」企圖建立北魏政權在漢文化中的正統性,但這些行為卻 仍被王夫之視為「偽政」、「沐猴之冠、優俳之戲」。由此看來,王夫之基本上還是認 為華/夷身分無法透過「漢化」這種文化行為的改變而而扭轉。

由《讀通鑑論》對拓拔宏漢化的評論可以發現,王夫之基本上仍傾向於主張華

/夷之間的身分無法因文化行為的改變而有所變動。至於《春秋家說》中「藉其知 禮,而狄可進矣」的論點,則可能緣於《春秋家說》畢竟是詮釋《春秋》之作,而

「詮釋」的本身不可能完全是詮釋者的主觀演繹,必須受到文本觀點的制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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