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權漸漸穩定後,顧炎武的政治認同漸漸鬆動,對清室的態度也從極力拒斥 漸趨軟化。其中,顧炎武心態轉變的契機,可以從順治七年(1650)顧炎武三十八 歲時,因避怨家而薙髮、與順治十二年(1655)被惡奴陸恩所誣而繫獄兩個事件來 看。
先從清廷薙髮令的文化影響談起。服飾形式、禮義、制度等文化行為,是傳統 華夷觀中藉以識別華夷之大別、並建構華夏認同的基本內容。堅守華夷之防,事實
出版,2000 年 8 月)第一章、周可真《顧炎武年譜》。
67 顧炎武《亭林詩集》,卷之一,頁 275。
68 轉引自周可真《顧炎武年譜》,頁 113。又,關於孫之獬之死,《研堂見聞雜錄》記云:「我朝之初 入中國也,衣冠一仍漢制,凡中朝臣子,皆束髮頂進賢冠,為長袖大服,分為滿漢兩班。有山東進 士孫之獬,陰為計,首薙髮迎降,以冀獨得歡心,乃歸滿班。則滿以其為漢人也,不受;歸漢班,
則漢以其為滿飾也,不容。于是羞憤上疏,大略謂:『陛下平定中國,萬事鼎新,而衣冠束髮之制,
獨存漢舊。此乃陛下從中國,非中國從陛下也。』于是削髮令下,而中原之民,無不人人思挺螳臂,
拒蛙鬥,處處蜂起,江南百萬生靈,盡膏野草,皆之獬一言激之也。原其心,止起于貪慕富貴,一 念無恥,遂釀荼毒無窮之禍。厔丁亥歲,山東有謝遷奮起,攻破州縣,入淄川城,首將之獬一家殺 死,孫男四人,孫女孫婦三人,皆備極淫慘以斃,而之獬獨縛至十餘日,五毒備下,縫口支解。嗟 乎!小人亦枉作小人爾,當其舉宗同盡,百口陵夷,恐聚十六州鐵鑄不成一錯也。」事又見《烈皇 小識》,頁 268。
上即意味著堅守服飾形式、禮義、制度等文化行為。因此,在清初滿洲治理漢人的 諸多政治舉措中,影響漢人政治與民族認同最大的舉措,首推「薙髮令」。
一開始,由於薙髮令的施行甚拂民願,為了籠絡漢人以鞏固政權,在順治元年
(1644)初入關時,清廷對漢人薙髮與否並不十分堅持69。但次年(順治二年,1645), 清政府便決意嚴格執行薙髮令。《多爾袞攝政日記》順治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條:
大學士等入見戶部官啟事畢,王上曰:「近覽章奏,屢以剃頭一事,引禮樂制 度為言,甚屬不倫。本朝何嘗無禮樂制度!今不遵本朝制度,必欲從明朝制 度,是誠何心!若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猶自有理;若諄諄言禮 樂制度,此不通之說。予一向憐愛群臣,聽其自便,不願剃頭者不強。今既 紛紛如此說,便該傳旨,叫官民盡皆剃頭!」大學士等啟言:「王上一向憐愛 臣民,盡皆感仰,況指江南混一,還望王上寬容。」70
多爾袞之所以開始萌生嚴格實施薙髮令的念頭,在於他意識到若使漢人維持「明朝 制度」而不接受滿洲之「本朝禮樂制度」,便無法讓漢人認同「本朝制度」、認同清 廷。因此同年六月,他便徹底執行薙髮令。《清史稿》卷四載:
(順治二年)六月……丙辰,諭南中文武軍民薙髮,不從者治以軍法。是月,
始諭直省限旬日薙髮如律令。71
傳統夷夏之辨的核心,在於服飾禮樂制度等華夷不同的文化表現。「薙髮」作為一種
「胡俗」,對士人而言,是視同「被髮左衽」般被異民族同化的行為。因此,薙髮令 的實施,無法為士人所接受,並激起士人對漢文化的強烈危機感,甚至出現了多例 為求不薙髮而自盡的極端行為,如馬純仁72、蘇兆人73、楊廷樞74等。他們以身殉的 方式,表明不願薙髮、變更服飾,以申明「保髮嚴夷夏」的立場,也有以出家為僧
69 《清實錄》順治元年(1644)五月二十四日辛亥,多爾袞諭兵部:「予前因歸順之民無所分別,故 令其薙髮以別順逆,今聞甚拂民願……自茲以後,天下臣民照舊束髮,悉從其便。」
70 多爾袞《多爾袞攝政日記》(收於《歷代日記叢鈔》,第十冊,北京:學苑出版社,2006 年),頁 5。
71 《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卷 4,頁 96。
72 《弘光實錄鈔》,卷 4,頁 107。
73 《海東逸史》,卷 10,〈蘇兆人傳〉,頁 137。
74 《南疆逸史》(成都:巴蜀書社,1993 年),卷 17,〈義烈〉:「字維斗,吳縣人。為諸生,以氣節 自任,崇禎庚午,舉應天鄉試第一。乙酉浙東遙授翰林院檢討兼兵科給事中。廷樞深自韜晦,改號 復庵,丁亥四月吳勝兆反,為之運籌者乃廷樞之門人戴之俊也。事敗詞連廷樞,被執繫獄中,慨然 曰:『予自幼讀書,慕文信國之為人,今日之事,素志也。』五月朔,大帥會鞫于吳江泗州寺,語不 屈。巡撫重其名,命之蕹頭,廷樞曰:『砍頭事小,薙頭事大。』乃擁出至寺橋。臨刑大聲曰:『生 為大明人!』刑者急揮刃,首墮地,復曰:『死為大明鬼!』監刑者為之咋舌。乃禮而殯之。」
的方式,逃離薙髮的窘迫情況。無論身殉或出家,他們都以堅守服飾的形式,來傳 達他們不願「用夷變夏」,及對華夷價值觀的堅持。
隨著清政權的統治日益穩定,遺民士人們這種不願屈就「胡俗」、不願用夷變夏 的心態,也不得不迫於現實而日漸改變。顧炎武在順治二年薙髮令頒佈後,一直未 薙髮、著漢服,以此堅守「華夷之大別」,「抱故國之戚,焦原毒浪,日無寧晷」75。 直到順治七年(1650)三十八歲時,他也不得不因「怨家欲陷之」76而剪髮變衣冠,
扮為商賈以避難,並更名為「蔣山傭」77。剪髮之時,他作〈剪髮〉詩以抒其志:
流轉吳會間,何地為吾土?登高望九州,極目皆榛莽。寒潮盪落日,雜 魚 蝦舞,飢烏晚未棲,弦月陰猶吐。晨上北固樓,慨然涕如雨。稍稍去鬢毛,
改容作商賈。卻念五年來,守此良辛苦。畏途窮水陸,仇讎在門戶。故鄉不 可宿,飄然去其宇。往往歷關梁,又不避城府。丈夫志四方,一節亦奚取。
毋為小人資,委肉投餓虎。浩然思中原,誓言向江滸。功名會有時,杖策追 光武。78
從詩中看來,剪髮固然是出於逃避怨家的需要,但在這一時期,他也的確開始產生
「一節亦奚取」的想法。當時薙髮令已實施數年,他「往往歷關梁,又不避城府」,
已然深刻感受到未薙髮在現實上之不便,因而重新思索為「得正」而留髮是否必要,
以及是否要守此「小節」而失「大義」的問題。
從「華夷之防」的角度來說,「薙髮」其實並非「小節」。畢竟就傳統華夷觀中 探討「華夷之大別」時,幾乎都以漢文化與異文化、華與夷之間文化表現的差異而 論。華夷文化行為的不同──服飾與禮儀制度──正是傳統「華夷之防」的核心內 容。然而,顧炎武在〈剪髮〉詩裡顯然對「小節」與「大義」之間的定義已經發生 轉變。當他開始思索此一問題,並以「小節」來對「薙髮」與「從胡俗」的行為自 我解釋,以將自己改變服飾的行為合理化時,事實上也就意味著他在「嚴守夷夏之 大別」的華夷思想上,已經有了鬆動的跡象。
剪髮之舉,對顧炎武「華夷之大防」心態與「抗清」政治情緒的鬆動有決定性
75 全祖望《鮚埼亭集》(收入朱鑄禹《全祖望集彙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卷 12,〈亭林先生神道表〉,頁 227。
76 全祖望《鮚埼亭集》,卷 12,〈亭林先生神道表〉,頁 227:「庚寅(1650)有怨家欲陷之,乃變衣 冠作商賈,遊京口,又遊禾中。」
77 江藩《漢學師承記》(上海:上海書店,1983 年),卷八,〈顧炎武〉條:「庚寅,有怨家欲陷之,
偽作商賈,由嘉禾竄京口,遂之金陵,謁孝陵,變姓名為蔣山傭。」
78 顧炎武《亭林詩集》,卷之二,〈剪髮〉,頁 294。原鈔本此詩題為〈剪髮〉,刊本則改題作〈流轉〉。
的影響。其後,他的政治與華夷心態都漸趨軟化。另一件與他政治認同心態轉變有 關的事件,則是在薙髮五年之後、順治十二年(1655)79時,顧炎武遭家僕所陷而 繫獄一事。事件始末,據全祖望〈亭林先生神道表〉所述:
顧氏有三世僕曰陸恩,見先生日出遊,家中落,叛投里豪。丁酉80,先生四謁 孝陵歸,持之急,乃欲告先生通海。先生亟往禽之,數其罪,湛之水。僕婿 復投里豪,以千金賄太守,求殺先生,不繫訟曹而即繫之奴之家,危甚。獄 日急,有為先生求救於牧齋(錢謙益)者,牧齋欲先生自稱門下,而後許之。
其人知先生必不可,而懼失牧齋之援,乃私自書一刺以與之。先生聞之,急 索刺還不得,列揭於通衢以自白,牧齋亦笑曰:「寧人之卞也。」曲周路舍人 澤溥者,故相文貞公振飛子也,僑居洞庭之東山,識兵備使者,乃為愬之,
始得移訊松江,而事解。於是先生浩然有去志,五謁孝陵,始東行,墾田於 章丘之長白山下以自給。81
顧氏家僕陸恩背主之事,導因於顧炎武之先世與里人葉氏的財產糾紛,葉氏以千金 賄陸恩,「使訐亭林通鄭成功事」82。陸恩所訐之事,未必全為空穴來風。在順治二、
三年時,顧炎武嗣母王氏殉節之後,確實曾作〈李定自延平歸賚至御札〉詩一首:「春 風一夕動三山,使者持旌出漢關。萬里干戈傳御札,十行書字識天顏。身留絕塞援 枹伍,夢在行朝執戟班。一聽綸言同感激,收京遙待翠華還」83,對鄭成功意圖復 興明室表達期待與肯定之情。陸恩之所以攻訐顧炎武與鄭成功之間有所往來,應是 據此而論。
清軍初入關時,對南明諸王抱持復國的期待,是當時遺民士人的共同心態。而 這種以復明之冀望為主題的詩文,也是清室初入關時遺民士人文學作品的主流。順 治初年的顧炎武確實很推崇「滅虜尊王」的想法,甚至於很可能也實際參與了抗清 活動84。在當時的情境下,對遺民士人而言,這樣的舉措十分自然也頗為普遍。顧
79 此事件發生之時間,有順治 12 年乙未(1655)、順治 14 年丁酉(1657)二說:全祖望《鮚埼亭集》
卷 12〈亭林先生神道表〉以此事發生於順治十四年丁酉(1657),而嚴元照《鮚埼亭集注》則以此 事發生於順治十二年乙未(1655):「陸恩事在乙未,《詩集》可考。張《譜》亦繫於乙未,此繫之丁 酉,非也。」據周可真《顧炎武年譜》所定,陸恩背主投葉氏,發生在順治九年(1652),而獄訟之
卷 12〈亭林先生神道表〉以此事發生於順治十四年丁酉(1657),而嚴元照《鮚埼亭集注》則以此 事發生於順治十二年乙未(1655):「陸恩事在乙未,《詩集》可考。張《譜》亦繫於乙未,此繫之丁 酉,非也。」據周可真《顧炎武年譜》所定,陸恩背主投葉氏,發生在順治九年(1652),而獄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