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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無論就文字獄的性質、文獄犯案者的身分來看,清初順治、康熙、

雍正三朝文字獄的性質都與乾隆時期有別。清初文字獄基本上可視為清廷民族政策 中的一環;而乾隆朝的文字獄,雖然在抑制漢人批評時政、潛謀叛逆、犯諱大不敬、

收藏禁書等方面繼承清初三朝的文字獄傳統,但與此同時卻也開始將文字獄的整肅 對象範圍向外擴大至全體臣民。「文字之禁」不再只是管理漢人民族與政治意識的工 具,而是進一步控管全體官民輿論與思想的政治手段。

乾隆時期文字獄之興盛,與這一時期君權意識達到清入關以來的高峰有關。在

「尊王」意識發展到極致的狀況下,君主的威信與政策方向不容許質疑,管制士民 言論、書寫的政策趨向也由此而生。從乾隆朝文字獄看來,國家對人民思想言論的 控制,與清初相較,是更為普遍、深入的。

二、禁書

乾隆時期,除了「以文字罪人」、對言論的管制遠勝於康、雍兩朝之外,官方 在私人刻書、藏書上的具體管制,也比康、雍兩朝更為嚴苛。乾隆朝一百三十餘起

17 《高宗純皇帝實錄》,乾隆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癸酉條。

18 《高宗實錄》,乾隆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戊子條。

19 《高宗純皇帝實錄》,乾隆二十年五月上,五月十七日壬寅條。

文字獄之中,有多起文字獄出於官方企圖對民間書籍的私刊、私藏與流傳進行管制:

1.乾隆六年(1741)謝濟世案。御史謝濟世私刊詆毀程朱之自著經注20。 2.乾隆二十二年(1757)彭家屏案。布政使彭家屏家藏明末野史,「此實天地 鬼神所不容」,將彭家屏革職究審、嚴懲賜死21

3.乾隆三十四年(1769)丁元甲案。武生丁元甲收藏《應劫經》,從審嚴議。

4.乾隆四十年(1775)高秉案。高秉家藏《皇明實記》、《喜逢春傳奇》等書,

後命令其銷毀。

5.乾隆四十一年(1776)沈德潛《國朝詩別裁集》案。沈德潛將所輯《國朝 詩別裁》提請乾隆撰序文,乾隆讀畢後,以「集內將身事兩朝、有才無行之 錢謙益居首,有乖千秋公論」,曾將該書之原板一并銷毀。但「沈德潛身故後,

其門下無識者流又復潛行刷印,則大不可」,又命將書板銷毀查繳22。 6.乾隆四十三年(1778)徐述夔案,徐食田家藏其祖徐述夔《一柱樓詩》,因 其中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一語,徐述夔、徐懷祖父子戮屍梟示,

書板銷燬,其孫徐食田、徐食書斬監候23

7.乾隆四十三年(1778)劉峨案,劉峨經營之裱褙鋪刷印《聖諱實錄》,以欲 使人知所避諱為名,書中卻將廟諱、御名依本字全體寫刻。帝命根究刊著之 人,按律治罪,並令各省一律查繳,運京銷毀。

8.乾隆四十六年(1781)吳碧峰案,黃梅縣人吳碧峰刊刻明末瞿罕所著《孝 經對問》、《體孝錄》,「廟諱、御名均未敬避,并狂吠等語句頗多」24,帝嚴 飭銷毀25

從上述諸例看來,乾隆不僅對書寫者的文字用語、書籍內容本身加以禁制,對 於書籍的收藏、出版、流傳方面,也進行極嚴密的控管,甚至下諭明文禁止。如:

乾隆四十一年(1776)時,曾針對《四庫全書》的編輯工作,制定出抽毀改易「違 礙悖逆」書籍的明確標準26;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時,又下諭各省督撫查繳天

20 謝濟世嘗於雍正七年撰學庸注疏詆毀程朱,當時己為雍正所嚴斥。至乾隆元年二月十六日庚辰,

謝濟世又上言請用自注《學庸》以易朱子《章句》,頒行天下,乾隆以為其妄行瀆奏,但從寬免究。

直至乾隆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丁亥,謝濟世將己著刊刻傳播,方治其罪,將書即行銷毀,毋得留存。

事見《高宗純皇帝實錄》、《清代文字獄檔》(上海:上海書店,2007 年 6 月),〈謝濟世著書案〉,頁 3~4。

21 事見《高宗實錄》,乾隆十八年四月下四月二十七日戊子,及乾隆十八年六月上,六月初六丙寅條。

22 《清代文字獄檔》,〈沈德潛選輯《國朝詩別裁》案〉,頁 434~437。

23 《高宗實錄》,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甲申條。

24 〈湖廣總督舒常奏審擬吳碧峰等折〉(收於《清代文字獄檔》,〈吳碧峰刊刻《孝經對問》及《體孝 錄》案〉,頁 321)。

25 《清代文字獄檔》,〈吳碧峰刊刻《孝經對問》及《體孝錄》案〉,頁 319~322。

26 《高宗實錄》,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甲申條,諭云應抽毀改易者凡四:其一如錢謙益、金堡、

文占驗、妄言禍福之書等,以免淆惑人心27。除此之外,乾隆又分別在乾隆三十九 年(1774)與乾隆四十七年(1778)時,下旨重申官方應控管書籍出版、收藏與流 通,如果書籍中有違禁之語,不僅會對著作者加以懲治,對違禁書籍的出版、傳抄、

刊刻者,也都將予以治罪。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的〈屈稔湞等俱不必治罪〉

的諭旨中提及:

朕屢經傳諭,凡有字義觸礙乃前人偏見,與近時無涉,其中如有詆毀本朝字 句,必應削板焚篇,杜遏邪說,勿始貽惑後世。然亦不過毀其書而止,并無 苛求。……若經此番誡諭仍不呈繳,則是有心藏匿偽妄之書,日後別經發覺 即不能復為輕宥矣!28

由上述諭旨中可知,乾隆除了對有「詆毀本朝字句」的書籍進行「削板焚篇」

之外,甚至也懲治了「有心藏匿偽妄之書」的藏書者(而非著作者)。這意味著此時 官方對於言論的控制,不再只限於書籍中的「用語」與內容等方面,而是進一步對 書籍的出版與流通加以明文限制。此外,「禁書」政策的禁制對象也不僅限於漢人與 漢籍。官方往往以「影響滿洲舊習」作為禁制之理由,對滿人私行翻寫、刊刻的漢 籍進行管制。如:乾隆十八年(1753)七月二十九日壬午,便因《水滸傳》、《西廂 記》等小說內容無益於王教、誘人為惡,「於滿洲舊習所關甚重」,因此下旨查禁燒 毀所有「私行翻寫」的漢譯滿籍29

乾隆對於已出版、流傳書籍的查禁十分嚴格,並對負責查繳禁書的各省督撫等 地方官員明訂查繳期限,甚至在發現禁書時亦責以連帶懲處。乾隆四十三年(1778)

十一月的諭旨中,乾隆對督撫申明:

以接奉此旨之日為始,予限二年實力查繳。并再明白宣諭,凡收藏違礙悖逆 之書,俱各及早呈繳,仍免治罪。至二年限滿,即毌庸再查。如限滿後仍有 隱匿存留違礙悖逆之書,一經發覺,必將收藏者從重治罪,不得復邀寬典,

屈大均等「其人實不足齒,其書豈可復存?」應概行毀棄;其二如劉宗周、黃道周、熊廷弼、王允 成、葉向高等或為一代完人,或其書為明季喪亂所關,足資考鏡,「惟當改易違礙字句」,無庸銷毀;

楊漣、左光斗、李應升、周宗建、繆昌期、趙南星、倪光璐等直臣書集,當「以此類推,即有一二 語傷觸本朝,本屬各為其主,亦止須酌改一二語」;其三,匯選各家詩文內,有錢謙益、屈大均輩所 作,自當削去,其餘原可留存。明人所刻類書,其邊塞兵防等門,所有觸礙字樣,固不可存,然只 須刪去數卷,或刪去數,或改定字句,亦不必因一二卷帙,遂廢全部;其四南宋人書之斥金,明初 人書之斥元,其悖于義理者,自當從刪。涉于詆詈者自當從改,其書均不必毀。

27 《高宗實錄》,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初四丁未,帝於檢閱各省奏繳銷毀書籍時,見河南解到《天元玉 歷祥異賦》和《乾坤寶典》兩書,以此等書為淆惑人心,傳諭各省督撫一體查辦,解京銷毀,並命 查繳「天文占驗,妄言禍福」之書。

28 《清代文字獄檔》,〈屈大均詩文及雨花台衣冠塚案〉,頁 135~136。

29 《高宗純皇帝實錄》,乾隆十八年七月下,七月二十九日壬午條。

且惟于承辦之督撫是問。

乾隆不僅嚴格查緝書籍私刊、私藏、流傳,也降諭嚴定查繳禁書之期限,命令 各省督撫必須對書籍的出版與流通負責。如果發現「違礙悖逆之書」,督撫也必須連 帶懲處。這顯示官方對書籍的嚴密控制,由書寫者擴及到出版者、收藏者與作為監 督者的地方官員。地方官員查繳禁書壓力甚鉅,甚至在江蘇、安徽、河南、浙江等 地,還出現了地方官員刊刻《違礙書目》,以利查繳,避免漏失的情形30。卜正民

(Timothy Brook)在〈明清時期的國家圖書檢查與圖書貿易〉指出,從這些政策看 來,乾隆已意識到要監控人民的思想意識,除了懲治書寫者、燒毀私藏書籍之外,

必須明確地以律令來對圖書出版和發行的環節,亦即從圖書貿易的渠道來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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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儘管乾隆對於書籍出版的查禁與管制十分嚴格,不過他的管制範圍也只 限於已刊刻之書籍。他並無意進行書籍出版前的審閱工作,亦即無意建立一個在書 籍刊刻流通前先行審查的制度。乾隆四十三年(1778),湖廣總督三寶曾奏請嗣後有 欲刊刻書籍者,宜先送本籍教官,然後呈送學政核定,若私行刊刻,即無違礙字句,

亦令地方官嚴行禁毀。但這一則關於建立書籍出版審查制度的奏言,卻被乾隆迅速 否決:「竟似欲杜天下人刊書傳世之路,無此政體」32。因此,雖然乾隆時期審查禁 書甚為嚴格,但終乾隆一朝,卻始終未曾藉此以建立詳細的出版審查制度。由此看 來,他對書籍流通的禁制,只是出於加強對臣民的思想控制的目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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