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 Crang 在《文化地理學》中指出,「國族性(nationality)不只是個政治-
法律地位,也涉及我們相信自身所擁有的社會特徵,我們與同胞共有的特質」,他並 舉了數個國族為例,指出在許多情況下,「文化認同都被視為固定的客體,一代傳諸 一代,也具有領域特性,該文化的空間充滿了族群或國族觀念──形成了『血與土』
之間的強大結合。」35王夫之的華夷論述,恰好符合了 Mike Crang 所提及的「國族 性」認同。他的華夷觀與「華/夷之大別」的論述,正是攀緣在血緣與地域的基礎 上建構的。在前文裡,筆者已提及王夫之試圖藉著考證來重構《春秋》中的夷夏地 理版圖,並藉以勾勒出一個符合他所認同的漢文化地理圈的輪廓。以下,我們將從 地域之外,另一個向來與文化認同難以切割的要素──「血緣」,來探討王夫之的華 夷觀與國族認同問題,以及這種華夷觀對王夫之《春秋》學的影響。
在探討王夫之以血緣作為民族區分的判準之前,我們有必要先釐清「血緣」(或 說是體質特徵)與「民族」這兩個概念。人們對一個「民族」的觀察、分類與想像,
往往建立在體質特徵與文化特徵這兩個方面。因此,傳統學者總會將血緣與民族這 兩個概念連結起來,並以「血緣」(體質特徵)作為辨識種族的基本條件。王夫之的 民族觀就有這樣的思考傾向。甚至在 60 年代以前,許多社會學者對「族群 Ethnic Group」的定義也傾向為:「一群有共同體質、語言、文化、生活習慣等的人群」36。 但,1969 年 F. Barth《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族群與邊界)》指出「族
35 Mike Crang 著,王志弘、余佳玲、方淑惠譯《文化地理學 Cultural Geography》(台北:巨流圖書 公司,2003),頁 214。
36 王明珂《華夏邊緣:歷史記憶與族群認同》,頁 24~25,〈第一章 當代人類學族群理論〉。
群」是由它本身組成分子所認定,一個群體強調特定的文化特徵,藉以限定我群的
「邊界」、並排除「他者」。F. Barth 的說法,扭轉了傳統以體質特徵與文化特徵來界 定「族群」的看法,他把「族群」由客觀條件的界定轉而視為一種主觀認同的問題,
亦即體質與文化特徵並不是定義族群的客觀條件,而只是某一個群體用來表現主觀 族群認同的工具。因此,「族群」的研究焦點,也由「他們是誰?」轉向研究「他們 為什麼要宣稱自己是誰?」在這種理論下,族群事實上是一種主觀的認同,而不是 一個客觀的標記。只要當族群關係緊張時,再細微的「差別」,都可以被「感覺」或 被「創造」,然後被強化、擴大,甚至族群中體質上的差異也可以由此被「創造」出 來37。
按照上述當代人類學族群理論,體質上的差異往往是在某一個群體的強調之 下,而被「塑造」或被「意識」,才使得這樣的一種區別被「突顯」、也被人們所重 視。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血緣」與體質特徵並不足以完全解釋何謂「民族」,而
「血緣」事實上也不等於「民族」。也就是說,象徵體質差異的血緣,並不是一個判 定「民族」的可靠標準。但,王夫之的華夷思想顯然並未發展到這樣的理論層次,
他對於華/夷的定義仍建構在「血緣」與「領域」這兩個概念上,同時,他也將「民 族」與「血緣」、「領域」等概念連結起來,強調「華」與「夷」兩者之間是不同的
「族類」,彼此有不同的血緣:
夷狄非我[族類]者也,蠡賊我而捕誅之,則多殺而不傷吾仁;如其困窮而 依我,遠之防之,猶必矜而全其生;非可乘約肆淫、役之殘之、而規為利也。
38
雖然傳統《春秋》學詮釋者(如胡安國等),多半傾向於從文化、禮制等來判分「華」
與「夷」,但王夫之卻顛覆以文化分辨華夷的《春秋》學詮釋傳統。他不僅認為華、
夷二者本就分屬不同的地域,同時也極力主張華/夷有著不同的血緣的論點。王夫 之認為夷狄對漢而言既是「非我族類」,因此「多殺而不傷吾仁」。這種帶有極端種 族主義意味的華夷觀,貫徹在王夫之的整個《春秋》學詮釋裡。在詮釋《春秋》漢 戎侵伐會盟事件時,王夫之往往會從「非我族類」這個角度來解讀「漢」與「戎」
之間的政治、軍事與文化往來。如《春秋家說》論衛人侵狄以盟狄時,王夫之如此 詮釋:
37 以上關於當代人類學族群理論的敘述,參考王明珂《華夏邊緣:歷史記憶與族群認同》,頁 32~
34,〈第一章 當代人類學族群理論〉。
38 王夫之《讀通鑑論》,卷十二,頁 379,〈晉懷帝〉。
衛人侵狄,因以盟狄,于是乎終春秋之世而衛無狄患,盟不地於狄也。于狄,
而衛恥免矣,我以知《春秋》之許衛也。乘人之亂,師臨其境,脅以與講,
諼謀也;諼謀而許之,狄之於我,非類也,而又被其毒幾亡,若此者而弗諼 之,是宋襄公之於楚矣。39
《春秋家說》此處的說解,是針對《春秋》僖公三十二年《經》「衛人侵狄,秋,衛 人及狄盟」條《左傳》:「夏,狄有亂,衛人侵狄,狄請平焉。秋,衛人及狄盟」之 事而來。王夫之認為,衛乘狄之亂而侵狄,並藉此「脅以與講」,這種軍事手段其實 是欺詐之「諼謀」,但《春秋》之所以還「許衛」,肯定衛人詐狄之行為,原因就在 於「狄之於我,非類也。」若不乘狄之亂而「諼之」,則很可能「被其毒」而致「幾 亡」,因此他主張對狄的「諼謀」是可以被接受,甚至應該被肯定的。王夫之這種夷 之與華「非我族類」的種族主義華夷觀,在《黃書》中表現得更為極端且更為鮮明。
《黃書.後序》云:
民之初生,自紀其群,遠其害沴,擯其□□,統建維君,故仁以自愛其類,
義以自制其倫,強幹自輔,所以凝黃中之絪縕也。40
王夫之認為,道德與倫理價值觀等文化秩序的建立,都是在自身族群的血緣體質、
地域環境等等特性的基礎上,而逐步建構的。道德倫理既是用來「自愛其類」、「自 制其倫」。因此,他進一步認為夷狄既不同於我族,彼此有不同的文化秩序,那麼,
漢民族在面對夷狄時,自然不必以華夏的道德價值觀來相待。
類似的觀點,也出現在王夫之的《春秋家說》〈宣公〉條中:「非我類者,不入 我倫。」41在詮釋《春秋》經文裡諸國與夷之間軍事與外交互動事件的相關文本時,
王夫之也往往採用這個觀點,來解讀諸國對夷狄所施之「諼謀」與「譎」。如《春秋 家說》評晉文之譎楚:
三川夷,九鼎出,不復有周,而詎有晉哉?故晉文之譎楚以收一戰之功,可 無咎也。知其無咎,而唯用之宜。則知過此以往,不可加於友邦;循此以上,
不可施於君父;譎之用,亦何與正而相背哉!何也?中國之於夷狄,殲之而 不為不仁,奪之而不為不義,紿之而不為不信。非我類也,不入我倫。川流 用殊,亦何礙於大正之施?其不乘此故心,循為熟路以加之於君父,亦明矣。
39 王夫之《春秋家說》,卷上,頁 190,〈僖公〉。
40 王夫之《黃書》(收於《船山全書》第十二冊(長沙:嶽麓書社,1992 年 12 月)),頁 538,〈後序〉。
41 王夫之《春秋家說》,卷中,頁 228,〈宣公〉。
子曰:「晉文公譎而不正。」譎可諒也,不正不可原也。謂其君臣、父子、夫 婦、友邦之間,積咎為已至矣。攜曹衛,激得臣,取必一勝以免天下於夷,
又何病焉!42
晉文公以欺譎而勝楚,這樣的行為,顯然有違華夏的道德觀。但,王夫之在評述這 段經文時,卻認為晉文公此處對楚國之「譎」為「可無咎」,是可以被理解與寬恕的。
最主要的原因,即在於他認為「非我類者,不入我倫」。也就是說,王夫之將異民族 他者化,因此他認為這些對「異己」之「夷狄」,多殺而不傷吾仁:「中國之於夷狄,
殲之而不為不仁,奪之而不為不義,紿之而不為不信」。
這種面對夷狄可以「諼謀」、可以「譎」、不需以華夏的道德價值觀來對待的極 端看法,在王夫之的《春秋》學詮釋中事例甚多,不勝枚舉。除了以上所舉之數例 外,《春秋家說》卷中也有「故若狄者,殄之而不為不仁,俘之而不為無禮,以謀勝 之不為無信,乘其危而并之不為不義」之語。在王夫之看來,只要能「取必一勝以 免天下於夷」,諸夏對待夷狄的任何不符合道德的手段,都是合理而可被接受的。因 為對王夫之而言,一方面血緣民族的利益遠在倫理之上,另一方面,夷夏對「何謂 道德價值」本來就有著不同的認定。既是如此,漢民族在面對與自身標準不同的異 民族時,自然也無需堅守漢民族的道德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