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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方法與方法論的反思

一、 「二重證據法」的反思:「二重」概念再思考

(一) 從「二重證明法」到「二重證據法」

王國維在《古史新證》「總論」中提出了「二重證據法」的核心概念,即:

吾輩生於今日,幸於紙上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我輩 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不雅 馴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雖古 書之未得證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證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 斷言也。1

在第四章「商諸臣」中又作了一些補充。2作為一種屢屢被後人引用的研究方法,

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指出了出土文獻對於傳世文獻研究的積極意義,同時也 因為定義不夠明確而衍生出一些流弊,對此學者已有相當多的討論,此僅就涉及 本文研究取向的部分作進一步討論。

「地下材料」具有時代較早、未經人為改動的性質,因此得以確保一定程度 的可信度,而能證明「紙上材料」是否可信,這是學者對「地下材料」性質的共 同認識。正因如此,一般談到「二重證據法」多半只重視「地下材料」證明「紙 上材料」的具體功能,而沒有進一步思考「地下材料」何以能證明「紙上材料」

的方法論問題。在今天實證主義史學受到徹底檢討的情況下,史學不再只是史料 學,「二重證據法」若只是單純證明史料真偽的方法,或許就只能被理解為文獻 研究或史料研究的方法。然而,當代學者在「地下材料」何以能證明「紙上材料」

的方法論問題上看到了新的內涵,即「地下材料」應與「紙上材料」指向同一過 去此一重要前提,讓我們注意到「二重證據法」的內涵中其實存在非「實證」的 因素,也啟發我們重新思考「二重」的概念。

王國維的「二重」概念可以回溯到他提出「二重證據法」之前所提出的「二 重證明法」,他在〈明堂廟寢通考〉(1913 年)中曰:

然則居今日而欲言古制,將安所正哉?宋代以後,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間,

燕、秦、趙、魏、齊、魯之墟,鼎彝之出,蓋以千計,而殷墟甲骨乃至數 萬。其辭可讀焉,其象可觀焉。由其辭之義與文之形,參諸情事,以言古

1 王國維:《古史新證》,《王國維全集》第 11 卷,頁 244。

2 同上,頁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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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制,未知視晚周秦漢人之說何如?其徵信之度,固已過之矣。……然 則晚周秦漢人之書遂不可信歟?曰:不然。晚周秦漢之際,去古未遠。古 之制度、風俗存於實事者,較存於方策者為多。故制度之書或多附會,而 其中所見之名與物不能創造也。紀事之文或加緣飾,而其附見之禮與俗不 能盡偽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兩漢之書得其證明,而此 種書亦得援之以自證焉。吾輩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證明法」,不可 謂非人生之幸也。1

這些內容在此文收於《觀堂集林》時被刪去,此後也少有人注意,早期洪國樑對

「二重證據法」與「二重證明法」之間的關係曾有詳細的討論,認為二者時代背 景與目的不同,而曰:

靜安倡「二重證明法」,乃發於世人或尚未深知地下材料價值或抱殘守闕、

深閉固拒之時,其目的在提倡地下材料,俾與紙上材料得為「二重」之「證 明」;……故此語之意義,在「開風氣」,並針對信古者而發。……至民 國八年前後,疑古之風瀰漫,學者競言懷疑之科學精神,強調「證據」(如 胡適之先生云:「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然彼所謂之「證據」,

乃重地下而輕紙上(詳下)。靜安有云:

……此新出之史料,在在與舊史料相需;故古文字、古器物之學與 經史之學實相表裏。惟能達觀二者之際,不屈舊以就新,亦不絀新 以從舊,然後能得古人之真,而其言乃可信於後世。[引者按:此 段出自《殷虛文字類編序》(1923 年)]

「達觀二者之際」,即通知新舊史料之價值及其限制。「不屈舊以就新,

亦不絀新以從舊」,為靜安對新舊史料之平等觀。故靜安揭櫫「二重證據 法」,除已涵具「二重證明」之意義外,復有倡論紙上材料不可輕棄之目 的,「二重」兩字,亦已隱示此意;見此語之意義乃在「挽風氣之弊」,

為針對彼時強調「證據」風氣之嚴正諫言。2

近年也有幾位學者談到到此問題,如葉國良認為「二重證明法」「已具有二重證 據法的芻形,但提法不夠明確,也缺乏具體操作的論述,因此討論王氏之說,引 據二重證據法即可。」3喬治忠認為「二重證據法」的表述與「二重證明法」「意

1 王國維:〈明堂廟寢通考〉,收於羅振玉:《雪堂叢刻》(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民國 四年上虞羅氏排印本,2000 年 5 月),第 3 冊,頁 298-299。

2 洪國樑,《王國維之經史學》(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0 年),頁 206-207。本書為作 者於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之博士論文(1987 年)修訂出版。

3 葉國良:〈二重證據法的省思〉,收於葉國良等編:《出土文獻研究方法論文集初集》(臺北:

臺大出版中心,2005 年 9 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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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一致,但語句頗有不同」。1西山尚志認為「二重證據法」(1925 年)比「二 重證明法」(1913 年)與前引文中〈《殷虛文字類編》序〉(1923 年)中的觀 點「更加側重於強調出土文獻的有用性」。2李銳則認為「二重證明法」原先關 注的主要是「古制」,後來在「疑古」的衝擊下,王國維將學術視野和材料範圍 縮小而提出「二重證據法」,「兩者具有本質差異,兩者的目標、所關注的對象、

對出土材料的運用及寫作模式等均有不同」,3並指出:

「二重證據法」是要運用地下之新材料,補正紙上之材料,偏重於利用出 土材料來解讀紙上材料,……而「二重證明法」則是運用周秦、乃至較晚 兩漢之書,證明出土材料並自證,偏重用傳世材料來解讀出土材料,……

因此兩者對出土材料的運用是不同的。……「二重證明法」的證明範圍,

尤其是地下材料的範,可以無限擴充,而「二重證據法」既然是討論處於 傳說和史實之間的古史人物,則地下材料在今天看來恐怕主要仍然是甲骨、

金文。當然,「二重證據」的目的是為了「二重證明」。王氏在《殷虛文 字類編序》中談經史之學時,提到考訂人名,則「二重證明法」的研究範 圍包括了研究傳說與古史,可以說「二重證明法」包含了「二重證據法」。

但是,「二重證據法」的特殊性和針對性,不容忽視。4

相較於葉、喬二位先生對「二重證明法」的一筆帶過,洪、李、西山三位先 生對這兩種方法的著墨較多。洪先生指出了兩種方法中「二重」概念的延續性以 及〈《殷虛文字類編》序〉相關內容的重要性,西山先生注意到兩種方法在操作 上由雙向互證到單向證明的轉變,而李先生更全面的論述了兩種方法本質上的差 異之處與功能上相同之處,都是我們進一步談「二重」概念的重要基礎。

(二) 重新詮釋「二重證據法」的「二重」概念

我們認為「二重證據法」的「二重」概念源自「二重證明法」。「二重證明 法」的關鍵表述為「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兩漢之書得其證明,而此 種書亦得援之以自證焉」,說明兩種史料之間有一種「互證」關系,而非「紙上 材料」對「地下材料」的單向證明。在「二重證明法」中,由於「地下材料」具 有時代較早、未經人為改動的性質,因此「紙上材料」既然能證明「地下材料」,

1 喬治忠:〈王國維「二重證據法」蘊義與影響的再審視〉,《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0 年第 4 期,頁 132。

2 西山尚志:〈我們應該如何運用出土文獻?──王國維「二重證據法」的不可證偽性〉,《古 書新辨:先秦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相對照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 12 月),頁 8-12。

3 參李銳:〈「二重證據法」的界定及規則探析〉,《歷史研究》2012 年第 4 期,頁 118-119。

4 同上,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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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說明自己的某些部分也保有類似的性質,並具有可信度。因此「二重」的意涵 不只是「兩種史料」而已,而是「雙重證明」,即這兩種史料在可以「互證」的 情況下一起成為具有「證據力」的史料,被證明的古史內容也因此得到「雙重保 證」。

然而,「二重證明法」的「互證」有一盲點,即相信「晚周秦漢人之書」因

「去古未遠」而有「不能創造」、「不可盡偽」之處,故得以證明「地下材料」

並自證,如此則有先射箭再畫靶之嫌,也就是先認定「紙上材料」某些內容為真,

再用來解釋「地下材料」,而後用「地下材料」替已先入為主認定為真的「紙上 材料」背書。「二重證據法」避開了此一盲點,將材料間的互證轉為用「地下材 料」定位「紙上材料」的單向證明,而此種對應關係確立後,使「紙上材料」具 有等同於「地下材料」的「可信度」,這二者便一起成為具有「證據力」的材料,

若用在古史研究,則可以提供更有效的「雙重保證」,而沒有「二重證明法」的 循環論證問題。此外,王國維在《古史新證》第四章「商諸臣」中補充「二重證 據法」時所說的「然則經典所記上古之事,今日雖有未得二重證明者,固未可以 完全抹殺也」,1用「二重證明」來表述使用「二重證據法」的結果,也可說明 二者的承襲關係。

進一步看,此種「雙重保證」的功能以「二重」表述,而「二重」材料何以 能得到「雙重保證」,便涉及「二重」概念的主要內涵。朱淵清對「二重證據法」

曾作過非常精簡而有啟發性的定義,即「用不同來源屬性的材料來共同證明歷史 事實變化」。2類似的觀點李銳有較詳細的闡述,他指出:

其實地下之材料所記載的東西,和紙上之材料所記載的東西,都是歷史記 錄,是同源的,應該大體接近,指涉同一對象,只是流傳方式不同。……

「二重證據法」則是要對這不同類型的文本系統「求同存異」。3

同時對「二重證據法」的內涵作了進一步闡釋:

或可以將「二重證據法」的學術理據表述為: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紙上之間 接史料所記載的處於傳說與史實之間的古史人物及其行事,本來同源,指

或可以將「二重證據法」的學術理據表述為: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紙上之間 接史料所記載的處於傳說與史實之間的古史人物及其行事,本來同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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