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醫療情形之臨床實務(橫向分析)
第三節 總結
一、 代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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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最佳利益」思考的落實202。
第四節 代理決定的法律問題與最佳利益
基於未成年人在許多事務判斷上尚未有足夠成熟的智識與能力,為了保 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必須有人代理其決定事務。然而,代理決定絕不是 找一個人做出決定即可,誰可代理、如何代理、結果如何,都是重要的問題。
本節中除討論代理決定的特性,以及需要考量被代理人的「最佳利益」原則 以外,也在兒童的醫療臨床代理決定所遇到的情形作一討論。
一、 代理決定
「代理決定(surrogate decision-making)」是一種代替無法為自己做決 定者做出決定的一種方式。在醫療行為上的倫理基礎,來自於「尊重自主」
原則203。當成人病患陷入昏迷、或未成年病患尚無決定能力時,代理決定便 有其必要。不過昏迷的成人病患與無決定能力的未成年病患間還是有所不同,
成人病患過去可能已曾經表達過主觀意思,但未成年病患仍處於決定能力發 展的時期,可能之前從未表達過,或是僅有不完全的決定能力。
在代理病患做決定時,有三個可能依循的理論基礎或標準,第一為病患
「自主權說」(autonomy),或是「替代判斷說」(substituted judgment),認 為病患有權決定自身所需醫療決定,充分尊重病患的自我決定權,以類似預 立遺囑的方式事先取得病患的意思。這個標準主要用於先前有決定能力但現 已無行為能力的成人,對於其過去的自主意願加以保護。這樣的標準也有機
202 施慧玲,子女本位的親子法,收錄於家庭、法律、社會學論文集,元照出版,2004 年 9 月,
頁206-207,215
203 See Allen E. Buchanan and Dan W. Brock, supra note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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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用於兒科的病童,父母代理決定時要以病童的角度設想他可能會怎麼決定,
其考慮的最佳利益是病童的主觀利益。因此這個標準會較常用於青少年,或 是已長期遭受慢性疾病的較大兒童並反映出他們的經驗,因為他們對於疾病 與治療會有更強烈的感受。代理人也應與病童溝通有關他們的想法、態度和 主觀感受204。
但對於從未曾擁有決定能力的病患,包括嬰兒與較小的兒童,我們會採 取第二種「最佳利益說」(best interests standard)。若依據專業考量,病患或 代理人選擇了較不利的選項,醫師應出面阻止。這個標準的重點在於生活品 質(quality-of-life)的思考,父母應該以一個理性的思考,客觀判斷衡量治 療的潛在優點,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對未來生活的影響205。這個標準最 困難的情形在於從未曾清醒過的病患,我們不確定延續生命是否是對病患有 益,甚至也無法說病患的情形是承受了什麼痛苦。此時醫師與家屬應尊重的 重點在於是否給病患一個有尊嚴的生命,另外也應考量家裡其他成員的利益,
例如盡全力用愛照顧孩子的父母的感受206。
另 有 第 三 種 較 少 數 的 說 法 是 「 理 性 父 母 標 準 」(reasonable parents standard),這需要父母或代理人用與他們本身一致的價值判斷標準,為孩子 優先做判斷207。對醫療人員而言,父母親的決定可能看起來是不理性的,但 若從父母本身的價值標準思考便有可能是合理的。若是發現父母對於某些應 考量的事實刻意忽略、或是有虐待孩童的傾向、或未考量任何家庭共同的因 素者,便有可能不是理性的父母,此時他們的決定便須受到一定限制。
事實上家屬或父母的代理決定,其本質並非本人的同意,僅屬推測病患 本人同意的意向。在法律上可視為病患推測的承諾而阻卻醫師違法,家屬的
204 Christine A. Zawistowski, supra note 171
205 吳俊穎,壽終正寢? --病患親屬代理決定權的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114 期,2004 年 11 月,頁158
206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Committee on Bioethics, Guildlines on Forgoing Life-Sustaining Medical Treatment, 93 Pediatrics 532-537 (1994)
207 Christine A. Zawistowski, supra note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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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Committee on Bioethics, Informed Consent, Parental Permission, and Assent in Pediatric Practice, 95 Pediatrics 314-317 (1995)
211 楊秀儀,寬容文化與病患自主 – 從告知後同意到告知後選擇,收錄於《多元價值、寬容與
法律—亞圖‧考夫曼教授紀念集》,五南出版,2004 年 4 月,頁 113-114
212 Michael Jones. Medical Negligence.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03: 517,轉引自陳聰富,前揭 註208,頁 82
213 Peter A. Singer 編著,蔡甫昌編譯,前揭註 165 書,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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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必定引起家屬們極大反彈;而我國又不如外國可訴請法院解決214,將 可能造成醫病間關係的尷尬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