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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早產兒貝貝—父母因自身利益做的決定與孩子利益衝突

第五章 特殊醫療情形之臨床實務(橫向分析)

第三節 總結

五、 案例五:早產兒貝貝—父母因自身利益做的決定與孩子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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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心肺停止,在緊急搶救後恢復了生命跡象。兩三天後,父母因為不希望 豆豆再受苦而簽立了DNR,但是提出若狀況不好,仍希望使用急救藥物,

只是不希望執行壓胸急救與電擊。然而在接下來的二個多月狀況趨於穩定,

惟神經學功能仍然不見起色,腦幹反射微弱、對刺激的反應微弱、無自發性 呼吸動作,也因反覆腸胃道出血、消化不良無法進食。豆豆在加護病房中使 用氣管插管及呼吸器、全靜脈營養。父母希望醫師盡一切可能維持豆豆的生 命,醫師因豆豆的病況似乎呈現停滯,曾經提過給予豆豆氣切再轉入呼吸長 期照護中心,但父母遲遲沒有答覆,已經長期住院超過100 天以上了。

思考:

豆豆屬於無法自己決定的孩子,理應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來替豆豆代 理決定。然而,父母的猶豫不決,遲遲不予決定,此時,誰應該作決定?

誰來顧及豆豆的最佳利益?醫師可否為豆豆作後續的醫療決定?遇到無效 醫療的選擇時應如何作醫療決定?

五、 案例五:早產兒貝貝—父母因自身利益做的決定與孩子 利益衝突

貝貝是懷孕26 週出生的早產兒,出生體重只有 770 公克,屬於極低出 生體重的早產兒3。貝貝以自然產出生之後,便因肺部尚未成熟,呼吸急促,

經兒科醫師插管後送入新生兒加護病房照顧。除了早產兒一定會有的呼吸問 題以外,出生時貝貝的腦部檢查大致正常而無明顯早產兒腦出血現象。

貝貝的爸爸32 歲,是有高收入的工程師;而媽媽 32 歲,本身是護士,

曾有三年新生兒加護病房照顧嚴重併發症早產兒的經驗。由於貝貝的父母主

3 一般以足月出生體重 2500 公克為適當的體重,因此貝貝出生體重 770 公克為極低出生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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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認為小朋友以後一定會有所殘缺,所以從貝貝一出生父母尚未瞭解病情就 表達要放棄這個孩子,他們並拒絕「所有的」醫療照護,而且表示整個家族 對於這樣一個可能有缺陷的小孩都不表歡迎。醫療人員與社工都曾告訴家屬,

小孩當時的狀況是穩定的,而其存活率相當高4,雖然需要繼續觀察,但也 不見得會有神經方面的缺陷,從醫學倫理及職責而言,醫療人員仍應繼續救 治這孩子。但父母不為所動。

在貝貝出生九天大時,發生了一次腸穿孔及腹膜炎,需要緊急手術處理。

然而他的父母認為,開刀只是延長他的痛苦,也不會有好結果,應該讓這孩 子自然死亡,因而拒絕手術。然而腸穿孔及腹膜炎若經手術合併抗生素治療,

是有很高機會治癒且不會影響其他器官的。本來社工亦試圖說服父母,但沒 想到社工後來也同意父母的堅持,醫院只好先暫時用腹部引流方式以及給予 抗生素穩定了貝貝的病情。經過一星期的穩定之後,我們告訴父母經由手術 才能根本解決貝貝腸穿孔的問題,而且有很高的治癒機會,加上貝貝祖母的 要求,爸媽才勉強同意讓貝貝手術。

手術後貝貝恢復狀況良好,經過三個月的照顧,順利出院。出院後規則 回院作早產兒追蹤,直到兩歲貝貝的生長發育都很好,未留下任何後遺症。

思考:

1. 在經過醫護人員告知貝貝可能有不錯的預後,父母拒絕手術的決定是否 是出於貝貝的最佳利益?代理決定是否有其界限?

2. 醫療人員認為父母決定並非貝貝的最佳利益時,是否可介入逕行決定?

3. 本案中社工人員後來也被家屬說服同意不開刀,此時醫療人員應如何做?

許多文獻認為應有倫理委員會協助決定,但若倫理委員會所做決定亦非 適當時應如何處理?

4 本病例之照護醫院近三年來出生週數為懷孕 26~28 週或是出生體重 750~1000 克之早產兒存活 率均高達八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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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從以上的案例,我們發現了許多兒童醫療場景中,醫療人員會面臨的窘 境。一方面是法定代理人的決定,另一方面卻是病童本身的利益。病童是否 具有決定能力、病童是否面臨臨終的醫療決定、父母考量是己身利益或是病 童利益、或是父母遲不做決定,都會對後續的醫療處置產生困擾,這些困難 也被常常搬到醫師的討論會中討論。兒童可以有醫療自主嗎?那缺乏自主時 又該怎麼做?

因為醫病關係的改變,即使醫療倫理上醫療人員以追求病患最佳利益的 專業倫理考量並未改變,但許多歷史經驗都讓人有病患人權是在不知不覺中 受到侵害的感受,例如二次大戰納粹醫師進行的人體試驗是最惡名昭彰的,

現今人體試驗的倫理探討上病患利益為何仍是爭議的討論主題。主張病人為 醫療主體的「告知後同意」法則(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便於 1960 年代興起,首先肇始於美國,1980 年代進入研究的全盛期,也發展出較細 膩、清楚的理論架構,並流傳至歐洲各國及日本被廣為採納。該法則之後於 1990 年代末期被引進台灣5,至今雖僅約十多年,但引進後受到熱烈討論,

特別是在醫療糾紛案件受到高度重視6。對於病患權利以及病人安全的實際 運作,相較於傳統醫療父權的運作方式,勢必要有所改變。要如何給予病患 更多的參與,但又不侵犯醫療專業性,是臨床上所熱烈討論的。

從醫療倫理的角度而言,告知後同意的操作,提供了自主權實際運作的 準則,在顧及了以下的要件,包括醫師充分的資訊告知(information)、有決

5 台灣早期提及告知後同意的文章,包括李明濱,病人自主與知情同意,醫學教育,1997 年,

頁377-388,以及李太正,從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6 號判決談錯誤診斷及醫師說明義務,

司法週刊,第851 期,1997 年。直到楊秀儀教授數篇探討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論文,代表作:楊

秀儀,誰來同意?誰做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則」談病人自主權的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 考察,台灣法學會學報,20 期,1999 年 11 月,頁 367-406,自該文發表後,「告知後同意法則」

便在醫界及法界開始熱烈的討論。

6 最有名的即為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676 號判決,不但細究醫師是否有取得病人之告知後同 意,並就告知目的、告知範圍均有較為明確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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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能力的病患或合法代理人(capacity)、決定者對於所做治療能有充分瞭解 (comprehension)、並且要為出於自願的同意(voluntary),使病患的自主決定 權得以充分保障。其目的亦在藉由告知後同意的操作,讓病患親身參與,增 加醫病關係之間的信任與和諧,並能落實病患自主權的實現。

然而,當我國對於成年人告知後同意法則的運作,已進步至醫療人員及 法界人士縱未能完全確實詳述,卻也已耳熟能詳的程度,且病患的同意亦已 落實於日常臨床工作中,甚至給予明確立法7以及付諸於醫療過程的同意書 中時,對於兒童是否擁有參與醫療決定的機會,多半仍持保留的態度。事實 上與未成年人最貼近的兒科醫師們,在臨床工作與病童相處過程中,常會遇 到一些心智比同年齡兒童更加成熟的孩子,可能是因為艱困的成長環境、可 能是因為經歷了長久的病程治療、也可能是因為父母的教養方式,因而能比 一般孩子更清楚表達自己對於治療、甚至於生死的決定,有些比成年人更完 整的思慮更讓我們驚訝。然而這些決定有時與監護者(多為父母)的決定相 反。當醫療人員發現孩子成熟的心智而期望給予病童更多的自主決定時,卻 可能因對於法令疑慮、或是為避免與父母的意見相左而引發糾紛,故多半仍 依從父母的完全決定。當成年人得以選擇拒絕臨終治療時,小朋友做出同樣 的選擇何以會被認為是不成熟的決定?病童的意見,而且可能是經過深思熟 慮的想法,為什麼不能受到大人們的尊重?

除了可以表達意見的小朋友以外,還有更多的兒童是無法自己表達意見 的。在新生兒特別是有先天身體缺陷問題的嬰兒,可能從出生時就要面對醫 療的抉擇,是否要治療、是否要手術、甚至是否要選擇死亡,很明顯的他們 從未有過自己的想法,必須完全由大人們作一切決定,可是,大人們的思考 真的是為孩子的利益出發嗎?還是為了大人自身的利益,不想要有個「不完 整」的孩子,不想去付出比別的父母更多的心力在「不正常」的孩子身上,

7 例如醫療法第 63 條對於手術、第 64 條對於侵入性檢查、第 74 條對於提供病歷複製本、第 79 條對於人體試驗,均要求當事人的同意,雖然是否為告知後同意的落實仍有爭議,但被視為對 病患同意權重視的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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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們的最大利益,是否真能藉由監護者的決定得到保障? 當然也不否認,

在現在少子化的過程中,父母只有唯一的孩子,會更害怕自己作了錯誤的決 定,而猶豫不決。但事實上,一些有缺陷的孩子,雖然與其他孩子不同,卻 也可以在父母的細心呵護下,快樂的成長。父母一念之間的決定,可能就宣 判了這個孩子的命運。身為兒科的醫護人員,在以病人(也就是病童)利益 為專業倫理考量的思考下,似乎就有必要推翻父母的部分決定。

在第一節作者所舉出本身經驗的案例中,就是親身經歷了上述的各種困 難決定,包括了同樣是十歲,但分別曾經與未曾表達自己對於生命意願的孩 子,大人用自己的想法,是否真的作了對孩子最有利的決定,或孩子的意願 是否被尊重;六個月大的先天性心臟病童,誰能為他作最好的臨終決定,是 否要撤除呼吸器;當父母對於孩子的決定猶豫不決時,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

在第一節作者所舉出本身經驗的案例中,就是親身經歷了上述的各種困 難決定,包括了同樣是十歲,但分別曾經與未曾表達自己對於生命意願的孩 子,大人用自己的想法,是否真的作了對孩子最有利的決定,或孩子的意願 是否被尊重;六個月大的先天性心臟病童,誰能為他作最好的臨終決定,是 否要撤除呼吸器;當父母對於孩子的決定猶豫不決時,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