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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殊醫療情形之臨床實務(橫向分析)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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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重症病童的同意,仍是以告知後同意以及醫學倫理的原則,讓病患或其 代理人瞭解所接受的醫療處置、適合的方式、在無壓力之下做出決定。重症 醫師在病情允許之下,應該直接與病患討論,並能加入父母或其他孩子所信 任的人,以病人、家屬、醫師三方關係下共同決定,除了讓孩童不受拘束,

也可以讓孩子不感到孤單或無助。至於是否要撤除或不給予治療,必須從病 人的角度判斷其「生活品質」,個案衡量「最佳利益」。

急診病況之下,仍應繼續盡快尋求病童本身的同意與父母的同意,但可 視緊急程度適度排除同意程序。急症的病童,絕不能因為只是沒有得到同意 就受到拒絕或延誤;家長也應先告知學校或保母於面臨緊急醫療決定時的權 限範圍,並提供病童必要的病史資訊。至於一般急診處置則仍需要徵得同 意。

在面對各種臨床情形時,如何對於孩子們的同意權表示尊重,個案的判 定仍是必然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有決定能力的孩子,我們應該對其表達的想 法予以尊重,只要沒有重大的錯誤。特別是臨終的決定,如果我們認為孩子 已清楚表達並理解其所面對的病況以及死亡,父母實不應僅以自己想法及價 值觀為出發點做出決定。同樣的情形於未能表達意願的孩子,若父母藉著不 讓孩子痛苦之名,實際上只是為了逃避照顧有缺陷孩子的責任,這也是對於 生命的不尊重,構成權利的濫用。此時,醫師仍應負起倫理責任,為孩子評 估其最佳利益為何,若非臨終的決定,應優先考量治療後的生活品質;對於 臨終的決定,則應讓病童得到尊嚴的死亡。在必要的情形之下,醫師得使用 醫療特權排除親權的濫用,以維護病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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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不論從德國法的人性尊嚴,或是美國法的隱私權角度,以尊重人格為上位概 念的尊重個人自主權利,已成為普世的法則,並逐漸落實於國際以及各國的法律 體系中。至於兒童,縱使在法律上並不享有完整的自主權利,但並不代表兒童不 具有自主意願,甚至有許多兒童有超乎我們大人想像的自主表達能力,只是受限 於法律以及兒童的成熟度,需要成人的協助確認其決定。

傳統上認為兒童無法做出醫療的決定的觀念不斷的受到挑戰,也在許多案例 事實上發現兒童是具有足以做出醫療決定的能力。然而,這樣的能力可能還是會 因年齡的因素,造成思慮有所不周,因而除了一些我們可以肯定其成熟度的青少 年人,在特定的事件上可以享有與成人相同的權利之外,即使我們希望擴大兒童 權利行使的彈性,也並不適合在法律上一律承認孩童得以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利。

兒童欲行使其權利,仍應有法定代理人的協助確認其思慮的完整、安全,才不至 於使利益受到損害。1979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Lewis Powell 在 Bellotti v.

Baird402一案中針對未成年人的墮胎事件中敘明「兒童具有特殊的脆弱特質、無

法以成熟的方式做出關鍵的決定、以及父母在撫育子女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

「兒童的憲法權利無法和成人完全相等」403。因此如同美國在考量兒童權利時,

並不認為兒童自己擁有個人完全自主權利,而是他們須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404。 然而,基於兒童得以自主表達的事實,他們的想法才應是我們為其所享權利 做判斷的依據。我們肯認兒童得依其自主性,在不受任何物理強制、心理壓力之 下,得以自由的意思表達,但我們必須教導他們如何去思考一件關於自身醫療健 康甚至是生命的決定,並確保他們的想法是依自身的最佳利益思考。父母基於親

402 Bellotti v. Baird, 443 U.S. 622 (1979)

403 “the peculiar vulnerability of children(,) their inability to make critical decisions in an informed, mature manner(,)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arental role in child rearing.”“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hildren cannot be equated with those of adults.” Id. at 622, 634

404 Bruce C. Hafen, Jonathan O. Hafen, Abandoning children to their autonomy: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37 Harv. Int'l L.J. 454-455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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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有監督瞭解兒童想法的權利,但是對於兒童的自主思想若無重大錯誤,應無 權加以干涉,只能協助其確定無損利益。

因此,在本文的最後一章要先提出的觀念是,兒童應透過與成人不同的操作 方式,來判斷兒童決定的成熟與否,並賦予其在醫療自主上應享有的重視。首先,

基於尊重兒童醫療的自主性,對於欲確定兒童決定能力的程度,本文再次提出可 透過類似法律上意思能力的個案判斷,使兒童不因法律上之未成年而被否定其決 定能力。其次,兒童所享有的,並非完全的自主決定權,而是依據其決定能力,

使他們有權對於自己所面對的醫療決定,享有最大空間自由表達意思的權利,本 文認為透過「表意權」的充分自由行使可彰顯兒童的自主,再透過法定代理人的 協助完成自主權的行使。

接著將針對引發本論文撰寫起源的臨床狀況及困難點再次回應,不論是父母 以及醫療人員都有應扮演的角色以及應抱持的觀念,並透過先前提出的臨床案例 對這兩種不同角色提出臨床實務建議。除了臨床實務的操作,我們更希望將合乎 兒童需求的觀念融入於法律之中,因此也將提出對於未來法律修訂時,必須加入 之概念,使得於成文法的我國,得以讓兒童的醫療自主受到保障。最後,將就本 文所有敘及整理及欲提出之觀念做一最終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