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程序中的科學、僵局與決策:六輕工安事件
第二節、 在行政程序中的科學決策僵局:因果關係與資訊不足
1. 以「確定科學」生產為主的資訊呈現與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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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科學技術框架下的行政程序及其侷限
自 2010 年 7 月六輕發生工安大火事件發生後,產生明顯的污染排放。因 此環保署要求台塑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查。從 2011 年 1 月的 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開始,兩年內總共歷經了五次的專案會議、三次專家會 議與兩次環評大會。到 2011 年 12 月的第 226 次環評會議通過要求台塑依據 環評法第 18 條在七個月內提出因應對策。自台塑提出「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 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在 2013 年 9 月 12 日進行第一次專案小組會 議,歷經兩次專案小組會議與一次「有關檢測項目與標準檢驗方法」研商會 議、兩次環評大會,最終在 2014 年 5 月 21 日第 261 次環評大會通過。自工 安事件發生到因應對策通過,已經歷經了將近四年的時間。
1. 以「確定科學」生產為主的資訊呈現與侷限
六輕大火工安事件發生之後,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規定,
要求台塑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以釐清工安事件對於環境影響範圍與 程度,以作為進行下一階段行政程序的過程。因此,在行政程序上的設計架 構為: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說明人為開發營運行為(在 此為工安意外)對環境的影響。隨後由環保署召集環評委員與專家進行評估,
確認有重大影響時,則要求開發單位必須提出「因應對策」,以處理環境問題。
「因應對策」由主管機關通過後,則由開發單位依照執行,若無執行,則可 視為違反環評結論,依照環評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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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工安事件的環評程序
行政程序乃是行政機關要求開發單位負起環境保護責任的合法化過程。
在此一程序進行當中,在設計上乃是欲藉專家的專業知識來釐清事件對環境 的影響。在概念上乃是希望透過專家的專業知識判斷,進一步確保決策的理 性。但專家並非在真空的情況下進行判斷,仍需要擁有作為判斷的依據,因 此這樣的程序設計概念,在執行上會碰到一個關鍵因素,也就是作為專家判 斷基礎的「資訊」,包括資訊的真實性(可信度)與資訊的範圍等,以及資訊 的呈現方式等。這一點,也往往正是環評過程當中,主要的爭議來源。
從資訊的可信度來講。在「確認工安事件是否造成環境的重大影響」此 一議題的審查過程中,最主要的審查對象與資訊的來源,即是由台塑所提出 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民間團體則是從「當事人提出證據」的角度,質 疑環境調查報告的公信力問題。民間團體認為由造成工安事件的台塑來進行 自主調查,在邏輯上認為其不可能舉出不利於己的事證,並且從環境影響調 查報告書中的數據,質疑「工安事件後各項環境監測數據,在臭氧、懸浮微 粒項目上均較平時為低」32。因此民間團體認為該資訊的可信度是受質疑的 33。 另一方面,符合科學的資訊,也往往會在行政程序中成為爭論的標的。特別
3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煉製二廠工安事件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專案小組 第 2 次 審查會議紀錄,2011.05.09。
33 依據田野訪談,論及台塑所提的環境報告時,受訪者(S-S2、E-E1)多表示依據台塑的報告,
其不論是營運或工安事件,對於環境所帶來的影響都甚輕微或無影響。但這與當地所看見的經 驗往往有落差:意即有聞到異味或遭受損失,但報告總是無影響,這讓他們對於台塑所提的報 告始終存疑。
工安事件 環境調查報告書
(確認是否有重大影響) 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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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為被管制對象的開發單位有能力能夠生產相關的科學資訊,作為對抗政 府管制的依據。在第一次與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中,環評委員及專家最主要 的批評即是「資訊生產範疇」,以及「調查項目」兩方面。環評委員及專家認 為台塑在進行環境影響調查時,僅將污染問題劃定侷限在廠區內,並以作為 進行資訊收集與分析的範圍,而不考慮廠區以外的環境影響,是避重就輕的 作法;此外,在事件之後的相關環境樣本的採樣也不足,以及多項重要影響 皆無調查,使得工安事件之後對於環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變化,仍然呈現未 知的狀態。當開發單位作為主要環境資訊的生產者時,其資訊的揭露程度、
可信度等,便易受質疑。因此對作為監督、管制的專家而言,當主要的科學 數據資訊是由被管制的開發單位所提供時,在審查過程中的關注點便會轉向 資訊的缺漏程度、資料可信度以及方法論等科學面向的討論。
在資訊的呈現方式上。在環評過程中,隱性地強調要有數據資料作為判 準所依據的資訊,在科學邏輯下,某種程度也限制了資訊生產的樣貌,以及 形成「何種資訊才被視為是科學資訊」的判斷。在法規上,開發單位有提供 資訊的義務,但相對地這也賦予了開發單位所提供的資訊具有主要參考的地 位。從另一方的角度來看,在工安事件之後,民間也有許多的資訊不斷地提 出至環評場域當中。不過民間所提出的資訊,在制度上卻未必有其影響力,
反而在定位上是以類似補充資訊的方式出現。在工安事件後,民間對環境問 題的現象觀察,如發生的文蛤、雛鴨、魚類等農漁牧產品大量死亡的問題現 象34,作為環境遭受重大影響的經驗證據,就在環評過程之中不斷地被提出。
不過這些經驗證據在以科學技術資訊為主的環評過程中,並不具有影響決策 的影響力,反而成為待檢驗的環境問題現象。
34「六輕工安事件環境監測及蒐證方法」專家會議之延續會議紀錄,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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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科學技術為主要知識生產框架的行政程序當中,不僅僅某種程度限 制了資訊生產的樣貌,同時也限制了參與者的身份角色。透過行政程序的運 作,強化了「專家」在行政程序中的影響地位,民間資訊則需要由專家進行 轉譯或代表,才能進入正式程序之中。在頭兩次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審查專案小組會議中,因著諸多資訊的缺漏,包括缺乏空氣、地面水質、海 域、毒性化學物質、土壤、地下水等相關環境檢測。因此在第二次專案小組 會議時便決議請環保署召開「專家會議」,以討論六輕工安事故後,開發單位 與環保機關應進行監測項目、方法或蒐證等細節。因此在專家會議時,環保 署特別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塑、雲林縣政府(環保局、麥寮鄉公所、台 西鄉公所)與環保團體四方分別推薦共 16 位專家參與。至於作為利害相關人 的居民代表,則是在專案小組會議主席的建議下,才得能進入程序中,獲得 正式參與的身份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