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程序中的科學正當性競逐:國光石化健康風險議題
第三節、 以科學之名:行政機關的科學理解框架及其程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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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因此環保署所召開的會議,表面上是檢討雙方的方法論差異,實際上是 對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的捍衛 74。
第三節、 以科學之名:行政機關的科學理解框架及其程序運作
1. 「事實與價值二分」的理解框架
環保署在處理健康風險議題時,採取「專家審議」的原則立場。這原則 是奠基在其對於公共政策的理解之上。環保署認為台灣社會對於重大公共政 策議題上,常常是處於「爭議及理盲濫情的大眾氛圍中做成決定」(沈世宏,
2013),這是由於「臺灣社會及政府決策過程,對於公共議題仍然缺乏一些機 制設計,來形成具有公信力的專業平台,做為社會大眾及決策者獲得正確無 疑資訊的重要來源」(沈世宏,2013)。環保署認為決策必須建立在「事實基 礎」之上,而所謂的「事實基礎」,包括了兩個內涵,一是「科學知識」;一 是「公信力」。前者意味著事實必須具有科學檢測與推論,建立起最基礎的資 訊。後者則是認為這些資訊,必須透過各方政治的參與,才能使得事實被各 方所接受,成為「公認的事實」(沈世宏,2013)。在這層對事實的理解基礎 上,環保署推動了「公眾參與、專家代理」的專家會議程序機制 75。
74 現場有位與會專家(環評委員)提到「Pope 的研究只是一個期刊發表,給我們一個討論的方 向。但是國家政策制訂標準的工具,還是必須參照國際上其他的研究作法。莊教授的研究是 找出許多係數,但是更進一步的確認(validation)還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要變成國家政策,
還是需要更保守一些。」(健康風險評估方法論討論會會議紀錄,2010.03.24)
75 關於專家會議的官方說明,可以參閱環保署對於專家會議的想像與期待。以下引自環保署
(2013: 47):「專家會議最大的好處是,由於與會專家所具備的專業素養,許多可能造成信任 障礙的因素在討論時就會自然消除(例如資料造假、掩蓋事實、對測試數據的錯誤解讀與評判)。 由於各方利害關係人對於自己推派的專家有信任關係,再加上必要時可以委託各方接受的第三 公正團體重新調查事實,以確保不受到爭議各方與權益相關者的影響和扭曲,最終獲得事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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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面對健康風險爭議時。環保署認為公眾對於風險認知與接 受程度,與事實往往不盡相同。甚至一般公眾的風險認知,都會強烈轉向「零 風險」(zero risk)的解決方案,意即只要利益不要風險。但環保署認為現實 中要採行零風險的解決方案,實際執行的可能性很低,但也因為如此,形成 民眾與主管機關缺乏「信任」的關係(環保署,2013)。因此,環保署認為公 眾參與也必須釐清其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科學的程序,透過專家共同 討論釐清相關環境與健康風險的評估,建立健康風險的事實資訊;第二階段 是政治的程序,透過政策的決策者、相關主管部會的官員首長、委員,或者 公投時的一般民眾,透過相關的事實資訊來進行評估,決議是否推動相關政 策。前者是透過程序來確認「是不是」有合理的背景事實基礎;後者是透過 程序來決議「要不要」推動相關政策。這兩階段的參與角色不同,環保署認 為環境議題爭議的根源在於「忽略了第一階段專家參與的機制設計,就是在 理盲濫情氛圍下做決策的根源所在」(沈世宏,2013)。
因此在健康風險議題處理方面,環保署以「事實與價值」的二分原則,
據此區分出「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兩階段。在「風險評估」階段,則 是定位為透過釐清事實與進行科學推論,是為價值中立的討論階段,以確保 能夠得到最終共識。當確認出健康風險事實資訊後,就進入「風險管理」的 程序。在風險評估所得出的事實基礎上,透過相關的行政或政治程序,進行 各樣價值取捨的考量,然後進行綜合決策(環保署,2013)。
推論的共識程序。透過這種形成的共識程序,讓環境影響評估的重大議題能在客觀、正確、符 合事實的資訊上,為臺灣找到環保的最適決策,藉此達成公民參與的最高目標。專家會議不但 可以縮短或減少抗爭所消耗的龐大社會成本,更能夠讓臺灣朝著永續發展的目標,繼續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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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ewitz,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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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驗設計的比較邏輯來進行解讀。如圖 6-2 所示,在行政機關劃界後,是 以現況為基礎,進行干擾事件前後的狀況比較(狀況 A 與狀況 B 的比較),
藉以判斷影響因素如開發行為、工安事件等,是否會對環境造成影響。換言 之,是以個別的單一事件為對象,在現況前提下,來處理新增或變異部分,
至於作為比較基準的現況(狀況 A),以及其過往以來的長期環境變化,則不 在行政程序的討論當中。這一點,往往也是行政機關與民間的認知差異的由 來。
圖 6-2、行政程序中的因果判斷概念圖
在國光石化健康風險評估議題上,在作為健康風險評估的執行指引的「健 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之中,環保署以新增的開發案所帶來的「增量風險」
作為評估判斷的對象,並且採取較為寬鬆的致癌風險值的認定,規定超過 10-6(介於 10-4至 10-6之間)須提出因應的管理方案。同時以增量風險為對象,
進行如何計算增量風險各種技術規範的設計,藉以判斷開發行為所帶來的健 康風險的增量,其本身是否能夠被接受,來作為決策判斷的基礎。同時也藉 此處理科學不確定性的問題,也就是說以劃定科學應當進場處理的範圍,藉
如:現況 (不被討論)
狀況 A
如:增量風險 狀況 B 隨著時間走向
如開發行為 個別影響因素
介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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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縮小科學不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藉此侷限爭議的範疇。但民間認為技術 規範僅採用營運後的增量風險作為判斷的依准,而沒有考慮到地方的既存風 險的背景,太過狹隘。民間認為在討論是否可以增加新營運的增量風險前,
要先考慮到既存風險的問題,是否能夠在承受新增加的健康風險。換言之,
劃界的爭議不僅出現在需要何種知識的面向上,同時也出現在「現況」是否 需要被討論的議程設定爭議上。在此點爭議上,民間與環保署產生差異,不 僅是技術層次的問題,更是科學進場的範疇問題,以及其背後所凸顯的價值 和問題詮釋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