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行政組織的行動邏輯:可行性與正當性
2. 文官的課責與正當性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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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 2010: 198-199)。這樣的組織特徵,使得行政機關會擺盪在政策改革 者與程序守護者兩種對反角色之間。
2. 文官的課責與正當性邏輯
在此同時,外部的國會與公眾對於官僚執行政策的公共責任的正當性要 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在政策在不同的政黨或利益團體之間產生爭議時,官僚 必 須 回 應 其 政 策 偏 好 與 方 案 的 必 要 性 。 這 正 是 強 調 官 僚 的 政 治 課 責 性
(political accountability)(Romzek and Dubnick, 1987; Bovens, 2005: 187)。學 者 Bo Rothstein 論及政策是否能夠成功執行,是受到行政機關的正當性以及 被公眾信任的程度兩者的影響很大。若政策執行沒有得到公眾信任,失去正 當性,則很有可能會失敗(Rothstein, 1998: 100)。特別是在對外涉及有關管 制、徵收稅款等公權力的項目,以及提供政府專屬的公共服務項目(如國防), 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是威權性的治理模式,這種行政機關所擁有的政治正當性 乃是來於議會等政治系統的賦予(Hill and Hupe, 2009; Rothstein, 2003: 334)。
法律的存在代表了立法機構授權給行政機關進行某些權力作為,建構、限制 了行政機關的具體作為的權力行使範圍。同時透過司法審查或審判的方式來 約束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並且要求行政機關負起相關的責任。因此,法律 的存在,賦予了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的正當性。「依法律所建立的行政程序,
有助於建構一套得能有效運作,且具有重要(正當性)象徵意涵的規範體系」
(Fisher, 2007: 23)。其正當性屬於韋伯所談的法理型正當性來源。
不過國家往往會碰到特殊的情況需要面對,此時政策執行是否能夠有效,
往往需要能夠靈活地處理不確定性的情況。然而,同時也因著不確定性的增 加,原本來自於法律的正當性也會連帶不足。因著環境的變動,文官無法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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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依法行政(法律所帶來的可預測性)來做為其政策正當性的基礎,需要以 靈活的方式來面對新的環境以及法規的適用,因此也更需要有其他正當性來 源進行補充。
因此當環境的複雜,使得合法標準會因著文官在進行其具體任務時的立 場而有所變動時,標準將會變得缺乏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此時文官在其任務 上所做出的選擇以及執行任務的有效性基礎,就越難被視為具有正當性
(Rothstein, 2003: 334; Offe, 1984: 308)。對此,Bo Rothstein 提出另一個決策 的正當性來源,即來自於專家。由於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文官所面對的 環境變化很大。在這越來越動態的政策領域中,文官也就越來越依賴多樣的 專業或半專業團體,例如透過醫師、環境科學家、社工人員等來協助其進行 判斷(Rothstein, 2003: 334)。
這一點,也正是官僚的專業課責性(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就是依 著公共事務的複雜與專業化,對於行政機關在政策制訂與執行方面的處理專 業程度的要求。亦即因著行政機關所處理的公共事務,具有高度的技術性與 高度的問題複雜性,因此在執行上需要具有某些專業能力的專家來進行相關 業務。因而對於政策執行的表現成效,則是透過外部及內部的專家,依據相 關的專業標準來進行評估,例如經由同儕審查(peer review)或專家審議(expert scrutiny ), 以 使 政 策 制 訂 與 執 行 能 符 合 專 業 標 準 ( Romzek and Dubnick, 1987; Van Kersbergen and Van Waarden, 2004: 164; Bovens, 2005: 188)。因此,
面對政策正當性的爭議時,基於行政中立的預設態度,行政機關所能予以回 應的方式有二:即是「法律」與「專業」。包括政策的制訂與執行滿足相關的 法律規定;以及符合相關的專業標準與通過專家的專業評估。而政府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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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行政過程中,往往會將執行判斷的空間,交由「專家」來進行填補。
此處的專家不僅是外部專家,也包含了內部熟悉業務的執行文官。因此在論 及行政的專業主義以及外部對行政機關的控制時,所採取的折衷方式乃是:
行政裁量的空間限縮在法律框架之內,並且能夠經由法院來進行其裁量合法 性的判決(Hill and Hupe, 2009)。
對於文官而言,政治與行政的二分概念,有助於其執行政治性的事務而 不必對行為後果承擔政治責任。當文官採用了技術的或法律的標準來進行政 策制訂與決策時,可以使其避免受到政治主體的干擾。因此文官的行為,往 往被政治人物、公眾、乃至文官自身,視為僅僅只是將理性、技術、法律的 標準單純地適用在政策問題上。這種強調專業的區分,也使得原本難以被公 共所接受的政策,較易取得正當性而變得較能夠被公眾們所接受。另一方面,
被管制的產業界通常反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並且利用同儕審議的方式 來進行劃界行動,試圖區分出科學與政策的界線。例如風險評估應該交由國 家科學院等專家機構來進行制訂。因為產業界相信由技術專家所領導的組織,
會得到科學但保守的結論,而這會比行政機關或法院的裁決更有利於其商業 利益。產業界對管制異議很快就會發展成為:要求回到技術統治論思維底下 的科學研究與奠基其上的政策制訂。將科學議題交給科學家來處理(Jasanoff, 1990)。因此文官在各樣政治力量的影響當中,為了試圖保持其政治中立,而 採取了強調技術與理性的決策形式作為回應。這樣的回應方式,卻反而成為 被 各 方 政 治 經 濟 勢 力 所 共 同 接 受 的 形 式 而 最 終 穩 定 下 來 ( Peters, 2010:
166-169)。
不過,政治與行政的二分概念,並沒有使政策制訂與決策脫離政治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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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相反地,因著行政中立的外在形式,有可能使得政策仍被政治所影響而 公眾卻難以辨識與控制。特別是當文官經由行政程序來為社會制訂具有約束 力的規則時,除了某些敏銳的社會成員外,大多數的人們是難以察覺背後的 政治影響痕跡(Peters, 2010: 167)。美國學者 Fredrick C. Mosher 研究 1950 年 代美國「專業國家」(Professional State)型態的出現,使行政官僚機構採取功 能化的專業技術來進行統治。也因此,產生了另一個關於官僚控制與課責的 問題,那就是政府是由專家(包括科學家)所掌握,然而對於專家的挑選、
所 需 的 技 能 與 工 作 內 容 , 並 非 由 一 般 所 認 知 的 治 理 機 構 ( general governmental agencies)所決定,而是由專業菁英、專業組織與高等學術機構 等所決定(Mosher , 1982: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