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藉標準設定與合法化來包裹政治/價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第六章、 行政程序中的科學正當性競逐:國光石化健康風險議題

第二節、 健康風險議題的科學與政治

2. 藉標準設定與合法化來包裹政治/價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其他 188 種並未評估,會低估風險。此外在估算中的未來VOCs排放量會比目 前還要更少,必須說明其依據為何。與會專家也質疑廢水的檢測項目是參考 六輕放流水資料進行,在放流水所含的化學物質中,僅分析 7 項,據此與一 般放流水、飲用水值標準進行相比,看起來廢水比飲用水還要乾淨 64。依據 報告已經顯示國光石化無論致癌風險或非致癌風險均已經大於 10-5 (10 的負 5 次方。即 10 萬分之 1。),明顯超過目前可接受風險。因此必須很確定足夠 降低健康風險。

因此在本次專家會議上,僅確認共識認為:國光石化會使得未來鄰近鄉 鎮居民可能承受 較高之健康風險,因此開發單位應該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 策略。此外,專家會議也要求國光石化必須補充其資料不足的部分後,直接 送至環評專案小組當中。國光石化健康風險評估,就在許多問題與資料都未 釐清的情況下,結束專家會議的審議,將結論送入環評專案小組當中,進行 第四次專案小組初審(人間福報,2010.11.12;吳焜裕,2010.11.14;曾心盈,

2010.11.11;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第三次延續會議紀錄,2010.11.11)。

2. 藉標準設定與合法化來包裹政治/價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環保署強調必須將「事實」與「價值」區分開來的立場,環保署自認的 角色則是要確認事實。因此如何生產事實資訊的方法論,也是環保署所強調

64 引自吳焜裕(2010.11.14):「第三次報告有稍對國光石化排放的廢水執行健康風險評估,根據 一份他們宣稱實地採樣分析的結果進行評估(但是沒有敘述在那裡採樣),就隨意分析七種化 學物質,結果廢水中這七種物質的含量,比飲用水水源的管制標準都還低!其中只有可溶性 的錳與鐵比飲用水的適飲性管制標準還高一點外,其他五項都比飲用水管制標準還低,也就 是說,國光石化所排放的廢水可以比飲用水還乾淨安全,只是不適合飲用。根據這麼乾淨的 廢水執行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怎會有公信力呢?這是最明顯的錯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0

的重點之一。因此在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審議過程當中,環保署在 2010 年 4 月 也發佈了「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要求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 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工廠),必須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以此作為執行 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引。環保署在「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總說明」中提到,

該技術規範是以美國聯邦政府及加州、歐洲、英國、世界衛生組織及亞洲開 發銀行等主要先進國家及組織之健康風險評估相關準則及研究報告為基礎,

對可能產生環境污染之化學物質,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之執行方法、內容與對 健康風險評估之架構、程序及策略進行解析,並且依據台灣的情況進行調整,

規劃危害性鑑定、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評估等四大步驟,

並納入大氣擴散模式、多介質模式進行模擬,以完整評估危害性化學物質經 由食入、吸入及皮膚吸收三途徑之總暴露劑量。換言之,這技術規範所採行 的方法論,乃是依據其他國家既有科學的技術與方法而設計。國光石化健康 風險評估也依據此一技術規範進行評估,因此此一技術規範的爭議,也延伸 至國光石化的議題當中。

不過這份技術規範在環保署提出之後,也在民間帶來相關的爭議。特別 是在對於石化產業的健康風險評估上,民間質疑規範中引用公式錯誤、無法 評估未列管的可能致癌物或不明物質、估算製程意外大量排放的不足等等(胡 慕情,2010.12.15;立法院公報,2010;吳焜裕,2010a),其中引起最大爭議 的乃是對於致癌風險的可接受上限值,以及對於風險是採增量或總量來進行 評估。依據技術規範,對於致癌風險值規定為 10-6,超過必須提出管理方案,

並且是採增量風險作為營運後的評估對象65。民間對於技術規範採用營運後

65 依健康風險技術規範規定:「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應依本規 範就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排放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 風險評估。」、「風險特徵評估:開發活動影響範圍內居民暴露各種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總致癌 及總非致癌風險。總非致癌風險以危害指標表示不得高於一;總致癌風險高於 10-6 時,開發

形才能例外地予以考量。」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9364 (檢視日期:2014 年 12 月 15 日)

方向而言,在公聽會上環保署提到標準是介於 10-4~10-6,以國光這個案子來講,如果符合 標準,他就可以從事某些開發。但大家知道 10-4 是什麼意思嗎?在公共衛生的專業當中, 健康風險評估方法論的釐清有實質的功效。」(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8377)

檢視日期:2014 年 12 月 15 日。

72 正因為環保署針對民間研究進行審議,又強調此討論會無涉國光石化環評。因此環保團體與 其他民間團體對此表達質疑:認為環保署的角色錯亂以及將爭端矛頭指向民間學者,本次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4

會議主席(環保署署長)認為環評的目的在於釐清科學事實,健康風險 評估就是生產科學事實的數據,至於接受或否決開發案,則是必須奠基在科 學事實上,進行風險管理之事,因此風險評估的科學事實相當重要。由於莊 秉潔教授的研究採用了不同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作業方式的方法論。

因此會議乃是要確認此研究方法論所採用的各樣參數與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這也將會影響到國光石化以外其他計算健康風險評估的開發案件(健康風險 方法論討論會會議紀錄,2010.03.24)。在會議過程當中,探討三種計算模式,

包括國光石化所採用的模式、Pope 所使用的計算模式、以及參考六輕帶來的 實際影響所建立計算模式。會議主要的爭點在於第三種模式。主要的爭議點 在於 PM 2.5 與癌症盛行率之間的流行病學因果關係。其中包括是否應該對 於 PM 2.5 當中的成分進行評估,抑或是僅看質量即可,這涉及對於癌症與 其他疾病而言,PM 2.5 是屬於起始因子(initiator)或促成因素(promoter),

以及是否要以個別元素(如鎳、釩等)進行風險計算?另外當以流行病學中 的致死率或罹癌率計算,是否有可能將致死或致癌的因素都歸因到 PM 2.5 上,忽略其他複合因子,導致高估 PM 2.5 的效應。以及模擬的範圍應該擴 及 20 公里外找出擴散的最高值即可或要模擬對全國的影響等等。

對於六輕營運造成多少罹癌率與致死率的背景資料與所建立的模擬模式。

環保署在會後指說與會專家認為莊秉潔教授的第三種方法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不足,還不足以用來確定六輕造成之影響的背景資訊,無法納入國光石化環

議的法律效力為何?此外,而環保署聲稱本次會議要討論「流行病學、空汙擴散模擬、健康 風險評估」,但會議的組成卻又不同於專家會議,拒絕讓民間推薦的專家學者進場討論。認為 環保署應該回歸正當的環評程序,要求國光石化提出更完整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而非審查民間學者的研究。

作為警訊,納入國光石化環評的參考當中(莊秉潔,2011.04.15)。

不過環保署在會後,強硬地指稱莊秉潔教授並不是流行病學與健康風險 大眾忽略,而失去對開發計畫健康影響的整體平衡考量。」(環保署回應投書,2011.04.17)

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937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6

同,因此環保署所召開的會議,表面上是檢討雙方的方法論差異,實際上是 對於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的捍衛 74

Outline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