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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程序中的科學、僵局與決策:六輕工安事件

第一節、 2010 年六輕大火工安事件與建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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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2010 年六輕大火工安事件與建立因應對策

1. 六輕發生大火工安事件

2010 年 7 月 7 日,雲林麥寮的六輕烯烴一廠發生大火,火勢連燒兩日。

隨後在 7 月 25 日,六輕又因煉製二廠的重油外洩引起大火。兩次的工安大火,

對當地居民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26 日麥寮地區居民圍廠抗議。因此六輕管 理部向居民表示「產生的濃煙並沒有毒性,請大家放心。」(蔡維斌,2010)

但這樣說法不被居民接受。由於當天麥寮地區正好下大雨,居民特別擔心落 塵會危害農漁產品。兩次工安事件燃燒過程產生大量硫化物、氮氧化物、粒 狀汙染物等空氣污染物,並因大氣擴散或雨水沖刷沉降於地面水體、土壤之 中,對環境有產生污染的疑慮。並且隨著大火事件而陸續傳出有疑似造成雛 鴨集體死亡、吳郭魚和文蛤大量暴斃及影響鄰近農地的農損情事。工安事件 發生後,雲林縣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連續三天各裁罰一百萬,並要求兩 廠皆全面停工受檢 22

工安大火事件,不僅引起地方居民的心理壓力,也引起了政治上的紛擾。

在 25 日的大火後,雲林縣縣長蘇治芬隨即進入六輕廠區視察,隨後經濟部工 業局局長杜紫軍也南下抵達現場瞭解情況。對於六輕大火事件,雲林縣政府 要求環保署暫停審查六輕五期的環評、要求台塑善盡企業責任賠償地方損失、

以及要求行政院成立國家級六輕環保監測及緊急防救中心。在雲林縣政府與

22 「(雲林縣環保局長)陳世卿表示,環保局是依違反空汙法勒令台塑石化兩廠停工,因衍生工 安事件,勞委會中區勞檢所才一併依違反工安法令勒令停工,若要復工,要先通過勞檢所檢查,

再向環保局申請復工,何時復工沒有時間表。」(陳信利、蔡維斌,2010,〈「停工復工 權責在 雲縣環保局」〉,聯合報 A3 版, 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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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公司的談判協商之後,在 8 月 16 日達成共識,針對建構安全農業環境及 發展,成立「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100 億元。並由台塑承諾提撥 30 億 元,分四年給付,作為農漁業發展安定基金使用,另 70 億元則與縣府共同向 中央爭取。

在農業損害方面,在大火之後,共有上千件公害糾紛賠償申請,因此雲 林縣政府依據「公害糾紛事件緊急紓處應變流程標準作業程序」,啟動六輕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協調會。環保署也於 8 月 18 日召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 糾紛督導處理小組」會議,並做成重要結論:要求雲林縣政府依據公害糾紛 處理法進行調處。若調處不成,損害賠償部分交由環保署進行裁決 23。經過 三次的協調會之後,達成共識由台塑提出五億元,以做為農漁牧損失補償費 用。

2. 進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第一、二次專案小組會議

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規定 24,要求台塑提出「環境影響調 查報告書」,以釐清影響範圍與程度(朱淑娟,2012.05.09)。隨後在 2011 年 1 月 21 日環保署環評專案小組會議針對「台塑石化麥寮一廠煉製二廠工安事件

23 「請雲林縣政府依公害糾紛處理法,將工安火災損失賠償及長期污染所需敦親睦鄰工作分兩 部分別進行紓處,倘紓處不成立,再進行調處,若調處不成立,涉及損害賠償部分則移請本署 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環保署管考處,〈「該做的都已經做了」-環保署已盡力協助雲林縣處理 台塑六輕工安事件〉,環保署新聞稿,2010.08.18)

2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 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 位定期 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 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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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進行第一次的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進行報告審查。在該 次會議中因台塑認為發生大火的原因是單一設備的設計問題,且重大污染僅 限於廠區內。而各項污染值皆未超過標準值。因此意外屬於「設計」問題,

而非「管理」問題。承諾將提升管線品質、加強安全管理,給予鄰近受害農 漁業補償。但調查報告引起與會環評委員及學者的不滿,認為台塑報告避重 就輕。且有多項重要影響皆無調查:如麥寮鄉公所指出火災發生後,當地下 大雨,使得空氣中的污染物也隨著雨水落入土壤中,並且使當地魚塭發生大 量暴斃,以及水中飄浮黑色懸浮物質。雲林縣環保局則指出報告有許多化學 物質如毒性化學物質、丙烯醛等皆未測量(呂苡榕,2011.01.23)。因此會議 要求台塑再進行調查。

在 2011 年 5 月 9 日時,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中對於台塑的 調查方式、範圍等多有質疑之處。如有環評委員指出環境調查報告書中的比 較對象不清,無法辨識是「原環評預測結果」或是「環境現況」,且以提供「模 式模擬」的資料,而不是常態性監測的環境資料等問題。除了缺乏許多監測 資料外,在對環境影響的因果關係推論方法上,也多有疑慮。如在生物危害 方面,專家指出台塑在既有的生物樣本檢測數據,不足支持有機污染物於生 物體內未顯著增加之結論,以及不足以支持總生菌數及弧菌數偏高可能為水 產生物致死原因的說法。此外,對於台塑以多項影響因素未有背景資料作為 比對,因而無法評估環境影響之說法,專家認為應該全面檢討環境監測計畫,

並納入環評監督。與會的民間團體也提出調查報告仍偏重模式模擬,且六輕 監督委員會已經召開將近 40 次會議,再以「缺乏背景資料」說詞為由,無法 取信於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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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調查資料、推論影響程度等過程,仍有諸多疑慮。因此在本次會 議中決議針對六輕發生工安事件後,開發單位與環保機關應進行哪些監測項 目、方法或蒐證等,特別召開「專家會議」進行討論。

3. 從污染問題轉向監測方法:「專家會議」階段

為了釐清監測項目、方法或蒐證等環境監測項目,環保署在 2011 年 11 月 3 日、2011 年 12 月 28 日、2012 年 2 月 13 日等,召開了三次「六輕工安 事件環境監測及蒐證方法」專家會議,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塑企業、

雲縣政府暨所屬環境保護局與麥寮鄉公所及台西鄉公所、民間環保團體等四 方共推薦 16 位專家參與。台塑提出一份「緊急事故環境監檢測計畫」供專家 會議進行討論審查。在其現行的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中納入此一機制,並 在計畫中提出「三階段的應變措施」。

三次專家會議的討論議題大致涵蓋了:檢驗項目、採樣頻率、資料判讀、

生物毒性累積、指標生物選擇、採樣點設置、資料建置的公信力等等。除了 監測的技術項目外,在會議中也確認環境資訊不包括流行病學的調查,如有 必要則由衛生署協助雲林縣衛生局辦理相關調查與健康檢查。另外在行政程 序方面,也確認這套機制僅是環境監測與資訊蒐集,作為補充法規及環評環 境監測之不足,不包括公害糾紛處理法所定義之事故賠償與鑑定工作。倘若 後續如有涉及公害糾紛賠償之鑑定、紓處、調解或裁決等情節,依「公害糾 紛處理法」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最後專家會議的結論,提供給第三次專 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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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科學證據與因果關係的攻防--爭議工安事件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第 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及第 216 次環評委員會

在 2012 年 3 月 9 日環評委員會召開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除討論專家會 議的決議外,也要討論工安事件是否對環境有造成不良影響。會中結論認定 台塑大火造成不良影響,「燃燒過程產生大量硫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 等空氣污染物對附近養殖漁塭造成不良影響」(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會議紀錄,

2012.03.09),並且要求台塑必須提出「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 法之因應對策」。專案小組將結論送至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

但在 3 月 27 日的第 216 次環評審查委員會上,台塑不服專案小組的決議,

質疑雲林縣政府所提出的農漁業損失的資料正確性,提出申覆資料要求修正 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文字,刪除「對附近養殖魚塭造成不良影響」等句。

並且要求改「因應對策」為「環境影響評估內容變更對照表」,將專案小組所 通過的各項環境監測機制,申請變更納入環評結論當中。不過,環評委員反 對台塑的申覆,提出書面意見論及「污染物隨著大氣擴散與雨水沖刷進入地 面水體與土壤,造成環境重大影響。後陸續發生之工安事件,因此多伴隨發 生養殖鴨隻、魚蝦死亡事件,對養殖魚塭造成不良影響,昭然若揭。」(行政 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216 次會議紀錄附件三,2012.03.27)。

其認為台塑所言「並未發現因火災而造成養殖異常之現象」,由於未附上認可 之佐證資料,因此不足採信。因此結論被環評審查委員會否決,退回專案小 組要求就受害證據及其因果關係的標準作業程序,再予重新討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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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插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公害糾紛仲裁」

在環保署內的審查程序進行的同時,場外也有其他相關的行動正在進行,

在環保署內的審查程序進行的同時,場外也有其他相關的行動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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